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预告期制度之研究
解雇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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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保护制度解雇保护制度是指国家对雇佣关系中被雇员解雇的一种保护安排。
对于雇佣关系的终止,往往给雇员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生活困扰,因此解雇保护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雇员的权益,减少其受损失的程度。
解雇保护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合法解雇的范围限制和解雇后的补偿措施。
首先,关于合法解雇的范围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中,规定了一些合法解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雇员的过错,公司的经济困难,以及雇员不符合要求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雇主不会滥用权力,仅仅因为个人的偏好或其他不当原因而随意解雇雇员。
其次,解雇后的补偿措施也是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这些补偿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提供再就业服务、培训或教育机会等。
经济赔偿往往是最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
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雇主被要求给予被解雇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是一段期限内的工资,也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提供再就业服务、培训或教育机会是为了帮助被解雇员工重新就业,提高其再就业的机会和能力。
在解雇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公平和合理性的原则。
首先,合法解雇的条件应当明确定义,避免过于模糊或开放的规定,以免给雇主和雇员带来不确定性和争议。
其次,解雇后的补偿措施应当根据雇员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支付。
最后,解雇保护制度的执行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程序,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然而,解雇保护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雇主可能滥用解雇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或逃避对被解雇员工的补偿责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法律手段,加强对雇主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其次,解雇保护制度往往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可以考虑提供一些减税或其他激励措施,以缓解企业的负担。
总之,解雇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保护雇员的权益,减少其受损失的程度。
合法解雇的范围限制和解雇后的补偿措施是解雇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
资遣程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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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遣程序之探讨─以T公司为例壹、壹、前言一、一、研究动机:美国许多传统产业及公司在二十世纪独领风骚,但在世纪末的今天,却无法因应环境的变化,而纷纷倒闭或被并购而消失。
现今全球的产业竞争已无国界,竞争白热化已进入十倍速时代,产品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研发与行销之成本日益高涨,人事费用与生产成本亦不断上扬,加以各种新科技信息快速的翻新,市场上竞争者众,产品售价节节下滑,使得企业的获利也愈来愈微薄。
近来,许多体质较弱之企业因应变不及而惨遭亏损、关厂、歇业之窘境,另有许多企业为提升其竞争力,而纷纷实施组织再造、精简策略,在其过程中,员工的缩减便被视为企业再生的最佳策略之一,因雇主相信降低用人费用,控制成本支出,便可提高收益,增加竞争优势,而裁员是最快速可显现效益的方法。
近来国内许多大企业,在不堪营运支出沉重下,纷纷实施裁员,就连世界第一大计算机王国─康柏,亦将裁员近万人,以应付严酷的竞争;在国内不仅民营企业裁员,一向被视为铁饭碗的政府机构亦有裁员之动作,显示裁员已成政府改造,企业提升竞争力之利器。
根据劳委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的劳资争议案件达两千五百五十七件,平均每天有十四件,比去年同期大幅增加近四十三%,而争议之原因以资遣、解雇而起的争议为最多,约占五十二%,而此类案件又较去年同期增加了八十一%,涉及争议的人数达七百三十一人,较去年增加一倍以上,足见资遣、解雇所衍生出劳资争议之严重性及有日趋增多之趋势。
就上述之统计资料,可看出以裁员过程中所衍生资遣的问题最为严重,且争议性也最多,足见一般雇主对资遣法令及程序的不熟悉;而现行的劳工法令规范的不周延,宣导不足,及对恶性关厂、资遣员工之雇主未强力执行其应善尽之责任,致资遣问题层出不穷,亦是原因之一,故本研究希望能从个案公司所执行之资遣过程中,整理出较适切的资遣程序,以供业界参考,期日后能保障劳工权益,雇主能善尽照顾员工及其眷属之义务,能减少劳资纠纷,促进劳资和谐,减少家庭及社会问题。
浅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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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我国现阶段解雇保护水平过高,虽然是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出发,但实际上却导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同时,我国对于解雇的救济措施规定得并不完善,劳动者在被解雇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本文通过对我国解雇保护的立法缺陷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解雇保护制度,力图使法律规定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解雇与解雇保护(一)解雇及解雇保护的概念解雇在国外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类似于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在我国解雇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解雇保护就是指解雇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只适用于雇主,对雇员不适用。
" 它是劳动权的内容之一,源于社会法中的生存权保障原则" 。
解雇分为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我国法学界存在很多分歧。
董保华认为,从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角度来看,终止是解除的同位概念还是上位概念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否应当溯及到合同订立之时,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而在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中劳动合同的解除肯定是没有这种溯及力的,可以说,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所发生的争论只是一种正名之争,即对这种不发生恢复原状效力的劳动关系消灭,是否应冠以解除的名称。
劳动中的解雇事由和程序合法性与合规性
![劳动中的解雇事由和程序合法性与合规性](https://img.taocdn.com/s3/m/6442ac67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96.png)
劳动中的解雇事由和程序合法性与合规性劳动市场中,解雇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雇主有权根据一定的事由解雇员工,但这个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解雇事由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探讨。
一、解雇事由的合法性根据《劳动法》,雇主可以根据以下事由解雇员工:1. 经济性裁员:雇主由于经营困难或公司重组等原因,需要削减人员数量,这时解雇属于经济性裁员,被认为是合法的解雇事由。
2. 违反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擅自离职、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雇主有权解雇该员工。
3. 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雇主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来评估其是否胜任工作,如果员工的工作能力明显不符合要求,雇主有权解雇该员工。
4. 学术论文造假等严重失德行为:对于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员工,如果发现其涉嫌学术论文造假等严重失德行为,雇主有权解雇该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解雇事由必须充分合理,并通过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雇主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解雇员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二、解雇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除了解雇事由的合法性外,解雇程序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保证合规性。
1. 通知解雇:雇主应当向被解雇员工事先提出解雇通知,并说明解雇的事由和理由。
通知解雇可以通过书面文件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但为了保证合法性与合规性,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保存相应的证据。
