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验收前后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担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规16,案例分析
• 法院最终采信了甲的意见,驳回业主的索赔请求。 • 业主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案例2 • 2006年9月,甲单位修建一栋宿舍楼,通过招标方式
将工程施工发包给乙建筑公司。为保证建筑施工质量, 甲又与丙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 丙对建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丙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 不得使用。但施工一个月后,丙将原选派到施工现场 的监理工程师指派到其他施工现场监督,而另行委派 该监理单位一位不具有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职工实 施监理,由于该名职工不具有相应资质,又缺乏监理 经验,致使甲乘机将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使用 到工程上。 • 2007年7月,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时发现部分房屋 的地板及顶层地板有开裂和脱落的现象,经查,原因 为乙使用的部分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差。 甲认为乙和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都负有责任,诉至该 工程所属人民法院,要求二单位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 问:商业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 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 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根据此规定,某商业公司有权要求 某建筑公司返修。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由于工程施工质 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返修义务。另外,某建筑公司还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因为,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合资建设2万平方米 商品房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 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 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设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者应当是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 企业”;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与他 人签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按照 上述法律、法规逇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主题必须是房地 产开发企业。食品厂和XX建设集团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因此,食品厂与XX房地产公司达成的协议 和与XX建设集团达成的继续完成商品房后续建设的协议都是无效。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2. 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对此,原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扣除工程款。

(二)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改建。

返工、改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被告若要扣除工程款,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改建的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无权扣除部分工程款。

工程施工质量谁来负责

工程施工质量谁来负责

工程施工质量谁来负责一、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工程施工质量首先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实施主体,承担着设计图纸的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标准及监理要求等工作责任,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并且要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符合规范,并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二、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第三方,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和熟悉相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提出监理意见及建议。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记录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所提出的监理意见要得到业主及施工单位的重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业主单位负责工程施工质量作为工程的权利方,业主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和控制。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签订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工程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业主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

业主单位还要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相关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在我国,工程质量也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建设部门和质监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处罚和追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要全程监督和检查工程施工质量,业主单位要全程监管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施工的监管和管理。

工程验收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工程验收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工程验收的违规处理和法律责 任
汇报人:
2024-01-01

CONTENCT

• 工程验收违规处理 • 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 • 预防和应对 • 总结与展望
01工程验收违规处理违规行为认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施工方未按照经过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导 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维护合法权益
工程验收可以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确保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要求,避免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和 损失。
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随着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问 题也日益突出。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采取偷 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此外,一 些管理单位和人员也存在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等问题 ,给工程验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罚款
对于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 依法对施工方进行罚款,罚款 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影响范围确定。
吊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 可以依法吊销施工方的相关资 质,禁止其从事相关工程业务 。
刑事责任
如果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涉嫌犯 罪,相关部门将依法将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流程
01
发现违规行为
案例二:验收程序违规
总结词
验收程序违规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规定,如未按规定 报验、未提交验收资料等。
详细描述
如果承包商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工程无法通过验收。 此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重新验收、赔偿等。
案例三:工程安全事故
总结词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
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
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
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建事设故法。规》案例
8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 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 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 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 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 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 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 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 徒刑1年,缓刑1年。
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建设法规》案例
13
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 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 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 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 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 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 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 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 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 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与保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不断涌现与新的建筑材料的不断使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与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与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含质量责任的不一致分类与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者有无有关保险能够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要紧模式的基础上,懂得与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与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与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一致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要紧见于第62条与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与其他土建工程,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保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与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案例分析-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案例分析-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案例分析(各参建单位)背景资料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施工单位遵循质量管理程序,做好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部设置了质量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现场工程师对桩基础施工质量进行了管控,发现部分桩偏位较大,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意见进行整改。

事件2:施工总承包在未经建设方同意情况下,将3栋住宅的主体工程分包给了其它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了其质量责任相关条款,要求其改正。

问题1.事件1中,甲方工程师做法是否正确,请指出工程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

2.事件2中,监理机构做法是否正确.简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答案1.甲方工程师做法不正确,甲方工程师发现现场质量缺陷后,应要求监理工程师下发整改通知单或停工令(重大质量问题)。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大体上有以下四类:(1)工程合同文件;(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4)质量标准与技术规范(规程)。

2.按照《建筑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监理机构做法正确。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下: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2)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3)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中,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施工验收;(4)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案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案例:水泥制造商责任争议事件概述:2010年,某城市开始建设一座大型购物中心,由一家知名的建筑公司负责施工。

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采购了大量水泥,并选择了一家知名水泥制造商供应水泥。

然而,不久后施工现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包括墙体龟裂、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渗漏等质量问题。

建筑公司与水泥制造商发生纠纷,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分歧很大。

事件详细情况:2010年6月,建筑公司与水泥制造商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了水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水泥制造商应提供合格的水泥,并对其质量负责。

