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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XX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X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我省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健康XX的总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一)工作目标总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XX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患者能从医师或药师的医疗和药事服务中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能从医院公示载体和费用清单中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能从卫健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公示载体中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3.药品使用总量和结构合理——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0%、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30%、二级乙等医院≥35%;——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3%、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28%、二级乙等医院≤30%。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药品采购一直是医院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阳光采购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采购方式,已经成为医院药品采购的重要方式之一。

阳光采购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因此,制定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对于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医院药品阳光采购的流程,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

三、实施步骤1. 制定阳光采购计划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药品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公开招标医院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商参与竞标,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3. 评标与定标对参与竞标的药品供应商进行评标,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定标,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与定标的药品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采购的合法合规。

5. 履约监督对药品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四、责任分工1. 采购部门负责制定采购计划,组织公开招标和评标定标工作。

2.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监督。

3. 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药品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机制1. 建立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建立阳光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3. 定期公布药品阳光采购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总结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医院药品采购工作,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医院药品采购的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本方案,确保阳光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广东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广东省阳光采购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模板

广东省阳光采购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模板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一、生产企业报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医用耗材全国总代理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

取得国药准字号的检验试剂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 GMP 认证证书》,参加广东省医用耗材交易。

归属消毒产品管理的消毒剂及消毒器械生产企业须依法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二)企业或其生产的品种未被列入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非诚信交易名单。

(三)凡符合规定的品种均可随时报名。

进口品种由执行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机构授权的总代理企业参与报名。

新取得生产批件的医用耗材可随时报名。

(四)生产企业提交的报名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1.企业资料:属于国产产品的,须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进口产品的,须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营业执照》、《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药品管理的检验试剂产品,企业须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 GMP 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消毒剂管理的,企业须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承诺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品资料:(1)《报名品种目录总表》;(2)归属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提交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产品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如有)、注册证变更批件(如有);注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外文说明书上的性能与组成等技术参数应翻译成中文);应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或其它可以证明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全性能检测报告材料;外购件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外购件的注册证及制造认可表)。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疑难解答第一章总则1.1、产品报名、报价是否可由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进行?答:本方案要求所有品种的报名、报价都由生产商独立完成,鼓励生产商自己报名报价。

如果产品报名、报价由生产商委托的经销商进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生产商自己承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1.2、国外生产厂家不通过全国总代理商进行报名报价,由厂家直接参与,可以吗?答:不可以,进口品种必须通过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报名报价。

1.3、对于进口品种,厂家能否通过厂家在中国的办事处进行报名,而不经过全国总代理商?答:按《实施方案》的规定,不能。

1.4、如果进口品种全国总代理商有两家时如何确定?国外厂家在国内不同片区有不同代理商,请问总代理应该如何确定?答:进口品种全国总代理商一般只有一家,有两家时可按代理区域或代理品种界定具体品种的报名和报价资格。

1.5、如某品种在国外生产而在国内分包装,并且拿到了国家药监部门的生产批文(即有了“国药准字”号),请问这个品种属于进口品种还是国产品种?由国内厂家报名报价还是可以再委托全国总代理商报名报价?答:此类品种属于国产品种,由国内分包装厂家直接报名报价。

1.6、若国外厂家的全国总代理为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能否再授权大陆的公司作为总代理商?答:大陆地区以外厂家需指定内地的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作为总代理商,该代理商视同为生产商。

1.7、如某生产批件是A厂家的,但委托B厂生产,请问这种情况应由哪一个厂家报名?答:由A厂报名,但需提供B厂的资质证明材料。

1.8、所有品种都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阳光采购项目吗?答:2008年药品阳光采购中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际采购的品规组成2009年报名品种目录,目录外的品种可以申请参加,但须经专家审核通过后列入报名品种目录才算报名成功。

