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引言概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为孕期和产后妇女提供全面、科学的健康管理服务,以确保母婴的健康和安全。
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有效降低孕产妇的疾病风险,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促进胎儿的健康发育。
下面将详细介绍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内容。
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1.1 孕前保健孕前保健包括孕前体检、营养指导、疾病筛查等内容,旨在确保孕妇在怀孕前身体健康,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1.2 孕期保健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运动指导等内容,旨在监测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1.3 产后保健产后保健包括产后康复训练、产后护理、产后心理疏导等内容,旨在帮助产妇恢复身体健康,缓解产后抑郁情绪。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要求2.1 专业团队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专业的医护团队,包括产科医生、护士、营养师等,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全面性。
2.2 个性化服务根据孕产妇的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个性化的营养方案、运动指导等,确保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3 定期跟踪对孕产妇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方案,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作用3.1 降低孕期并发症风险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有效降低孕期并发症的发生风险,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安全。
3.2 提高母婴健康水平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促进母婴的健康发展。
3.3 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通过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幸福指数。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性4.1 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有效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减少孕期并发症的发生。
4.2 提高生育率和生育质量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生育率和生育质量,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和新生儿的发育异常率。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流程1.孕期管理:为孕妈妈提供定期的产前检查,包括妇科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彩超检查等。
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保健方案,并提供孕期保健教育,指导合理饮食、体育锻炼、心理调适等。
2.生产过程管理:提供规范的生产过程管理,包括监测孕妈妈的胎儿情况、宫缩活动,提供合理的分娩方式选择指导,并确保及时就医。
3.产后康复管理:提供产后恢复的指导和康复措施,包括恢复饮食、恢复运动、产后护理、心理疏导等,并关注乳房健康和乳汁喂养指导。
二、服务质量1.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孕产妇健康管理科室,配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理人员等,确保能够提供全面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2.医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服务过程的规范化和质量的可控性。
三、服务内容2.孕妇定期产检: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孕期阶段,制定产检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妇科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彩超等项目。
4.疾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孕妇可能存在的患病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管理措施。
对已有疾病的孕妇,应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治疗。
5.产后康复指导和护理:提供恢复期护理指导和恢复运动指导,提供心理疏导和乳房健康指导。
四、服务互动2.定期开展会诊和讨论,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与孕产妇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孕期健康数据和管理过程,以便对孕产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总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服务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提高服务质量,为孕产妇提供更好的健康管理服务。
同时,也需要孕产妇自身重视孕产期的健康管理,积极参与服务并遵循医生的建议和指导。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为孕期、产期和产后妇女提供全面、连续、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以保障孕产妇身心健康,促进母婴安全。
本文旨在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孕产妇的权益和健康。
二、服务对象1. 孕妇:指已怀孕的妇女,包括初次妊娠和多次妊娠的妇女。
2. 产妇:指已分娩的妇女,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的妇女。
三、服务内容1. 孕期健康管理服务1.1 孕前健康评估:通过对孕妇的个人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进行评估,了解孕妇的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孕前保健计划。
1.2 孕期体格检查:定期进行孕妇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等项目,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3 孕期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营养需求,提供合理的膳食指导,保证孕妇获得充足的营养。
1.4 孕期健康教育:向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包括孕期禁忌、运动指导、心理调适等,提高孕妇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 产期健康管理服务2.1 产前准备:提前安排住院手续,准备好分娩所需的器械和药物,确保分娩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2.2 分娩过程监护:对产妇进行分娩过程的监护,包括宫缩监测、胎儿心率监测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分娩并发症。
2.3 无痛分娩:根据产妇的需求和适应症,提供无痛分娩服务,减轻产妇的疼痛感。
2.4 产后护理:对产妇进行产后护理,包括伤口处理、乳房护理、产褥期护理等,促进产妇的康复和恢复。
3. 产后健康管理服务3.1 产后复查:对产妇进行产后复查,包括子宫恢复情况、伤口愈合情况、乳房状况等的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2 乳房喂养指导:向产妇提供乳房喂养的指导和支持,解决产妇在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3 心理疏导:对产妇进行心理疏导,匡助其调整情绪,预防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的发生。
3.4 家庭计划指导:向产妇提供家庭计划指导,匡助其选择适合的避孕方法,合理安排生育间隔。
