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认定与管护核查办法2004
对陇南市森林资源管护现状及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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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陇南市森林资源管护现状及问题的探讨(甘肃省陇南市林业局陇南 746000)摘要:陇南市森林资源丰富,现有林地面积119.08万km2,森林覆盖率为40.0%。
全市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林政稽查组织、各国有林场、木材检查站、管护站是全市森林资源管护的主要力量,在森林资源管护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认真贯彻《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建设工程,使我市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发展,有效地维护了全市森林资源的安全。
但森林资源管护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管护机构不健全、难度大、管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管护人员的待遇过低等,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天然林保护公益林问题建议1 基本情况1.1 自然概况陇南市位于甘肃东南部,地处中国大陆腹地。
北靠黄土高原,与天水、定西地区接壤;西接青藏高原,与四川阿坝、甘肃甘南州相连;南邻四川盆地边缘,与四川广元市连接;东近汉中盆地,与陕西汉中地区相靠。
地理位置为北纬32o35′43″~34°32′00″、东经104°01′19″~106°34′20″。
辖武都区、宕昌县、成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9县(区)和岷江、康南2个市直林业总场。
1.2 生态环境状况①水土流失严重。
全市土壤侵蚀模数一般为500t~1000t/km2.a,1最高达3000t/km2.a以上,年土壤侵蚀量达1280万t,年土壤养分流失量有机质3500.0万t、N素426.7万t、P素425.0万t、K素277.3万t。
直接威胁着长江三峡库区及其中下游地区的安全。
②森林涵养水源能力低。
现有天然林地、灌木林地由于过渡人为干扰,森林质量下降,森林涵养水源能力不断下降。
③荒漠化面积进一步扩大。
二十世纪初期,陇南全区范围基本是被森林覆盖,地区植被以森林为主,森林覆被率在80%以上,由于人为开发,在主要城镇周围、嘉陵江、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等河流地带几乎全部成为农地、建筑,半山地区退化为干旱、半干旱化草地,出现了严重的荒漠化趋势。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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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5.03.14•【字号】吉林造〔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造〔2005〕147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有关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二〇〇五年三月十四日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力度,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全省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护和责任区检查,做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管护细则。
第四条管护责任区要落实责任人,签订合同,依法行事,做到责、权、利明晰,奖罚分明。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个人和行业部门所有、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省及其他各级公益林的管护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第六条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划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乡镇林业站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划。
第七条管护责任区的划分要以有利于开展管护活动为原则,结合地形、地貌、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进行,采用GPS定位,闭合导线测量定界的方式进行。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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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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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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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2002年10月31日)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上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考核的程序是:(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
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
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
公益林管护制度
![公益林管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224c1f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35.png)
XX林场XX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XX 重点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规范XX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共XXXX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森林条例》、XX部、XX局《XX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X局《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X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XX县XX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在XX林场辖区内实施的XX重点公益林管护适用于本管护制度。
第三条在XX林场从事XX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根据各责任区距离的远近,交通道路情况,管护难度的大小,结合单位职工的技术业务高低、身体健康状况,管护小班的集中、零散程度、明显地形、地物界线、管护面积范围等综合权衡,同时结合各班组的人员结构情况,把责任区落实到班组,进行分区管护,再具体到个人进行管护。
二、组织保障第五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XX林场XX重点生态公益林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XXX,副组长:XX、xxx,成员:xxx、XXX、xxx、xxx、XXX。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营护办,由xxx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负责项目的实施、技术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及日常工作处理。
三、管理第六条在管理上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同时结合XX林场的实际情况和林区的分散程度实行分责任区包干管护制,即林场对营护组,各营护组再落实到个人,明确管护对象和责任,同时签订各责任区管护合同,原则上管护合同一年签一次,做到有章可循、规范管理。
第七条禁止在XX重点公益林区内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捕滥猎、毁林开荒、采石、挖沙、取土、损坏XX重点公益林行为的发生,严格控制征占用XX重点公益林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00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00问)](https://img.taocdn.com/s3/m/dd5ca057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1.png)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00问)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
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
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
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
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
1958年中央颂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
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
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
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归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
(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
