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
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及立法完善
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及立法完善论文报告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及立法完善第一部分:引言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以其全部财产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它具有设立灵活、管理简便等特点,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发展。
然而,随着个人独资企业规模的扩大,转让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本篇论文旨在探讨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的方法。
第二部分: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风险1. 转让价值低: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财产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在转让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价值溢价难以达到的问题,转让价值低。
2. 买方信任度不高: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与运作往往是以个人的能力为本,相对于其他常规经济实体更加依赖个人,在转让时买方对此存在一定的困惑与不信任,导致交易难以达成。
3. 转让程序不规范:传统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往往存在着信息泄露、合同不明确等问题而难以引起买家的信赖,导致转让程序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
4. 无形资产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无形资产的占比较高,很难进行评估,从而增加了买卖双方的矛盾难以化解。
5. 责任审计不确定: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过程中,许多的责任审计并不清晰,往往会引起许多矛盾和纠纷。
第三部分:立法完善方法1. 建立专门转让机构:政府可以建立专门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机构,引导市场化的交易,并加强对转让程序中的信息保密。
这样既可以解决买家的信任问题,也更加公正地并能维护双方的权益。
2. 完善转让手续和合同标准:建立规范的转让手续和合同标准,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严格执行合同的诚信担保机制,保护两方的利益。
3. 加强资产评估、审核:政府应该合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权威部门的审核与评估以及公正的交易定价机制,为卖家与买家提供调解与引导。
同时,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基金,作为双方交易的安全保障。
4. 明确转让责任及税收政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责任问题,政府可建立相关的立法法规,明确转让过程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在现今市场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应当得到确立。
那种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判断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的观点是错误的。
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其组织形式可能会发生改变。
在债务承担上,应该遵循“双重优先原则”,以便更好地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主体、继承、双重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表明我国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已趋于完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组织形态的规范成为现实,对确立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并使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回避和遗漏了一些问题。
例如,应否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第三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债务承担应否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这些都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
但是,市场主体实际呈现的是多元化发展。
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国家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使是己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今天,法学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1].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
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存在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财税[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个转企”工作存在的难点和对策
“个转企”工作存在的难点和对策“个转企”是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降低经营风险、获取投资资金、打造提升品牌、吸收引进人才等方面更具优势,对活跃民营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全方位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转企”后缺乏扶持政策,导致不想转。
XX部分区县出台了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但我区暂未建立相关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机制,导致个体工商户有顾虑,不愿意办理“个转企”。
(二)“个转企”后经营成本增加,导致不敢转。
一是税收管理方面,对个体户主要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在部分税种管理上较企业宽松。
二是社保负担方面,目前的社保政策按经济性质划分不同缴费标准,个体户在这方面承担的社会责任比企业低。
三是经营成本方面,“个转企”后可能要聘用财会人员建账,导致成本费用增加。
(三)“个转企”后缺乏延续性,导致不愿转。
“个转企”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市场监管局(涉及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公安局(涉及印章备案)均认可其“个转企”身份,重新办理许可变更即可;但是医保局认为药店“个转企”后,属于新办企业,暂停医保3个月,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实际收入和办理“个转企”的积极性。
二、工作建议一是完善“个转企”相关制度。
由政府牵头健全工作机制,科学设置“个转企”的规模和税收等标准,明确什么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转,什么样的该转,什么样的必须转,体现积极扶持、科学引导、分层培育、分类推进的原则。
对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个转企”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通过政策宣传、法规讲解、登记答疑等工作引导他们既要看到眼前的实惠,又要谋划长远的发展,调动个体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个人独资企业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企业形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灵活经营的特点和优惠的税收政策,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主青睐和注册使用。
下面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1、个人独资企业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吗?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经营实体,在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的时候,是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综合税率相应提高了。
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保持小规模的身份,可以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独资企业能开专票吗?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阶段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需要到税务大厅代开,不可以自己独立开具。
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也可以开具6%、9%、13%等其他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个人独资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必须注销吗?正常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是合规经营,并没有必须注销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便快捷,清税特别简单,周期短、费用低。
4、个人独资企业成本票不够怎么办?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按月缴税即可,不需要再找成本发票,规避了找票的财务风险。
5、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将营业收入提现?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可以很方便地公转私,只需要按月报税缴税即可。
在这一点上,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方便很多,税负成本也低很多。
6、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做账?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比一人有限公司要简单宽松的多,尤其是个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只需要基本的财务账目即可,财务管理成本也低很多。
