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李宝对企业扣缴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几点看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李宝对企业扣缴个税税前扣除问题几点看法【标 签】扣缴个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最近拜读了王亚明《公司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吗?》(《中国税务报》),文章写得颇有见地,短而精悍。
但王作者对国税办函〔2010〕615号文件似乎语焉未详,对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也是按下不表,对企业承担的个税究竟怎么在税前扣除则更是舍之则藏。
我在《营改增后支付境外应税费用税款扣缴技巧详解》一文中曾“用之则行”的说:“假如代为承担境外企业的税款可以税前扣除,那么代为承担的境内其他企业的税款就更可以税前扣除了,结果就是税率低的企业承担税率高的企业的税款,然后税前扣除,亏损的企业承担营利企业的税款,也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交易一片了”。
为了不致曲解和误解,本文愿意狗尾续貂,卖弄筹划,谈谈企业承担的税款如何在税前扣除问题。
首先,明确一点,就是企业承担个人的税款,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其次,这个不能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中,被进一步作出了限定,就是“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不能税前扣除。
这说明,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第三条有些绝对化了,后来的文件是对这条的修正和说明,也就是,企业承担的个税在税前扣除问题上,有了松动和近一步操作的可能。
那么,如何理解“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这句话呢?要知道,这句话强调的关键词是“单独”,而不是“管理费列支”。
王作者认为这句话是包含“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工资、薪金可能需要进入资本化项目,因此不可以直接费用化”意思的,是舍本而逐末,南辕而北辙的,这样理解词句,让人读之不知所云,甚至有些莞尔。
财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学习心得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学习讨论的高潮。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以下简称解析一文)。
对于其内的部分财税政策观点,笔者个人存在异议,现将个人学习心得成文,与大家共同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一、对于“个人”及“小额零星”概念解析有待商榷“解析一文”认为“个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析一文”认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在我国税收征管“以票控税”的大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发票作为扣除主体,除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的管理,还对促进增值税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增值税既有规定中应当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应税行为,笔者认为不宜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发票扣除要求框架之外。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税际间名词含义不同,对于某实体税种的名词具体含义,应结合本税种既有框架和管理要求理解。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为连续经营实体,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而个人零星经营则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关于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问题的探讨
黑 河 学 刊
He i h e J o u r n a l
J u n . 2 0 1 3
S e r i a l No . 1 91 No . 6
总第 1 9 1 期 第 6期
关于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的 扣除项 目问题的探讨
⑥宋 鸽 , 李绮 雯 , 张芸晓
如果会计 上进 行 了补提 补计处 理 ,那 在所 得税汇算 清缴 时, 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 还 有一种观点 认为 :由于新 的企 业所得 税法 已经 出 台, 财税字[ 1 9 9 6 1 7 9 号这个文件应该失效 了。 它是个政策性 文件 。 根据 国税  ̄[ 2 0 0 9 ] 5 5号” 有关 企业 所得 税政 策和征管
・
7 ・
度 的费用科 目较其他年度变化较大 时 , 同样是需要 我们关 注 的重点 。如企业规模较小 , 业务量不大 , 可以选择金额较 大, 摘要明细不是特 别明晰的 , 查看原始凭证 , 看是否存在 补提补扣 的问题 。
三、 税 务 政 策
项 目在 当 年 未 进行 扣 除 ,那 么 在 以后 年度 也 不 允 许 补 扣 ,
新会计准则 的规定来操 作 , 比如补 提补计事项是 否属于资 产负债 表 日后事项 , 是否属 于重要性 事项 , 是 否属 于重大
对应 查看 当年 的账簿 , 检查 是否增加 了 固定 资产 , 如果 当 年 既没固定资产增加 , 然而 当年 “ 累计折 旧” 科 目的金 额却
发生较大 变化 ,如果企业 不存 在按 照税 收 的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可 行 吗 ?让 我 们 共 同探讨一下。
1 . 财务会计制度规范 的企业。可能会在记账凭证或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常见问题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常见问题解析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一定的费用或支出,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税前扣除项目旨在为企业减轻税负,鼓励企业持续发展和创新。
然而,由于涉及税法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经常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和说明。
一、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企业的研发费用通常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但是,企业在研发费用的扣除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研发费用的确认和界定: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需要明确研发费用的界定范围和确认标准。
研发费用必须与企业的研发项目相关,并符合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2. 研发费用的核算和报告:企业应按照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核算和报告。
这涉及到对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资本化和摊销等过程的合规性管理。
3. 研发费用的审计和风险防控:为避免涉及研发费用的风险和纠纷,企业需要进行研发费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防控。
这包括建立研发费用的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等。
二、员工薪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但是,企业在处理员工薪酬的税前扣除时,也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1. 薪酬标准的合理性:企业在确定员工薪酬时,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税法的要求,确保薪酬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薪酬的合规性和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要求,合规申报员工的薪酬,包括薪金、奖金、津贴等各项补偿。
同时,还需注意纳税申报期限和方式,避免未申报或申报不准确导致的税务风险。
3. 薪酬与股权激励的关联:对于含有股权激励的企业,薪酬与股权的关联性会带来额外的税务处理和管理问题。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正确处理薪酬和股权的税前扣除。
三、资产折旧和摊销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进行资产购置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doc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在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践中,财务人员有时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曲解业务事实、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少记、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应计的费用、损失,少申报、漏申报以前纳税期内应计的扣除项目。
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
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案例滨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在2010年6月12日发现,2009年漏记一项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30万元,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也未确认。
2009年,公司还漏记一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沙盘的报废事项。
该沙盘原值16万元,已提折旧15.2万元,残值0.8万元,已无转让及使用价值。
该公司执行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2010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9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分别按净利润的10%、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该公司董事会批准2009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为2009年4月20日,2010年5月15日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
从会计处理角度分析(一)交易或事项会计实质的认定滨海公司的财务人员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是因为没有运用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属于前期差错。
