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公共基础——商法
商 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一、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43(三)份额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六)债务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企业法(1)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 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 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总结】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责任(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之间按份 性对抗其对外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财产份额由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 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下列情形,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 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但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 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将 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对内—按份责任(合伙人之间也不能用合伙人 已承担了连带责任对抗内部的按份责任)
A、B、C、D四个合伙人共同出资100万组成合伙企业, 该合伙企业的协议约定,合伙人分担亏损的比例为: 1:2:3:4。 假设现在企业欠工资:30万; 欠交税款:10万; 欠甲:180万 欠乙:120万。 该企业先用出资的100万清偿完工资和税款,剩余 60万,四个合伙人每个人出资15万清偿了乙的120万。 欠甲的180万则由B一个人承担了。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 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Partnership)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和/或法律主体组成,以资本合伙或共同承担责任和收益的企业关系。
普通合伙企业有助于它的合伙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同时为他们提供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还可以让其他人参与并受益,从而拓宽商业合作范围。
普通合伙企业的建立要求合伙人共同签订一个改变他们在这个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可执行契约。
契约叙述了建立企业所有权的规定,有效期间及监管职责,以及每位合伙人的责任和收益分配。
一个合约必须在将要形成企业的成员之间签订,即使该合约仅由一个人准备,也必须由所有将要组建企业的个人签署。
此外,在建立普通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必须记录他们的意图,并规定每位合伙人的承担责任限制、收益分配、监督权、投票权及其他等。
所有的这些细节都必须记录在一份法律文件内,这个文件称为合伙企业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
在组建普通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以确保其业务建立和运行的法律及稳定遵守。
这些准则包括:设立合伙企业的适用法律、合伙人共同承担的财务责任限制、合伙人应完成的任务、合伙人之间收益的分配、发生纠纷时的补偿等。
此外,合伙企业协议还可能包括其他条款,例如美国有形财产的扩展,或由合伙人的亲属继承的财产,以及合伙人所领受财产的类别等。
在美国,普通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它只是定义了一种业务关系。
换句话说,参与合伙企业的每一方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他们可以自行承担风险,也有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当合伙企业的责任超过它的资产时,参加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都可以被要求支付责任。
另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只有继承或接受它的权利,而没有权利继承或接受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在某些州,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一定的合法形式获得法律地位,这种情况下它就是一个公司(Company)。
在这种情况下,参加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不再承担个人责任,但他们将像普通合伙人那样共同承担财务责任。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
法律顾问民商法考点: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以及公益性的**、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2.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事务执行以合伙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具体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法判断题
合伙企业法判断题
1.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但不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
(×)
2.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享有平等地参与企业决策和分红的权利,同时承担按期缴纳出资的义务。
(√)
3. 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4. 入伙与退伙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5.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
6.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7. 特殊的合伙企业:特殊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
8.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的债务承担由各合伙人自行约定,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
9. 合伙企业的税务问题:合伙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
(√)
10. 关联交易的处理:合伙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合伙制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制企业的概念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合伙制企业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种企业形式,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 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负责,合伙人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责。
3.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共享和分担。
4. 合伙人之间有法律关系: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制企业的法律规定1. 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4)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8)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9)违约责任。
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人之间可以约定各自的经营管理职责。
(2)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3)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伙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 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亏损(1)收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2)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给合伙人。
5.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① 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② 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③ 要求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④ 请求查阅合伙企业的文件和资料。
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Real happiness is internal, and it can only be found in the human min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导读: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自主创业观念的改变,合伙企业的创立越来越多。
成立一个企业不是简单的事情,不少朋友想要合伙创立一个企业,但是又不知道要怎样的条件才可以创立合伙企业,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
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
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3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 合伙企业是契约型企业。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设立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2. 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企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企业具有灵活性和简便性。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手续相对简单,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4.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
合伙企业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紧密。
二、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伙企业设立原则。
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伙企业财产原则。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应当为货币或者实物,实物应当评估作价。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原则。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之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
4. 合伙企业利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5.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三、合伙企业法律规定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其他担保物权。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具有资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签订合伙协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5)其他财产权利;(6)劳务。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合伙企业也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具有灵活、简便、高效等特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5)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事项。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合伙企业债权;(4)合伙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2)合伙企业财产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1. 合伙企业的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2)诚信经营;(3)公平竞争;(4)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1)合伙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生产、销售、服务等;(2)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3)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 利润分配(1)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合伙企业法笔记