2. 协商解雇:在通知解雇后,雇主和被解雇员工可以进行协商,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调整解雇事由等。
通过协商可以减少解雇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 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雇主在解雇员工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工资、加班费、年假等待遇。
雇主需要确保支付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的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
4. 解雇合同:解雇时建议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确保协议的内容充分合规。
解雇合同需要包含解雇事由、解雇决定的依据、解雇后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总结起来,劳动中的解雇事由和程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维护雇主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
预告性辞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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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性辞退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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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性辞退是什么意思
预告性辞退也称⽆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或⽀付代替通知⾦的⽅式辞退职⼯的⾏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位另⾏安排的⼯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
(3)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双⽅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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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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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规则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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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规则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为了维持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常常需要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人员调整。
当劳动者被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时,解雇成为企业可能采取的措施之一。
然而,这一行为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何确保解雇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成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雇规则的法律问题,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解雇标准、程序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与认定在探讨解雇规则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定义。
这通常是指劳动者在经过合理培训和适应期后,仍无法完成其岗位所要求的职责和任务,导致其工作绩效持续不达标。
认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需要企业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客观、公正的评估标准进行。
三、解雇规则的法律框架1.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解雇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雇。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
2. 程序要求:解雇劳动者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事先通知、听取劳动者陈述和申辩、工会意见等。
3. 补偿规定:对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雇的劳动者,企业需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解雇规则的具体应用1. 证据要求: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记录等。
2. 培训与调岗:在解雇前,企业应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培训和调岗机会,帮助其提升工作能力。
3. 解雇决策的公正性:解雇决策应基于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避免主观臆断和歧视。
五、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1.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对解雇决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 法律援助:劳动者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解雇劳动者的企业,劳动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完善解雇规则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细致、明确的解雇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解雇行为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4d843fb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c7.png)
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一、概述德国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其劳动法体系被誉为世界上最为严谨和完善之一。
在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关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益平衡,更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本文将从德国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影响因素以及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以期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德国法体系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条款的书面协议,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
除了书面劳动合同外,德国法还认可口头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德国法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因素,以及双方之间的默契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
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过程中,德国法还强调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保护。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德国法规定了一系列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制度,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限制、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等。
这些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德国法还注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德国法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劳动合同解除的制度,如解雇保护制度、解雇预告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主解雇劳动者的自由度,从而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同时,德国法还强调了对劳动者的可预测性保护,要求雇主在招聘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关键信息,以便劳动者能够做出合理的职业规划和选择。
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它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存在与否、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等多个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德国法中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我们可以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预告解雇制度的解释论基础