2010年7月至9月期间,建筑公司开始使用供应的水泥进行施工。

然而,不久后就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首先是墙体开始出现龟裂,裂缝越来越大,墙体的稳定性受到了严重威胁。

其次,地面开始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导致地板的平整度降低。

最后,地下室出现了严重的水渗漏问题,影响了整个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2010年12月,建筑公司向水泥制造商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其承担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以及停工期间的损失。

水泥制造商拒绝了建筑公司的索赔要求,坚称其供应的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认为质量问题是建筑公司施工或使用不当所致。

双方均未能就责任和索赔金额达成一致,于是建筑公司决定将此案提起法律诉讼。

律师的点评:该案例涉及建筑工程中的质量保证责任纠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为了解决此类争议,律师将需要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调查:1.汇集证据:律师需要调查建筑公司使用的水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调查具体的施工过程,以确定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2.合同评估:律师需要仔细分析供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确定水泥制造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并对质量问题负责。

3.技术评估:律师可能需要咨询工程师或技术专家,以评估质量问题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和修复费用。

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建筑公司可要求水泥制造商承担由于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并可能获得停工期间的损失赔偿。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

工程施工的质量谁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一直是影响工程项目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经济效益的关键。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因此这个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究竟是谁来负责工程施工的质量呢?一、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之一。

总承包商领导和组织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同时负责协调各专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总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使工程施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总承包商要对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工程施工队伍的素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的性能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总承包商还要加强对各专业检验与试验的管理,负责组织验收与评定工程施工质量,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总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应主动采取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

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的重要机构。

监理单位是承担着代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主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标准、工艺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且对工程施工中相关规范、法律、法规、标准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监理单位要秉持公正公平、秉公执法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对工程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检查与评定,提出专业化的技术意见和建议,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提供技术支持与监督。

监理单位要坚持科学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与监督,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验收;对工程施工队伍的管理进行监督,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

建筑工程质量案例分析:验收不合格

建筑工程质量案例分析:验收不合格

建筑工程质量案例分析:验收不合格标题:建筑工程质量案例分析:验收不合格案例背景:2010年5月,某市政府决定进行城市管网改造项目,并委托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该项目涉及到市区一处老旧大楼的排水系统改建。

然而,在工程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本文将详细分析该案例,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事件一: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现(2010年6月)在改建项目结束后进行工程验收时,该大楼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引起了验收单位的关注。

经测算和测试,排水管道的安装位置、坡度以及密封性等项目都未达到验收标准。

由于设计和施工方案过于简单粗糙,导致排水不畅通,甚至有渗漏现象。

事件二:施工方和设计方的责任(2010年7月)由于施工质量问题明显,责任追究的主要目标落在了建筑公司和设计院身上。

经调查发现,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操作,随意调整施工方法导致质量问题。

设计院也未认真监督施工,并没有提供详细的施工规范和标准,使得质量问题从根本上得不到解决。

事件三:建筑公司和设计院的辩护和索赔(2010年8月)建筑公司和设计院面临验收不合格的指责后,积极展开辩护,并要求支付合理的索赔费用。

建筑公司辩称施工规范的缺失是设计方的责任,而设计院则认为是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导致了质量问题。

双方陷入了争议和僵局。

事件四:法律诉讼和判决结果(2010年10月)面对质量纠纷无法解决的尴尬局面,建筑公司和设计院双双选择了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建筑公司指控设计院没有提供完善的施工规范和标准,导致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决策。

设计院则反驳称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操作,导致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如下判决:建筑公司免除违约责任,但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设计院承担一定的责任,并需整改设计流程以规范施工。

法律专家点评:该案例涉及到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纠纷,主要责任在建筑公司和设计院之间,各自在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

工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工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随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为50万平方米,分为住宅、商业、办公三个部分。

2011年,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但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工期延长。

2014年,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开发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建筑公司则辩称,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滞后的责任归属;2. 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3. 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

三、法律分析(一)工程进度滞后的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张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因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开发商与建筑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未妥善处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但建筑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工程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责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开发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施工不当,导致住宅小区某栋楼的一层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将开发商和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 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住宅小区某栋楼的一层墙体出现裂缝。

3. 业主发现墙体裂缝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2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安全事故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住宅小区某栋楼的一层墙体出现裂缝,属于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因此,开发商和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合同法规案例分析题

工程合同法规案例分析题

工程民法典规案例分析题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工程合同在确保双方权益、规避风险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一份工程民法典规案例分析题范本,探讨工程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背景资料】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甲方负责乙方的住宅楼建设工程,工期为18个月,总造价为2亿。

合同还明确了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问题一】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由于乙方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迟,甲方因此暂停了施工。

请问甲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依据是什么?【问题二】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这些问题是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

