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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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XXXXX。

当事人:
甲方,客运公司名称。

乙方,乘客姓名/单位名称。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客运合同,约定乙方乘坐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费,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提供合格的客运服务,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产生了纠纷。

纠纷焦点:
1. 车费支付,双方对车费支付方式、金额等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车费。

2. 服务质量,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等问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纠纷焦点,根据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建议双方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车费支付,双方应当重新审视合同中关于车费支付的约定,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具体细则,以避免因为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2. 服务质量,乙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安全隐患、服务不符合标准等。

甲方则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目标是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解决方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双方能够理性沟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双赢的结果。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3篇)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3篇)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经审查,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租车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愿表达,除“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的条款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外,其余内容合法有效。

旅游公司于____月____日提出延迟支付余款,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汽运公司在执行合同中未能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且导致游客受伤,构成了违约。

旅游公司未在____月____日按约定支付余款,同样构成违约,无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所支付的定金应抵作租车费用。

汽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旅游公司带来了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包括三门峡旅行社拒付的团费____元及导游的医疗费____元,总计____元,旅游公司的这一损失索赔得到支持。

旅游公司提出的因未按要求前往景点而额外支出的____元费用,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实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而非单纯的汽车租用合同纠纷。

合同成立后,双方均需遵守约定。

汽运公司未能按期抵达并导致游客受伤,需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公司延迟支付余款,亦构成违约。

法院准确划分了双方责任,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败诉在交通管理部门未明确划分事故双方责任比例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已先行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其第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今日上午____时____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在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拒的案件正式宣判。

朝阳法院最终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需赔偿车主周某____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所投保车辆所涉交通事故确属保险事故范畴,且该事故在其所投保的第三者险承保范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_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应诉代表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并强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doc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doc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1: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

约定在20xx 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

后被告直至20xx年6月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

在收货方XXXX公司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

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

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

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

0075元,共13087。

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

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 引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指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订立的,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合同。

然而,由于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主题,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2. 运输企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有着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合理的服务价格;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合适的旅途中的饮食、休息等服务;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3. 旅客的义务旅客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也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

旅客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车票的约定时间和地点乘车;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携带违禁物品;尊重和遵守运输企业的管理规定;其他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客必须遵守上述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常见纠纷及解决办法在公路旅客运输中,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几种情况:4.1 运输延误运输延误是指运输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运输,导致旅客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

当发生运输延误时,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与运输企业协商解决,要求运输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如提供其他交通工具或提供补偿);请求运输企业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在合理范围内要求退票或改签。

4.2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财产发生损失或被盗窃等情况。

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在运输工具上及时报告财产损失或盗窃,以便运输企业进行相关处理;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受损物品具有重要价值,可以报警并寻求法律救助。

4.3 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指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包括意外事故、体力疲劳等。

旅客可以采取解决办法: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运输企业报告,并要求接受医疗救治;如伤势较重,及时报警,并尽快寻求法律救助;向运输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2018-2019】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word版本 (6页)

【2018-2019】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word版本 (6页)

【2018-2019】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重庆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丁方礼,男,生于1939年6月29日,汉族,农民,住云阳县票草乡大田村1-4号,身份证号码51122419390629273。

原告陈代富,男,生于1979年10月1日,汉族,农民,住云阳县普安乡老君村1组14号,身份证号码511224************。

原告丁阳,女,生于201X年6月2日,汉族,住址同原告丁方礼。

法定代理人李正兰,女,生于1979年9月16日,土家族,农民,住云阳县清水乡大堰村8-10号,身份证号码512225************。

委托代理人陈晓,重庆市云阳县心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路28号12-6,注册号5009022102315。

法定代表人魏志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华,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贾国安,男,生于1972年10月27日,汉族,无业,住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花泡厂宿舍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225************。

委托代理人管华东,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松,男,生于1977年4月25日,汉族,驾驶员,住云阳县双江镇道湾村11组25号,身份证号码511224************。

原告丁方礼、陈代富、丁阳与被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金公司)、贾国安、李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发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海龙、李忠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X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丁方礼、陈代富、丁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正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华,被告贾国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管华东,被告李松到庭参加诉讼。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做小本生意的,从一个城市进了一批挺时髦的小饰品,打算拿到自己店里卖。

他找了一家公路运输公司,想着把这批货从供应商那儿运到自己的店里。

运输公司的业务员来的时候,那可是拍着胸脯保证,说啥事儿都没有,肯定按时、安全地把货物送到。

小李就和他们签了合同,付了运输费,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能让他大赚一笔的小饰品到货。

结果呢,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小李左等右等,运输的车连个影子都没有。

他就着急了,赶紧给运输公司打电话。

运输公司那边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说什么路上有点小状况,再等等。

又过了好几个小时,车终于来了。

可是,当小李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

原本应该满满当当的小饰品,少了好几箱。

小李当时就火了,质问司机怎么回事。

司机也一脸无辜,说他从装货点出发的时候就没仔细清点,不知道少了。

小李就去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却开始扯皮,说什么可能是供应商那边就没装够货,反正就是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

小李那个气啊,他和供应商合作很久了,从来没出过这种岔子。

小李没办法,就拿出了和运输公司签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运输公司要对货物的数量和安全负责。

但是运输公司还是不认账,说合同里有些条款模棱两可,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这下可把小李急坏了,这批货要是找不回来,他不仅要赔本,还可能失信于那些等着要货的客户。

于是,小李决定不再跟运输公司废话,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里,双方各执一词。

运输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还试图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小李则拿出了自己和供应商的货物清单、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在交给运输公司的时候是齐全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还调查了运输路线上有没有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