![预告解雇制度的解释论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37cb2ed828ea81c758f57858.png)
我 国的劳动法 从解雇 事 由是否可归责于 劳动者主观过错这个 角度进 行区分 ,在概念上将解 雇 划 分为过错解雇与无过错解雇 ,这与西方普遍采 用的即时解雇与预告解雇 的划分标准虽不一致 , 但本质并无 太大不 同。2 0 0 7 年 《 劳动合同法 》第4 0 条所 描述的解雇类型 ,就是无过错解雇 ,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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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解雇制度的解释论基础
李 国庆
( 郑 州航 空 工 业 管理 学 院 法律 系 , 河 南郑 州 ,4 5 0 0 1 5)
摘 要 :我 国劳动 立法采 纳 了民法 中的情 势变更原 则来建构 预告 解雇 制度 ,与 西方 国家的
“ 最 后 手 段 原 则 ” 具 有 内在 的 共 通 性 。 预 告 解雇 条件 的 法 定化 设 计 虽然 体 现 了对 劳 动 者 更 加 严 格 的 解 雇 保 护 ,但 削弱 了司 法 控 制 的 功 能 。 解 雇 预 告 期 在 法 律 性 质 上 应 采 纳 “ 法 定 效 力 延 长 说 ” 的 理 论 ,并在 未 来对 解雇 预 告 期 期 限进 行 灵 活 化 的 设 计 ,如 引入 阶梯 式 预 告 期 限 。
预告期 的法律性质 ,主要存在始期 说 、法 定效力延长说 两种不 同的观 点争议 。始期说认 为 ,预告
解雇 实际上是一种 附始期 的法律 行为 ,即 “ 在期限到来之 前 ,法律行 为虽然成立但未 生效 ,其效
力处 于一种未 定状态 ,须待期 限到来 ,该 法律行 为方才生效 ” 。 既然预告期 是一种法 律行为生
l a y o f f ) 并称 为国际劳动法通行的三大解雇类型 。我 国大陆劳动法学界对于预告解雇制度的研究主 要聚焦 于解雇事 由和 经济补偿金 的分 析 ,董保华教授 ( 2 0 0 6) 提 出应将预告解雇原 因进 行 “ 原则
海峡两岸解雇制度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解雇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bd06377a26925c52cc5bf7f.png)
2010年12月第4期(总第46期)海峡法拳Cros s-s tr a it Legal Sci enceD eg.2010N o.4(Sum N O.46)戮?。
j。
j?……j”‘一。
“i?j”~9“j。
j:8渤编者按201o年8月,海峡两岸四地的法学专家学者在第八届“海峡法学论坛”上围绕“民主。
与法制: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主题展开深入讨论。
本期特别策划栏目的文章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游劝荣博士精心甑选,均系作者深入的感知,推’。
荐共赏。
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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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解雇制度比较研究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北京100872)。
…纛摘要:解雇制度对劳动者的就业权构成直接影响,法律对解雇权行使进行了必要的禁止和限制。
承认并看重解雇权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是两岸学者的共识。
对劳动者提供解雇保护在两岸法律中既有相通性,也有各自的特点。
解雇保护的预告期与补偿金制度是两岸都采用的,却各有自己的特色。
追究雇主非法解雇的法律责任在解雇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雇限制;解雇禁止中图分类号:D922.55:D927.58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874—8557(2010)04—0003—10一、解雇对劳动权的影响及其限制的必要性解雇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是两岸法律界的共识。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列举出的三方面影响具有代表性:“然在解雇时,可能牵涉到劳方经济生活基础的丧失或在有失业救济制度下降低;在劳工尚能另觅新职的情形下,则会变更劳工向来所熟悉的工作环境、条件(以及住家);若导致失业或提前退休,则对劳工人格利益藉工作以发展其人格有明显影响。
”同时,解雇的影响还将扩至社会:“又就社会整体言,(尤其是在大量裁员所引起的)失业除引起社会生活不安、社会救济支出之负担外,亦可能导致相关企业结构有调整的必要。
”∞解雇直接相对的是劳动者的就业权,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劳动者失业。
孙阳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现状及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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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期末论文学号:1201020252 专业:经济法姓名:孙阳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年级: 2012级完成日期:2013/05/25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现状及解决建议摘要:解雇问题实际已经成为中国劳动法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之一,也是难题之一,解雇保护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限制雇主解雇权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性介入,立足于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浓厚的社会法理念。
本文意在通过梳理我国现阶段解雇保护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情况,找出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整体思路、法律细节补足等方面找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方案,体现劳动法的社会性价值。
关键词:解雇保护现状缺陷完善建议目录绪论 (1)一、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与分析 (1)(一)法律规定中“解雇”的内涵探究 (1)(二)现行法律对于“解雇保护”的规定梳理 (2)1.解雇事由 (2)2.解雇权的实施限制和禁止 (3)3.预告期规定 (4)4.解雇赔偿 (5)5.非法解雇的法律责任 (5)6.公会在解雇保护中的作用 (5)7.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规定 (6)二、解雇保护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 (6)(一)我国解雇保护实际应用情况概述 (6)(二)中外案例分析 (7)1.隐蔽解雇案例 (7)2.德国“芭芭拉案”的反思 (8)三、现有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9)(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适度性问题 (9)(二)“推定解雇”规定不明确 (10)(三)立法细节上存在不足 (11)1.解除“无效劳动合同”的法理检讨 (11)2.预告期规定过于简略 (11)3.劳工因申诉雇主违法而遭解雇缺乏法律保护 (12)4.公会作用不明显 (12)四、完善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 (13)(一)权利配置的整体思路 (13)(二)“推定解雇”规定的补足 (13)(三)法律细节完善 (13)1.解除“无效合同”的修改建议 (14)2.关于预告期规定的完善 (14)3.对于劳工因申诉雇主违法而遭解雇的规制 (14)4.完善工会制度 (15)结论 (15)参考文献 (16)绪论解雇保护实际上是对解雇权的一种限制,“反映的不仅仅是劳动法制对劳动者生存权与用人单位财产权一种调和,更提供了一种对和谐劳动关系建构的理性思考。
德国多重限制的解雇保护制度
![德国多重限制的解雇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460f4d7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e7.png)
德国多重限制的解雇保护制度德国是贯彻解雇正当事由说的国家,也即解雇需要具有社会正当理由。
正当事由说对解雇行为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德国对解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解雇保护制度,德国的解雇类型分为正常解雇和非常解雇,均有不同的限制措施。
(一)正常解雇上的限制1、预告期间的规定。
德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解雇情况下,应当履行适当的预告期限,德国法律对解雇的预告期限设置非常详细,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限,呈阶梯状。
2、解雇事由的规定。
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解雇劳动者必须具有社会正当性,以此确立了正当事由说。
“必须具有雇员本人或者其行为的原因或者继续雇佣雇员和企业紧急需要相对立等限制。
”若没有以上的正当理由,解雇无效。
3、许可和报告制度。
在正常解雇情形下,若解雇的劳动者属于残障者,则雇主需得到各州的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
4、禁止解雇的情形。
对于怀孕的妇女或者依法享有产假的妇女,雇主不得解雇。
5、企业委员会的听证与异议。
雇主在向雇员发出解雇通知前必须举行听证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若不举行听证直接发出解雇通知,解雇行为无效。
企业委员会可以在7天以内对雇主的正常解雇行为、3天内对雇主的非常解雇行为提出异议,若企业委员会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雇主的解雇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委员会提出异议与否并不影响解雇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企业委员会对解雇行为提出了异议并且雇员向劳动法院起诉雇主的解雇行为,那么雇主有义务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诉讼结束之日。
