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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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克什克腾旗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

林业局-克什克腾旗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

克什克腾旗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为切实加强国家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旗里成立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的管护核查领导组织,负责对全旗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管护情况的考核、检查。

各管护单位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核查组织,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的全面考核检查。

二、对管护单位的考核(100分)1、组织制度的落实情况(10分)(1)组织健全并落实的,制度健全并执行的,不扣分;(2)各项组织、各种制度有而不全的,扣5分;(3)无各项组织和各种制度的,扣10分。

2、资源管理情况(85分)(1)无毁林行为,或有轻微毁林行为未造成损失的,不扣分;(2)有严重毁林行为能及时处理的,每次扣1分;(3)有严重毁林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的,每次扣2分;(4)发生重大毁林案件的,每次扣5分;(5)无火情火灾现象发生,不扣分;(6)有火情火灾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并及时扑救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2分;(7)有火情火灾现象发生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扑救造成重大损失的,每次扣5分;(8)有病虫害发生及时发现及时上报的,不扣分;(9)有病虫害发生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每次扣3分;(10)有国家重点公益林标志设施的,不扣分;(11)国家重点公益林标志设施有而不全的,扣2.5分;(12)无国家重点公益林标志设施的,扣5分。

3、档案管理(5分)(1)档案健全的,不扣分;(2)档案有而不全的,扣2.5分。

(3)无档案管理的,扣5分。

浅谈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建设

浅谈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建设

浅谈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监测体系建设为了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及时掌握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消长变化情况,2006年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建立了监测体系,2013年根据省林业厅的要求,对2006年的监测体系进行复查与监测。

从2001年开始,国家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界定为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投入专项资金实行林业生态效益补助,其目的是保护这些被界定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使其在改善本地区的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监测体系概况2006年建立监测体系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为179067亩。

其中,有林地面积111300亩,其他灌木林地面积49600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52亩,无立木林地面积752亩,其他宜林地面积752亩,林辅用地面积11282亩,水域面积752亩,未利用地面积3008亩,建设用地面积752亩。

由于国家又规定只限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四个地类进行补助,监测范围进行了调整。

除非补助地类调整掉和工程项目占用外,又扩大了监测范围,为此本次监测范围为富锦市林业局所属林场截止2012年末调整确认后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监测面积216070亩,其中复查面积137600亩,扩范面积78500亩。

2.监测内容及方法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面积及分布。

森林资源:调查森林、林木和林地数量、质量、结构及分布;森林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统计面积和蓄积,计算分析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利用统计学系统抽样原理,在监测总体范围内,根据森林蓄积90%精度要求,按照500米×1000米的点间距,等距布设监测有效样地289个,样地为圆形,样地面积0.06公顷,半径长13.82米。

对布设有效样地内的相关属性因子进行数据采集,根据各地类样地成数计算出各地类面积,利用样木材积推算监测总体蓄积,从而对总体各类森林资源数据进行统计,实现对林地面积、森林蓄积、生长量、消耗量等内容的监测。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辽宁省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国家级公益林以其林地为区划对象。

第二章区划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有大凌河,辽河一级支流源头有浑河、太子河和绕阳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二)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 公里以内丛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我省境内重要江河干流两岸有辽河、鸭绿江和大凌河;重要江河一级支流两岸有辽河流域的老哈河、招苏台河、清河、秀水河、柳河、绕阳河、浑河、太子河;鸭绿江流域的浑江、叆河、大洋河;大凌河一级支流两岸有小凌河、老虎山河、牤牛河、西河;滦河流域的青龙河(详见表1 重要江河概况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林资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公益林核查办法(试行)

公益林核查办法(试行)

湖南省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通过核查有关县(市、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质量和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保障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合法使用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地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为落实和完善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及公益林管护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四、《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五、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六、《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七、《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2008)八、《关于建设重点公益林数据库的通知》(湘林办资〔2007〕3号)九、《关于建设省级公益林数据库的通知》(湘林办资〔2007〕66号)十、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十一、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湘林资〔2010〕09号)十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10〕64号) 十三、、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湘林资〔2011〕52号)第三条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纳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一、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建设、经营管理及管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五、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资源管理、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及其它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六、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数据库建设和数据更新质量情况。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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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
目录
01 文件Leabharlann 容02 管理办法2017年5月8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林资发〔2017〕34号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
文件内容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20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 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 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 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 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四级林地管理规定(3篇)

