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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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真实案件法律讲堂(3篇)

杀人案真实案件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杀人案件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本文将以XX市“5·15”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探讨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XX市“5·15”故意杀人案发生于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个人恩怨,持刀将被害人张某杀害。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持刀故意杀害被害人张某,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有杀害张某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张某的死亡,却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李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最后,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死亡,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案件的法律适用(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杀害的故意、有非法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昆山反杀法律案例分析(3篇)

昆山反杀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发生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命案。

死者刘海龙(男,32岁)因邻里纠纷与张某(男,26岁)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刘海龙刺伤,刘海龙在逃离过程中被张某追至其车内,张某持刀逼停车辆,刘海龙在车内用脚猛踹张某,张某倒地后,刘海龙又上前用拳头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死亡。

随后,刘海龙被公安机关控制。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刘海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海龙在张某持刀将其刺伤后,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逃离现场。

在逃离过程中,张某持刀追至其车内,刘海龙为保护自己,用脚猛踹张某,导致张某倒地。

此时,张某已经失去继续侵害刘海龙的能力,但刘海龙仍不罢休,上前用拳头猛击张某头部,最终导致张某死亡。

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张某持刀将刘海龙刺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法侵害。

在张某倒地后,刘海龙为保护自己,采取攻击行为,此时张某已经失去继续侵害刘海龙的能力,但刘海龙仍不罢休,继续攻击张某,其行为已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刘海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刘海龙在张某倒地后,仍不罢休,继续攻击张某,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张某死亡。

因此,刘海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海龙故意伤害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案件判决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海龙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认为刘海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3篇)

第1篇近年来,我国法律领域不断涌现出许多热点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成果。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些案例,本文将对近期法律热点案例进行汇总,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法律热点案例问题汇总1.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2月,张扣扣故意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随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扣扣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 王某某诉李某名誉权纠纷案2019年,王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李某涉嫌违法的信息,导致李某名誉受损。

李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3. 郭某鹏涉嫌侮辱国旗案2019年,郭某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国旗的言论,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国旗保护与言论自由的争议。

4.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2019年,王某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高额抚养费。

此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抚养费问题的争议。

5. 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9年,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传销活动打击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争议。

6.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19年,杨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了自己的妻子。

此案引发了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7. 刘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2019年,刘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依法起诉。

此案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与网络版权问题的关注。

8. 胡某涉嫌污染环境案2019年,胡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工业废水,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问题的关注。

9. 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9年,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注。

10. 陈某某涉嫌诈骗案2019年,陈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依法逮捕。

此案引发了关于打击电信诈骗的关注。

三、案例问题分析1. 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争议。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唐雪反杀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雪反杀案是指2018年12月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的一起故意伤害案。

案件当事人唐雪在遭受对方非法侵害时,出于自卫,将对方杀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对唐雪反杀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唐雪在回家途中遭遇邻居王某某的非法侵害。

王某某手持菜刀追击唐雪,唐雪在逃跑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持水果刀反击,导致王某某死亡。

随后,唐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自诉案件的管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1.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行为。

2.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

3.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即防卫目的具有正当性。

4. 正当防卫必须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5. 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即防卫行为具有有效性。

6.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罪、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角度对江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的前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故意伤害致死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陈世峰故意伤害江歌,致其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既遂。

他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首先,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试图制止陈世峰的不法侵害。

然而,关于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存在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刑事责任认定1. 陈世峰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于故意犯罪,陈世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市“12·15”故意杀人案案件时间:2021年1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件简要情况:被害人张某(男,45岁)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2岁)杀害。

经侦查,李某因与张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于2021年12月15日凌晨持刀将张某杀害。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动机分析1. 经济纠纷: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欠其钱款,且多次催讨未果,导致其对张某怀恨在心。

2. 暴力倾向:李某平时性格暴躁,有过多次斗殴经历,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3.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其在作案时无所顾忌。

(二)犯罪手段分析1. 持刀行凶: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攻击,手段残忍。

2. 预谋作案:李某在杀害张某前,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进行了周密安排,具有一定的预谋性。

(三)犯罪现场分析1. 杀人现场:张某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现场无挣扎痕迹,表明被害人可能被突然袭击。

2. 作案工具:李某作案使用的刀具已被警方查获,现场未发现其他凶器。

(四)犯罪心理分析1. 愤怒:李某因经济纠纷对张某怀恨在心,作案时表现出愤怒情绪。

2. 冷静:李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冷静的心态,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 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心理辅导:关注有暴力倾向的人群,及时进行心理辅导,预防犯罪发生。

