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1〕107号各市安监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0〕136号),进一步推动和引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结合近年来我省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逐步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注重过程、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运行机制。
(二)目标和任务:在危化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以下简称《通用规范》),结合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各环节、各生产工艺的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仅适用于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3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计标准(修改)
险控制措施。
从业人员是否知道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控制措
4.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 4. 风险管理培训教育 施。
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掌握、落实 计 划 和 培 训 教 育 记 现场检查: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录。
重大风险控制措施现场落实情况。
-4-
A级 要素
B级 要素
标准化运行要求
2.配备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 询问:
3.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设 3. 注册安全工程师配 有关人员是否了解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构成。
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备 或 委 托 的 相 关 文
4.安生生产管理网络健全,各级机构配备 件、资料。
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审计要求
2.4 组 织 机
构
1. 安全管理机构具备相对独立职能,配备
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规定要 1.设置安委会,安全生
求。 2. 配备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 程师,且至少有一名具有 3 年化工安全生 产经历。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生产、经
产 管 理部 门和 配备 专 职 安 全生 产管 理人 员 的文件。 2.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
1.2 法律、法 1.达标后每年至少 1 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 规和标准符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 合性评价 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
告。 2.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 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1. 企业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 标准 和政 府相关 文件的管理制度。 2. 更新记录,目录清 单和文本数 据库。 3.培训、宣传记录。
1.重大风险清单是否与评价结果一致,风险控制措施是否符合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解读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 (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 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 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 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十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21]1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21〕14号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名录
2008-04-08
35
苏安监[2008] 63号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8-05-09
2008-05-09
36
苏安监【2008】14号文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2008-02-01
2008-02-01
37
苏财会〔2006〕46号
2004-01-09
2004-01-09
21
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09-02
2006-10-01
22
国家总局1号令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2005-09-01
23
国家总局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12-28
2008-02-01
附件7: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收集清单
序号
发文文号
文件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更新时间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备注
1
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05-01
2
主席令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3
主席令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4
主席令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1-29
2002-11-01
5
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经信委负责我省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鉴别的监督管理,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共同委托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鉴别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术;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采用;4、国内有其它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能力、关键生产装置有重大变化,或原料路线有本质上的变化等重大变更的;5、国内有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项目建设方无法提供由技术出让方出具的关于该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安全可靠的说明或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四条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3—5人。
试生产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doc
试生产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试生产方案编制提纲(第三稿)第一章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一、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①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的内容:⑴、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试、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⑵、投料试车方案;⑶、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⑷、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⑹、人力资源配置情况;⑺、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②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为期个月。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的主要内容1、试生产产品和规模(含中间产品和副产品):序号产品名称危规号设立批准规模(t/a)设计规模(t/a)试生产规模(t/a)储存方式/地点最大储存量(t)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试生产涉及的建构筑物、储存设施、公用工程及产品布局:序号建筑构物名称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层数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生产产品布局与设计有无变化备注注: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不符的,请提供设计变更说明及变更设计图纸3、试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1)生产工艺流程简述:(2)、工艺流程框图(如与设计专篇有变化的需提供设计变更说明和工艺流程变更设计图纸(2)、化学反应方程式和结构式;4、试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及储存情况:序号名称危规号规格年用量(t/a)贮存方式最大储存量(t/a)储存地点安全设施名称备注5、生产设备(按产品使用设备排列)、储存设施(装置)及公用工程情况:序号设备名称设备位号规格型号材质数量设计参数操作工况安全设施与设计专篇有无变化备注产品名称注:如与专篇设计内容有变化的请提供设计变更说明及变更设计图纸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中间产品的危险性分析及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GB18218-2月15日7。
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二0一六年九月前言为促进江苏省安全评价工作的深入发展,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评价,结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要求,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江苏省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遵守本指导意见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1、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在“化工企业”现状评价时,评价部分适用本“指导意见”,企业的基本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情况,对危险有害因素和事故隐患的识别等在评价部分前另列章节予以描述。
2、引用文件(1)本“指导意见”引用的规范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3、术语和定义安全现状评价针对“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态及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安全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同时判定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领取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条件),在企业隐患整改完成后予以复查,最终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4、安全评价4.1安全评价程序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苏安监〔2012〕16号)”关于网上申报的要求,安全现状评价程序为:(1)合同签订阶段包括察看现场、了解情况、合同前评审、签订合同。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5
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执行和变更管理记录是否完善;
变更过程是否进行分析,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变更风险分析和控制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苏安监〔2012〕152号)。
1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序号
检查要求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一、企业合法生产经营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应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相关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5〕39号)。
26
企业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是否实现闭环管理;
限期整改的隐患是否做到“五落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按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五、承包和出租
27
承包商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资质是否齐全、合规。
试生产方案编制内容和要求
试生产方案编制提纲(第三稿)第一章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一、试生产方案编制的依据:①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45 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生产方案”应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的内容:⑴、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试、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2)、投料试车方案;⑶、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⑷、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⑹、人力资源配置情况;⑺、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②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8]180 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以下生产的内容:(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情况;( 2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的情况,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3)对参加试生产的人员,尤其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等情况;(4)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意见(复印件)第二章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概况介绍:2、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项目的立项批文、环保批复和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安全评价情况和设立安全审查批准意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情况及审查等行政许可情况第三章试生产目的、时间程序及进度按排:一、试生产的目的通过试生产运行,全面检查和寻找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中的缺陷和不足,检验装置、设备、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对建设项目的产能、质量、能耗、单耗的匹配性和相容性,验证工艺操作规程与工艺流程的符合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采用的自控联锁系统及安全设施的有效可靠性。
通过试生产,全面考核建设项目的达标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为建设项目的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奠定基础二、试生产进度安排1、分产品(或车间)试生产程序及进度安排2、试生产时间:拟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为期个月。
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
