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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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分为主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主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投保人存在雇佣关系,并在投保人的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

附带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事先经投保人允许后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监理、工程设计事务的人员,但不包括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投保人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

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

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5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签订1.1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向在职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等各项赔偿责任。

2.2 乙方对在职员工造成轻伤、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2.3 保险责任不包括在职员工自愿参加违法犯罪活动、酗酒、吸毒等自身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缴纳方式3.1 甲方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员工人数和工作内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支付,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个保险期的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4.1 在职员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理赔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付金额。

4.3 确认事故责任及赔付金额后,乙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险合同解除5.1 本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续订;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5.2 乙方未按时收取保险费用或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各种原因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附属保险条款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自致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或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阳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协议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注:在本协议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有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假如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协议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协议各方协商拟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协议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协议时作为提醒之用,最终版本的协议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协议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协议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谐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协议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协议有关的投保文献、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协议构成文献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献不一致之处以文献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协议的内容。

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XX昔窥工程施工人员团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H第一条本保险合间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iff 11K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沈。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理筑工权庭工现场从事菅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a lie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色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口立本保险合间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荷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脸金受益人力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颐序和受益愉额;未确定受益卅额的,各身故保脸金受益人按胞《]等卅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间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卞列W2一的,保险金作力被保险人的施严,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XX国继承法》的规定瞰行给付保险金的艾务:1、没有常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常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表失受益权或者笊弃受益权,汝有貝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际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目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常定被尿险人及貝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尿人可以变更身故保脸金受益人,但需书而通*||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險合间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际人间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昜,保險人不承担fifiSflo(二)疲疾或烧烫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歿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的施工现场U事建Milg与建关的工作时因iS受覓外害导致身故、陵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尿险金,目给付各顶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尿险金额。

(-)身故保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尿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M,保际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直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背景建筑工程师是承担着设计和施工项目的重要职责。

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建筑工程师可能面临各种意外伤害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建筑工程师的权益和安全,建立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目的本方案旨在为建筑工程师团体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使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和支持。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作期间的意外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2. 工作地点意外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3. 交通事故伤害:当建筑工程师在通勤或商务出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时,可申请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根据本方案,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提供以下赔偿和支持:1. 医疗费用报销:对因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2. 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损失进行赔偿。

3. 意外身故赔偿金: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建筑工程师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

4. 康复支持:对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康复治疗费用提供资助和支持。

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将根据建筑工程师团体的规模、工作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确定。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协商。

申请和理赔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可通过填写保险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申请保险。

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结论建筑工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建立将为建筑工程师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该方案覆盖了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和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情况,并提供了医疗费用报销、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和康复支持等赔偿和支持措施。

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责任限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建议建筑工程师团体成员与保险公司详细商讨和协商申请和理赔事宜。

2024专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4专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24专属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1.1 保险人1.2 投保人1.3 被保险人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2.2 保险范围2.3 保险金额2.4 保险费用第三条:保险事故的认定3.1 意外伤害的定义3.2 保险事故的报告3.3 保险事故的调查与核实第四条:保险金的给付4.1 保险金数额的计算4.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4.3 保险金的支付时间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投保人的权利解除5.2 保险人的合同终止5.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保险金处理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6.1 保险合同的变更条件6.2 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6.3 保险合同变更后的效力第七条:保险人的义务7.1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7.2 保险人的理赔义务7.3 保险人的保密义务第八条:投保人的义务8.1 投保人的真实告知义务8.2 投保人的交费义务8.3 投保人的配合义务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废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修改10.3 合同的废止第十一条:名词解释11.2 投保人11.3 被保险人11.4 意外伤害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2.1 保险合同的送达12.2 保险合同的副本12.3 保险合同的保管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期限13.3 合同的修订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14.2 合同签署的地点14.3 合同签署的当事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1.1 保险人(在此处填写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1.2 投保人(在此处填写投保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在此处填写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到期日止。

2.2 保险范围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体受伤、残疾、死亡等损失。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3版)条款
本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对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于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提供给予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或重新投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工种、工作性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可能性等因素而定,具体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计算方式请查看保险合同。

理赔责任和程序
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向
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其他事项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均遵循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在
法定程序下进行。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的主要内容,请投保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则,以便更好地享受本保险为您提供的保障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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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者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者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允许前方可更改或者删除;标有“***〞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者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商议确定的条款;标有“*〞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以营业执照为准)(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以营业执照为准)(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填写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商议的原那末,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一、建造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凡在建造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允许,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造施工及与建造施工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 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 ,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 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1 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者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1 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者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成心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造施工及建造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者在施工现场或者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期间;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年,或者根据施工工程期限的长短确定。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允许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 24 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保险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备案。

保险人审核确认后,保险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保险合同到期,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但投保人有选择保险人的权利。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同一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保险费有 3 种方式计收,由本合同双方选定第种:、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以下算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年费率标准见附录。

2.保险费按建造工程工程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率标准,按以下算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率×工程总造价×施工未满期限/合同施工期限3.保险费按建造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

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的,可根据保险费收费标准,按以下算式缴纳保险费:保险费 = 保险费收费标准×建造施工总面积×施工未满期限 /合同施工期限三、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缴纳保险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殊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问询,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成心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允许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允许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前述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泯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 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像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 , 应在治疗完毕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展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发展鉴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那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当由于通知迟延导致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一、被保险人死亡,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 XX 明;3.公安部门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 XX 明;3.由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泯灭。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允许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场承当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少于人时,本合同终止,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 XX 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作出解释。

〔假设有涉外因素不得擅自删除本条款〔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使用1、仲裁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如果商议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末在[填写仲裁地]〔选贸仲时可约定仲裁的地点〕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注:可选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有总会、华南分会和XX 分会。

具体仲裁地点可选择总分会所在地,也可根据需要或者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资源,选择适宜己方的地点仲裁,贸仲认可异地仲裁;二是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及局部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三是其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XX 国际仲裁中心等〕2、诉讼方式: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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