四、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3. 审判结果: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张扣扣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2月15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发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持刀杀害了其母亲仇某的仇人王某某。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张扣扣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扣扣母亲仇某于1996年被王某某的儿子王某某杀害。

2. 张扣扣在母亲仇某遇害后,因家庭原因未能得到公正的赔偿。

3.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持刀将王某某杀害。

4.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

三、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扣扣故意杀害王某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客观要件:张扣扣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3. 主观要件:张扣扣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 张扣扣作案后投案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扣扣杀人动机是为其母亲仇某报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张扣扣的母亲仇某的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2. 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 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

4.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六、总结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通过对此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治教育,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弘扬正义、善良、宽容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杀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争执,张某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同年6月某日,张某某趁王某某独自在家之机,持刀闯入王某某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王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租赁、邻里纠纷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2. 2019年6月某日,张某某得知王某某独自在家,遂产生报复念头。

3. 当日中午,张某某携带一把菜刀,闯入王某某家中。

4. 张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后,持刀向王某某颈部猛刺,致其死亡。

5. 杀害王某某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6.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于案发当日将张某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张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恶劣,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手段残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等。

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采用持刀杀害的手段,手段残忍;犯罪动机为报复,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导致王某某死亡。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法律案例分析故意杀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李某的前同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张某与李某曾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关系较为密切。

然而,在李某升职后,张某因未能晋升而心生怨恨。

2019年11月某日,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因未能晋升,对李某心生怨恨,认为李某的晋升是靠关系和运气,自己付出更多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

2. 犯罪过程:2019年11月某日,张某在酒后决定报复李某。

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家中。

到达李某家后,张某以李某欠钱为由,要求李某还钱。

在遭到李某拒绝后,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挣扎中,张某继续行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

3. 犯罪结果:李某被张某杀害,张某被捕。

三、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张某,已满18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李某的生命权。

-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杀害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张某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被害人过错: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的矛盾并非李某单方面引起的。

李某在升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不足以减轻张某的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江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江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件是指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东京的一起命案。

被害人是我国留学生江歌,犯罪嫌疑人刘鑫(化名)是江歌的室友。

案件起因是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化名)持刀行凶,江歌为保护刘鑫而遇害。

此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成为我国留学生在日本遇害的第一起重大案件。

二、案件事实1. 2016年11月3日凌晨,陈世峰持刀闯入江歌租住的公寓,持刀攻击江歌,江歌为保护室友刘鑫而遇害。

2. 陈世峰在作案后逃离现场,于2016年11月4日被日本警方逮捕。

3. 江歌的家人在得知噩耗后,向日本警方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

4. 刘鑫在案发后与江歌家人关系紧张,对江歌的遇害表示愧疚,但未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陈世峰的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陈世峰持刀攻击江歌,导致江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犯罪行为地属于我国领土、领水、领空,或者犯罪行为在我国境内发生,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陈世峰在我国领土上实施犯罪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鉴于陈世峰的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刘鑫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刘鑫在案发后为陈世峰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包庇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鉴于刘鑫在案发后表示愧疚,可酌情从轻处罚。

3. 江歌的法律地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2021年6月4日,江苏昆山一位女子在独自行走时被陌生男子持刀袭击,导致其死亡。

此后,死者家属已经公开表示已经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该嫌疑人在当地警方抓捕时采用了反抗手段,最终被警方击毙。

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法律问题和法律程序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进行探讨。

一、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因防卫不受非法侵犯而致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中,女孩在遭到陌生男子的袭击后,用刀防卫,导致对方死亡。

如果此时该女孩的防卫是出于自卫和防卫不受非法侵犯的目的,那么她的行为就属于合法的正当防卫。

但要注意,防卫必须是必要的,且处于非法侵犯的状态下,才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对方是在自卫的情况下,也使用了刀具相抗,那么就属于两人之间的斗殴,该女孩不能据此来以防卫的名义进行辩护。

二、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行为人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惟有逼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不应负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强调了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有权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允许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如果昆山反杀案中的女孩在被袭击后,在处于危险情况下采取行动,致使对方死亡,那么她的行为也可以获得免责状态。

但要注意,紧急避险措施必须是在采取行动后(如报警、寻找帮助等),已经尽力避免危险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对生命或者财产的侵害,才可以得到免责权益。

三、警方自卫如果警方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遭到对方的反抗,而采取自卫措施导致对方死亡,那么该警方的行为就会引发争议。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因紧急情况,在无法有效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公民人身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必要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抓捕嫌疑人时,因对方的激烈反抗导致无法有效控制对方,警民之间形成暴力对抗,而对方还试图冲撞、攻击警察,那么警方有权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己、保护现场和保护其他人民群众的安全。

