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食堂用餐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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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食堂用餐须知

一、用餐规定

1、按规定时间凭饭卡在员工餐厅就餐,如若食堂工作人员未听到刷卡机语音提示,则有权不予打饭。

2、用餐时间定为早晨7:30——8:30,中午11:30——12:30。值班人员晚间就餐时间夏季为6:00,其他季节为5:30。

3、就餐人员自觉排队领餐,外来闲杂人员不得在机关食堂就餐。

4、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按序就餐,注意维持餐厅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5、就餐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餐厅干净整洁,不乱吐骨屑,不乱扔废纸;自觉爱护餐厅财产,严禁损坏餐厅设施,违者需作相应的赔偿。

6、汤、米饭等食品由员工自行取食,要按量盛取,注意节约,不得随意浪费粮食。

7、餐后将餐具清洗后摆放好,残渣剩菜倒入垃圾桶内;

8、未经允许,不得带外人到员工食堂就餐。

9、未经许可,不得将食品带出员工餐厅。

二、饭卡使用规定

1、持卡人于每月29、30日将饭卡交由政府办统一充值。

2、用餐时,请持卡人将饭卡轻轻放在刷卡机上,待听到语音提示后再取走饭卡。

3、饭卡需妥善保管,如若丢失或损坏,请到刷卡机办理挂失,并须缴纳10元补卡费到政府办补卡。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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