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第二章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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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由于 “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 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 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 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 共有。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 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 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① 所有物消灭 ② 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 ③ 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 ④ 主体的消灭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 共有。”
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wk.baidu.com用权 地役权
2.1.5 担保物权制度
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 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
特征: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2 占有制度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1. 完全性 2. 原始物权性 3. 弹力性 4. 永久存续性
——特征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 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② 种类物和特定物; ③ 主物和从物; ④ 原物和孳息; ⑤ 动产与不动产。
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 义务。 客体——物或行为
2.3.3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① 合同 ② 侵权行为 ③ 不当得利 ④ 无因管理 ⑤ 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
2.3.3 债的消灭
① 确认产权; ② 恢复原状; ③ 返还原物; ④ 排除妨碍; ⑤ 赔偿损失; ⑥ 返还不当得利。
2.1.4 用益物权制度
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2. 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3. 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 4.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善意取得——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 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 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3 债权
2.3.1 概念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 关系。
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 产关系。
2.3.2 债权的构成要素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 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
原始取得: ① 劳动生产 ② 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③ 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 ④ 无主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财产 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
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 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 权。
内容——具体权利 ① 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
意占有); ② 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③ 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④ 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
消灭或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 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4.2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 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 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① 债的履行 ② 抵销 ③ 混同 ④ 提存 ⑤ 免除 ⑥ 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⑦ 法人撤销 ⑧ 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
2.4 代理
2.4.1 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 律制度。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对独 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互有权,以及 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 共有。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 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1.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 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① 所有物消灭 ② 所有权的转让或放弃 ③ 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 ④ 主体的消灭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 共有。”
按份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按照既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共同共有——对一项财产数个所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当有财产所权受到侵犯时,不论是否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外,都可以依法追究民事责任,主要做法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wk.baidu.com用权 地役权
2.1.5 担保物权制度
概念:债权人(担保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 之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所有的优先受偿权。
特征: 1. 从属性 2. 不可分性 3. 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2.2 占有制度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1. 完全性 2. 原始物权性 3. 弹力性 4. 永久存续性
——特征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主体——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即财产所有权人;义务主体 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客体——物,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 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② 种类物和特定物; ③ 主物和从物; ④ 原物和孳息; ⑤ 动产与不动产。
或者要求债权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 义务。 客体——物或行为
2.3.3 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范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① 合同 ② 侵权行为 ③ 不当得利 ④ 无因管理 ⑤ 其他方式——遗赠、扶养等单方的法律行为。
2.3.3 债的消灭
① 确认产权; ② 恢复原状; ③ 返还原物; ④ 排除妨碍; ⑤ 赔偿损失; ⑥ 返还不当得利。
2.1.4 用益物权制度
概念: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2. 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3. 用益物权是独立的物权; 4. 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善意取得——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 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依法取 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3 债权
2.3.1 概念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基本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调整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 关系。
债权——调整的是民事活动中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 产关系。
2.3.2 债权的构成要素
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个人和社会组织 内容——请求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
原始取得: ① 劳动生产 ② 收取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③ 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 ④ 无主财产——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财产 继受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新的财产所有权人从原所有人那
里取得财产的一种方法。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和遗赠。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 权利义务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的不动产行使权利时,要克制自己对权利的任意 使用,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
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 权。
内容——具体权利 ① 占有——实际控制: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
意占有); ② 使用——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 ③ 收益——基于使用财产而取得的经济利益; ④ 处分——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基本权利,即引起所有权的
消灭或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 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进行的独立意思表示; 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4.2 代理的特征
1. 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行为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诸如代为整理资 料、校阅稿件、计算统计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 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时间性,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既存的债权 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① 债的履行 ② 抵销 ③ 混同 ④ 提存 ⑤ 免除 ⑥ 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⑦ 法人撤销 ⑧ 其他方式,如解除合同、行政命令、法院判决等
2.4 代理
2.4.1 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 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