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服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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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服务规定
1.为维护本小区交通秩序,保障消防通道、人行和车辆道路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2.凡进出本小区的车辆,除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以及国家规定的公务车
辆外,必须服从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物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对区内交通秩序实施的管理。
3.禁止2.5吨以上的货车进入区内,特殊情况须经物业服务中心书面同意方可进入。
4.进入区内的车辆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
在区内鸣号。
5.禁止车辆在区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临时指定的停车位上。严禁将车辆
停放在消防通道、行人道或绿化地上,对违规者物业服务中心将参照江门市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6.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停放的车辆可以随时进出停放。
7.区内的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停车费。其收费标准按照江门市物价主管部门核
准的标准。
8.当车辆驶入停车场时,由停车场出入口的管理人员签发IC卡或车位卡。车主(司
机)应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方,停放时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与周围的车辆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因停放不当,对其他车辆进出和停放造成阻碍。
9.车主(司机)离开车辆时,应锁好车门,关好窗门,启动防盗系统,并将贵重的物
品带走,不要留置在车内。
10.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应将IC卡或车位卡交回出入口的管理人员,并按停放的时间
计算停车费。属于一次性缴交一个月以上停车费的车主(司机),则交回IC卡或停车卡后即可驶离。
11.禁止在区内或停车场内进行试刹车、练习驾驶、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和停放。
12.对于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车主(司机),经物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再三劝告
无效时,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江门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交通设施或其它公共设施损失的,按损坏程度照价赔偿。
13.停车场应与车主明确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车场管理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收取车位
有偿使用费的关系,而非保管的关系。
14.本车场只提供车辆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设车辆保管服务,请车主保管好自己的车
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15.停车场出入卡、月卡等均应标明“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设车辆保管
服务”字样敬告,收款收据、发票收费项目栏均写为“车位有偿使用费”。
16.停车场出入小票、出入卡必须保存一个月以上,月卡、年卡必须作详细记录,保存
期至少一年,如发生事故、案件或纠纷,有关小票、出入卡、记录需设专档长期保存。
17.车场设立业主(住户)车辆数据文件,具体为:车主姓名、居住楼房号、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车型、车号、车主或车属单位、车主意见或其它协议。
18.车场对三证车、军警车等重要部门车辆在征得公司书面准许后可给予免费停车或给
予停车费优惠,物业服务中心无权给任何人以停车免费或优惠。对拒不交费的车辆应认真调查当事人或车主的情况,分析原因,并会同公司采取整治措施。
江门市良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