2008年入围仍未按规定缴交挂网服务费的品种、2008年完全未指定经销关系的品种及截止到报名前(2009年5月31日)网上订单否定率90%及以上的品种,拒绝报名。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粤卫[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精编(医疗药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精编(医疗药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药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稿2011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稿)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前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9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结合广东实际,参考兄弟省市近年集中采购结果,且通过综合评价、议价等程序,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分组规则 (5)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第四章报价、综合评价及议价规则 (14)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3)第六章监督管理 (27)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经过综合评价和议价等程序后,产生挂网品种,全省医疗机构和各药品生产运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的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挂网品种采购活动,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二)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全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综合评价议价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网址:http://.gdmpc.(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指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工作机构,本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仅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五)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六)生产商: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运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8、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第四稿)

8、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第四稿)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第四稿)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言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药品购销中流通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成本,预防药品购销过程中不正之风,防止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报名 (4)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评价指标 (5)第四章配送要求 (8)第五章基层医疗机构选择经营企业原则 (9)第六章药品经营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9)附件:1、广东省基本药物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 (10)2、配送情况申报表 (14)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09版)》(名称暂定)组成。

(二)采购人:全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试点地区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

(三)药品生产企业:指具备基本药物的生产条件,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四)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五)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指在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适用范围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方案。

三、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四、实现的目标(一)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三)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五、公告方式通过广东省国家基本药物网()或有关媒体发布。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
药 品 购 销 合 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

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粤卫〔2007〕12号)和《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遴选机构设置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药品遴选工作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牵头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 由医疗机构药学、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150人以上,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60人以上,一级医院专家库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每个医疗机构需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医学、药学等相关人员组成,三级综合医院30人以上,其它医院原则上10人以上,当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成员与药品遴选专家库人员原则上不交叉重复。

第三章药品遴选规则第六条药品遴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遴选药品必须从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挂网采购品种目录中选择,包括不竞价议价目录品种、竞价议价入围品种、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根据各类品种的质量参考信息(如生产企业、质量层次、采购价、疗效、不良反应及药物经济学等因素)综合评价后进行选择。

在质量保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品种。

第八条药品遴选专家组应在医疗机构组建的药品遴选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临时产生,按药品类别分为不同的专业组分别遴选。

三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5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75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1人(参与药品遴选的专家总人数必须在60人以上,每组的专家原则上不能重复),一级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医院每组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5人。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

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一日前言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7年和2008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通过使流程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制定了《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新方案将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药品交易过程和票据流向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 (5)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14)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3)第六章监督管理 (27)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流程 (33)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 (34)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竞价议价谈判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广东省医疗机构从2007年起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从2007年起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

广东省医疗机构从2007年起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2001年开始全国推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品的虚高价格,但是随着该项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有招标模式暴露了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关注。

为了解决其存在的弊端,各级政府不断更换招标主体和标书内容,以建立和谐社会,缓解各方利益分配。

从以单个医院为主体的招标,几家医院为主体的联合招标,地市州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的集中采购招标到四川的挂网模式、广东的全省集中的网上采购模式,从品种招标到剂型招标,各种形式变换不少。

随着招标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市场各方的努力,招标正走向统一、规范、简捷和高效,药品市场正向透明、公平的方向发展。

回顾以往的药品招标,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取消规格,按剂型招标;二是低价位普药采取挂网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三是对议价品种采取政府限价策略;四是网上竞价投标。

2005年4月四川省率先实行网上竞价投标,这一方式很快得到政府的认可。

2005年12月,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在四川召开部分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座谈会,将该模式向全国推广。

广东已成为第二个推行挂网采购模式的省份,由于广东的大省地位,其影响力巨大,故广东省的实施进展情况,引起了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

在广东,这一模式又被政府文件定义为“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以下简称广东采购方案)。

广东省挂网采购准备工作从2006年年初开始,具体做法与四川基本一致,先成立一个政府经办机构,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网络系统,生产商参与网上限价竞价,产生入围药品,供广东省医疗机构进行采购,再由经销商配送。

广东省的挂网采购方案是在借鉴其他省市药品采购模式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又顾及广东省以往的招标要求及各方实际情况,是比四川更进一步的挂网制度。

1品种目录广东省的挂网目录分为限价竞价目录和不限价不竞价目录。

不限价不竞价目录是指急救药品、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包括政府定价中国家指定不用招投标的药品,此类药品由医学、药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论证后确定。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1. 引言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是一项旨在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使用安全的项目。