法律还规定大规模裁员除了听取企业委员会的意见之外,还要将裁员的情况和企业委员会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二)非常解雇上的限制非常解雇是指雇主和雇员因特殊原可以随时终止雇佣关系,非常解雇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双方发生了法定或者约定的重大原因,在非常解雇中,雇主和雇员均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在通知之日起立即终止。
非常解雇与正常解雇同样都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https://img.taocdn.com/s3/m/20eada6843323968011c9270.png)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条文字表述虽简,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实为可嘉。
对此,理论界多予以肯定评价。
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
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易生歧义,适用上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研讨的必要。
一、类型与意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自解除之时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整个动态过程的一个环节,虽不是必经环节却影响甚大。
其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与利益得失。
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因而倍受劳动立法的关注。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条件、程序及后果,藉此规范解除行为,克服任意解除的弊患,是劳动立法的任务。
我国《劳动法》在第3 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用9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占本章条文的45 %,占劳动合同条文的53%,足见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地位及立法的关注程度。
从立法规定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大类型: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也应有解除合同的自由。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应予以认可,并不施加限制条件。
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转移。
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权益。
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要规范单方解除。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有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
依据解除主体,可将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关于辞退员工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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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员工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辞退员工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1、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一: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具体表现为:1,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要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二: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
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注意以下要点:首先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需要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和列举同时还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员工是否违纪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企业在处理员工违纪事件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事先将辞退的理由通知工会,通知员工本人,否则将可能导致辞退永远没有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3、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依此条辞退员工,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严重失职;二是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
4、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四: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
辞退兼职的员工,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一、员工兼职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员工兼职的行为,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5、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五: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法律未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定义或者具体列举“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避免或者降低败诉的法律风险。
6、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六: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建议企业要搞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7、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七: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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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 当提 前 3 日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 用 人单 位 。 应 0 ”
劳 动 者 单 5" 6预 告 辞 职 权 研 究
纪 荣凯 林彬 忠2
( 1福 建 省 总 工 会 福 州市 30 0 ;2福 建 省 九 龙 江 北 溪 管 理局 503 龙海市 33 0 ) 6 10
[ 要] 摘 劳动者 单方预 告 辞职权 , 劳 动 者 享有 的无 务件 单 方解 除 权 。其 设 定 , 利 于劳 是 有
任是“ 由于违反 第一 性法 定义 务而 招致 的第 二性法 律义务 ” 法律 责任 的产生 必须 以某项义 务 的存在 , 及其违反为前提 。而劳动者 行使预告 辞职权 所应遵
守的 , 就是法律 关于权 利行 使程 序 的规 定 以及法 定 限度内劳动关 系双方 的约定 , 除此之 外 , 劳动 者没有
尚存在某些缺陷 , 还需对 其再作 进一 步的完善 。
一
、
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 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 合 同当事 人 提前 消灭 劳 是 动合同关 系的法 律行 为 , 即劳 动合 同 当事人 阻 却 亦 劳动合同存续 的法 律行 为。通 过解 除 , 已生 效 或 使 成立 的劳动合 同在 劳 动合 同期满 前或 当事人 丧失
劳动合 同” 规定 , 之 它反 映 了劳动 合 同具有变 动性 、 流动性 的特点 , 一方 面从 程序 上 限制 了劳 动者 滥用
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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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研究谢晶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㊀广东广州㊀510088摘㊀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ꎬ指没有履行完合同之前ꎬ因为职工的一些过失等而解除与职工的劳务关系ꎮ在我国的文化背景之下ꎬ规定了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的理由ꎮ本文从讨论劳务合同的基本概述开始ꎬ为企业单方面解除的正确修订提供一定的参考资料ꎮ虽然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ꎬ但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ꎬ比如企业解除事由不明确ꎬ缺乏无过失解除的预告期限ꎬ非正常解除法律责任规定有局限性ꎮ根据以上问题ꎬ本文旨在明确企业单方面解除的事由ꎬ规定企业单方解除预告期限ꎬ改善对不当解雇的责任ꎬ并系统地讨论改善方法ꎬ使得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更完整ꎮ关键词:企业ꎻ职工ꎻ单方解除ꎻ行为规范一㊁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劳资关系与职工的个别行动密切相关ꎬ是决定企业能否稳定㊁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关系ꎮ因此ꎬ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只为了追求高额利益而经常与职工产生单方面解除的纠纷现状ꎬ使得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ꎬ从而进一步加深社会矛盾ꎬ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ꎮ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ꎬ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ꎬ没有履行完之前ꎬ由于某种原因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想尽快销毁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ꎮ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ꎬ一种是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ꎬ另一种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ꎮ第一种对职工不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ꎬ但是第二种情况却可能让职工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威胁ꎮ即使现在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一定的限制ꎬ但是这仍然存在不足的地方ꎮ用人自主权利是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之一ꎬ能更好地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ꎬ更加有效地管理企业的运转效率ꎮ二㊁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中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ꎬ我国的一些观点认为ꎬ企业单方面限制解除劳动合同ꎬ主要反映在这两个法律上ꎮ虽然对法律进行过修改和补充ꎬ但仍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ꎮ(一)企业解除事由概念不明确在劳动法中ꎬ企业可以规定劳动条件和聘用期限ꎮ由于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ꎬ所以没有权利提出对劳动条件的限制ꎬ只能根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权利和义务ꎮ在试用期结束后ꎬ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不符合录用条件ꎬ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被解除ꎬ但是公司已经获得了劳动力ꎮ因此ꎬ进一步明确企业可以规定的就业条件和保护观察期的相关问题是很有价值的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3款的 重大损害 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 严重违反 ㊁ 严重失职 和 重大损害 都是概念较为模糊ꎬ没有明确规定界限ꎬ指职工对某些业务或不利损失的影响ꎬ不按企业规定履行其职务ꎬ中国的大小企业非常多ꎬ内部的性质和规模也不同ꎬ不同部门建立的管理规定可能有很大的不同ꎮ不能在社会上统一ꎬ不可能为职工提供比较有价值的资料ꎮ因此ꎬ我国理论中缺乏的是不确定性概念的精细化和界限设定的模糊性[1]ꎮ(二)企业缺乏无过失解除的预告期限中国关于解雇保护的法律ꎬ在解雇原因的规定上比较完整ꎬ但细节上还有很多概念模糊性和一些瑕疵问题ꎮ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解雇方面的法律是值得肯定的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解雇的程序仅规定了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ꎬ除此之外没有别的相关论述ꎬ由于太过简单往往容易被忽略ꎮ与此同时ꎬ如果企业没有提前通知职工就予以解雇ꎬ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惩罚ꎬ也就是说ꎬ法律上没有制定相关的惩罚措施来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ꎬ所以在法律上仅仅只写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显得有些形单只影ꎮ通过研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ꎬ在这个法律上更加清楚地规定一种代替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的做法ꎬ就是 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 ꎬ从表面来看职工没有什么损失ꎬ而且还额外获得一个月的工资ꎬ但从实际上来说ꎬ提前预告与多发一个月的薪水不是一个概念ꎬ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ꎬ职工可以利用这一个月的时间来准备寻找另一份工作ꎬ如果仅仅多支付职工一个月的工资ꎬ从根本上无法解决职工的问题ꎬ还会导致企业滥用解雇权力ꎬ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ꎮ(三)非正常解除法律责任规定有局限性我国«劳动法»规定ꎬ如果企业无故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作关系ꎬ那么企业就要在经济方面对职工进行一定的赔偿ꎮ在法律上对企业向职工的经济赔偿有明确的规定ꎬ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有一年的时间ꎬ那么企业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额是职工的一个月薪水ꎻ假如企业对职工的解雇是没有原因的或者是违反相关法律的ꎬ那么企业就得向职工赔偿两个月的薪水ꎮ这几条法律对企业解雇职工的原因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说ꎬ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金额ꎮ看似简单ꎬ但是执行起来也是有一定难度的ꎮ对职工的经济赔偿都是在企业解雇职工之后支付的ꎬ企业给职工赔偿不是弥补企业对职工的解雇和减轻06劳动关系职工在失业后的经济负担ꎬ而是企业对职工在职时的肯定ꎬ所以职工理所应当获得企业支付的赔偿ꎮ企业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应该与职工在职的时间成正比ꎬ只有企业无故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才需要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ꎬ这种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企业解雇职工的行为导致职工降低将来获得的利益ꎮ法律写得简单明了ꎬ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时候会就发生补偿金额的数过高或者过低ꎬ经常发生金额上的不合理ꎬ存在漏洞ꎮ三㊁对企业单方解除合同规定的建议(一)准确规定解除事由中的不明确概念如果希望正确使用公司单方面解雇的准确意义ꎬ则需要在法律上有明确定义ꎮ关于 重大损害 严重违反 和 严重失职 等概念ꎬ每个人的理解不同ꎬ所以在运用的时候很容易产生歧义ꎮ因此ꎬ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写清楚ꎬ以便更好地使用ꎮ再者ꎬ对于 严重 重大 等词语的明确规定ꎬ不应该仅仅只是根据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来定义ꎬ还要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政策来衡量 严重 和 重大 的界限ꎮ违反操作程序㊁因设备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㊁人力资源合理的调配㊁不合理的纠纷以及损害企业声誉的谣言扩散等 重大违规 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ꎮ 重大 表示违规已达到了严重的水平ꎬ这导致了企业无法继续维持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ꎮ因此ꎬ应在法律规定的事项中明确规定3次为上限ꎬ如果员工超过3次违反规定ꎬ企业应该采取惩罚措施ꎮ长期以来的规定是解除合同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ꎮ因为一个有效合同与一个已经失效的合同在法律上有非常明显的区别[3]ꎮ(二)规定企业单方解除预告期限中国目前在劳动保护上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是非常明确ꎬ只是大概提一下企业解除无过失职工只需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ꎬ但是ꎬ从目前的形势来看ꎬ企业与职工的地位不平等ꎬ职工永远处于弱势ꎬ所以在法律上要求对职工加以过多的保护是有一定道理的ꎮ在目前的形势下ꎬ不仅仅存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关系的不平等ꎬ就连职工与职工之间也存在强弱关系ꎮ在法律上直接简简单单地写出对职工的预告期限是30日ꎬ这表明ꎬ不仅职工要接受企业的预告期通知ꎬ而且法律上的职工是一概而论的ꎬ那么问题来了ꎬ所有的职工在各个方面的情况都是一样的吗?所以不仅要认清楚劳资关系ꎬ更要认清楚劳劳关系ꎬ也就是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区别ꎬ法律和企业需要充分认识到职工各个方面的利益ꎬ才能对预告期限做出更详细的规定ꎬ从而对不同的员工进行最好的保护ꎮ从职工的本身来看ꎬ由于生活背景㊁接受教育和家庭状况的不同ꎬ那么职工面对企业解雇的问题也会有不同的反应ꎮ比如ꎬ同样都是职工ꎬ一个普通厂子的工人与一个企业中的白领相比ꎬ两个人是不可能在同一个水平上的ꎮ厂里的工人是底层的弱者ꎬ企业中一些高管的地位有可能超过企业的地位ꎬ如果对员工不加以区分的话ꎬ有很大的可能使得职工在能否被解除的层面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ꎬ而且如果对企业中的高管进行过度保护的话ꎬ甚至会损害到企业的合法利益ꎮ(3)完善企业不当解除的责任从我国关于劳动的法律来看ꎬ对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规定ꎬ企业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ꎬ比如ꎬ职工自身的身体有问题㊁职工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这个岗位㊁职工的行为作风有问题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ꎮ虽然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对职工的补偿金额ꎬ上文也提到过补偿金额与赔偿金额目的不同ꎮ以上基本上是我国法律对企业不正当解雇职工的全部补偿规定了ꎮ但在实际中ꎬ企业一般都承担了与法律不相符的责任ꎬ或高或低的补偿金额都不是合理的标准ꎮ在实际中对赔偿金额的计算很复杂ꎬ需要考虑到很多因素ꎬ比如:职工正常到退休的时间长短ꎬ以及职工再就业的可能性和在这段时间里职工付出的经济成本ꎬ职工在职期间是否做过违法行为和职工在职期间时候违反了社会公序等一系列的问题ꎮ对职工最基本的经济补偿是限制企业不正当解除职工的一个重要手段ꎮ上文说到我国补偿的标准是如果职工在企业满一年的期限就会补偿一个月的薪水ꎮ主要是为职工以后找工作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ꎬ所以也可以叫基本补偿金ꎮ关于补偿金额的数量ꎬ还是应该从职工的利益出发ꎬ需要考虑到职工未来就业的压力㊁再就业的成本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ꎮ针对这方面的问题ꎬ建议职工直接跟企业写上补偿金的数量ꎬ在法律上加大对企业不正当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惩罚力度ꎮ如果企业对职工进行了不正当的解雇ꎬ但是后来又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ꎬ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补偿职工适当的金额ꎮ由于企业之前对职工有着不当的解除ꎬ导致职工的失业ꎬ因此ꎬ对员工进行补偿和赔偿是必要的ꎮ补偿主要是职工离职期间的薪资损失ꎬ因此ꎬ薪资可以正常支付ꎬ对于赔偿金额是在企业对职工进行不当解除后的一段时间ꎬ职工再择业的成本和精神上的损失ꎮ因此ꎬ为了完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ꎬ建议企业应该支付额外的一年薪水作为员工的额外报酬ꎮ即使解雇不当ꎬ员工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ꎬ其应当承担的赔偿和补偿责任要小于被不当解除后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ꎮ参考文献:[1]雷蕾.