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公益林认定与管护核查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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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障重点公益林区划的准确性,促进各地提高重点公益林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现将《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2、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附件1: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04年7月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目的是确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准确性和可*性,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提供依据。

核查任务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情况,通过抽样调查,核实重点公益林面积,评价各省申报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质量。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二)森林资源调查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条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各省按照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规定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前申报的,并经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初审合格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公益林各类申报面积的认定,区划界定工作质量的评价,重点公益林主要现状因子的核查与调查以及《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组织局直属四个调查规划设计院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生态区位认定标准

依据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生态区位认定标准划分为7款29项。详见附表三。

第七条核实面积

核实面积是指通过小班核查,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和要求的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面积不予认可,其核实面积为0:

(一)区划界定承担单位资质达不到乙级以上;

(二)无法提供生态区位图和小班调查资料(包括小班卡片与相应的小班区划图);

(三)不符合生态区位认定标准,亦即区划范围不符合林策发[2004]9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第八条核实率

核实率指核实面积与申报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合格面积

合格面积是指核实面积中符合区划质量规定要求的面积,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班核实面积:

(一)工程区、地类、权属、林种等均界定正确;

(二)小班四至界线与实地基本一致且面积误差在±10%以内。

第十条合格率

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的比率。

第十一条工程区

工程区分天保工程区和非天保工程区两类。

第十二条地类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同时将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

第十三条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

第十四条林种

执行2003年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划分标准。重点公益林划分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沙固沙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林、国防林、其他等。

第三章核查方法

第十五条样本组织

以省为总体组织核查样本。核查样本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的重要程度,采取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加权的方法随机抽取。各生态区位重要性指数由国家林业局确定。

全省抽查面积按全省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确定。其中各生态区位应查面积在全省应查总面积的基础上,按各生态区位申报面积的比例及其重要性指数加权确定。

核查样本分为县级样本和乡级样本。县级样本由国家林业局抽取,乡级样本由核查工组在县级样本中组织抽取(乡级单位按生态区位优先顺序及其相应申报面积大小排序,起始号、间隔号由国家林业局确定),乡级样本所申报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现地全查。

第十六条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项核查都应有详细、准确的书面记录。

(一)资料收集与查阅

需收集和查阅的资料包括:

1、森林分类区划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2、区划界定相关的成果材料(图、表、报告):森林资源与水资源情况、林地权属情况、生态区位图、林相图、小班区划图、小班卡片、统计表、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小班数据库、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县级森林分类区划承担单位资质等;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质量检查报告;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认定意见;

5、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情况;

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提供的水土流失指标资料,具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林策发[2004]94号文件要求提供;

7、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全面了解核查单位区划界定情况,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全面把握核查单位整体区划界定情况,确保对核查单位做出客观评价。

(二)小班实地核查

1、小班区划

原则上以原申报小班为基础进行核查。对同一申报小班,当小班因子中的“工程区”或“地类”或“权属”或“林种”出现2种以上(含2种)不同情况时,应进一步区划小班,区划最小面积为1亩。

2、面积核实

对原区划小班面积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各小班核实面积。小班面积核实可采用地形图调绘求算、遥感判读求算、GPS测量、罗盘仪测量等手段进行。

地形图调绘应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有条件应用遥感的单位,要求采用最近3年内分辨率高于15米的遥感数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遥感图象处理与判读规范》(林资调字[1999]49号)。运用GPS测量,应根据小班形状、小班面积大小、接收卫星信号强弱,按照GPS测量规范进行。小班面积测量精度要求误差不超过±5%。

当实际小班界线与原区划小班界线基本一致,且面积相差±5%以内时,认可该小班原区划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3、小班因子的核查与填写

(1)有关空间位置信息:省、县、乡、村等填写具体名称,林班填写林班号,核查小班号填写核查时所编的小班号,原小班号填写原区划界定的小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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