7、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做到财税合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的核心是“四流合一”,即每一笔业务都需要做到业务、合同、发票和资金流一致,业务真实合理即可。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内容和会计规范要求都比较简单,而且相比个体工商户存在的“政策争议”,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定更清晰,因此更容易做到财税合规。
个人独资企业部分营业转让问题探究
江珞伊 张晓霞 苏鸿鹏
( [ 1 ] 北京 师范大 学法学 院 北京 1 0 0 8 7 5 ;
北京 l 0 0 8 7 5 ) [ 2 ] 北 京师 范大 学体 育与运 动学 院
摘 要
关键 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部分转让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学者对此的相关研究也较少 , 其较之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
1 . 1 应先以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个人 独 资 企 业 虽然 不 具 有 独 立 的法 人 资格 ,但是 其 在 人
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债务是在企业运作时为了企业 的运营而产生, 虽然企业 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 , 但是企业 的本 质并没有 改变 , 战而 , 债务应先 由转让的企业资产优先偿还 。 1 . 2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 的, 应 由受让人偿还 在企业资产不足 以偿还债务 的情况下,应有受让人来承 担剩余债务, 理 由如下: ( I ) 受让人在购买企业 的部分营业权 3 .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应 参照相应的法律 , 转让人在 两 时, 理应对企业的运 营情况及债权、 债务做出详细 的考查, 其 年 内不得从事与转让企业相竞争的行业 愿 意购 买 该 企业 , 则表 明其 自愿 承 担风 险 。( 2 ) 个 人 独 资 企业 但在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约定的情况下 , 由于现阶段很多 转 让后受让人是独资企业的现任投资人 ,自然也就成了债务 经营 者 对竞 业禁 止 并 没有 很 深刻 的理 解 , 忽视 此方 面 的法 律可 的直接承担者。从法理上分析,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 能 性较 大 。 而 在 个 人独 资企 业 部 分转 让 的场 合 , 转 让人 仍 然有 权 归属 投 资人 , 现 投 资人 ( 受让人) 若 不 对 企业 转 让 前 的债 务 可能会从事相关行业, 同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客户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l、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
首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4].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因为只有独立的实体才能为意思表示。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5].有的学者认为:“在商号存在的情况下,商自然人是就其归属而言的。
商号仅是商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在标签。
它并不能异于商自然人而单独存在。
因此,以商号名义进行的商业行为。
依然是商自然人的商事行为。
”[6]实际上,正是这一“外在标签”区分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
而且,个人独资有自己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再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不必然导致企业的解散。
[7]最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符合权利义务驻足集散的资格,应是权利主体所共同具备的必要又充分的要件。
”[8]当然,在意思表示上,由于投资者是企业的真正主人,完全支配企业的财产。
因此,企业活动必须始终围绕投资者的利益展开,一旦有损于其利益时,他就会加以干涉,故表现出相对性。
2、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后追加。
这两部分财产在财务制度上是独立于投资者个人其他财产的。
况且,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那么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就无法实施。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由投资者完全支配,投资者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企业财产。
在财产独立性上,企业在不违反业主意志的情况下可以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个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问题
个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问题个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问题自然人独资企业是指企业所有者为自然人,以其个人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负有全部责任的一种企业形式。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缴纳所得税,并遵守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纳税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具体纳税方式根据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度销售额不超过限额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是依据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销售额或营业额越高,应纳税额也相应增加。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办法进行纳税。
具体所得税税率和办法可以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当进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会计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查验,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并核算出真实的应纳税额。
在查账征收过程中,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会计档案和账簿等资料,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核算与核查。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会计档案和账簿等资料,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并依法通知企业缴纳相应税款。
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档案和账簿等资料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或者企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将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税务处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一般与企业的规模、行业和其他相关因素有关。
核定征收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款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按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会计和税法规定。
结论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问题是个体经济组织在纳税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事项。
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_真题-无答案
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总分36,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 王某出资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王某聘用李某作为企业的总经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李某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王某应当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C. 王某对李某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 未经王某同意,李某不得转让企业的商标2. 王某在上海设立了某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苏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应当如何进行?( )A. 王某仅需在上海申请登记B. 王某仅需在苏州申请登记C. 在苏州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D. 在上海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3. 刘某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刘某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关某全权负责企业的经营,但是约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关某应先向刘某汇报,刘某同意后,关某方能签订合同。
