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之政府通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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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的法律效力

【篇一:对“会议纪要”法律效力的咨询分析】

对“会议纪要”法律效力的咨询分析

最近,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起对某县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问题的会议纪要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律咨询。主要内容是, 20 世纪 60 年代,市城郊有一占地面积 100 亩的土地,当时由某公社直接管理,后来因被洪水淹没,废弃达十年之久。 1982 年市里划分城区,将该地块交由镇政府管理,后该地块被开发造地后始终未交付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权属性质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国有土地。2007 年,由于村里人口不断增加,村民认为该地块原来就是村里的土地,现应划归村集体所有,于是多次要求镇政府将该国有土地返还。镇政府请示县政府,县政府就此召开了专门会议,会上明确了意见,认为该地块的权属性质是国有土地,虽然以前是集体所有,但现在已经权属分明,县政府无权将国有土地划拨给村里,并上报给了市政府,同时县政府还作出了会议纪要。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是不合理的,问是否能对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分析认为: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用于记载和传达行政机关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是行政机关重要载体和工具。也就是说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讨论和决定问题的过程,只能为最终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和专项事项提供依据。由于会议纪要通常是政府内部的决议,它在转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之前通常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

影响。因此,对会议纪要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由内部决议直接转化为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付诸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一市级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市里的旧城区进行改造,会议纪要决定了具体的拆迁期限和补偿标准,并具体实施,此种情况下的会议纪要,就是由内部的决议转变成了具体行政行为,这时当事人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会议纪要作出后,会议纪要还在行政机关内部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只是内部决议,不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

情况下,没有对当事人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可直接执行力,

当事人不能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只是行政

机关内部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决议,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没有对外公布和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形式要件没有送达村民,实质要件没有对村民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实质影响对外并没有发生法

律效力,因此村民无权对会议纪要申请行政复议。

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案

【案情】

原告:吉德仁等四经营户。

被告: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因农村公交与城市公交发生矛盾,盐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城

市政府)先后于2002年8月20日、24日两次召集盐城市及城区的

两级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及盐城市公交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

公司)进行了专题会办,并于8月30日下发了盐城市政府第13号《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

一条中规定,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以城

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第五条中规定,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

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第六条中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

运上发生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

方面的责任。

吉德仁等四人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户,该四人营

运的路线与《会议纪要》中明确免交交通规费的公交公司的5路、

15路车在盐城市城区立交桥(盐城市城市市区与郊区的分界点)以

东至盐城市城区南洋镇之间地段

的营运线路重叠。同年8月20日,盐城市城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城

区交通局)向公交公司发现通知,要求该公司进入城区交通局所管

理的公路从事营运的车辆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公交公司于8月21日

复函城区交通局,认为根据建设部规定及8月20日市长办公会要求,该公司不需要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8月21日,城区交通

局再次函告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经营手续并按章缴纳规费。9

门批准超出市区延伸到331省道南洋段进行营运的行为进行查处,

保护公平竞争。9月11日,城区交通局书面答复吉德仁等四人称,

已书面通知、发函给公交公司要求其限期办理有关营运手续,但由

于盐城市政府2002年8月30日下发的第13号《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该局无法对城市公交车进入331省道南洋段的行为进行有

效管理。吉德仁等人不服,认为盐城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决定城市公

交免交交通规费,侵犯其公平竞争权,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六条内容:请求

确认盐城市政府强行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违法营运的查处的

行为违法。

【审判】

盐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1)《会议纪要》虽然形式上是发给下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但从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上看,它对

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在界定的范围内继续免交

交通规费,而且该行为已实际导致城区交通局对公交公司的管理行

为的中止,所以该《会议纪要》是一种行政决定行为,有具体的执

行内容,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吉德仁等四人是与盐城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受益方公交公司在同一

路段进行道路运输的经营户,认为盐城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

公平竞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

盐城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为解决矛盾召集其下属的有关部门进行

协调,并作出《会议纪要》,将城市公交的营运范围界定为城市规

划区内并明确对在上述范围内营运的公交车辆继续免交规费,是在

其法定权限之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吉德

仁等四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五条及第六条

违法没有法律依据。(3)虽然城区交通局客观上中止了对公交公司

超出市区营运行为的查处,但吉德仁等四人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

明盐城市政府采取了违法手段对城区交通局的查处行为进行了干预,所以吉德仁等四人要求

【篇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波茨坦公告》撕得掉吗?

是不是不好说 2.你是否担心由于美日对历史的模糊或否定态度而

导致东北亚秩序的颠覆?

担心:美日这样闹下去,可能性很大不担心:美日出发点不同,美国不会任由日本胡闹说不清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很牛,会

继续关注还行,看后有些收获无聊,浪费我的时间垃圾,看完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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