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新政策

合集下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豫政〔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2019〕2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日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

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其税率降低了10个点。

未经过认定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不少的资金,从而让企业进行后续发展。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多可得100万。

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额度以当地的具体补贴额度为准。

4、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策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5、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并纳入企业成本费。

其他与高温天气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例如,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

发放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这意味着,每年6—10月,即使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一、变动行业
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举例说明:甲制造业企业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加计扣除额时,之前:加计扣除金额=100*(1+75%)=175万元;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100*(1+100%)=200万元。

比之前可以多扣除25万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

二、扣缴方式变化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即可扣除。

举例说明:甲制造业企业2021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生50万元。

之前:加计扣除金额=50*(1+75%)=87.5万元,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之后:加计扣除金额=50*(1+100%)=100万元,2021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最新技术研发中心福利待遇政策-(试行版)资料

最新技术研发中心福利待遇政策-(试行版)资料

最新技术研发中心福利待遇政策-(试行版)资料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最新技术研发中心员工的福利待遇政策,以提高员工福利满意度,促进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

2. 假期和休假- 全职员工每年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入职时间和工作年限确定。

- 员工有权根据个人需要申请带薪或无薪休假,需提前提出申请并获得部门经理批准。

3. 健康保险- 全职员工享有完善的健康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 员工可以选择附加的健康保险计划,以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4. 加班和调休- 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加班补贴和调休机制。

- 加班补贴和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由部门经理根据员工工作情况进行决定。

5. 奖金和激励- 公司将根据员工绩效和贡献情况,提供年度奖金和绩效激励计划。

- 奖金和激励计划的具体细则将由管理层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贡献制定。

6. 培训和发展- 公司致力于提供员工持续研究和发展的机会,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岗位轮岗机会。

- 员工可以根据个人发展需求提出培训申请,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评估和安排。

7. 其他福利-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福利,如节假日礼品、员工旅游等,以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归属感。

8. 责任与约定- 本福利待遇政策仅适用于最新技术研发中心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滥用福利资源。

- 公司保留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将通过合适的渠道及时通知员工。

以上为最新技术研发中心福利待遇政策的试行版资料,未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有疑问,请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自动化行业相关政策 推动自动化产品研发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工业自动化行业相关政策 推动自动化产品研发

标题
工业自动化行业迎来新机遇
政策推动工业自动化行业的发展
智能制造:国家政策引领转型升级20252016
部分省市出台政策推动工业自动化行业201820182018
工业自动化行业迎来政策机遇,发展空间广阔
工业自动化行业的市场前景和投资机会
1.政策大力支持、制造业升级,工业自动化行业有望保持快速增长
2.政府投入、市场增长、高附加值,工业自动化行业投资潜力巨大
2.技术创新与人才驱动推动自动化产品研发发展然而,对于自动化产品研发来说,挑战和机遇并存。一方面,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可以满足市场的不断变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研发团队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可以提高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此外,政府也在不断推出相关政策,支持自动化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Development Trends and Challenges in the Industrial Automation Industry
1.工业自动化行业崛起,新型产品和解决方案推动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但挑战也不容忽视
2.工业自动化研发风险高,资金需求大
3.工业自动化行业受政策和法规制约
4.人才短缺制约工业自动化行业的发展
2. **部分省市的应用**:在部分省市,自动化产品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广东省,许多制造业企业已经实现了自动化生产线,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在江苏省,自动化设备的应用也十分普遍,如汽车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领域。此外,浙江省也在大力推广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产品,以提高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
3. **未来展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持续推动,我国工业自动化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一方面,新的自动化产品和技术将不断涌现,为制造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政策的支持将进一步促进自动化行业的发展,推动制造业向更高水平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转型。总的来说,我国工业自动化行业的前景十分广阔,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内,以研发、创新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我国实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即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定比例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二是对通过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研发费用是企业的核心成本之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

以前每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后再计算纳税所得额。

这个比例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科技中小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5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加计扣除175%。

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实际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按照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少计算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企业需要支付的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通过降低企业的税负,可以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付额度,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

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除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外,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研发取得知识产权、获得的技术秘密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发明专利,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通过研发取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实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很好的利好政策。

通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研发投入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文件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政策文件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政策文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国政策文件的引领和推动1. 介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是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领域之一。

政策文件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政策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研发机构建设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2. 背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发展,研发创新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关键。

为了实现科技强国的目标,中国政府积极推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以提升国家科技实力和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

政策文件的制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支持,为研发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3. 主要内容:政策文件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目标。

政府要加大对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增加研究经费投入和科研人员的培养。

政策文件鼓励研发机构加强开放合作,与高校、企业等各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

政策文件还提出了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研发人员评价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4. 意义与价值:政策文件的制定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政策文件为研发机构提供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支持,提高了机构的发展自信心。