四级林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林地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二)坚持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三)坚持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林地规划与保护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分布和利用状况;(二)林地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三)林地资源的培育和利用方向;(四)林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措施;(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七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确需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林地资源状况信息。

第三章林地培育与利用第十一条林地培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树种和林种;(二)合理配置林分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三)加强林地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

第十二条林地培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植树造林;(二)抚育管理;(三)低产林改造;(四)林木采伐。

第十三条林地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科学利用;(二)保护生态,防止破坏;(三)综合利用,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林地利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森林旅游;(二)木材采伐;(三)林产品加工;(四)其他林业经营活动。

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综述

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综述

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综述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是指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的相关监测细则。

公益林是指用于国土整治、水土保持、河流湖泊库区及山塘区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公益功能的重要森林资源。

下面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进行综述。

首先,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包括对公益林资源的基本属性进行监测。

这些基本属性包括公益林的位置、面积、土地利用方式等。

通过对公益林资源的基本属性进行监测,可以了解公益林的空间分布情况和利用现状,为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其次,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关注公益林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通过监测公益林的植被类型、物种组成、数量和分布等指标,可以评估公益林的生物多样性状况,并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物种。

同时,监测公益林的水土保持能力、防风固沙能力、土壤质量等指标,可以评估公益林的生态功能,为科学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还关注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通过监测公益林的生态旅游收入、木材产量、非木材林产品产量等经济指标,可以评估公益林的经济效益,并为合理开发公益林资源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监测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还能为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经济支持。

第四,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还包括对公益林资源的安全和管理水平进行监测。

监测公益林的火险等级、病虫害发生情况、森林资源治理水平等指标,可以评估公益林的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并及时采取措施提升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平。

最后,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还关注公众的参与和社会反馈。

通过监测公众对公益林资源的认同度、满意度、参与度等指标,可以评估公众对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态度和参与程度,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社会支持。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为了加强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关注公益林的基本属性、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经济效益、安全和管理水平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反馈。

公益林管控要求

公益林管控要求

公益林管控要求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公益组织管理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管控是指对公益林的管理和监督,旨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可持续发展。

公益林管控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监测和预警。

公益林管控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公益林的生态环境、植被状况、动植物种群等进行实时监测。

通过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

二、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公益林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区,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木采伐方面,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伐木计划,同时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过度砍伐和非法采伐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火灾防控。

火灾是公益林面临的重要威胁之一。

公益林管控需要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建立火灾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火源管理,提高林区的防火能力,加大火灾扑灭力度,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四、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

公益林管控要求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

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防止非法捕猎和盗猎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五、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公益林管控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公益林管控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公益林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障公益林管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益林管控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只有加强公益林管控,才能有效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6施行日期2008.08.26文号吉政明电[2008]11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总面积513124万亩。

按生态区位划分,属江河源头周围有林地3004921 万亩,占总面积的 59%;江河两岸有林地14753681万亩,占28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林地4052994万亩,占79%;重要湿地周围有林地803169万亩,占16%;大型水库周围有林地4340149万亩,占8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两侧有林地9866803万亩,占190%;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有林地和荒漠化治理区林草植被14490683万亩,占282%,这些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我国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并正式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建立了新型管护机制,推动了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重要区位森林管护资金短缺难题,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场重点公益林规章制度

林场重点公益林规章制度

林场重点公益林规章制度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保障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下面就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作为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场重点公益林按照其承担的功能、价值和特点,划分为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防护林区、科研示范区等不同类型。

第三条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林场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林场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林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第二章生态保护区第五条生态保护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稀有濒危物种保护价值的区域,主要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六条生态保护区内禁止采伐、砍伐、放牧和建设等破坏性活动,保持区内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的原生状态。

第七条生态保护区的巡护和监控应当加强,对非法砍伐和盗伐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

第八条生态保护区内的科研和考察活动,须经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水源涵养区第九条水源涵养区是指对水资源产生保护作用或有着良好的水土保持能力的区域,主要保护水源涵养功能。

第十条水源涵养区内禁止破坏性开发活动,保护区内水源及其周边植被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水源涵养区的人工造林、植被保护和水体修复等工作应当加强,提高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第四章防护林区第十三条防护林区是指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等具有防护作用的区域,主要保护区内植被和地表覆盖,保障区域的风沙固定和水土保持。

第十四条防护林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扰乱地表覆盖和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防护林区的植被保护、水土保持和风沙治理等工作应当加强,提高区域的抗风沙能力。

第十六条防护林区的防火、防治病虫害等工作应当加强,保障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公益林森林普查规范