如果财务报表项目的遗漏或错误表述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的遗漏或错误是重要的。
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由此可见,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及因折旧期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合计40万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
会计人经常会遇到的10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会计人经常会遇到的10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会计人员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经常会遇到各种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之前,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的各项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捐赠等项目。
这些扣除项目的适用与操作涉及到很多复杂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会计人员需要对这些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应对措施。
在本文中,我将介绍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10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期间费用如何确定?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进行扣除。
会计人员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准确判断哪些费用可以作为期间费用进行扣除,哪些费用需要进行摊销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解决方案:会计人员应仔细研究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务规定,并咨询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信息。
此外,会计人员还应建立完善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确保费用的核算和归集准确无误。
2. 合规性捐赠是否可扣除?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是一项常见的公司社会责任活动。
然而,在税前扣除方面,会计人员需要了解根据税法规定,哪些捐赠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解决方案:会计人员应仔细研究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捐赠扣除的规定,包括金额上的限制和捐赠受益方的合规性。
此外,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也非常重要。
3. 无形资产的摊销如何操作?无形资产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一类重要的资产类型。
在税前扣除方面,会计人员需要了解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则,以便正确计算纳税所得额。
解决方案:会计人员需要了解税法规定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规则,同时要注意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方法,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4. 资本性支出是否可进行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是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时发生的费用。
在税前扣除方面,会计人员需要判断哪些资本性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哪些需要摊销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解决方案:会计人员需要依据税法规定判断资本性支出的性质,并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和操作流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个难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盈利额支付给国家的一种税项,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之前,减去一些合法支出和成本。
税前扣除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下面将就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1. 投资性房地产的扣除问题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以投资收益为目的,购买或建造的用于出租或增值出售的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旧和摊销,这些折旧和摊销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在扣除折旧和摊销费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并符合税法的规定。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方法选择和税前扣除的时机,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2. 预计负债的扣除问题预计负债是指企业因特定事件或交易而产生的、在一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应计期货负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预计负债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然而,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企业需要仔细核实和计算,并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预计负债的支付时限和扣除的时机,以避免因未按时支付而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3. 资产损失的扣除问题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而导致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损失。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将这些资产损失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资产损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该对资产损失进行准确的计算和评估,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其次,企业需要及时报备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手续;最后,企业需要遵守税法的规定,确保资产损失的扣除无误。
4. 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科研开发是指企业为了创新和提高技术水平而进行的一系列研究和实验活动,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科研开发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一部分。
但是,企业在扣除科研开发费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企业需要将科研开发费用的发生与实际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充分的关联;其次,企业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支出凭证和材料,确保扣除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最后,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报备手续,以确保科研开发费用的扣除合法有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常见问题解答随着税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逐渐增多,企业在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不少疑问。
本文将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常见问题展开解答,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合规经营。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损失等项目。
以扣除后的金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从而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有哪些常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1.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汇兑损益等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支出。
2. 管理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与管理活动有关的支出。
3. 投资损失:指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如股权投资亏损、资产减值损失等。
4. 税前净利润分配:包括企业分派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股权激励等。
5. 技术改造支出:指企业为提高技术水平而发生的支出,如购买设备、研发费用等。
6. 捐赠支出:企业对慈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7. 环境保护支出:包括治理污染、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支出。
8. 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为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支出。
9. 非经常性损益:包括非经常性收益和非经常性费用,如罚款、赔偿收入等。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要求是什么?1. 实质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是真实、合理、合规的支出和损失。
2. 相关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联。
3. 合规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且有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申报和核准流程是什么?1. 企业应按照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填报并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2. 税务机关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申报的扣除项目进行核实和审核。