最后发现,原来是运输公司在中途的一个休息站停车的时候,车门没关好,被几个小混混偷走了几箱货物。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要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小李的损失。

运输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想耍赖,结果不仅要赔偿,还因为这件事名声臭了,好多客户知道后都不敢找他们运货了。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相关个人案例,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和参考!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一: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 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

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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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 月17 日、11 月18 日、12 月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 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 元。

运输期限为5 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 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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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0元。

2003年1月20日7时许,王某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所有的336路公共汽车上班,当该车由北向南行至门头沟区三家店粮库前时,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由于陈某未让行,公交车司机在制动过程中致使车内乘客王某摔伤。

王某受伤当日被送至门头沟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血胸,于同年3月21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218.90元。

事故发生后,公交车司机和陈某为王某支付了住院医疗费。

2003年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王某支付鉴定费1303元。

为此,王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9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持票乘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四公司作为承运人有将王某安全送达约定地点的义务,由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客王某受伤,公交四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王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给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范本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2)范本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

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江桥出租汽车赔偿32万余元。

2003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

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

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述情况。

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

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

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

王先生在法庭上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

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

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

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与运输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及其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乘客小王在下班后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运大巴回家。

但在途中,由于大雨天气,公路发生严重交通拥堵,导致车辆行驶缓慢。

晚上10点,小王的车辆仍未到达目的地。

小王感到非常着急,他认为运输公司没有按时运送他到目的地,造成了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小王向运输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

分析: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承担按时、安全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责任。

当客运大巴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由于合同的违约,乘客可以主张运输公司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本案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

首先,大雨天气导致的交通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这可能会对运输公司按时到达目的地造成一定的影响。

运输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提前告知乘客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因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损失。

若运输公司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力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对交通拥堵,可以推翻小王的赔偿要求。

其次,乘客在旅行过程中可能会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失。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应当确保旅客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例中,小王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他遭受了人身和财产损失。

因此,运输公司可以质疑小王的主张,并要求他提供相关证据。

解决方法:针对该纠纷案例,有以下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例如,运输公司可以提供一定的补偿措施,如退还部分车费或提供优惠券等。

2.仲裁解决: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法。

运输公司和小王可以通过委托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裁决此案。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决达成,双方必须按照仲裁结果履行。

3.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纠纷,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交通运输纠纷案例篇1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

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

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范文(二篇)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范文(二篇)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范文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划分出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先期赔付,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其第三者险?今天上午_____时_____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

朝阳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赔偿车主周某____万元。

法院认定,周某所投保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在其投保的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__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宣判后,保险公司的应诉代表当即表示要上诉,并称人保不应成为法规冲突中的牺牲品。

今年____月____日,王某驾驶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附近将骑车人廖某撞碾而亡。

朝阳交通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称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故车祸原因无法查清。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

在交通民警的主持下,车主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对方____万元。

但此后刘某找到中国人保北京分公司要求理赔____万元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事故责任”为由拒绝。

在此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北京市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该办法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施行。

2024年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范文(二)案例名称:A公司与B运输公司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摘要:本案例是关于A公司与B运输公司之间发生的一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急需将货物运输到全国各地的分销中心。

为了满足运输需求,A公司与B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交通运输合同,约定了货物运输的时间、地点、费用等细节。

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常见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__________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货物基本信息1.1货物名称:__________1.2货物数量:_______吨/件1.3货物包装:__________1.4货物价值: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1.5运输路线:_______至_______1.6预计发运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二条运输方式及期限2.1乙方采用_______(公路、铁路、水路、航空)方式运输货物。

2.2乙方保证在预计发运日期之日起_______日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

2.3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到达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运输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元。

3.2甲方支付乙方运输费用的方式为:_______(预付、到付、回付)。

3.3乙方开具正规运输发票,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

第四条货物损失、损坏及风险承担4.1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安全。

4.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损坏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3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4甲方提供错误地址导致货物损失、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方式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运输费用的_______%。

5.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为应付款项的_______%。

5.3甲乙双方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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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被告保险公司篇一: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奉法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裁判书原告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余正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某,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某某诉称,201X年8月1日,原告在奉节县汽车68队车站乘坐被告公司经营的渝FQ1368号客运车,从奉节县城回竹园镇。

下午约3时,被告公司驾驶员李忠学驾驶该车行驶至龙池乡,由于路面不平,驾驶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行驶车辆突然发生剧烈颠簸,造成原告T12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原告治愈出院后,多次找被告索赔,被告均以原告应自己找车辆投保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为由而拒绝赔付。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32153.02元。

被告奉节县某运输公司辩称,原告说驾驶员未尽注意义务,没有事实依据,车内电视在播放安全宣传片,驾驶员已尽安全注意义务。

原告未购买车票,并擅自睡到最后一排,原告有重大过错。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案情20XX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

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

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

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

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

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

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

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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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文档Contract Template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一: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

……(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

”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

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

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

原告在诉讼中把陈X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张X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X凤的伤是被被告陈X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X男给付原告乔X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X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

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被告陈X男、张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X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0xx-11-08法律快车|作者:未知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 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

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6月9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发往许昌由李XX驾驶的豫KB5769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岳XX驾驶的豫K60379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20xx]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在站内购票,乘坐被告的客车,被告应保证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依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8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万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大赔偿限额应为15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无责任。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例、陪护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陪护情况。

4、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9级伤残。

5、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表1份、办学证明,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

6、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

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适格。

8、行车证、运输证、保险卡、企业登记情况、企业注销情况。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融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该车为分期付款。

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据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属单方鉴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合同书存在虚假。

工资卡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交通票据有虚假。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7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推翻此证据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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