四、服务标准1. 服务人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提供,包括妇产科医生、护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引言概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范涵盖了孕产期的各个方面,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前检查、分娩管理以及产后护理。
本文将详细阐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五个部分内容。
一、孕前保健1.1 健康评估:在怀孕之前,孕妇应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包括身体检查、疾病筛查和遗传咨询等。
这有助于及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1.2 营养指导:孕妇在孕前期间应接受营养师的指导,合理安排饮食,补充足够的维生素、矿物质和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这有助于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孕妇的身体健康。
1.3 生活方式调整:孕妇在孕前期间应避免吸烟、饮酒和接触有害物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状态。
此外,适当的体育锻炼和充足的休息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孕期保健2.1 定期产检:孕妇应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定期的产前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液检查、B超检查等。
这有助于及时了解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并处理任何异常情况。
2.2 孕期营养补充:孕妇在孕期间需要增加一定的营养摄入量,特别是蛋白质、铁、钙和叶酸等。
医生和营养师应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进行营养指导,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发展。
2.3 心理支持:孕期是孕妇身心发生变化的重要时期,医生和护士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孕妇应对各种情绪和压力,保持积极的心态。
三、产前检查3.1 产前筛查:孕妇在怀孕期间应接受产前筛查,包括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等常见遗传疾病的筛查。
这有助于及早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3.2 产前教育:医生和护士应向孕妇提供产前教育,包括分娩知识、产后护理、哺乳技巧等。
这有助于孕妇增加对分娩和育儿的了解,提高自信心,做好准备工作。
3.3 产前监测:孕妇在分娩前应进行产前监测,包括胎儿心率监测、宫缩监测等。
这有助于及时了解胎儿的情况,确保分娩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是指为孕期、产期和产后的妇女提供全面、系统的健康服务,旨在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良好发育。
本文旨在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1. 孕期妇女:指已怀孕的妇女,包括初次怀孕和多次怀孕的妇女。
2. 产期妇女:指已到预产期或已进入分娩过程的妇女。
3. 产后妇女:指分娩后6周内的妇女。
三、服务内容1. 孕期妇女健康管理服务a. 孕前健康评估:包括妇女的基本信息、家族遗传史、既往病史等的收集和分析,以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b. 孕期健康监测:包括孕妇的体重监测、血压监测、尿常规检查、血常规检查等,以及孕期并发症的筛查和管理。
c. 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营养状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膳食方案,并提供营养补充剂的建议。
d. 孕期体育锻炼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和孕周,制定适合的体育锻炼计划,提供运动指导。
e. 心理支持:提供孕期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孕妇应对不适和情绪波动。
2. 产期妇女健康管理服务a. 产前准备:包括分娩方式的选择、分娩计划的制定等。
b. 分娩过程的监护:监测产妇的宫缩情况、胎儿心率等,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c. 分娩协助:提供分娩时的呼吸指导、姿势调整等协助措施,减轻分娩疼痛。
d. 产后护理:包括产后休息、乳房护理、会阴伤口护理等。
e. 产后健康评估: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评估产后恢复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康复指导。
3. 产后妇女健康管理服务a. 产后复查:对产妇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妇科检查、乳腺检查等,评估产后恢复情况。
b. 乳房护理和哺乳指导:提供乳房按摩、乳头护理等指导,解决乳房疼痛和乳汁分泌问题。
c. 产后心理支持:提供产后心理咨询和支持,帮助产妇适应新的角色和生活方式。
d. 避孕指导:根据产妇的需求和身体情况,提供合适的避孕方法和指导。
四、服务流程1. 建立档案:对孕产妇进行信息登记和建档,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孕期检查记录、分娩记录等。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是保障孕产妇及胎儿健康的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健康管理,提供科学、安全、优质的服务,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降低孕产妇及胎儿的疾病风险,保障母婴安全。
本文旨在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以提供准确、全面、规范的服务指导。
二、服务对象1. 孕产妇:指怀孕及分娩期的女性。
2. 家庭成员:包括孕产妇的丈夫、父母等家庭成员。
三、服务内容1. 孕前健康咨询与评估- 提供孕前健康知识,包括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的指导。
- 进行孕前体检,评估孕产妇的健康状况,筛查潜在疾病风险。
-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前健康管理方案。
2. 孕期健康管理- 定期进行孕期体检,监测孕产妇的身体指标,如血压、体重、血糖等。
- 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保证孕产妇的营养摄入,预防孕期疾病。
- 进行孕期心理辅导,关注孕产妇的情绪变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 定期进行产前筛查,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 进行孕期健康教育,提供关于分娩方式、产后护理等方面的知识。
3. 分娩期健康管理- 监测孕产妇的宫缩情况、胎心等生理指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 提供分娩方式选择的咨询和指导,根据孕产妇的情况制定合适的分娩计划。
- 在分娩过程中提供有效的疼痛缓解措施,确保分娩的安全和舒适。
- 在分娩后进行产妇的身体恢复评估,提供产后护理指导。
4. 产后健康管理- 定期进行产后复查,评估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 提供产后营养指导,保证产妇的营养摄入,促进身体恢复。
- 进行产后心理辅导,关注产妇的情绪变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 提供哺乳指导,帮助产妇正确喂养新生儿,促进母婴健康。
四、服务要求1. 专业团队-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由专业的医疗团队提供,包括妇产科医生、助产士、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等。
- 医疗团队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进行专业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2. 个性化服务- 根据孕产妇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引言概述:孕产妇是社会上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群体之一,其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
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目标1.1 提供全面的孕前咨询和检查服务,确保孕妇身体健康。
1.2 提供科学的孕期保健指导,促进胎儿健康成长。