该项目旨在通过规范化医院的用药流程和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本文将介绍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计划、实施步骤等。

2. 项目目标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的目标是改善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促进医疗服务的阳光化和透明化。

具体目标包括:•规范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包括药品采购、入库、配药、发药等环节;•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的品牌、成分、用途、剂量、不良反应等内容;•加强医务人员对药品安全和合理用药的意识和培训,提高医生开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供患者药品使用指导和用药管理服务,增强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安全性。

3. 实施计划基于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的目标,我们拟定了以下实施计划:3.1 确定项目组成员和角色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项目组成员的角色包括项目经理、业务专员、技术专员等。

他们将负责项目目标的制定、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项目进度的监控等。

3.2 项目需求调研与分析项目组将对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当前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讨论,收集各方面的需求。

3.3 制定实施方案基于项目需求调研和分析的结果,项目组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将包括用药流程的规范、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培训计划等内容。

3.4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部署基于实施方案,项目组将开发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将包括药品信息的录入、存储和查询功能,以及患者用药管理和药品配送等功能。

开发完成后,系统将在医院内部进行测试和部署。

3.5 培训与推广为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落地,项目组将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推广阳光用药工程的相关内容和服务。

3.6 监控与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将定期监控项目的进展和效果,并评估项目的成果。

阳光用药管理制度【最新范本模板】

阳光用药管理制度【最新范本模板】

阳光用药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内容(一)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

(二)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医疗机构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我院阳光用药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内阳光用药的监督管理,制定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制度。

纠风办配合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推进和完善阳光用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医院成立阳光用药专家组或委托相应机构承担阳光用药工作的指导、评价、监督工作。

(三)院长对本单位阳光用药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阳光用药为我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

(四)我院设“阳光用药监控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医务、药学、信息、纪检监察、院感等部门的人员和临床专家组成,开展日常工作。

药学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五)阳光用药监控小组的职责:结合我院实际制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每月将本单位上月阳光用药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单位阳光用药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进行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三、管理要求(一)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用药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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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初稿)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六日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促进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2005年12月召开的成都会议精神,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行挂网限价、竞价办法,各市不再单独组织药品招标采购工作,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规范化和医药企业有序竞争,促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有关专家,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精神,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在2007年和2008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通过使流程进一步科学化和合理化,制定了《2009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新方案将通过竞价议价谈判使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降至合理价位;通过药品交易过程和票据流向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监督,促进合理用药,使之成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阳光工程。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 (5)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 (10)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 (14)第五章采购和配送 (22)第六章监督管理 (26)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 (32)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 (33)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指为广东省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网上竞价议价谈判系统、药品网上采购系统、政府监管系统等。

网址:(二)药品阳光采购:指生产商参与网上竞价议价谈判后,产生入围药品及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品种,供广东省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销商进行配送的活动。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五)经销商——药品经营企业:指具备文件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商委托向采购人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经营企业。

(六)代理商——指生产商指定为本企业在广东省代理销售某一药品的经销商。

(七)医药采购服务机构:指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为各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八)报名品种目录:2009年报名品种目录由广东省医疗机构2008年药品阳光采购的品规组成,目录不细化至厂家。

除此以外的药品由企业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报名品种目录。

(九)挂网采购品种目录:指通过统一竞价、议价谈判及不竞价议价品种直接报价后,最终形成可供采购人选择的药品品种目录。

包括不竞价议价入围采购目录、竞价议价谈判入围采购目录和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十)市场调节价专利药品: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仅包括新化合物、化学药物组合物、天然物提取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

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药品,不视为本方案所指专利药品。

化合物专利是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化学药物组合物专利是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学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是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是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十一)单独定价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价格部门公布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品类单独定价药品。

(十二)原研制药品: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物价文件中标示为原研制的药品。

(十三)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四)差比价:指同种药品因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十五)出厂价:指生产商与经营企业的实际结算价格。

(十六)政府定价药品:指国家发改委或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在报名截止时已制定并公布有效价格的药品品规。