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2816c55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81.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6•【文号】林策发[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申报材料要求及说明(略)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b0811716fc700abb68fca5.png)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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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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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6施行日期2008.08.26文号吉政明电[2008]11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我省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总面积513124万亩。
按生态区位划分,属江河源头周围有林地3004921 万亩,占总面积的 59%;江河两岸有林地14753681万亩,占28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林地4052994万亩,占79%;重要湿地周围有林地803169万亩,占16%;大型水库周围有林地4340149万亩,占8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两侧有林地9866803万亩,占190%;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有林地和荒漠化治理区林草植被14490683万亩,占282%,这些区域生态区位十分重要。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级政府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的重大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我国于2004年启动实施了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工作,并正式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建立了新型管护机制,推动了林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重要区位森林管护资金短缺难题,对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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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林天发[2001]180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2001年5月8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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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9.12.23
•【字号】苏林政[2009]41号
•【施行日期】200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政[2009]41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在2001年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的区划范围、标准和保护等级,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界定工作。
要统筹不同事权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坚决杜绝“一小班多事权”现象发生。
各县(市、区)区划界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说明和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小班数据库(按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数据管理系统县级版生成数据上报)报送省林业局、财政厅。
附件: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略)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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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试行)浙江省林业厅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重点公益林的概念 (1)第三条区划界定依据 (1)第四条界定原则 (2)第五条区划对象 (3)第六条成果申报与公布 (3)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七条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 (4)第八条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优先范围 (6)第九条不宜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林地 (7)第十条地类 (7)第十一条林种 (7)第十二条权属 (8)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8)第三章准备工作 (9)第十四条组织准备 (9)第十五条技术资料准备 (9)第十六条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工作方案 (9)第四章区划调查与界定 (10)第十七条重点公益林区划 (10)第十八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区划条件 (10)第十九条图上作业与调整 (10)第二十条野外补充调查 (11)第二十一条重点公益林小班卡记载 (11)第二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小班清绘 (12)第二十三条签订界定书 (12)第五章统计与制图 (13)ii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资料整理与审核 (13)第二十五条统计 (13)第二十六条制图 (15)第六章质量与管理 (16)第二十七条小班调查精度 (16)第二十八条小班数据录入要求 (16)第二十九条图面要求 (16)第三十条质量检查与处理 (16)第三十一条质量评定 (17)第七章界定成果报告 (18)第三十二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的编写 (18)第三十三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清单 (18)第三十四条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申报数量 (19)附表附表1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与界定结果面积表公益林01表: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总表公益林01表附表1:国有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1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1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表公益林02表附表1:国有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结构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2:集体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资源及林地面积明细表公益林02表附表3:其他所有制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公益林03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域分布情况表公益林04表:国家级重点公益林权属情况表公益林备注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表公益林备注表附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中列入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明细表附件附件1 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小班数据输入附件2 浙江省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示意图iii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以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根本目标,进一步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完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促进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制定本操作细则。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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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支持范围包括:(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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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湘财农[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农〔2007〕49号)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结合湖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林包括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湘林资〔2007〕48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管护等支出,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为其它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公益林区域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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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豫财办农[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52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我省制定了新的《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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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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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