1.3 提供专业的产后康复指导,帮助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2.1 孕前体检和孕期定期产检,包括血压、血糖、B超等检查。
2.2 孕期营养指导,合理膳食和补充营养物质。
2.3 孕期体育锻炼指导,适度运动促进血液循环和代谢。
三、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方式3.1 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孕产妇的健康信息和服务记录。
3.2 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服务计划。
3.3 定期跟踪孕妇的健康状况,及时调整服务内容。
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机构4.1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提供。
4.2 孕妇可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等机构进行健康管理。
4.3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重要性5.1 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有效预防孕期并发症和减少产后并发症。
5.2 孕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可以提高孕妇和胎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5.3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实施可以降低医疗事故和提高医疗质量。
结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于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至关重要,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加强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规范和监督,为孕妇和胎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是保障母婴健康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孕产妇的生存质量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的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确保孕产妇及其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二、服务对象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适用于怀孕的孕妇和分娩后的产妇。
三、服务内容1. 孕产妇健康评估- 进行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年龄、孕周、孕次、产次等;- 进行孕产妇的身体检查,包括血压、体重、腹围等;- 进行孕产妇的疾病筛查,包括乙肝、艾滋病、梅毒等。
2. 孕产妇营养指导- 根据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和孕周,制定合理的饮食计划;- 提供孕产妇所需的膳食营养素信息,包括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 指导孕产妇合理摄入孕期补充剂,如叶酸、铁剂等。
3. 孕产妇体检和监测- 定期进行孕产妇的体格检查,包括心率、呼吸、皮肤黏膜等;- 监测孕产妇的血压、血糖、血脂等生理指标;- 检测孕产妇的尿液、血液和其他生化指标。
4. 孕产妇健康教育- 提供孕产妇关于孕期保健的相关知识,包括孕期运动、心理调适等;- 教育孕产妇有关分娩的知识,包括分娩方式、分娩准备、分娩疼痛处理等;- 提供孕产妇哺乳和新生儿护理的指导。
5. 孕产妇心理支持- 关注孕产妇的心理状态,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 帮助孕产妇应对孕期和分娩过程中的不适和焦虑;- 提供孕产妇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6. 孕产妇家庭支持- 指导孕产妇家庭成员提供良好的家庭支持和照顾;- 提供孕产妇家庭的社会资源和援助信息;- 协调孕产妇家庭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
四、服务流程1. 孕产妇健康评估:孕妇在孕早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身体检查;2. 孕产妇营养指导:根据孕周和身体状况,制定饮食计划和补充剂方案;3. 孕产妇体检和监测: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生理指标监测;4. 孕产妇健康教育:提供孕期保健、分娩和护理的相关知识;5. 孕产妇心理支持:关注心理状态,提供情绪支持和心理疏导;6. 孕产妇家庭支持:指导家庭成员提供支持和照顾,提供社会资源和援助信息。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
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術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第八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一)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二)孕期保健:提供孕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心理健康服务等。
(三)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四)产后保健:提供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水平。
第十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孕产妇妇幼管理制度
孕产妇妇幼管理制度一、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1. 孕产妇预防保健管理制度(1)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对孕妇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和建档,包括孕前健康状况、孕期体重管理、孕期血糖、血压监测等内容,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供医护人员及时查阅和分析,为孕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2)孕妇定期体检制定孕妇定期体检计划,包括孕初、孕中、孕晚和分娩前的多次体检,并提供孕妇唯一专属的专业医疗团队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指导,确保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发育。
(3)孕产妇营养管理针对孕妇的不同体质和孕期特点,制定合理的营养膳食方案,提倡孕期饮食均衡、多样化,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各项营养需求,预防孕期疾病发生。
2. 产妇产后保健管理制度(1)产后健康评估产后立即对产妇进行健康评估,包括伤口愈合情况、子宫恢复情况、哺乳状况等,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确保产妇康复。
(2)产妇康复护理建立完善的产妇康复护理机制,包括营养膳食、产后体形恢复、心理疏导、哺乳指导等内容,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护理服务,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3. 婴幼儿管理制度(1)新生儿护理建立新生儿护理标准,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第一时间抢救、新生儿母乳喂养、新生儿营养、新生儿疫苗接种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2)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定婴幼儿健康管理计划,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检、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疫苗接种等内容,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二、人员配备及培训制度1. 医护人员配备建立孕产妇妇幼管理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助产士、儿科医生、儿科护士等专业人员,确保孕产妇及婴幼儿得到全面的健康管理和护理。
2. 专业培训定期开展孕产妇妇幼管理相关的专业培训,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妇产后护理、婴幼儿护理、心理疏导等内容,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设施及设备管理制度1. 妇产科病房建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妇产科病房,配备先进的产房设备、新生儿护理设备、婴幼儿护理设备等,为孕产妇及婴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