合伙企业特征(与公司比):合伙人都得参与合伙事务,则公司股东则不需要;合伙企业对出资形式无限,公司需要(因为是有限责任,得保护债权人利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一、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种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公司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务员、司法工作人员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一总则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劳务出资的内容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普通合伙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
普通合伙关系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和清算等环节,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普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定1. 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包括以下步骤:①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 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2条,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以下部分构成:①合伙人的出资;②合伙企业的收益;③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合理原则;③节约原则。
3.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
(2)合伙企业决策:合伙企业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民主原则;②协商原则;③多数原则。
4. 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1)收益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合伙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合伙协议未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2)亏损分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担。
5.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解散原因: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③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的条件是什么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那么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的条件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的条件是什么有关法律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个合伙⼈或者数个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限责任或者⽆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想要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先得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之类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设⽴的条件是相同的。
《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设⽴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个以上合伙⼈。
合伙⼈为⾃然⼈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有书⾯合伙协议;(三)有合伙⼈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产经营场所;(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依照本法第五⼗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本章第⼀节⾄第五节的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该如何承担《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合伙⼈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合伙企业概述 一`合伙企业(partnership)概念
有效 无效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 a.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T31 b.表决制度: 2、知情权和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 4、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交易禁止 、对其 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李某与纪某于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厂。挂 面厂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纪某 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 厂,该厂与永兴厂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挂面厂规模大, 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 额,福顺昌挂面厂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 大的损失,而纪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厂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 请问: 1、纪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 定? 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 3、李某该怎么办?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之财产 1、合伙财产的性质——共有 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 大家共同管理使用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 注意: 1、合伙人出资并非全部构成合伙财产。 2、权属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合伙财产的处分 经过授权: 合法有效 未经授权: 善意的: 恶意的:
三、合伙的分类 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 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包括两种,一为 隐名合伙,二为有限合伙。 思考:我国的合伙是属于哪种? 合伙和公司的区别?
注意: 第一,《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 有别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 以按照现有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为限。 第三,《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 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
合伙企业成立流程主要是什么
合伙企业成立流程主要是什么
合伙企业成立的流程也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这四步。
想要成立合伙企业的话,一般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合伙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
▲一、合伙企业成立流程主要是什么?
(1)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
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当中少不了合伙企业的功劳,合伙企业占据了企业的大部分。
进行企业的注册是需要一定的资本的,并且有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那么合伙企业呢。
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一、合伙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
没有限制。
合伙企业或者一人公司,这种公司的级别比工商户高,比有限责任公司低,申请的时候是不需要出具注册资本的。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特征1、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合伙企业法
债权人 也可依 法请求 法院强 制执行 该合伙 人在合 伙企业 中的财 产份额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履行告知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
退伙种类
自愿退伙
不执行企业事务的人的权利
(1)监督权
(2)查阅帐簿权
(3 3)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 )提出异议权和撤消委托权 ( (4)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转让或 者处分 合伙企 业的知 识产权 和其 它财产 权利
4 5
案例:
张某、王某、李某、刘某与周某五人 均系乐爽饮料厂的合伙人。2003年2月, 刘某、周某与陈某合伙办了一家饮料厂, 其产品与乐爽饮料厂的产品相同。2004年 6月,张某等其他三位合伙人发现刘某与 周某这一行为后,立即要求二人停止与陈 某的合伙,遭到拒绝。
经研究,张某等以乐爽饮料厂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周某赔偿损 失7万元。 问题与思考:案例中刘某与周某基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有何种义务?其已 经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哪 些规定?
退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伙
退伙的法律后果
(一)自愿退伙
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的事由 4 4、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他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30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但应当提前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点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概念不同1、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以在⼀个商号下经营商事营业为⽬的⽽结成的合伙,全体合伙⼈的责任均不受限制,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然⼈、法⼈或者其他⾮法⼈组织,为了在某⼀商号名义下从事商业经营⽽建⽴的⼀种商事合伙,在该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另⼀种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合伙⼈⼈数有不同要求1、设⽴普通合伙企业必须要有2个以上合伙⼈,法律对普通合伙企业合伙⼈的⼈数没有限制(没有上限限制)。
2、设⽴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数有限制,即2⼈-50⼈。
且⾄少要有1名普通合伙⼈。
三、责任承担⽅式有区别1、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以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责任形式相当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四、出资⽅式和出资的财产性质不同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的出资⽅式具有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经营管理⽅式不同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对执⾏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每⼀个合伙⼈都有权参与经营。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应由普通合伙⼈执⾏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只负担出资义务,分享利润,并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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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关于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
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
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
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
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
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
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