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问题三】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的评价产生了分歧,乙方认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甲方则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工程。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分析解答】针对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工程款,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施工。

对于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的,那么甲方可以据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的评价产生分歧,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地铁建设项目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该项目由某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地铁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在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地铁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市地铁一期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 设计变更与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项目设计多次发生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程量。

地铁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应由地铁公司承担,并要求地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3. 工程进度与争议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地铁公司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

双方就工程进度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导致项目延期。

4. 费用争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地铁公司认为,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核减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符合实际,要求地铁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因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工程进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应当及时调整工期。

”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责任,并应与建筑公司协商调整工期。

工程施工中质量谁负责

工程施工中质量谁负责

一、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当:1.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

3.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6. 依法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出资者和使用者,对工程质量负有间接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

2. 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3. 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4.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工程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1.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2.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计。

3. 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4. 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确保设计变更符合要求。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有重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1.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2. 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监理工作。

3.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总之,工程施工中质量责任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

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3篇)

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小区,名为“XX花园”。

该小区于2018年开工,2020年竣工。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出现地基沉降现象,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房屋质量。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基沉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2. 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3.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开发商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地基沉降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也调取了业主提供的房屋沉降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据。

2. 鉴定意见为了进一步查明地基沉降的原因,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地基沉降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基础处理不当,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地基沉降问题,但辩称地基沉降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变化等原因造成的,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无关。

业主则认为,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的建设负有质量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地基沉降是由于地基基础处理不当造成的,这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直接相关。

因此,法院认定地基沉降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

关于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且未对地基基础进行有效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从而确认了开发商的质量责任。

质量控制案例分析

质量控制案例分析

质量控制案例分析——共2学时案例l 背景某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在施工现场制作的水泥预制板进行质量检查,抽查了500块,发现其中存在以下问题:如表所示。

水泥预制板质量检查表问题:1.监理工程师应选择哪种统计分析方法来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2.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什么?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案例2 背景在某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未经监理人员认可订购了一批电缆,数量较大。

电缆进厂后,监理人员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电缆表面标识不清、外观不良。

2.缺乏产品合格证、检测证明等资料。

问题:监理人员应如何正确处理上述电缆的质量问题?案例3 背景某冷库工程采用砖混结构,地面使用荷载20 kN/m2,在装修时,监理工程师发现地面沉降并导致内隔墙体、内承重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经查地面施工按设计条件采取分层做法:1.钢筋混凝土刚性地面层;2.一毡二油防水层;3.隔热用软木保温层;4.二毡三油防水层;5.素混凝土找平层;6.砂垫层中内埋Ф400 mm_水泥管作隔热层,夯实地基2.6 m厚,设计要求“分层夯实”施工已按设计要求执行。

问题1.根据引发沉降变形的原因,绘制因果分析图,找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及相关问题。

2.为验证沉降原因,以下试验项目哪些是必须做的?为什么?(1)混凝土强度等级测定试验;(2)砖砌体强度等级测定试验;(3)地基土取样进行的压力与变形测定试验;(4)软木垫层取样进行的强度与变形测定试验;(5)水泥标号与安定性试验;(6)防水材料的物理性能试验。

3.若专家鉴定是工程承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方承担次要责任,监理方也有责任,这种结论对吗?为什么?4.由于沉降事故,造成返修,延误3个月工期,使业主原订进库的肉食、水产品等合同无法执行。

按下列条款处理,是否可行?为什么?(1)承包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2)如果误了工期,应偿付逾期违约金;(3)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设备条件等,应赔偿业主所发生的经济损失;(4)因设计方材料选用、工艺做法、控制标准不完善,应承担承包方逾期违约金的20%:(5)监理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的l0%。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与索赔责任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与索赔责任

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与索赔责任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验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质量验收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

同时,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是产生索赔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与索赔责任的相关问题。

一、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完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旨在通过检查、试验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质量验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结构质量验收:结构质量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质量指标之一。

在结构质量验收中,需要检查建筑物的基础、结构框架、地基处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试验和检测。

2. 安装质量验收:建筑工程中的各种设备、管道、线路等的安装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性能。

安装质量验收需要检查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管道的连接是否牢固,线路的接地是否良好等。

3. 装饰质量验收:建筑工程的装饰质量是影响建筑物外观和使用舒适度的重要因素。

装饰质量验收需要检查室内外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的装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相应的测试和评估。

4. 设备运行测试:对于一些关键设备,如电梯、消防系统等,需要进行运行测试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

设备运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负荷测试、故障测试等。

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的质量验收机构进行,他们会根据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等文件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果通过验收,可以颁发合格证书,并向该建筑工程的业主提供相应的验收报告。

二、索赔责任尽管经过质量验收的建筑工程符合规范,但仍然有可能出现一些质量问题。

当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业主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设计责任: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负有责任。