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后康复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充分尊重和关爱孕产妇,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孕产妇系统管理体系,确保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设立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产科、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设立孕产妇系统管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对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孕产妇系统管理科室,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工作内容第八条孕产妇系统管理包括孕期保健、分娩、产后康复等环节。
第九条孕期保健:(一)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的孕前咨询和指导;(二)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孕期并发症;(三)提供孕期营养、心理、育儿等方面的知识和指导;(四)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条分娩:(一)为孕产妇提供安全、舒适的分娩环境;(二)严格遵循分娩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母婴安全;(三)及时处理分娩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确保母婴安全;(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和指导,促进母乳喂养的成功。
第十一条产后康复:(一)为孕产妇提供科学的产后康复指导和治疗;(二)定期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三)提供产后营养、心理、育儿等方面的知识和指导;(四)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四章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机构应按照《孕产妇系统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新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新版)1. 组织机构-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疗服务机构提供。
- 相关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 服务范围-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包括孕前、孕期和产后的全程管理和服务。
- 孕前服务包括孕前体检、健康指导、疾病筛查等。
- 孕期服务包括定期产检、孕期健康监测和妇婴保健知识培训等。
- 产后服务包括产后恢复、母乳喂养指导、儿童保健等。
3. 服务内容-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应根据孕妇个人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 孕妇应定期进行产检,包括体格检查、生化检查、超声检查等。
- 孕妇应接受孕期健康监测,包括血压监测、血糖监测、血红蛋白监测等。
- 孕妇应接受孕期健康指导,包括饮食指导、运动指导、心理指导等。
- 产妇应接受产后恢复指导,包括产后体力恢复、产后情绪调节等。
4. 服务流程- 孕妇应在孕早期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孕妇应按照医疗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频次接受产检。
- 孕妇应积极参与孕期健康监测和健康指导。
- 产妇应在产后及时进行产后恢复指导和儿童保健知识培训。
5. 信息管理- 孕妇和产妇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用户信息应妥善管理。
- 孕妇和产妇的个人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和管理。
- 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6. 费用和支付-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费用应合理、公开,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 政府应加大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财政投入,降低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费用。
-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医保支付、自费支付等多样化方式。
7. 宣传和教育- 政府和医疗机构应加大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宣传力度。
-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孕妇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孕妇和产妇的健康意识。
- 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孕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标题: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引言概述:孕产妇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需要更加细致的健康管理服务来保障自己和胎儿的健康。
因此,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角度出发,详细介绍如何规范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1.1 确保孕产妇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基本信息、孕产史、健康史等。
1.2 记录孕产妇的身体检查结果和相关检测指标,如血压、血糖、血常规等。
1.3 定期更新健康档案,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定期体检和产前检查2.1 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孕产妇的定期体检,包括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2 产前检查要求严格执行,包括胎儿超声检查、唐氏筛查、羊水穿刺等必要的检查项目。
2.3 针对孕产妇的个体差异和疾病风险,制定个性化的体检和产前检查方案。
三、营养指导和健康教育3.1 制定科学合理的孕产妇膳食方案,保证孕妇和胎儿的营养需求。
3.2 提供孕产妇合理的运动指导,促进孕期体能和心理健康。
3.3 进行孕产妇健康教育,包括孕期保健知识、生育准备等方面的内容。
四、孕期并发症的监测和处理4.1 定期监测孕产妇的孕期并发症风险,如妊娠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
4.2 针对孕期并发症的出现,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4.3 配合专业医护人员进行孕期并发症的监测和治疗,确保疾病的及时控制。
五、产后康复和健康管理5.1 制定产后康复计划,包括产后身体恢复、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内容。
5.2 提供产后健康管理指导,包括哺乳指导、产后护理等。