(十七)同竞价组品种:指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划分为同一类、同质量层次的品种。

二、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实现的目标(一)推进药品购销监管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对药品购销全程实行有效监督,降低药品流通成本。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价议价和价格谈判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采购价格。

(三)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四、公告方式药品阳光采购公告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或有关媒体发布。

五、报价、竞价、议价谈判方式(一)报价所有品种报价均要求符合报价规则。

(二)竞价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品种同一竞价组内有2个或以上厂家的,根据厂家数目不同,确定不同竞价入围比例。

报价结束后,将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按比例选择价格低的品种入围。

(三)议价谈判纳入价格谈判的品种,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谈判,公开整个谈判过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特邀监督员、社会群众代表现场参与监督。

六、采购方式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实行。

七、实施方案的响应生产经营企业应认真阅读实施方案中所有的事项、条款和规则。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提交资料,或者对实施方案做出实质性响应。

八、GMP和GSP的政策要求(一)已取得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范围),其生产的药品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MP证书的,其生产的相关药品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已取得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参与报名。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或撤销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九、药品质量责任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药品质量。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MP、GSP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适用范围参与药品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十一、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在采购周期内,急救药品、罕见病种药品、报名截止后取得生产批件的管制药品(精神类药品仅指I类)可临时申请挂网采购,报名截止后属国家一类新药品种取得生产批件后采用不定期专家谈判决定是否纳入挂网采购。

一年后进行调整,所有品种重新报名、报价后,组织专家对报价不高于2009年入围价(含重点监控品种)的品种进行评定,以投票方式确定是否接受生产商报价,接受票数过半的品种经公示后直接入围,未过半数和其它品种按规则进入竞价或议价流程。

专家评定时将提供产品质量层次及历史入围价等相关信息。

报价代表品与2009年不同时,如属包装规格不同的,提供参考的入围价信息以2009年代表品入围价格按包装差比换算。

十二、实施范围全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含门诊部、所)、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其他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网上交易;其它没有网上交易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行药品阳光采购结果;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执行药品阳光采购结果。

十三、电子认证与信息安全网上操作将采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提供的认证服务,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网上操作的安全、可靠和不可抵赖。

药品关键信息的传输和存储做加密处理。

十四、解释权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药品竞价分类规则一、目录分类报名品种目录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以及其它信息。

发布的药品名称,均以通用名为准。

包括竞价议价谈判目录和不竞价议价目录(按入围规则划分)。

不竞价议价目录是指急救药品(含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如血液制品中没有政府定价的品种则纳入面对面谈判)、廉价普通药品、罕见病种用药、管制药品或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等。

政府定价品种中政府定价与实际采购价差价小、价格低廉的品种经专家评审后逐步纳入不竞价议价目录。

原料药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号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以上目录,由医院自主采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全部纳入目录范围。

二、竞价分类规则(一)按剂型不同分类1、普通片,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衣片、双层片、浸膏片。

2、肠溶片,含肠溶薄膜衣片、肠溶丸。

3、分散片4、口腔内用片剂,含口腔崩解片、含片、口腔粘附片、舌下片、润喉片、口颊片。

5、咀嚼片6、口服泡腾片7、阴道片,含阴道泡腾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

8、缓释片,含肠溶缓释片。

9、控释片10、胶囊剂11、肠溶胶囊,含肠溶软胶囊。

12、肠溶微丸胶囊13、缓释胶囊14、控释胶囊,含双释胶囊15、软胶囊16、颗粒剂,含干糖浆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

泡腾颗粒剂、肠溶颗粒剂、控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干混悬剂分别为不同竞价分类。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的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未能提供有效文件证明不含蔗糖的品种为同一竞价分类。

17、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竞价分类。

18、混悬液、口服乳剂、胶体溶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竞价分类。

19、口服溶液剂,含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内服酊剂、内服酒剂、露剂、酏剂、滴剂、浸膏、流浸膏、胶浆剂(口服)。

含糖和不含糖(仅指蔗糖)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区分不同竞价分类。

20、外用溶液剂,含搽剂、涂剂、涂膜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胶浆剂(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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