公益林森林普查规范

公益林森林普查规范1. 引言公益林森林普查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公益林森林资源的现状,为科学合理的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森林资源提供依据。

本文档规范了公益林森林普查的基本要求、程序和方法,以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普查目标公益林森林普查的目标包括:•了解公益林森林资源的分布、类型和数量。

•评估公益林森林资源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分析公益林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状况。

•提供公益林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议。

3. 普查内容公益林森林普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森林类型调查对公益林内不同森林类型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描述,包括森林结构、乔木种类、草本植物物种和数量等。

3.2 林地面积测量测量公益林的总面积和各个片区的面积,包括林地、非林地和林缘带等。

3.3 林木调查对公益林内的主要树种进行调查,包括树高、胸径、树龄和树木健康状况等。

3.4 野生动植物调查了解公益林内的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特别关注珍稀濒危物种的分布和保护情况。

3.5 土壤调查调查公益林的土壤类型、肥力状况和水分含量等,评估土壤对植被生长的适宜性。

3.6 水资源调查调查公益林内的水资源分布和水质状况,评估水资源对林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4. 普查程序公益林森林普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4.1 准备工作制定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目标、时间和范围。

组织普查队伍,培训普查人员,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4.2 野外调查按照普查计划,进行野外调查工作。

采集样本数据,包括植物标本、土壤样品和水样等,进行实地观察和调查。

4.3 数据整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制作数据报告和统计图表,并对数据进行验证和审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4 结果报告和分析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对公益林森林资源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管理和保护建议。

5. 普查方法公益林森林普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和技术:5.1 传统调查方法包括野外走访、样方调查、样地调查等,适用于对小面积、小样本的调查和观测。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管护项目管理细则

森林管护项目管理细则

大方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促进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制定本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方县34个乡镇及国有大海坝林场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进行看管和巡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管护原则第四条森林管护要在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

第五条森林管护要实行分类管护,根据状况和生态区位重要性,对重点林区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森林管护应坚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原则,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提高。

第七条森林管护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管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开发和合理利用管护区内的资源,增加收益。

对国有林管护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原则上实行有偿利用。

集体林和个体林管护区内的林副产品资源开发利用权,依法属于林权所有者。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根据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将森林管护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第十条工程乡镇、大海坝国有林场等工区,具体负责所辖域内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工程实施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森林护机构,合理配备管护人员,建立健全乡(镇、林场)、村(组、管护站点)及管护人员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

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

国家重点公益林监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与目的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我省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使这些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其在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要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每年对我省投入巨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管护基金,如何将这笔资金使用好,切实将森林资源保护好,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十分重要的问题。

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是检验森林资源管护效果有效手段。

其目的是及时掌握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变化动态,科学的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效果,有效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管理责任状的落实、管护人员履行合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细则制定依据为了统一技术标准和调查操作方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为基础,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黑龙江省市县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外业操作细则》、《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全省各个监测总体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监测内容及方法一、监测内容(一)森林资源监测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并按森林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统计面积和蓄积,计算分析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二)森林生态功能监测1、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调查;2、生态因子:包括气象、水文、立地条件等环境因子调查;3、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调查;(三)社会经济效益调查1、劳动力安置、社会就业等方面调查;2、农、林、牧业生产量及生产总值情况调查;3、能源、交通等其它因子调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辽林字〔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7〕38号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落实好生态区位、保护等级、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等关键属性因子。

不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违规使用、开发利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公益林 判定标准

公益林 判定标准

公益林判定标准
公益林判定标准主要考虑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体来说,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如需更多信息,可查阅关于公益林的文献资料,或者咨询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获取。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一、重点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和《太行林局重点公益林管护细则》(试行)进行。

二、林场每月月底对森林管护采用管护验收卡的形式进行考核,对森林管护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三、局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前三季度对林场进行抽查,第四季度进行本年度检查验收。

四、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由局场重点公益林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营造林、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任务完成后,林场要及时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检查验收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追究责任制度。

六、林场每年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公益林工作的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局。

七、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验收人员要写出检查验收报告,并于12月31日前上报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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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义与目的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是我省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使这些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使其在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要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每年对我省投入巨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管护基金,如何将这笔资金使用好,切实将森林资源保护好,是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十分重要的问题。