5.3 针对产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及时的康复和健康管理服务,保障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结语: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保障孕产妇和胎儿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营养指导、孕期并发症监测和处理以及产后康复和健康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服务,可以有效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胎儿的疾病风险,为母婴健康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保健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二、服务内容一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1.进行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2.孕13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4.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二孕中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3.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生活方式、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三孕晚期健康管理1.进行孕晚期孕28~36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2.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3.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高危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3.对产妇应进行心理保健、性保健与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三、服务流程四、服务要求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三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七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对孕产妇各进行2次随访..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五、工作指标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孕13周之前建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二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妇出院后28天内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内活产数×100%..六、附件1.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3.产后访视记录表4.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附件1第1次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医生在第一次接诊孕妇尽量在孕13周前时填写..若未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需同时建立..随访时填写各项目对应情况的数字..2.孕周:填写此表时孕妇的怀孕周数..3.孕次:怀孕的次数;包括本次妊娠..4.产次:指此次怀孕前;孕期超过28周的分娩次数..5.末次月经:此怀孕前最后一次月经的第一天..6.预产期:可按照末次月经推算;为末次月经日期的月份加9或减3;为预产期月份数;天数加7;为预产期日..7.既往史:孕妇曾经患过的疾病;可以多选..8.家族史:填写孕妇父亲、母亲、丈夫、兄弟姐妹或其他子女中是否曾患遗传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若有;请具体说明..9.个人史:可以多选..10.妇产科手术史:孕妇曾经接受过的妇科手术和剖宫产手术..11.孕产史:根据具体情况填写;若有;填写次数;若无;填写“0”..12.体质指数BMI=体重kg/身高的平方m2..13.体格检查、妇科检查及辅助检查:进行相应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标有的项目尚未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中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检查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测查项目..14.总体评估:根据孕妇总体情况进行评估;若发现异常;具体描述异常情况..15.保健指导:填写相应的保健指导内容;可以多选..16.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17.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18.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署其姓名..附件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1.孕周:此次随访时的妊娠周数..2.主诉:填写孕妇自述的主要症状和不适..3.体重:填写此次测量的体重..4.产科检查:按照要求进行产科检查;填写具体数值..5.血红蛋白、尿蛋白:填写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结果..6.其他辅助检查:若有;填写此处..7.分类:根据此次随访的情况;对孕妇进行分类;若发现异常;写明具体情况..8.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9.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10.下次随访日期:根据孕妇情况确定下次随访日期;并告知孕妇..11.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医生签名..1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应该在确定好的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填写相关结果;没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督促孕产妇前往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相关随访;注明督促日期;无需填写相关记录..13. 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产后访视记录表填表说明:1.本表为产妇出院后一周内由医务人员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检查时填写..2.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3.一般心理状况:评估产妇是否有产后抑郁的症状..4.血压: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5.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6.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其他异常;具体写明情况..7.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8.转诊: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9.随访医生签名:随访完毕;核查无误后随访医生签名..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填表说明:1.一般健康状况:对产妇一般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描述并填写..2.一般心理状况:评估是否有产后抑郁的症状..3.血压:如有必要;测量产妇血压;填写具体数值..4.乳房、恶露、子宫、伤口:对产妇进行检查;若有异常;具体描述..5.分类:根据此次随访情况;对产妇进行分类;若为未恢复;具体写明情况..6.指导:可以多选;未列出的其他指导请具体填写..7.处理:若产妇已恢复正常;则结案..若有需转诊的情况;具体填写..8.随访医生签名:检查完毕;核查无误后检查医生签名..9.若失访;在随访日期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 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 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 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 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 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 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 ASF,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 B超。
(2)建议检查:ABO 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 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 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 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 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引言概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是指为了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和孩子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这些规范包括孕产妇的营养摄入、体检、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管理。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内容。