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安徽大学ꎬ2018.[2]单庆玲.利益平衡视角下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分析[D].扬州大学ꎬ2018.[3]郝伊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ꎬ2018.[4]胡康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ꎬ2018.[5]刘策.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ꎬ2018.16。
大陆与台湾地区解雇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地区解雇制度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59912f304a1b0717fd5dd86.png)
动 者 个人 的 自信 心 、 成 就感 、 个 人 价 值 的实 现 到 其 家
庭 关 系乃 至整 个社 会 的稳定 均 有 重 大影 响 。解 雇使
得 一 系 列 的社 会 关 系变 得 不稳 定 ,为 了平 衡 劳 雇 关 系 。对 解 雇 权 的进 行 法 律上 限制 是 现代 社 会 发 展 的
没有的 , 对于雇 主 、 雇主家属 、 雇 主代 理人 或 其 它共
雇 直 接 针 对 的客 体就 是 劳 动者 的就 业 权 ,而 拥 有 一 个 稳 定 的 工作 对 于绝 大 多 数劳 动 者 意 义重 大 ,从 劳
同工作 的劳 动者 , 实施 暴行 或 有重 大 侮 辱 的行 为 , 大
可 以 即时解 除劳 动合 同 、 用 人 单位 预 告 解 除劳 动 者 、
件作 出专 门规 定 以保 护劳 动者 权利 。
一
、
解 雇 制 度 的重 要 性
用 人单 位 的经 济 性裁 员 的情 形 。内 容上 和形 式上 均
有所 不 同 , 内容上 的 区别主要 有 : 其一 , 用人 单 位对 劳 动合 同 的 即时 解 除 . 就 是指 用 人 单 位可 以不 提前 预 告就 解 除 与 劳动 者 之 间 的劳
大 陆与 台湾地 区解雇 制度 比较研 究
张 凯
摘要 : 解 雇 权 的 行 使 关 系到 劳动 者 生 存 权 与发 展 权 能 否 实现 。 比较 分析 大 陆和 台 湾地 区解 雇 制 度 的 差 异 性 , 为 劳动 者 生
存 权 与 用人 单位 用 工 自由权 冲 突 的调 和 提 供 新 的方 式 . 以 构 建和 谐 劳动 关 系。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acf8d1fa6c30c2259019ef7.png)
浅谈德国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作者:刘扬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02期摘要自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化大生产代替手工作坊,近代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开始出现。
劳动关系在一开始,受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的调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劳动者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突出,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雇员与雇主(或称为工人与工厂)之间的关系都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
如何恰当处理这对关系,事关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发展。
纵观各国劳动法的发展历史,无不是一个引入公法调整、限制意思自治的过程。
德国劳动法虽未能成典,但相关法律、法条却几近完备,可为我国立法与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本文通过比较法,对比中、德两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异同,简述德国解雇保护制度对其劳动关系、社会发展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为劳动法学研究作出贡献。
关键词预告解雇非预告解雇《解雇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一、德国解雇保护制度与中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区别(一)德国解雇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解雇,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一方基于单方意思表示,通知雇员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本质为继续合同的终止。
所以,在法律权利类别中,应当归为形成权。
由于劳动法具有社会性,因此解雇不能仅以传统的合同法规制,其“单方面性”必然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在德国,根据是否需要遵循一定的期限,可将解雇分为预告解约和非预告解约。
民法典第622条和第626条分别就预告解约的期限和非预约解约的成立条件、行使时效作了详细的规定。
以此为基础,可将解雇保护制度分为解雇前保护机制、解雇中保护机制与解雇后保护机制三类。
这些机制大部分规定在《解雇保护法》之中,同时还散见于《母亲保护法》《联邦教育补助金法》《职业培训法》《劳动岗位保护》《企业组织法》等。
1.解雇前保护机制。
所谓解雇前的保护机制,主要是通过立法措施对解雇中可能出现的非法解雇雇员的情况进行规制。
法律所具有的指引作用,使得雇主在解雇雇员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会因实体性或程序性问题而导致解雇无效。
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兼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完善
![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兼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a30827d42f60ddccdb38a055.png)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总第177期)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兼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完善胡玉浪(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ꎬ福建福州350002)∗∗摘㊀要:谋职假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ꎬ被纳入劳动基准而强制适用ꎮ设置谋职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预告解雇期间劳工工作与求职的时间冲突ꎬ帮助劳动者在预告解雇期间届满能顺利实现重新就业ꎮ劳工申请谋职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ꎬ并有权获得正常工资ꎮ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立代通金制度能够部分弥补未设立谋职假制度的不足ꎬ但是这种立法方式并不可取ꎬ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取消代通金制度ꎬ设立谋职假制度ꎬ并对请假时间㊁工资支付和请假程序做出明确具体规定ꎮ关键词:谋职假ꎻ劳动基准ꎻ解雇保护中图分类号:D912.2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3257(2020)01-0079-06劳动关系是一种继续性给付之债的关系ꎬ劳动者不断付出劳动并定期获得赖以谋生的工资ꎬ以保证工作和生活的持续ꎮ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一种附期限的法律行为ꎬ预告解雇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消灭ꎬ劳动者失去工作ꎮ为了保证劳动者在预告解雇期间届满之日能够立即投入新的工作ꎬ通过立法设置谋职假制度确有必要ꎮ那么ꎬ法律规定谋职假制度的法理基础何在?谋职假制度如何实施和适用?谋职假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如何解决?