关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与某公司签订了15万元的供货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有效B. 效力待定C. 可撤销D. 无效4.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A.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B.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C. 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D. 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5. 张某生前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去世以后,张某的妻子与成年子女都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那么该企业解散时,应当由谁进行清算?( )A. 由张某的妻子进行清算B. 由张某的成年子女进行清算C. 由张某的妻子和成年子女进行清算D. 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6. 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 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 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 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7. 王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困难,2003年6月1日王某解散了该公司,并发出公告,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由于没有看到公告所以未申报债权,2003年9月1日清算结束,2003年9月5日王某到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了企业登记,关于乙公司的债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企业清算结束,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B. 乙公司如在2008年6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C.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1日前不对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D. 乙公司如在2008年9月5日前不对王某提声偿债请求,王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8.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投资人都必须是自然人B. 法律都未规定其出资的最低限额C. 投资人都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只要未清偿的,责任都不消灭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 张某投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B. 甲企业有权取得土地使用权C. 甲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开业的,企业登记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D. 甲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2. 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B. 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C.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D.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起算3. 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是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企业住所B. 张某的居所C. 张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D.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4. 甲个人独资企业准备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 应当向甲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C. 甲企业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D. 甲企业的投资人最终对分支机构承担无限责任5.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B.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须在企业成立时缴足C. 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住所D.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6. 甲欲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则必须应当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A. 甲为能够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然人B.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C. 有甲申报的出资D.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王某投资开办了甲个人独资企业,聘请张某担任企业的总经理,王某与张某约定凡涉及企业重大经营问题,必须由王某决策。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一、引言当今社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形式,在商业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和环境变化,个人独资企业有时需要解散。
本文将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以便更全面地理解这一商业现象。
二、解散原因的概述1. 经济困难个人独资企业在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时,可能选择解散。
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加剧或经营失误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2. 缺乏创新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往往只依赖一位企业主的创新能力和经验,如果企业主缺乏这些能力,企业的发展将受到限制。
缺乏创新能力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的陈旧化,使企业无法适应市场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寻求其他发展机会。
3. 经营失灵个人独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的经营能力。
如果企业主无法正确管理企业,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策略等方面,企业可能会陷入经营失灵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的经营困难。
4. 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如税务问题、合同纠纷或知识产权侵犯等。
如果企业主无法妥善处理这些法律问题,企业可能会陷入长期的法律纠纷,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主可能会选择解散企业,以避免进一步法律纠纷的风险。
三、解散原因的重要性深观1. 经济困难背后的教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经济困难现象反映了商业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主的经营能力。
这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即在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商业计划,并培养良好的风险意识和经济管理能力。
2. 缺乏创新能力的警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缺乏创新能力现象提醒我们,在商业竞争激烈的时代,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个人独资企业主需要不断学习、开拓思路,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个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以及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问题
被批示为核定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是觉得税务机关核定比率过高或企业确实亏损,可申请税务机关进行查账。
根据税法规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所得税的预缴计算方法分两种:一是根据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据实预缴;二是按上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分4个季度平均缴纳。因此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首先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再确定所得税的预缴方法。
在每季度结束前,企业会计应去纳税管理员处询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缴纳方法。纳税管理员根据企业情况进行批示。企业应根据批示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一个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设立无最低资本要求。
一人公司是新《公司法》修改中所加入的一个公司形式,公司设立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个是与个人独资企业明显不同的地方。其注册最低资本限额的是10万元,且应一次缴足。其法律责任相对比较严格。一人公司属于公司法人组织。
(二)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按照税法要求进行核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比率进行征收所得税的方法。
查账征收能购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及时补缴税款。
1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问题:上述案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2
续: 2012年6月企业正式成立后,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 刘某决定在邻县开设一家分店,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该分店经营不善,导致负债5万元。
问题:该分店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案例3
张某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自己不懂管理, 聘请了代某做企业总经理。但张某和代某约定, 代某代表企业签订3万元以上的合同须征得张某同 意。一日,代某未通知张某,擅自以该企业名义 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购货合同。 乙公司送货到甲企业,张某不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拒绝接收货物。该案应如何处理?