从法律角度分析江歌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江歌案件(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等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江歌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等问题,以期对类似案件的法律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日本东京中野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持刀杀害了刘鑫的室友江歌。

案件发生后,江歌母亲和刘鑫的家属对案件真相、责任认定等问题产生了争议。

该案件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案件的法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持刀杀害江歌,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陈世峰在杀害江歌后,还故意伤害了江歌的母亲,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 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江歌在遇到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出于保护自己和刘鑫的目的,与陈世峰搏斗,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4. 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虽然江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5. 刘鑫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刘鑫与陈世峰之间存在共同犯罪的嫌疑。

但是,由于刘鑫并未直接参与杀害江歌的行为,其法律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三、案件处理建议1. 对陈世峰的处理根据案件事实,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李昌奎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昌奎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昌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严重的犯罪性质,更因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昌奎与被害人陈某系同村村民。

2009年6月,李昌奎因琐事与陈某发生争执,持刀将陈某杀害。

同年8月,李昌奎又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昌奎持刀将陈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昌奎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二)强奸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李昌奎因强奸陈某的女儿而被捕,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昌奎强奸陈某的女儿,情节恶劣,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法律适用问题李昌奎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证据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物证未能得到有效证明等。

法律凶杀刑事案件分析(3篇)

法律凶杀刑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被害人系某公司经理,嫌疑人系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害人因涉嫌贪污被公司调查,嫌疑人因不满公司调查而心生报复,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一起典型的法律凶杀刑事案件。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件嫌疑人持刀杀害被害人,明显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该案件性质为故意杀人罪。

2.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嫌疑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2)犯罪客体: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符合犯罪客体条件。

(3)犯罪主观方面:嫌疑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条件。

(4)犯罪客观方面:嫌疑人实施了持刀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条件。

3.案件证据分析(1)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被刺死在办公室内,嫌疑人持刀行凶后逃离现场。

现场无他人目击,但根据现场痕迹,可判断嫌疑人作案手法熟练。

(2)证人证言:公司同事反映,案发前嫌疑人情绪激动,曾多次表示不满。

被害人亲属证实,案发前曾接到被害人的求助电话,称公司有人要对其不利。

(3)物证:现场提取到一把血迹斑斑的凶器,经鉴定,与嫌疑人所持凶器一致。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死于刀伤,死因符合故意杀人罪。

4.案件审理(1)起诉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

(2)庭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嫌疑人当庭认罪,表示悔罪。

(3)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嫌疑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案件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范犯罪行为。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员工因不满而实施犯罪。

2.提高员工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企业应加强员工法律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

“昆山反杀案”的法理分析“昆山反杀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该案中,陈满被强迫到自己的家中,被多名歹徒殴打并威胁到要强奸其妻子。

在这种极度危急的情况下,陈满使用了自己的猎枪反击,造成多名歹徒死伤。

陈满最终被判刑六年半,引发了社会上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分析“昆山反杀案”的法理问题。

一、是否存在法定防卫依据刑法规定,防卫行为只有在秉持了法定的防卫情况下才能够被认定为合法的。

法定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保护自身及其合法权益、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物安全。

在“昆山反杀案”中,陈满之所以使用了猎枪反击,是因为他被多名歹徒强制入室并多次殴打。

同时,歹徒还威胁到要对其妻子进行性侵犯,给他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危险。

在这样的情况下,陈满使用猎枪进行反击,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必要的防卫行为。

因此,陈满的使用猎枪反击的行为是符合法定防卫的要求的。

法定防卫的实施必须要遵守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防卫行为的限度就是在必要的情况下达到合理的程度。

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会被认定为过度防卫。

在“昆山反杀案”中,陈满使用的猎枪造成了多名歹徒死亡,因此是否存在过度防卫需要做出判断。

判断的标准是后果是否超出了危险程度。

在陈满的情况下,他的家庭处于极度危险的境地,如果不采取果断的行动,很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因此,陈满的使用猎枪并没有超过危险程度,不应该被认定为过度防卫。

三、是否存在自卫过当自卫过当是指在谋求自卫的同时,主观上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的损害。

在“昆山反杀案”中,陈满使用猎枪反击造成了歹徒死亡和伤害,因此是否存在自卫过当也需要做出分析。

事实上,陈满使用猎枪反击是出于强烈的自卫心理,他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更没有想要去造成歹徒的死亡和伤害。

