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雇保护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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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 学号 1151201213999

入学时间 2011年1月 专业 法 学

指导教师

试点单位 大 足 工 作 站

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3年1月15

材料目录

1.指导任务书.....................................................................(1 )2.指导记录表.....................................................................(2 )3.写作提纲........................................................................(3-4)4.论文提要........................................................................(5 )5.论文正文........................................................................(6-12 )6.参考文献 (13)

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4 )8.答辩记录表……………………………………………………………(15 )9.审查意见………………………………………………………………(16 )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试解雇保护制度

学生姓名张三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孙向东职称律师

毕业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试点单位大足工作站指导教师孙向东

写作提纲

一、解雇保护的概念

(一)解雇保护的含义

解雇保护制度的实质就是解雇自由与解雇保护的平衡,正确理解解雇保护制度必须从解雇、解雇自由以及解雇保护三个方面着手。

1.解雇。

(1)解雇是指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只是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各种情形中的一种,是由雇主或视为由雇主单方面进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劳动关系中,雇主根据自己的意愿,向被雇佣的劳动者表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即所谓的解雇权。因此解雇权是基于雇主的经营自由而来的,是一种非独立的形成权。

2.解雇自由。

(1)解雇自由是指根据雇主一方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它是根据私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而产生的,即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缔结或解除劳动合同。(2)解雇自由从表面来看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实践检验,其表面平等掩盖下的实质不平等逐渐为社会所知。雇主与被雇佣者表面上的平等,隐藏着双方事实上的身份隶属关系。

3.解雇保护。

(1)解雇保护是通过法律对雇主行使解雇权的限制,以保护劳动者合法的劳动权益。这种对雇主的解雇权的制约,对劳动者并不适用。雇主在对劳动者行使解雇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禁止解雇的条件。

(2)解雇保护是劳动权的内容,源于生存权的保障原则。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也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与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

(二)限制解雇的理论

1.解雇自由说。此观点主要来自民法当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它认为解雇权是雇主方经营自由的基本内容,不应当受到其他任何权利的干预。雇主可以自由行使解雇权对劳动者进行解雇。

2.解雇权滥用说。解雇权滥用说是以解雇自由说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虽然其也主张解雇权的自由行使,但是它与解雇自由说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认为“解雇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

3.解雇正当事由说。此观点认为,没有正当的解雇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雇劳动者。只有符合立法规定的解雇事由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雇权。

(三)解雇保护的基本要素

1.解雇事由。解雇事由是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单方解雇理由的限制。

2.解雇程序。解雇程序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3.解雇通知期与经济补偿金。解雇通知与经济补偿通常仅限于不定期劳动合同的合理解雇和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

二、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现状

1.个人解雇。个人解雇是指用人单位解雇单个劳动者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劳动者过失解雇与劳动者无过失解雇。

(1)劳动者过失解雇

(2)劳动者无过失解雇

2.经济性解雇。所谓经济性解雇,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原因,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企业经济性解雇

在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无过错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将其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经济性解雇制度是劳动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3.《劳动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

三、关于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解雇保护主体,防止“一刀切”。

立法应当多针对不同的劳动者进行适度的主体区分,进行不同程序的保护。

1.修改解雇通知期的规定。

2.完善推定解雇制度。

3.对经济性裁员中的企业规模空白进行填补。

(二)注重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协调关系机制

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强化工会的监督制约作用。

2.国家明确工会的权利,提高工会的地位,保证工会的相对独立性,保障工会的运转资金。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

当前劳动者维权的有效途径是求助于劳动保障监察,或者通过劳动仲裁以至于诉讼程序。在当前行政主导的格局之下,劳动监察有司法维权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劳动行政部门充分行使职权不仅可以预防用人单位不当解雇行为的发生,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降低了进行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所耗费的成本。解雇保护的最大作用即是预防与控制不当解雇,所以应当加大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的开展劳动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论文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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