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二00四年八月三日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
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林种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
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第三章核查方法第十五条样本组织以省为总体组织核查样本。
核查样本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采取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加权的方法随机抽取。
各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全省抽查面积按全省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确定。
其中各生态区位应查面积在全省应查总面积的基础上,按各生态区位申报面积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指数加权确定。
核查样本分为县级样本和乡级样本。
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乡级样本由核查工组在县级样本中组织抽取(乡级单位按生态区位优先顺序及其相应申报面积大小排序,起始号、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确定),乡级样本所申报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现地全查。
第十六条核查方法核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核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与查阅需收集和查阅的资料包括:1、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森林资源与水资源情况、林地权属情况、生态区位图、林相图、小班区划图、小班卡片、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小班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县级森林分类区划承担单位资质等;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认定意见;5、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指标资料,具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要求提供;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区划界定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全面把握核查单位整体区划界定情况,确保对核查单位做出客观评价。
(二)小班实地核查1、小班区划原则上以原申报小班为基础进行核查。
对同一申报小班,当小班因子中的“工程区”或“地类”或“权属”或“林种”出现2种以上(含2种)不同情况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区划最小面积为1亩。
2、面积核实对原区划小班面积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各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面积核实可采用地形图调绘求算、遥感判读求算、GPS测量、罗盘仪测量等手段进行。
地形图调绘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条件应用遥感的单位,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
运用GPS测量,应根据小班形状、小班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
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原区划小班界线基本一致,且面积相差±5%以内时,认可该小班原区划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3、小班因子的核查与填写(1)有关空间位置信息:省、县、乡、村等填写具体名称,林班填写林班号,核查小班号填写核查时所编的小班号,原小班号填写原区划界定的小班号。
(2)图幅号:填写核查小班所在地形图的图幅号。
(3)生态区位:填写该小班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中对应的范围划分标准款项内容,按代码填记。
生态区位代码见附表三。
(4)区位名称: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的生态区位填写核实区位具体名称,如重要江河干流中的长江,填写“长江”。
(5)工程区:按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代码填写(代码见附表二,下同)。
是否属天保工程区,依据国家天保工程总体规划和各省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判定。
(6)地类: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地类填写。
(7)权属:有林权证的依据林权证确定,无林权证的通过查询确权依据(包括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签定的禁止和限制采伐协议等)确定。
(8)林种:按技术标准中划分的林种填写。
宜林地、灌丛地林种参考申报材料,填写规划建设林种。
(9)申报面积:填写区划界定的小班申报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下同。
(10)核实面积:小班界线基本一致,面积相差±5%以内者,认可该小班原申报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11)不核实类型:不核实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核实类型”。
凡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的小班均应填写不核实类型。
不核实类型包括:○1区划承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2缺相关必要材料(生态区位图、小班卡片、小班区划图);○3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第七条规定而划入;○4面积测算错误;○5小班区划图位置与实地明显不符;○6虚报。
(12)是否合格:按合格条件判断,分是、否填写。
(13)不合格类型:不合格面积的几种类型简称“不合格类型”。
不合格小班均应填写不合格类型,当同一小班同时出现几种类型时,按先后顺序确认其一。
不合格类型包括:○1工程区错;○2地类错;○3面积误差超过±10%的范围;○4权属错;○5林种错。
(14)与林权权利人是否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分是、否填写。
(15)备注:记载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及说明。
第四章统计汇总第十七条统计汇总要求统一采用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统计软件进行统计汇总工作。
统计软件应包括小班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数据库结构及代码详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第十八条统计计算方法在小班基础上,以省为总体进行省级核查结果的统计汇总,由省级汇总数据统计到全国。
主要计算公式如下:(一)核实率、合格率计算核实率=∑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抽查小班的申报面积×100%合格率=∑抽查小班的合格面积/∑抽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二)各生态区位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测算核实面积=申报面积×核实率测算合格面积=核实面积×合格率(三)全省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测算全省测算核实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核实面积全省测算合格面积=∑全省各生态区位测算合格面积第五章核查成果第十九条核查成果(一)核查完成后,应提交以下成果:1、核查数据库文件。
2、核查报告。
省级报告除对核查结果做以说明外,还应着重对核查结果、典型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全面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主要内容应包括:(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核查人员组织、核查时间、完成任务量、核查标准与方法、核查样本抽取、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核查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区划界定方法与程序、区划界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禁伐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档案建立及其管理情况、生态区域说明及区划界定结果、布局、比重等。
(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各类核查结果,对申报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说明,并以典型事例和数据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根据核查情况综合核查省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总体评价:根据核查结果,从技术标准、界定方法与程序、保障措施、成果质量等级评定等方面,综合分析和评价核查省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情况。
(二)为配合今后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认定核查工作结束后,各院应对以下核查成果进行存档:1、核查原始图表。
包括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记录表及其相应的小班核查图。
2、核查数据库文件。
各核查单位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小班属性数据库文件。
3、各核查单位生态区位图。
4、县级核查报告。
各核查工组向本院提交县级核查报告,县级核查报告格式见附表四。
5、其它资料。
核查中收集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