政策文件鼓励研发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促进了知识和资源的共享,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政策文件还推动了科技创新体系的完善和研发人员的评价机制的建立,提高了整个研发领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是推动科技创新和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政策文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为研发机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方向和支持。

个人认为政策文件的制定应坚持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原则,逐渐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和经济环境。

政策文件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和研发机构的共同努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促进政策的落地和切实的成效。

总结:政策文件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通过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支持,政策文件提升了研发机构的发展自信心,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1年10月14日更新)

一、现行有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沿革1. 财企〔2007〕194号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及指南——无形资产,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口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是有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财税〔2015〕119号 ,放宽了研发活动范围,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一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文件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财税〔2018〕99号 废止)。

5.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明确了财税〔2015〕119号文的政策执行口径,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优惠的门槛。

文件有效期自2 016年1月1日至今(部分条款被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财税〔2018〕64号 和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废止)。

6. 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完善和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在体例上适度体现系统性与完整性。

文件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7. 财税〔2017〕34号 、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财税〔2018〕76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体系。

8. 财税〔2018〕64号 ,规定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 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分类第三章备案条件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分类支持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管理,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推动功能发挥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政策实施效能,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国家高层次人才等与各市(地)政府、国家级高新区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

国家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

第三条按照“产业导向、分类管理、聚焦绩效”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特点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差异化管理服务,有针对性地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功能分类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成果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新型研发机构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聚焦助力黑龙江省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相关工作。

(一)成果转化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主要开展科技成果熟化和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二)产业创新型:以支撑产业发展为目标,围绕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需求,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

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及指南解读 ppt课件

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及指南解读  ppt课件

5
ppt课件
更鲜明的时代特点 更加聚焦产业发展 更加贴近世界前沿 更加突出开放创新 更加重视国际合作
多元化的组建模式 院校与政府共建型 院校与企业共建型 企业自建型
6
ppt课件
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企业化的管理机制 市场化的激励机制 一体化的创新机制
专题内容
核补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进口科研仪器相关税收
对未享受科研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减免 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补贴。
对于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择优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原则上 每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本补贴。其中,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创办不超 过5年(以注册时间为准)的省新型研发机构。
7.主攻方向。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 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主导或参与国家、省、市技术攻关专项, 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8.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3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 方面业绩突出。
18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ppt课件
ppt课件
粤府〔2015〕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意见
•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
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
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
1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 专项资金申报情况
ppt课件
省科技厅产学研结合处
2
ppt课件
新型研发机构界定和主要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解读 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解读 新型研发机构下一步工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速折旧优惠条款(已经取消)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 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 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 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适当”可按苏国税发[1999]36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即可在国家规定同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50%。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 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新法加速折旧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 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 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 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配套文件: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号)

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简析

2023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域简析

目录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更历程 (2)二、政策主要口径 (3)(一)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 (3)(二)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3)(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3)(四)会计核算制度 (4)(五)委托研发 (4)(六)扣除比例 (4)三、高新技术企业 (4)四、高新技术企业领域与研发费加计扣除限制行业归集口径比对 (5)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更历程二、政策主要口径2023年适用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即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

最新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我国自2018年起实施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纳税人进行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提高企业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仍然偏低。

为了提高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我国不断完善研发相关政策。

2018年,我国税务部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该政策,纳税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三、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通过对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研发加计扣除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建议,为企业合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提供参考。

四、相关政策及法规分析1.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纳税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增加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适用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包括具备承担研发活动能力的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 研发费用的计算方法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将纳税人发生的增加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总额的55%加计扣除,即扣除增加研发费用的1.5倍。

增加研发费用是指纳税人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研发费用中,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增加额。

3. 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公告》,研发费用是指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专家咨询费、试验验证费、知识产权费用等。

但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立核算单位,还可以加计扣除购置专用设备的费用。

4. 研发费用的凭证和备查资料纳税人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保留完整的发票凭证、合同文件、经办人的资格证明、研发项目的研发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2023年汽车电子行业政策:国家政策推进汽车电子企业开发新产品

2023年汽车电子行业政策:国家政策推进汽车电子企业开发新产品

2023年汽车电子行业政策:国家政策推进汽车电子企业开发新产品网讯,政策推动汽车电子企业开发新产品,汽车电子市场研发受到大量投入。

越来越多的人开头关注汽车的智能化进展,智能化是汽车电子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将来汽车进展的趋势。