如果建筑工程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2. 施工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低质量材料使用等问题,导致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验收前后工程质量责任由谁担?------------------------------------------------------------------------------------------------工程施工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返修;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

除了这些常规的情形之外,质量问题还多许多特殊情形。

比如,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建筑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承担,如何承担呢?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否承担责任呢?当保修期届满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缺陷及因该缺陷造成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对此,我们分别讨论如下: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怎么办?地下管线损害赔偿责任【商务困惑】施工中,由于发包人没有给承包人提供地下管线的资料,承包人也没有了解现场地下管线埋设情况,结果不慎挖断了地下管道,因此造成的损失怎么办?【索倍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理解,可看以下案件:】4月3日,发包人交通公司和承包人达塞公司签订《电【典型判例【典型判例】气安装协议》,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新建的收费站架设10KV 专线和安装变压器。

4月7日,承包人在收费站附近施工时,将电信公司管辖的千州至支江的地下通信电缆挖断。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发包人与电信公司迅速组织抢修,于5个小时复正常通信,投入抢修及正式恢复被损坏光缆所花费用合计12万。

之后,电信公司向发包人及承包人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两公司赔偿因地下光缆受损造成的电信公司经济损失140万。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发包人在施工前未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资料,承包人在施工前也未了解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情况。

(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67)【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行为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索倍分析】】我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索倍分析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行为是否属直接结合。

如果是直接结合,即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间接结合,则根据行为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承包人虽依法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但前提条件是要收到相关资料。

承包人有义务了解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施工中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承包人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了解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

如承包人在未主动了解情况下施工,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例中,法院认为连带责任是严格责任,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故判决承包人和发包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也未就此提出异议。

当然,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应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过错分担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是主要原因,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索倍支招】其一,在的施工中,应主动要求并书面催促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资料。

其二,在发包人无法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的情况下,应按假定没有地下管线情形报送施工方案报总监批准后施工;其三,在发生损害地下管线时,尽量要求发包人先对外承担责任,说明自己没有过错;其四,在连带对外赔付后,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对内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未经验收使用工程有质量问题怎么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质量责任办?【商务困惑】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接收并使用了该工程。

之后,该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承包人该怎么办呢?【索倍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典型判例】发包人某大饭店与承包人建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等。

发包人接管整个工程,并投入使用后向城建局递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请求对工程给予验收,后因发包人未交纳政府部门相关费用,验收工作未能进行。

此间,发包人又多次要求承包人对竣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维修整改。

承包人依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之后,工程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

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问题鉴定后,认定一楼非承重墙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

同时认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均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然而就质量责任的归属问题上,承包人只愿意承担质量鉴定中认定的责任,而发包人则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17)【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接收并使用了工程,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委托权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中质量问题是哪方原因造成的,哪方承担质量责任。

【索倍分析】我认为上述观点都不完整,正确的观点应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接收并使用后,承包人不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质量责任。

判例中,法院经质量鉴定后,发现地基基础有质量问题,判决承包人应当承担地基基础的修复责任,对于其他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索倍支招】其一,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确保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的质量合格。

其二,在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时,承包人不应配合,并应书面指出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其承担。

其三,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拒绝承担责任问题;其四,如涉及打官司的,对发包人鉴定质量的申请,应坚持不同意,防止发现意外情形。

保修期后质量责任::保修期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保修期后质量责任【商务困惑】已过了质量保修期,在房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对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索倍依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典型判例】发包人舜湖房地产公司与承包人原力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用的水泥、钢筋、石子等其它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仅5年,住户就纷纷向发包人反映房屋地坪起砂、墙面开裂、门窗开关不灵等各种质量问题。

发包人即委托市房屋专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查明房屋的混凝土强度80%不达设计要求,政府主管部门明确通知该房屋不能继续使用。

发包人在向小业主赔偿经济损失后,又向承包人追索。

双方争执不下,发包人诉至法院。

(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90)【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已过保修期,对于此后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发生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索倍分析】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物在设计年限内安全使用的关键。

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混凝土有质量缺陷,造成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承包人肯定要承担责任。

小业主依据与发包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发包人可以依据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质量赔偿责任。

判例中,法院判决承包人使用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混凝土造成房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索倍支招】其一,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质量的重中之重,承包人应当按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强度要求的混凝土,保证房屋在设计年限内的工程质量。

其二、对于合理使用寿命期内的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0条,以及《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应只限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对于其他部位造成的质量损害,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通过质量验收,超过保修期,超过保修范围等、不是施工原因等来进行抗辩。

综上所说,承包人对于工程合理使用寿命期内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工程这两个方面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管工程是否被发包人提前接受或使用,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对该损害有责任的主体追究。

如果发包人本身没有侵权行为,而是承包人施工行为导致的损害,则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彩回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