对于这些问题ꎬ我国劳动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ꎬ在学说上亦缺乏必要的讨论ꎮ本文主要以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和学说为基础ꎬ对谋职假问题进行初步探讨ꎬ希望有助于我国谋职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ꎮ一㊁对谋职假制度应有之认识(一)谋职假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雇是雇主单方强力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ꎮ解雇不仅会造成劳动者失业和经济利益损失ꎬ也会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消极影响ꎮ为了降低解雇的发生并减少解雇对劳工工作和生活的消极影响ꎬ各国劳动立法均对雇主解雇劳工的权力进行严格限制ꎮ所谓解雇制度 毋宁以名实更符之 解雇保护 称之ꎬ制度上完全侧重劳动契约消灭时之劳工ꎬ而非雇主利益之保障ꎮ [1]各国解雇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解雇事由的限制ꎬ除非具有法定事由ꎬ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劳动者ꎮ二是解雇方式和解雇程序的限制ꎬ包括预告期间㊁解雇预告通知书㊁代通金㊁谋职假等ꎮ三是对违法解雇行为的制裁ꎬ一旦解雇行为被法院认定违法ꎬ劳工有权要求复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ꎬ并有权获得违法解雇期间的工资ꎻ如果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劳工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ꎬ雇主需支付赔偿∗∗∗收稿日期:2019-11-05基金项目:本文是2015年福建农林大学科技创新项目 劳工休假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KFS201514)的阶段性成果ꎮ作者简介:胡玉浪ꎬ男ꎬ福建农林大学教授ꎬ法学博士ꎬ研究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金ꎮ谋职假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ꎬ在谋职假期间劳工可以依法请假外出寻找工作ꎬ雇主则负有准假和容忍的义务ꎬ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ꎮ(二)谋职假制度被纳入劳动基准法的范畴而强制适用谋职假的法律性质决定其法律效力的高低ꎮ«德国民法典»第629条(供寻找职位的自由支配时间)规定: 在继续性雇佣关系被通知终止后ꎬ劳务权利人应当依请求给予受雇人适当时间ꎬ以寻求建立其他的雇佣关系ꎮ 根据德国立法注释书ꎬ本规范系劳务权利人保护照顾义务的体现ꎮ作为保护照顾义务之后果ꎬ劳务权利人经请求ꎬ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寻找职位之自由支配时间ꎮ学者通说认为ꎬ既然为保护照顾义务之具体化ꎬ故本规范不受更易ꎬ也就是属于强行性规范ꎬ既不能够通过个别合同也不能够通过集体合同排除适用ꎮ若雇员请求给予寻找职位的时间被拒绝ꎬ则雇员可以依第626条无期间地终止ꎬ并且可以依第628条第2款请求损害赔偿ꎮ拒绝请求权之雇主亦违背由雇佣合同所产生之义务ꎬ致使其依第280条第1款㊁第3款和第283条ꎬ负担损害赔偿的义务[2]ꎮ英国«雇佣权利法»第52条规定ꎬ因单位裁员而被辞退的雇员ꎬ有权在通知期间内享有合理时间段的休假ꎬ以便去找新的工作或安排进修ꎮ不过ꎬ享有这种权利的被裁雇员必须被连续雇佣两年或以上[3]ꎮ我国台湾地区 劳动基准法 规定ꎬ劳工于接到解雇预告后ꎬ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ꎮ其请假时ꎬ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ꎬ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第十六条)ꎻ雇主违反上述规定ꎬ不给假或给假但不支付正常工资ꎬ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第七十九条)ꎮ从前述立法例看ꎬ谋职假制度均被纳入劳动基准法的范畴而强制适用ꎮ(三)设立谋职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预告解雇期间劳工工作与求职的时间冲突工作时间是劳工受雇主支配的时间ꎮ强制性是工作时间的最重要特征ꎬ也是判断某一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最重要标志ꎮ 任何欲图通过出售其劳务而获得稳定收入的人ꎬ必须用其工作时间去做其他人为他安排或决定的工作ꎮ遵照其他人的要求行事ꎬ就被雇佣者而言ꎬ乃是实现其目的的条件ꎮ [4]预告解雇期间类似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ꎬ预告期限届满将发生解雇的效力ꎬ劳动关系消灭ꎬ但在预告解雇期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ꎬ劳工有提供劳动的义务ꎬ雇主有支付工资的义务ꎮ劳动是谋生的手段ꎬ就业是生存之本ꎮ为了帮助劳工在预告解雇期限届满即被解雇之后能够立即投入新的工作ꎬ避免劳工因工作无着落而陷于失业ꎬ解决劳工在预告解雇期间工作与求职的时间冲突ꎬ通过立法设立谋职假制度确有必要ꎬ以保证劳工在接到预告解雇通知书后ꎬ可以依法申请谋职假外出求职ꎬ求职时间视同工作时间ꎮ二㊁谋职假制度的法律适用(一)劳工无过错之预告解雇期间劳动合同是一种继续性给付合同ꎮ依劳动法诚实信用原则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工有劳动的义务ꎬ雇主有支付工资的义务ꎬ劳资双方均不得于中途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ꎬ既没有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ꎬ也不存在劳工另行谋职的问题ꎮ即使劳工在外兼职ꎬ也需要征得雇主的同意ꎮ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ꎬ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ꎬ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ꎬ拒不改正的ꎬ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ꎮ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ꎬ如果一方当事人有重要事由ꎬ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ꎬ亦可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ꎬ但是为了保障对方当事人的权益ꎬ必须事先预告对方ꎬ使对方有所准备ꎮ预告期的制度设计ꎬ意在使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并不立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ꎬ从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对方当事人有适应新的现实环境和法律环境的机会ꎬ特别是使被解雇的劳动者有时间进行自我调适以应对就业形势变化ꎬ寻找新的就业机会ꎮ(二)谋职假之请假程序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以及法国㊁德国等国家的相关规定看ꎬ虽然通过立法确立了谋职假制度ꎬ但是对于请假程序并没有做出专门具体的规定ꎮ谋职假的请假手续如何办理?雇主要求提供谋职证明是否合理?劳工不提供谋职证明是否可行?对于此问题ꎬ我国台湾地区 劳工请假规则 第十条规定:胡玉浪: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劳工请假时ꎬ应于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ꎮ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ꎬ得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ꎮ办理请假手续时ꎬ雇主得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ꎮ 劳动基准法 第十六条规定: 劳工于接到雇主预告解雇通知后ꎬ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ꎮ其请假时ꎬ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ꎬ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ꎮ 是故ꎬ劳工依 劳动基准法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谋职时ꎬ雇主仍可依 劳工请假规则 第十条要求劳工提出有关证明文件ꎮ但是台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观点认为ꎬ劳工获雇主签署准假的书面请假单就是谋职假的证明ꎬ法律就无须过问劳工去了哪里干什么ꎮ此外要注意的是ꎬ法律规定劳工每周有两天可以请假外出谋职ꎬ但衡情论理依法ꎬ劳工自行安排谋职假但雇主表示当天忙碌拒绝放假并不违法ꎮ(三)申请谋职假之时间标准劳工申请谋职假的时间标准主要取得于两个因素:一是在单位时间内(例如每周或每天)谋职假的长短ꎮ二是预告解雇期间的长短ꎮ在单位时间谋职假不变的情况下ꎬ预告解雇期间越长ꎬ劳工申请谋职假的时间就越长ꎮ从比较法的角度看ꎬ劳工申请谋职假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首先是合理时间标准ꎮ如1963年国际劳工组织«终止雇佣建议书»(第119号)强调ꎬ在可能的范围内ꎬ在预告期间中ꎬ应使劳工有带薪另谋工作的合理时间ꎮ«德国民法典»第629条(寻找职位的空闲时间)规定:在继续性雇佣关系被通知终止后ꎬ劳务权利人应当依请求给予受雇人适当时间ꎬ以寻求建立其他的雇佣关系ꎮ其次是每周谋职时间ꎮ例如ꎬ我国台湾地区 劳动基准法 第十六条规定: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ꎬ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一㊁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ꎬ于十日前预告之ꎮ二㊁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ꎬ于二十日前预告之ꎮ三㊁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ꎬ于三十日前预告之ꎮ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ꎬ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ꎮ其请假时ꎬ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ꎬ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ꎮ 根据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劳工委员会的解释ꎬ所谓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 ꎬ系指每 七日 中劳工得请假二日外出另谋工作ꎻ至于预告期间剩余日数不足一星期者ꎬ因仍在另一个 七日 之内ꎬ故依法劳工仍有请假二日外出谋职之权利ꎬ唯如剩余日数只剩一日ꎬ则劳工只能再请一日谋职假ꎮ最后是每天谋职时间ꎮ在法国集体合同或者惯例常常允许在预告期内的雇员在工作时间内ꎬ每天享有一定的时间自由找工作ꎮ例如ꎬ有些集体合同㊁企业惯例规定雇员每天可以有2个小时的时间自由找工作ꎮ在前述三种立法模式中ꎬ第一种模式所谓雇主得给劳工谋职假之合理时间标准ꎬ属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性规定ꎬ可操作性不强ꎬ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或依赖判例的累积ꎮ在第三种模式中ꎬ劳工每天享有2个小时之自由求职时间ꎬ可操作性较强ꎬ但是每天这两个小时与其他工作时间如何区割仍有疑义ꎬ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㊁劳工求职区域的扩大㊁路途时间和面试等待时间不容易掌控等因素的影响ꎬ每天2个小时未必足够ꎮ相对而言ꎬ第二种模式明确规定预告期间劳工每周享有两天时间外出谋职ꎬ单日谋职连续时间长ꎬ可操作性强ꎬ更能适应求职㊁面试和在途时间需要ꎮ三㊁谋职假期间工资给付问题的解决(一)劳工申请谋职假期间雇主应当继续支付工资这里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鼓励给薪ꎮ如国际劳工组织第119号建议书规定:即将被解雇的劳工ꎬ应有要求预告期间或补偿金的权利ꎻ而且在可能的范围内ꎬ在预告期间中ꎬ应使劳工有带薪另谋工作的合理时间ꎮ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29条ꎬ在继续性的雇佣关系终止之后ꎬ并且在经请求之后ꎬ必须为劳务给付的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时间以寻求新的工作岗位ꎮ在这里ꎬ应当认为存在第616条的报酬义务(当然是可以更易的)[5]ꎮ二是应当给薪ꎮ例如在法国集体合同或者惯例常常允许在预告期内的雇员在工作时间内ꎬ每天享有一定的时间自由找工作ꎮ雇员找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ꎬ计发工资[6]ꎮ我国台湾地区 