因此,陈满的行为也不存在自卫过当。

四、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将其杀人故意实现的行为。

在“昆山反杀案”中,陈满使用了猎枪,造成了歹徒的死亡,因此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是需要进行判断的。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昆山反杀案件法律讨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件。

当事人于某因行车琐事与刘海龙发生争执,随后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

在防卫过程中,于某持刀反击,将刘海龙刺死。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法律讨论。

二、案件焦点1. 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 如果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 如果于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其刑事责任如何界定?三、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四、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刘海龙持刀攻击于某,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于某的反击行为是针对刘海龙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某在被刘海龙持刀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具有必要性。

4. 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于某的反击行为虽然导致刘海龙死亡,但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相关证据,于某的反击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五、于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某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于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及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该规定,防卫过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 造成重大损害。

经典杀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典杀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取单词前四个字母加上一点。
Children’s Day Jun. 1st
Sept. 27th
Father’s Day Jun. 21st
Oct. 21st
Christmas Day Dec. 25th
Exercise time
January ___J_a_n_.__ February __F_e_b_.__ March ___M__a_r.___ April ___A__p_r_. ___ May ____M_a_y____ June ___J_u_n_.____
Talk about four festivals
回忆课文,小组内说一说图片上的内容
The… Festival is in….
People… at this festival.
The… Festival is in….
People… at this festival.
The Spring Festival is in January or February. The Dragon Boat is in May or June.
Grammar time
Talk about more festivals
在日历上找一找,这些节日在哪个月份? ...is in ....
New Year’sMother’s Day
Father’s Day
Children’s Day
Christmas Day
请写出月份的缩写形式
July ____J_u_l_.____ August __A__u_g_.__ September _S_e_p_t_. October __O__c_t_. __ November __N_o_v_._ December _D__e_c_._

张扣扣案件法律分析(3篇)

张扣扣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扣扣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扣扣因与其母亲生前遭受被告人赵印芝(以下简称赵某)及其家人侮辱、殴打等行为而怀恨在心,在2018年12月28日将赵某刺死。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个人恩怨,还涉及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扣扣持刀将赵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三、犯罪动机被告人张扣扣的犯罪动机源于其母亲生前遭受赵某及其家人的侮辱、殴打等行为。

这些行为给张扣扣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得张扣扣对赵某及其家人怀恨在心。

在长时间的心理压抑和愤怒积累下,张扣扣在2018年12月28日终于爆发,将赵某刺死。

四、犯罪情节1. 犯罪时间: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扣扣在得知赵某回家后,持刀将赵某刺死。

2. 犯罪地点:被告人张扣扣在赵某回家的路上将其刺死。

3. 犯罪手段:被告人张扣扣持刀将赵某刺死。

4. 犯罪后果:赵某因被刺伤而死亡。

五、法律适用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扣扣持刀将赵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扣扣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六、案件反思1.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本案中,被告人张扣扣的行为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其犯罪动机源于道德层面的冲突。

赵峰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赵峰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赵峰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赵峰,男,某市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据指控,赵峰于某日深夜,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赵峰,已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的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赵峰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赵峰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2.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根据案件情况,赵峰在犯罪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3.自首问题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峰在案件发生后,是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

4.防卫过当问题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赵峰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5.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峰的犯罪情节、动机、手段等因素,将影响对其刑罚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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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对一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分析
[案情提要]:2012年12月6日,在广东省XX市发生了一起因为不肯多付嫖资,一名20岁阳江藉男青年与一四川籍34岁卖淫女发生纠纷,然后发生打斗,最后这名90后男青年持刀将卖淫女杀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该90后男青年涉嫌故意杀人罪。

更有某新闻媒体,在开庭后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因不肯多付嫖资起纠纷一90后男子杀死卖淫女”的相关报道(附后),该报道发表仅几天时间,全国就有二十多家新闻媒体、网站争相转载,一时间在网络上传得沸扬扬。

由于该报道只登载了对被告人不利的一份重要证据内容—即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只对双方打斗的后半部分的事实认定,而对打斗的前半部分的事实—打斗的起因及到底是谁先持刀伤害对方进而引起反抗导致互相打斗的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只字不提。

作为本案被告辩护人,笔者有必要出示一份重要证据-- XX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并对此案定性问题进行客观分析,以正视听。

[案情经过]:XX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对打斗的起因及详细经过是这样认定的(部分摘抄):
……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现己侦查终结。