3. 如核实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将予以批准并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如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将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所得税款。
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税前扣除项目若干问题的研究
润弥 补 ; 额 为结余 的 。 余 继续按 照原 有规 定使 用 , 结余 使用 完 待 毕后 。 照修订 后的《 业财 务通 则》 再按 企 执行 。
2( . 首次 执行 企业 会计 准 则 ) 用 指南 》 2条 : 次执 行 《 应 第 首 日企 业 的职 工福 利 费余 额 , 当全 部 转入 应付 职 工 薪酬 ( 工 应 职 福利 ) 。首次执 行 日后 第一个 会计 期 间, 据企 业实 际情况和 职 根
发生 的合理 的工 资薪 金支 出 , 予扣 除。 工资薪 金是 指企业 每 准
一
( ) 政策 一 会计 1 企 [ 0 ]8 第 1 : 财 2 74 号 0 条 修订 后 的《 企业 财务 通则 》 实施
纳 税年 度 支付给 在本 企 业 任职 或者 受 雇 的员 工 的所 有现 金
形式 或者 非现 金形 式 的劳动 报 酬 , 括基 本 工资 、 金 、 贴 、 包 奖 津 补贴 、 年终加 薪 、 加班 工资 , 以及 与员 工任职 或者 受雇 有关 的其 他支 出。对于 工资薪 金的扣 除应该 坚持 : ( ) 一 工薪标 准 的合理性 原则 合 理工资薪 金是指企 业按照股 东大会 、 董事会 、 薪酬 委员会 或相 关管理机构 制订的 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 实际发放 给员 工的工 资薪金 。确认 工资薪金合理 性时要看 :. 业是 否制订 了较为规 1 企 范 的工 薪制 度 ;. 业 的 工薪 制 度是 否 符合 行 业 及地 区水 平 ; 2企 3企业 在一定 时期 发放 的工 薪是 否相 对 固定 , 工薪 调 整是 否有 序 ;. 业对实际发放 的工薪是否 已依 法履行 了代 扣代缴 个人所 4 企 得税义务 ; 5有关 工薪 的安排是否 以减少或逃避税 款为 目的。 ( ) 薪范 围的收付 实现 制原则 二 工 1尚未 支付 的所谓 应付 工薪 , 能在 其 未支 付的 这个 纳税 不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初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一、政策规定1. 税法明确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规定,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以往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这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比如应提未提的折旧、应差错未在当年扣除的费用等等,属于企业权益的放弃,不能补扣。
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中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正是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检查或纳税人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基本采取的是既不允许在发现当年扣除,也不允许在扣除项目发生的年度补扣,重新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后,办理退税或重新确认亏损数额,既我们通常所称的权益放弃。
对于第一种意见,纳税人一直以来是比较有意见的。
他们认为既然会计政策上对于企业发现的会计差错可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为什么税法上不能重新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6】79号文只是规定了企业纳税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扣除,但并没有限制企业在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扣除,因此,用简单的权益放弃说在法规层面。
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能在资产等其他类 别的科 目中核算 。 国《 业会计制度》 我 企 的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额 , 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 ( 销项税额 )等科 目。 ” 笔者认为 , 当企业 收到所 购物资
时, 按所收到物资的成本 以及增值税税额二者之和贷记“ 预付 账款 ” 目, 科 不符合这笔经济业务 的实质 。 这是因为 , 企业在收 到所购物资前按照购货合同事先 只预付了一部分货款 ,超 出 部分所对应的不是预付账款而是 应付账款 ,不是资产而是负
上述规定对 这一会计 核算机理 的遵循不够彻底 , 这种不彻底 破坏 了会计体系的 内部一致性 。
借记 “ 预收账款” 目, 科 贷记 “ 银行存 款” 目。 科 预收账款情 况不
多 的企业 , 也可以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 “ 其他应付款 ” 目, 科
不 设 “ 收 账 款 ” 目。 预 科 o
杰 计 未计 项 目企 业 所彳 税 导
额, 借记 “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科 目, ” 按应付 金额 , 贷记“ 预付账 款” 目。 科 采用预收账款形 式销售 , 销售实 现时 , 按实现的收入 和应交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 , 记“ 借 预收账
款” 目, 科 按实现的营业 收入 , 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 ” 目, 科 按增
目。 照现代会计核算机理 , 同性质 的科 目应该用来核算不 按 不 同性 质 的会 计业 务 , 互之 间不 能混 淆 , 相 更不 能相 互替 代 。 应该在资 产类科 目中核算 的会计 业务 , 不能在负债等 其他 类 别的科 目中核算 ; 应该在负债类科 目中核算的会计业务 , 也不
税局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
税局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些问题企业所得税篇1.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
2.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这里的扣除项目通常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按税收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按会计核算习惯或称谓及扣除项目性质和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类:一、折旧、摊销类。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等)、保险费、债券折价摊销等等。
二、预提待付(支)类。
包括:借款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凭专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呆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等等。
三、已付待转类。
包括:已销商品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或商品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四、已付应计(转)类。
即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并已取得付款凭证的费用。
如:业务招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总机构管理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汇兑损失、捐赠支出、合同违约罚款及诉讼费、银行罚息等等,这类费用的发票上已注明是当年的费用,若不在当年申报抵扣,以后年度是不准许抵扣的。
五、应付(转)应计类。
包括:经营性租赁费、代销手续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会员费、销售佣金、大于已提准备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商品削价损失等等,这类费用在支付或列支时,必须注明所属期,所以在发生的当年不申报抵扣,以后年度也是不准许再申报抵扣的。
六、视同销售类。
指按税收规定在计征所得税时视同销售的货物、劳务的成本和费用。
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的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等等。
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第一篇: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浅述应计未计项目—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纳税问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企业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或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却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因此对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值得我们思考!现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和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归纳如下。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2)配比原则。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前瞻性思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前瞻性思考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的项目。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意义和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展方向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盈利所征收的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则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的设置和运行,对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公平性和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前瞻性思考,对于企业、税务部门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意义1.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设立针对研发费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项目。