涉及知识点: 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有) 知识点梳理: 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案例2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 打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一家主营信息 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作 为办公地点。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 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 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 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法
相关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独资企业法》 国家工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案例1
• 张三是某高校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饭店。 问题: • 1.张三为扩大生产经营,能否吸收其好友李四2万 元投资,让李四成为该企业投资人? • 2.该饭店欠王某一万元货款,饭店无力偿还,王某 能否要求张三还款? • 3.若王某要求张三还款,张三无力偿还,王某是否 可以要求张三的父母还款?
论述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优势与不足
论述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优势与不足一、引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常见的两种企业形式,它们各有优劣。
本文将从多方面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优势与不足,以帮助创业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1. 简单易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一个自然人作为所有者,不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人。
这使得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非常简单,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
2. 灵活性高个人独资企业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归属权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决策速度快,灵活性高。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随时调整经营策略。
3. 责任有限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享有责任有限的优势。
如果发生经济纠纷或债务问题,只需要承担公司负债金额以内的责任。
4. 税收优惠相比其他公司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享受较多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个人所得税率也比较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不足1. 资金有限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只有一个人,因此资金来源相对有限。
如果需要大量投入资金,很难满足需求。
2. 信誉度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公司法定的身份和形象,信誉度相对较低。
这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3. 经营风险高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承担着全部经营风险。
如果经营不善或市场波动,将会影响到所有者本人的收益和利益。
4. 责任不清晰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或合伙人,责任归属不够明确。
如果出现纠纷或问题,很难确定责任方。
四、合伙企业的优势1. 资金充足合伙企业可以有多名股东或合伙人共同出资,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的投入资金。
这使得企业在发展初期就能够拥有更强大的实力。
2. 分工协作合伙企业可以将不同的任务和职责分配给不同的合伙人,使得工作更高效。
同时,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3. 责任明确合伙企业的所有股东或合伙人都有责任承担。
如果发生问题或纠纷,责任归属比较清晰。
4. 税收优惠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合伙企业在税收上也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账本问题
既然是企业就应该建立健全账务。对于纳税的话个人独资企业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征收。如果是查账征收的,就必须要由健全的账务,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等都必须据实做账,在要求上和其他企业是一样的,只是在一些具体的核算方法上有所不同。
建立健全的账务,避免投资者个人财产和消费与企业财产和费用支出混淆,这是法律所部允许的。 清算的,如果没有健全的账务是不好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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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负债、成本、损益类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关于补充问题。
2。设置“业主投资”科目,核算业主投入企业的投资额。收到投资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设置“业主往来”科目,核算业主与企业之间发生的除投资以外的资金往来情况和应收应付款情况。年末,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业主投资”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在收到业主投入企业的30 000元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30 000元
贷:业主投资30 000元
目前,国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会计核算,尚未制订专门的会计制度。这类企业,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个人独资企业在业主权益科目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科目有所不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1。取消“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