以下对2023年汽车电子行业政策分析。

汽车电子市场保持高速上涨,2023年全球汽车电子市场将达到数千亿美元。

与此同时,汽车电子在智能交通、智能网联、智能驾驶等领域也将得到广泛应用。

汽车电子行业的增长潜力还将得到进一步释放,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战略和国产化替代趋势的双重推动下,2022-2027年中国汽车电子行业供需分析及进展前景讨论报告指出,2026年估计我国汽车电子市场规模达到1486亿美元以上。

汽车电子行业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汽车电子产业的规定和措施。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进展,汽车电子行业政策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现从产业、税收、创新三大政策来分析2023年汽车电子行业政策。

一、汽车电子产业政策1、汽车电子产业政策定位各国政府在汽车电子产业方面的政策定位主要是以支持和促进汽车电子产业的进展为主要目标。

政府在促进汽车电子产业进展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财政资金扶持、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对汽车电子产业的规划和指导、建立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等。

2、汽车电子产业政策内容政策内容上,各国政府主要实行的措施包括:加大与汽车电子企业的合作力度,推动产学研合作,通过政策鼓舞各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加强汽车电子相关技术的讨论,加速国内汽车电子产业的进展。

此外,政府还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同时,在技术标准制定和产业规划上,政府也加大了投入和支持力度,关心企业降低研发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

3、汽车电子产业政策效果政策效果方面,经过各国政府的持续努力和有力支持,汽车电子产业已成为全球汽车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长足的进展。

(“1+2”人才新政策)钦州市人才研发飞地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1+2”人才新政策)钦州市人才研发飞地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1+2”人才新政策)钦州市人才研发飞地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到市外建立人才研发飞地,依托当地优秀人才资源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自治区和我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才研发飞地(以下简称“飞地”),是指总部设在我市的企业到市外人才集聚地区建立的研发中心。

其主要任务是组建人才团队对总部企业的关键技术进行研发攻关和产品试验。

其所研发的成果须回到总部企业进行转化。

第三条建立飞地成果转化奖补机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飞地所属总部企业可申报奖补资金。

(一)总部企业位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以及各县(区)重点产业园区,合法正常运营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属于石油化工、装备制造、港航物流、电子信息、大数据、生物医药、海洋经济、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的优先支持。

(二)飞地设立1周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常驻研发人员10名以上),有与总部企业关键技术直接关联的研发项目和产出成果。

第四条根据飞地研发成果转化情况,给予其总部企业相应的奖补资金,每项转化成果奖补标准如下:(一)上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补,奖补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上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补,奖补金额最高50万元。

(三)上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补,奖补金额最高25万元。

第五条飞地奖补资金每年组织集中申报一次。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飞地所属总部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者按: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具体细化、落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政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期华税律师将通过对比财税〔2015〕119号与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全面剖析新政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变化,同时结合华税的实操经验,对后续企业实操给出专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层面确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号的出台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在此背景下,财税〔2015〕119号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政策基本取向是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

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变化一:适用企业规定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变化前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变化后第五条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税〔2015〕119号华税解读:新政增加了“实行查账征收”的规定,更大的意义在于修补完善原有政策,事实上,“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原有规定下,也难以符合“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也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在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变化二:适用行业规定依据变化前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国税发〔200 8〕116号变化后第四条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财税〔2015〕119号华税解读:新政对可以加计扣除的行业管理思路从“正列举”转化为“负面清单”,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1.电子信息技术;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规定依据变化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国税发〔200 8〕116号变化后第一条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财税〔2015〕119号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华税解读:对比新老政策,整体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点包括:(一)在“科学与技术”界定时去掉了“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表述,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表述累赘,通常“科学与技术”就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之前是更多为了强调;二是避免“一刀切”,尤其随着产业融合的加速,各种产业类型层出不穷,尤其以文化产业为代表的一些新兴产业,很难去界定是“科学技术”还是“人文社科”,去掉这一表述,避免了实际管理中政府部门的“一刀切”,事实上扩大了行业范围。

(二)对“研发活动内涵、外延”的界定,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由此带来两个效果:一是大大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二是对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体现了国家对于创意设计(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的大力支持。

变化四:研发费用范围规定依据变化前第四条(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税〔2013〕70号变化后第一条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财税〔2015〕119号(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华税解读:对比新旧政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变化,解读如下:(一)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8+5”调整为7类,明确分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费用相关费用。

(二)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具体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方面,新政增加在原有两个文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五个方面:(1)外聘人员劳务费;(2)专家咨询费;(3)试制产品检验费;(4)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5)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中,“外聘人员劳务费”归入“人员人工费用”,“试制产品检验费”归入“直接投入费用”,其他三项均归入“其他相关费用”。

变化五:由“专账”到“辅助账”规定依据变化前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