一、孕产妇的营养摄入1.1 合理膳食搭配合理膳食搭配是孕产妇健康管理的基础。
孕妇应摄入适量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物质。
膳食应以谷类、蔬菜和水果为主,适量摄入奶类、肉类和豆类等蛋白质来源。
此外,要避免食用过多油炸食品和含有高糖分的食品。
1.2 补充足够的营养素孕产妇需要额外补充一定的营养素,如叶酸、铁、钙等。
叶酸对胎儿的神经管发育非常重要,孕妇应在孕早期开始补充叶酸。
铁和钙是孕妇身体所需的重要元素,可以通过食物和补充剂来摄取。
1.3 饮食禁忌在孕产妇健康管理中,需要特殊注意一些饮食禁忌。
例如,孕妇应避免生冷食物和生鱼片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此外,孕妇还应避免过量摄入咖啡因和酒精,以免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
二、孕产妇的体检2.1 孕期定期体检孕产妇应定期进行体检,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体检项目包括血压、尿常规、血常规、血糖、肝功能、心电图等。
定期体检可以匡助医生了解孕妇的身体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2.2 高危孕妇的特殊体检对于高危孕妇,需要进行特殊的体检。
例如,孕妇年龄过大或者过小、有慢性疾病史、有家族遗传病史等情况都属于高危。
这些孕妇需要进行更加详细的体检,以及早期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
2.3 妊娠超声检查妊娠超声检查是孕产妇体检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超声波技术,可以观察胎儿的发育情况、胎盘的位置和功能等。
妊娠超声检查可以匡助医生及时发现胎儿异常,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孕产妇的心理健康3.1 提供心理支持孕产妇在孕期和产后可能会面临各种心理压力和情绪波动。
医疗机构应提供心理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一、引言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是指为孕期、分娩期和产后妇女提供全面、科学、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本文旨在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孕产妇在孕期和产后获得适当的关心和支持,促进妇女的健康和胎儿的良好发育。
二、服务内容1. 孕期保健1.1 孕妇健康评估:通过详细问询孕妇的个人和家族病史,进行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估孕妇的健康状况。
1.2 营养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和营养需求,提供科学的饮食建议,确保孕妇获得足够的营养。
1.3 体重管理:定期监测孕妇的体重变化,根据孕妇的体质指数(BMI)制定合理的体重增长目标。
1.4 妊娠期疾病筛查:进行孕妇常见妊娠期疾病的筛查,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
1.5 孕期运动指导: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提供适当的运动建议和指导,匡助孕妇保持良好的体力和心理状态。
2. 分娩期护理2.1 分娩方式选择:根据孕妇的身体状况和胎儿情况,提供关于分娩方式选择的咨询和建议,匡助孕妇做出合理的决策。
2.2 分娩准备:提供分娩前的准备指导,包括分娩包的准备、分娩过程的介绍和分娩疼痛的缓解方法等。
2.3 分娩监护:对孕妇进行分娩监护,包括监测孕妇的宫缩情况、胎儿心率和孕妇的血压等,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2.4 分娩后护理:提供分娩后的护理和指导,包括乳房护理、产后恢复、新生儿护理等。
3. 产后护理3.1 产后复查:安排产后复查,检查孕产妇的身体恢复情况和乳房健康情况,提供相关的健康指导。
3.2 产后心理支持:提供产后心理支持和咨询,匡助孕产妇应对可能浮现的情绪波动和产后抑郁。
3.3 产后避孕指导:提供产后避孕指导和方法选择,匡助孕产妇合理规划生育。
三、服务流程1. 建立健康档案:孕妇在怀孕初期到医疗机构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个人信息、病史、检查结果等。
2. 健康评估和筛查:医护人员对孕妇进行详细的健康评估和妊娠期疾病筛查,包括问诊、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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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 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6、宣传优生知识,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预防先天畸形;进行早孕生理特点及早孕卫生知识的宣教。
(三)孕中期(孕13—28周)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
2、辅助检查:(1)孕16—24周建议B超筛查胎儿畸形,主要诊断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脏外翻、单腔心、四肢严重短缺、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致命畸形,发现畸形者,及早终止妊娠。
(2)孕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师应当劝其在孕20周时到市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诊断。
①羊水过多或过少的;②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③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④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⑤年龄>35周岁的;⑥产前筛查结果提示高风险的孕妇。
(3)孕24—28周建议糖尿病筛查。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进行孕期卫生、营养知识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
5、对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产前保健,进行CD4细胞等HIV相关检测,选择应用适当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行阻断治疗。
(四)孕晚期(孕28周后)1、常规产前检查,注意有无下肢浮肿、静脉曲,了解胎儿宫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
2、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必要时复查肝功、肾功,B超及胎儿监护。
3、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
4、高危孕妇确定分娩地点,动员住院分娩。
5、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容,让孕妇充分了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和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自觉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二、产时保健做到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
(1)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
(2)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掌握新生儿窒息复技术。
(3)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4)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
(5)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
(6)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
(7)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重点监护,发现高危新生儿应及时转入具备抢救条件的医疗保健儿科或新生儿科实施诊疗并观察。
(8)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即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在产后半小时开始。