经我局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敖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12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敖某某从XX村到XX市场附近烧烤档吃宵夜的路上碰到在路边招嫖的被害人
吴某某,吴某某向敖某某招嫖,敖某某同意嫖娼,两人一起走到吴某某的住处……106房,敖某某与吴某某讲好以200元嫖娼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然后两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之后敖某某付给吴某某嫖娼资200元。

然后敖某某一个人走到XX市场附近烧烤档吃宵夜,喝了两瓶啤酒,之后敖某某致电吴某某要求再次发生性关系,吴某某表示同意。

然后敖某某再次走到……106房吴某某住处与吴某某讲好以200元嫖娼一次的价格再次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吴某某以敖某某此次性行为的时间有一个小时,时间太长为由要求敖某某支付双倍嫖资,敖某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之后吴某某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敖某某支付双倍嫖资,敖某某仍然拒绝支付,于是吴某某持刀刺敖某某,将敖某某头部刺伤,敖某某反抗并将吴某某的刀夺过来,然后敖某某骑在吴某某身上右手持刀向吴某某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猛刺,吴某某反抗,敖某某将刀插在吴某某左颈部,然后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某停止反抗,然后敖某某在现场清洗血迹,在现场的床上休息至当日上午10时许……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死因为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切左颈部和胸腹部致多处创口并左颈总动脉破裂与
胸腹多处贯通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评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本辩护人则为被告人作无罪之辩,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特别防卫,且有过当,那也应该是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就是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论的焦点。

开庭后,笔者曾与同行业内朋友共同探讨:本案敖某某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起因是嫖娼。

而嫖娼卖淫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引起的打斗不存在“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敖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属于互相斗殴,互相斗殴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第一种意见,即违法行为不存在防卫之说。

笔者认为:作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不应限定在犯罪行为之内,因为其他违法行为也可能造成法益的损害。

之所以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犯罪,应将其范围限定在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之间。

本案双方打斗前的行为是卖淫与嫖娼的“违法行为”,但不存在有“不法侵害”的因素,如果双方信守游戏规则,完事后各行其道,双方的法益都不受损。

然而,被害人无理索要双倍嫖资,继而持刀威胁,进而动刀伤害被告人,不法侵害就发生了。

正因为这种不法侵害明显具有攻击性、破坏
性和紧迫性,所以,被告人在无可避让的情况下夺刀防卫,进行反击,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对于第二种意见,即互相斗殴不存在防卫之说。

笔者认为:“互相斗殴”是“互相”而言。

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双方都以侵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本案是受害人持刀威胁在先,达不到目的便动刀侵害对方,而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怀着某种意图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与之斗殴。

所以,被告人夺刀反击,完全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刑法》在正当防卫规定中,有一种情况叫做“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这种防卫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行为人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被告人敖某某是死者吴某某持刀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对其人身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紧急严峻时刻实施反抗的,因为吴某某已经动刀刺伤他的头部了,如果不夺刀反抗,就有可能成为她的刀下之鬼。

这种情况符合特别防
卫的特征。

再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打斗最后的事实情节认定“……然后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某停止反抗”,也有力证明了敖某某的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敖某某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辩护人:张春冠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珠江晚报》的报道原文
因不肯多付嫖资一90后男子杀死卖淫女被公诉
来源:珠江晚报时间:2013-5-15 9:56:28
本报讯(记者庞晓丹通讯员李凌岩邹勇)只因为不肯多给嫖资与卖淫女发生纠纷,一名90后男子竟持刀将卖淫女杀死。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检察机关起诉,2012年1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敖某森电话联系卖淫女吴某要求提供性服务,在吴某同意后,敖某森即去到吴某在珠海市拱北夏湾某出租房。

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吴某要求敖某森多付嫖资,敖某森不肯,两人即发生打斗。

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敖某森右手持刀向吴某的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猛刺,吴某反抗,其即将刀插在吴某左颈部,并在地上捡起玻璃杯、鞋子砸打吴某的头部、胸部,直至吴某完全停止反抗。

随后,被告人敖某森在现场清洗血迹,并在现场的床上休息至当日上午10时许,然后在吴某房间内搜走现金人民币350元、葡币500元,以及放在房间内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89元)、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敖某森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切左颈部和胸腹部致多处创口并左颈总动脉破裂与胸腹多处贯通伤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庭审中,被告人敖某森承认其造成了被害人吴某的死亡,但不认为是故意杀人,只称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只是对被害人没有施救而已。

对于公诉人提出被害人死亡后,为何还在房间里呆了那么久的问题,敖某森表示,当时以为被害人没死。

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做出了被告人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其行为属于特别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

法庭完成了调查、辩论等环节,法官宣布休庭,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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