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条例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1.26•【文号】•【施行日期】199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
《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
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
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分析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联系
目录
现场制止违法 犯罪的原则
警械使用
武器使用
法律责任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联系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与武器的原则
适度 安全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联系
1-1-1 适度理念(比例原则)
•
一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
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是采取的处置措施应当与违法犯罪行为的
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16587342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9141315111210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332不得鸣枪警告的情形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2-1 警械的分类
警械
驱逐性 制服性
约束性
警棍 催泪弹 高压水枪 特种防暴枪
手铐 脚镣 警绳
法律 实践 案例 录像 联系
2-2 警械使用的条件
•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
警械使用条例

【法规名称】警械使用条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2-06-26【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警械使用条例第 1 条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所用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时,须依规定穿着制服,或出示足资识别之警徽或身分证件。
但情况急迫时,不在此限。
第一项警械之种类及规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条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挥:一指挥交通。
二疏导群众。
三戒备意外。
第 3 条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一协助侦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羁押及逮捕等须以强制力执行时。
二依法令执行职务,遭受胁迫时。
三发生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认为以使用警棍制止为适当时。
第 4 条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第 5 条警察人员依法令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举动或高举双手,并检查是否持有凶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时,得依本条例规定使用警械。
第 6 条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应注意勿伤及其他之人。
第 9 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后,应将经过情形,即时报告该管长官。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知识及应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知识及应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_2022年学习资料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水-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必-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 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 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制服犯罪分子。-减少财产损失,是指在可能的情况下,避免-或者减少 用警械和武器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
·五、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 得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 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 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 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必-十三实施放火 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3.21•【文号】司发通[1996]037号•【施行日期】199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3月21日司发通〔1996〕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
《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依法正确执行刑罚、行政处罚,稳定狱所内秩序,惩罚和改造罪犯,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保证监狱和劳教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监狱管理机关及各监狱、劳教所要组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结合《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条例》的内容。
《条例》从司法实践出发,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
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
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出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公安招警考试专题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本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本条例对检察系统的司法警察和按规定佩带枪支的其他干警也完全适用。
条例共五章17条,分别规定了总则、警械的使用、武器的使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点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重点法条指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一、警械的定义和种类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主要可分为四大类:1.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橡胶警棍、伸缩警棍、T型警棍、藤棍等)、警用制式刀具、警用防暴喷射器(如化学作用的自卫喷射器有气体烟雾弹、催泪弹、麻醉弹;机械动能打击的发射器有弓弩、橡皮弹、木质弹、塑料弹、高压水枪;机械缠绕的警用捕捉网、物理作用的爆振弹、化学发光弹、声光弹、眩晕弹、闪光眩晕弹、染色弹、电警棍)等。
驱逐性、制伏性警械具有较强的攻击性,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生命危险,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分板式手铐、筒式手铐、多功能链铐、一次性手铐)、脚镣、电子脚扣、警绳、约束带、阻截器材(便携式遥控路障、穿刺式路障。
简易路障)等。
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人身束缚的强制警械。
警察依法执行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也包括执勤时常用器具如警用腰带组件、警用水壶、急救包等。
二、武器的定义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主要有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各类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应 当 以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为 限 度&当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得 到 制 止 时%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第八条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执 行 下 列 任 务%遇 有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脱 逃 #行 凶 #自 杀 #自 伤 或 者 有 其 他 危 险 行 为 的 %可 以 使 用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约 束 性 警 械 ’ !一 "抓 获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或 者 犯 罪 重 大 嫌 疑 人 的 & !二 "执 行 逮 捕#拘 留#看 押#押 解#审 讯#拘 传#强 制 传 唤 的& !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警 械 的 其 他 情 形 $ 人民警察依 照 前 款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不 得 故 意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第二条 人 民 警 察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警 械*使 用 警 械 不 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 器 制 止&可 能 发 生 严 重 危 害 后 果 的&可 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警 械&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警 棍 +催 泪 弹 +高 压 水 枪 +特 种 防 暴 枪 +手 铐 +脚 镣 +警 绳 等 警 用器械*所称武器&是 指 人 民 警 察 按 照 规 定 装 备 的 枪 支+弹 药 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制定了使用枪支等武器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

(一)第一条重点释义
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普
通公民正当防卫的区别
1、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 的职务行为 定义
警察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
是人民警察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定限度 以内行使职权和履行职务的活动。其目 的是人民警察为了排除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保护自身安全,是一种职务行为。 (注: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而进行武 力搏斗的职务行为,我们界定为警察执 法战斗)
注意:所谓人身伤害,是指造成人体器官、组织的损伤或者功能障
碍。所谓故意,是指明知错误地使用约束性警械会造成对方人身伤 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 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地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由于对方的原因如挣扎、 逃跑、反抗造成人身伤害的,不属于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放松一下,观看视频)
“看押”是指看管被关押的违法犯罪人员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待进一步审查及处理的一种强制性方法。 “押解”,是指将违法犯罪人员在专人看管下从一地押送到另一 地的强制性方法。 “拘传”,是指人民警察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刑 事被告人、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案 情需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如《刑事诉讼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强制传唤”,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将违法犯 罪行为人强行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一般情况下, 在对被传唤人实施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 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才采用强制传唤措施。
如果这些手段不奏效或当事警察感到用这些手 段无法制服对手,就可以用4级的手段。
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复习题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公布2.自1996年1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三章武器的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参见警察第10、11条)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臵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安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一、概述保安部门在履行安保任务中,常常需要使用械具来维护秩序、保护安全。
然而,械具的合理使用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管理制度之下,以确保械具的合法使用,同时保障人身安全和人权。
本文将就保安部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原则保安部门在使用械具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对于械具的采购、使用、携带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2.限制性使用:保安员在使用械具时,应当遵循严格的使用限制,不得滥用或超越权限。
3.紧急情况下使用:械具使用应仅限于紧急情况下,保障人身安全和公共秩序。
4.记录和报告:每次械具使用都必须记录并报告给相关部门,确保透明和规范。
三、管理流程1. 械具采购保安部门应当定期对械具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数量完整,无损坏。
采购新械具时,需经过合理审核程序,符合质量标准和法律规定。
2. 械具登记每一把械具都必须进行登记,并配备独立编号,以便跟踪管理和使用情况。
登记信息应包括:械具类型、规格、数量、购置日期等。
3. 械具使用保安员在使用械具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考核,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原则。
使用过程中需遵循相应规范,保障操作安全。
4. 械具存放械具的存放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被盗或滥用。
存放地点应设有专人负责监管,确保械具的完整和安全性。
四、相关责任1. 保安部门领导负责制定警械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确保械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2. 保安员负责按照规定使用械具,并严格遵循规范操作流程。
对于械具的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3. 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械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械具使用符合规范。
对于违规使用的保安员要及时处理。
五、总结保安部门警械使用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的重要环节,只有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才能有效避免械具滥用和事故发生。
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重视,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械具使用管理的规范。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
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
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
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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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發)布
第一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
證件。
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三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四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
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五條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六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七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九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十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
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二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十三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四條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
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