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是检验森林资源管护效果有效手段。

其目的是及时掌握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变化动态,科学的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效果,有效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管理责任状的落实、管护人员履行合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细则制定依据为了统一技术标准和调查操作方法,以《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为基础,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省市县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外业操作细则》、《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全省各个监测总体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监测容及方法- z一、监测容(一)森林资源监测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并按森林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统计面积和蓄积,计算分析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二)森林生态功能监测1、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分布及其动态变化等调查;2、生态因子:包括气象、水文、立地条件等环境因子调查;3、野生动植物种类、数量调查;(三)社会经济效益调查1、劳动力安置、社会就业等方面调查;2、农、林、牧业生产量及生产总值情况调查;3、能源、交通等其它因子调查。

二、监测方法(一)森林资源监测方法利用统计学系统抽样原理,在各监测总体围,根据森林面积、蓄积精度均为90%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点间距,分别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样地为圆形,样地面积0.06公顷,半径长13.82米。

对样地的林木因子和生态因子进行实测,根据各地类样地成数计算出各地类面积,利用样木材积推算监测总体蓄积,从而推算出每个总体各类森林资源统计数据,实现包括林地面积、森林蓄积、更新造林、- z消耗量及森林灾害等容的森林资源监测。

(二)森林生态功能监测方法在专家和科研单位的配合下,通过采集水文、气象等环境因子和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资料,对工程区森林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改善状况进行监测。

(三)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方法通过对监测区劳动力安置、社会就业状况,农、牧业产量产值,交通、能源等因子调查统计分析,评价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监测周期每5年一次。

第五条监测总体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以县林业局(农场管理局、地(市)级直属单位)为监测总体。

利用统计学系统抽样原理,蓄积按n =c2×t2/E2 、各地类面积按n = t2(1-P)/ E2p公式计算,在各监测总体围进行预布设圆形样地。

第六条技术资料1、1:5万比例尺地形图;2、1:5万比例尺卫星图像;3、各监测总体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图;4、各监测总体林相图;5、《省立木材积表》;6、《主要树种树高级立木材积表》;7、《市县林区根径材积表》;- z8、《省森林立地分类》;9、各监测总体《森林分类经营实施方案》;10、林权证;11、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总体抽样精度指标1、抽样精度可靠性指标95%(t=1.96)2、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1)监测总体面积精度90%以上;(2)有林地面积精度90%以上;(3)活立木蓄积精度90%以上;(4)总消耗量精度85%以上。

第八条调查允许误差1、中心定位:采用GPS定位,在地类不错的情况下,有林地位置误差≤5.0m;无非林地位置误差≤2.0m;2、检尺株数:胸径≥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胸径<8.0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检尺总株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3株;3、胸径测量: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O.3cm;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1.5%;4、树高测量: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3%;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5%;5、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允许有错;6、其它调查因子允许误差执行《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规定。

- z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土地类型(地类)一、类型划分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分8个二级地类,11个三级地类(国家划分13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分5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最小面积为O.067hm2(见表1)。

- z- z二、技术标准(一) 林地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O.20的林地。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4.0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0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0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O.20,但已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7年后或飞播造林5~7年后),保存率≥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人工起源的林分。

注:乔木林林带宽度=(林带行数-1)×行距+4m。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O.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2行且行距≤2.0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地;(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注:灌木林林带宽度=(林带行数-1)×行距+3m。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 z(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成活率≥85%,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 黑龙江省市县林区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注: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2、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为速生树种,除落叶松外的其它针叶树种为慢生树种。

3、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

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种子种条生产用地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 z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包括:(1) 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3) 集材道、运材道;(4) 林业科研、试验、示基地;(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z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四类:(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等。

第十条植被类型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共计9个植被型组,21个植被型。

其中:自然植被分6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0个植被型。

- z表3 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z- z第十一条湿地类型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

省有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等湿地。

湿地调查围包括面积≥8hm2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湿地类型划分为4大类22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1、河流湿地: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1) 永久性河流:仅包括河床;(2)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3) 泛洪平原湿地: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2、湖泊湿地(1) 永久性淡水湖: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2) 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3) 永久性咸水湖: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4) 季节性咸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咸水湖。

3、沼泽湿地(1) 藓类沼泽: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2) 草本沼泽: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植被盖度≥30%;(3) 沼泽化草甸: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4) 灌丛沼泽: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5) 森林沼泽: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O.20;4、人工湿地(1) 蓄水区: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z(2) 运河、输水河;(3) 淡水养殖池塘;(4) 农用池塘:包括小型水池;(5) 灌溉用沟、渠;(6) 稻田:水稻田;(7) 采矿性积水区: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8) 废水处理场所;(9)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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