(9)HIV感染孕妇由其家属及孕妇本人在知情情况下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按照《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操作。
三、产褥期保健(1)分娩后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
(2)出院后3天、产后14、28天各产后访视一次,如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产后42天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3)访视容:①产妇: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切口,发现异常情况动员及时就诊。
②新生儿: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
(4)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
(5)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对所生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第六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见附件1、附件2)2、高危妊娠应在《孕保册》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按高危妊娠的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轻、中度高危妊娠由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定期检查、观察和处理,重度高危妊娠者由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诊治。
4、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
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见附件3),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5、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6、督促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医疗保健机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并督促住院分娩。
7、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
如有困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
8、高危孕产妇分娩后,由产妇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
第七条孕产妇系统管理的各种表、簿、卡的使用1、《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按照首诊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首次发现怀孕妇女进行建册管理,《孕保册》由孕妇本人保管。
孕妇携带《孕保册》自愿选择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由检查单位填写检查记录;住院分娩时将《孕保册》交接生单位填写分娩记录;分娩后由产妇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产后访视,由产后访视机构填写《孕保册》产后访视记录。
产后42天,产妇应携带《孕保册》到原接生机构进行母婴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填写检查情况后留存,转送至所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及统计分析。
2、高危妊娠管理登记簿:围产保健门诊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由发现高危孕妇的单位填写,于高危孕妇失访后转送孕妇所在地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于高危孕妇需要转诊时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八条严禁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负责本地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与协调。
2、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
3、加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
4、组织辖区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组织助产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5、督促辖区医疗保健机构按时上报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等监测资料。
第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制定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孕保册》的发放、运转。
2、定期召开妇幼保健人员工作例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系统保健与助产技术业务培训,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技术指导并进行质量检查。
3、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
4、积极开展和推广新技术、新业务,开设优生优育咨询门诊、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管理,确保筛查质量;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5、负责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按时完成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
6、承担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和监测工作;对妇幼卫生年报上报数据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7、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职责:1、严格执行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负责早孕妇女建立《孕保册》,开展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接受孕妇住院分娩,负责产后42天检查并回收《孕保册》。
2、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设立高危门诊,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
3、成立产科急救小组,负责院孕产妇的抢救。
4、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及助产技术业务培训,接受技术指导和检查。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产前筛查及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6、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通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主动提供住院治疗抢救经过,配合完成个案调查,严格执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死亡报告制度。
7、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资料;认真填写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
8、做好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接种。
9、开设宣教室,开展优生咨询和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1、负责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负责《孕保册》的核实、统计,定期总结辖区孕产妇系统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2、尽早发现孕妇,建立《孕保册》,督促其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以及高危孕妇的管理、重度高危孕妇转诊、报告、追踪;负责产后访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