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苏安监〔2009〕109 号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快推进化工生产过程自动控制,逐步实现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化工企业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
2010年底前,生产过程涉及危险工艺以及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必须完成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二、改造范围1、生产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
2、储存设施:涉及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罐区、库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
三、改造要求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化工企业要根据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尽可能减少现场人工操作,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
1、新建涉及改造范围内的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必须装备自动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
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和有高度危险(裂解、加氢、聚合、氟化、硝化、过氧化工艺等,下同)的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深度检查指导工作,提升检查指导工作的精准度,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与指导、检查与执法并举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风险,消除重大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持续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适用范围深度检查指导适用于省、设区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辖区内化工(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工艺安全可靠性、设备设施完整性等安全生产现状开展的深度安全检查与整改指导,以及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实施查处。
二、检查内容监管机构应根据《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隐患执法检查指导目录》(苏安监〔2016〕58号),参照《江苏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度检查指导表》,编制深度检查- 1 -指导表。
省厅深度检查指导表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形式深度检查指导组由2名(含)以上安全监管及执法人员和5名(含)以上不同专业的专家共同组成,检查指导分设计、工艺、设备、仪表、安全管理等5个专业组,每组至少配备1名对应专业的专家,受检企业对应各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
由负责组织深度检查指导的监管机构指定专家组组长。
四、检查程序1.成立检查指导组。
确定深度检查指导组成员名单、专家组组长,召开深度检查指导组全体成员会议,提出工作要求。
2.召开首次会议。
检查指导组到达受检企业后召开首次会议,原则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深度检查指导目的、内容和要求,对监管及执法人员、专家组专家、企业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分工,明确任务和要求。
3.分组开展检查。
依据深度检查指导表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评价报告、操作规程、各类记录、台账、票证等资料,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设施、电气、仪表运行状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和特殊作业现场管理情况,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试考核,记录隐患和问题。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苏安监[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吸取盐城射阳“7.28”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必须立即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文件精神,将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工作,全部交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并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只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的备案。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要做好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以及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工作。
三、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实行备案。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程序。
建设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加盖组织评审单位公章的专家评审意见,向危化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安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备案通知书》(附件2),抄送安全评价机构。
县(市、区)安监部门在实行备案后,要及时将备案情况报省辖市安监部门,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要报省级安监部门。
五、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进行抽查,并保证抽查比例和范围。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问题综述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问题综述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2014.10.11、科研部门和企业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安全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作如下综述;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3、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5、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6、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7、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8、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9、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10、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黔希化工〔2014〕51号签发人:常国振各单位:现将《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0日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及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及试生产工作。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1.“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查设计漏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后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需要进行补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查施工质量: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量检查,需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
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查未完工项目:现场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任务: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定方案措施: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2.单机试车: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江苏省小微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2.2 负责人 (20 分)
1. 未 明 确 第 一 责任人, 或责任 制不符合规定, 扣 20 分。 (B 级否决项) 2. 未 向 安 监 部 门报送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报告 , 扣 20 分。 (B 级否决项)
主要负责人未做出公开的安全承诺,扣 10 分。
1.未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扣 5 分; 2. 没有主要负责人组织或参与安全生 3 、未实施领导 产标准化工作的记录,扣 5 分; 带 班 制 度 , 扣 3 未有效提供标准化工作所需资源, 扣2 20 分。 分。 (B 级否决项) 1.没有会议记录或汇报资料,扣 5 分; 2.安全生产问题未解决,1 项扣 2 分。
-3-
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职责了解情况。 扣 30 分 查文件: 考核、奖惩决定文件,及奖惩兑现情况。 查文件: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的文件。 查文件: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2.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
2.4 组织机构 (20 分)
1.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至少 1 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规定需设置 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应符合要求。 2. 化工企业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 师,或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符合 专业要求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 产管理服务。 员可兼职。
1.未形成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 5 分; 2.未更新清单或文本数据库,扣 5 分。 未进行分析评 估,扣 50 分。 1.无评估记录,扣 5 分; (B 级否决项) 2.1 项未评估扣 2 分。
查文件: 分析评估记录。 查文件: 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查文件: 安全生产方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询问: 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是否知道本企业安 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目标。 查文件: 企业及各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指标。 询问: 1.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指标了解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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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
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
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
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小试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试验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小试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八、中(扩)试装置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九、试验开始前,应对小试、中(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中(扩)试装置试车前,要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现场勘查结论必须经检查人员鉴字确认。
十、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装置现场,遇有异常情况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十一、小试、中(扩)试结束后应当对试验进行总结,试验总结报告必须有试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处理措施的内容。
试验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确认。
十二、小试、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新产品试制的结果,是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科研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新产品试制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明确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转让科研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十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上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或设立审批手续。
未经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
应根据试生产工作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装置试生产工作小组,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小组内必须有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参加。
工作小组负责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六、装置试生产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并编制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应当对参加试车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十八、装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装置的工程质量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装置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开车。
十九、在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对重点部位严格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试生产。
二十、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十一、科研部门和危险化学业品生产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
新产品试制方案、开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十二、科研机构和其他化工企业进行的非危险化学品的小试、中(扩)试和装置试生产,参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试是指科研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的试验性研制;中试、扩试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试生产是生产装置建成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装置试运行。
新化学品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