这样一来,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扣除这部分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
在当前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通过税前扣除项目的设置,可以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企业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目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设立针对环保投资、节能减排等方面的项目。
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减轻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负担,激励企业加大对绿色发展的投入。
这不仅有助于改善环境质量,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促进企业员工福利提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可以设立针对员工福利、培训开支等方面的项目。
通过税前扣除,可以减轻企业在员工福利方面的负担,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员工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良好的员工福利体系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通过税前扣除项目的设置,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作者: 许海波
作者机构: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0-51页
主题词: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年度财政部 文件 纳税人 财税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在会计和纳税申报实践中,财务人员有时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曲解业务事实、对税收政策不了解等原因,少记、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应计的费用、损失,少申报、漏申报以前纳税期内应计的扣除项目。
对于这些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成为许多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的难题。
本文通过实际案件,结合会计及税收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案例滨海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在2010年6月12日发现,2009年漏记一项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30万元,因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万元也未确认。
2009年,公司还漏记一台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超过使用年限的大型沙盘的报废事项。
该沙盘原值16万元,已提折旧15.2万元,残值0.8万元,已无转让及使用价值。
该公司执行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2009年、2010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9年度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分别按净利润的10%、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该公司董事会批准2009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为2009年4月20日,2010年5月15日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
从会计处理角度分析(一)交易或事项会计实质的认定滨海公司的财务人员漏记以前会计期间已完成的交易或事项,是因为没有运用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属于前期差错。
如果财务报表项目的遗漏或错误表述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的遗漏或错误是重要的。
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由此可见,滨海公司漏记2009年度经营自用房屋的折旧费用及因折旧期差异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合计40万元,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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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应计未计项目
—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纳税问题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企业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或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却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因此对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值得我们思考!现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和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归纳如下。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2)配比原则。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
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由于新会计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允许预提费用了,但可以用“预收账款”科目代替。
(二)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
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一般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这样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也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帐
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帐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
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
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入账。
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考虑到这是客观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直接作为入账年度的费用扣除,只要金额不大,不属于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费用,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
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次年列支的发票填开日期为上年度的费用(如招待费、差旅费)或开票日期为本年但费用所属期间为上年度的费用(如次月结算的水电费、电话费),不属于“应计未计”项目,可以在列支当年扣除(不允许扣除或限额扣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即使退一步“视同”应计未计项目,则可以在所属年度扣除。
这些费用列支时一般没有超过汇算清缴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一定不允许在列支年度扣除,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调增发票开具年度(或费用所属年度)费用来扣除。
这种费用每年都有,每年调增年末费用(次年初列支的费用)的同时调减年初费用(上年已调增的费用),徒增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所以在对应纳税额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一般在列支当年扣除,不作调整。
2、会计差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帐,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发票已经结帐了。
或者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
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的情况一样处理。
(四)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并按合同等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材料”科目,
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汇票,下月取得发票时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根据发票凭据,借记“原材料”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
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
因此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合同等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会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一般要求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取得发票,对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有权予以调整。
(五)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
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企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引起的麻烦。
1、平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及时通知购货方单位,以便购货方及时取得发票,及时入帐。
2、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当年已发生费用支出但未取得发票情况,要提前向对方催付索取,特别对发票丢失情况要及时作出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