劳动基准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工于接到解雇预告通知后ꎬ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ꎮ其请假时ꎬ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ꎬ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工资是劳动给付的对价ꎮ因此ꎬ除法定节假日㊁带薪年休假㊁履行公民义务等法定特殊情况雇主应当继续支付工资外ꎬ如果劳动者未付出劳动ꎬ雇主就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ꎮ谋职假期间劳工未给付劳动ꎬ因此雇主不支付工资从理论上并不存在问题ꎮ但是预告解雇期间与其他期间不同ꎬ在预告解雇期间劳工面临着求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ꎬ如果不能在预告解雇期间找到工作ꎬ就面临着预告期间届满立即失业的风险ꎮ基于对劳工就业权利的保护ꎬ国家通过立法设立谋职假并规定在请假期间雇主应当照常给付工资确有必要ꎮ否则ꎬ即使劳工有请假的权利ꎬ仍有可能因为担心请假期间无法获得工资而不得不放弃请假权利照常上班ꎬ使法律关于谋职假的规定沦为形式ꎬ进而给劳工在被解雇之后立即重新投入就业形成障碍ꎮ不过正如台湾学者所言ꎬ 劳动基准法 第十六条第二项定有所谓谋职假ꎬ亦即容许劳工于预告期间内ꎬ以每周不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ꎬ得以出外谋职ꎬ同时不丧失工资请求权ꎮ在性质上ꎬ此谋职假应属法定之免除工作义务ꎬ应系劳工请假规则有关不给薪之事假的例外规定 [7]ꎮ(二)谋职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劳工接到解雇预告通知后ꎬ为了找到新的工作可以在此期限内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ꎮ请假时间以每星期不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为妥ꎬ请假期间工资照发ꎬ并不得扣发全勤奖金ꎮ例如ꎬ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劳工委员会1988年4月2日 台劳动2字第05189号函 规定: 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2项规定ꎬ请假外出另谋工作ꎬ请假期间工资照给ꎬ依劳工请假规则第8条㊁第9条规定ꎬ雇主不得扣发全勤奖金ꎮ 若雇主实行计时工资制度ꎬ上述规定的执行不会有什么问题ꎬ但若实行计件工资制ꎬ则容易产生争议ꎬ此时需要按照单件产品的平均工作时间ꎬ合理折算谋职假期间劳工应得的工资ꎮ(三)劳工未申请谋职假ꎬ雇主仅需要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工申请谋职假期间并未给付劳动ꎬ雇主应当继续支付工资ꎮ若劳工在预告解雇期间并未申请谋职假ꎬ此时劳工依据劳动合同即属正常出勤ꎬ雇主依劳工出勤状况正常支付工资ꎮ但是与法定节假日㊁带薪年休假期间等法定特殊情况不同ꎬ在法定节假日㊁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工不劳动即有权获得工资ꎬ如果雇主由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要求劳工放弃休假正常出勤应当加倍支付工资ꎮ在谋职假期间ꎬ劳工不得主张将可以申请但未申请谋职假的天数与正常出勤的天数累积计算ꎬ要求雇主按照法定谋职假的天数与正常出勤天数累计支付工资ꎮ四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及其完善1.我国关于预告解雇之相关规定ꎮ预告解雇是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ꎬ为了避免此种解雇方式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ꎬ劳动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特定程序和特定方式ꎬ即用人单位在解除前必须具备法定情形㊁经过法定的方式进行预告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之后ꎬ才能解除劳动合同[8]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ꎬ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ꎬ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ꎻ(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ꎬ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ꎬ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综上ꎬ在劳动者没有主观过错ꎬ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ꎬ用人单位才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ꎮ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相比ꎬ«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替这种预告向被解雇者支付解雇预告补偿金(也称为代通金或代通知金)ꎬ代通金的标准应当按照被解雇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ꎮ我国现有劳动立法并未规定谋职假制度ꎮ2.以代通金替代预告期和谋职假的立法方式并不可取ꎮ 劳动契约本质上有其维护公平正义㊁保障经济上弱者之社会安全意义ꎬ解雇代表劳工不再获得唯一得以安身立命之工资报酬ꎬ造成了突如其来的生活冲击ꎬ为使其在接获解雇通知后工资得以延续ꎬ且得籍以续付期间谋求新职免于陷至断炊等考量ꎬ故除非有重大事由外ꎬ原则上雇主行使解雇权而终止劳动契约ꎬ基于解雇保护之需求ꎬ俾使解雇相对人有适当调整㊁因应新的法律状态的机会ꎬ通常有预告期间制度之设计ꎮ [9]简言之ꎬ预告期的法律意义就在于限定解雇通知并不立即发生效力ꎬ得以使被解雇者有时间进行自我调适并寻找工作以应对就业变化ꎮ关于以代通金替代预告期和谋职假的立法方式是否合理ꎬ主要有两种观点:胡玉浪:谋职假之法律问题探讨(1)肯定说ꎮ 代通知金 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ꎬ实质上就是两者相互置换的一个过程ꎬ即用人单位可以用补偿换时间ꎮ如果单位遇到突发事件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ꎬ来不及等待三十天ꎬ就可以用 代通知金 来代替三十天劳动者应得的工资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一方面ꎬ从劳动者角度看ꎬ劳动者与提供劳动相同ꎬ可以得到一个月的工资ꎬ同时有更充裕的时间寻找新工作ꎻ另一方面ꎬ从用人单位角度来看ꎬ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后ꎬ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ꎬ也无法腾出岗位ꎮ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愿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ꎬ则可以更及时地处理劳动关系ꎬ招用新的职工[10]ꎮ(2)否定说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ꎬ看似成功ꎬ实为败笔ꎮ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与额外支付1个月有工资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ꎬ从劳动者获得经济利益角度可能效果是一样的ꎬ甚至还可能造成劳动者多获得1个月工资无须付出劳动的假象ꎮ事实上ꎬ上述规定将导致这样的结果:一是用人单位预告义务的免除ꎻ二是用人单位完全不顾劳动者之工作权而滥行即时解雇ꎮ今后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职业不稳定感增强ꎬ用人单位之决策者不如意即有可能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等理由ꎬ并加付1个月工资后ꎬ让劳动者立即走人ꎮ如此不仅使劳动者应享有的获得预告的权利顿失ꎬ而且对于未来劳动争议救济所需要的证据收集颇为不利ꎬ时间之仓促不止于此ꎬ对于劳动者心理之戕害更是无法揣测ꎮ如此 以金钱买时间 之规定将导致用人单位预告义务之软化ꎮ对于将来预告期制度完善亦颇为不利ꎮ [11]应当承认ꎬ法律规定代通金制度能够为劳动者的求职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济支持ꎮ因为从表面上看ꎬ如果用人单位通过多支付与预告期相同的工资的形式取代预告期ꎬ在这30日里ꎬ劳动者可以一心一意地寻找工作ꎮ因此ꎬ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ꎬ取代预告期ꎬ对劳动者更为有利[12]ꎮ这也是一些学者对代通金制度津津乐道的原因ꎮ但若换一个角度考察ꎬ以代通金取代预告期ꎬ其负面效果不容忽视ꎮ第一ꎬ将使预告期间解雇保护制度的功能大大降低ꎬ特别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 代通金 的给付来规避预告期内劳动者怀孕㊁患病等情形而致暂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ꎬ不利于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ꎮ第二ꎬ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代通金ꎬ劳动者在预告期满实现再就业就会变得愈加困难ꎮ因其在预告期内仍需工作ꎬ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时间一般均设在法定工作日ꎬ这就导致劳动者没有充分时间去寻找新工作ꎻ若旷工去找工作ꎬ却又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ꎬ使劳动者处于两难境地[13]ꎮ第三ꎬ与国外大多数国家根据劳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一定比例确定预告期间长短的做法不同ꎬ我国劳动法规定不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ꎬ预告解雇期间均为三十日ꎬ这种规定本来就不合理ꎬ确定代通金制度后ꎬ将使预告解雇期间制度的完善更加困难ꎮ3.预告期间以谋职假取代代通金之立法完善对策ꎮ(1)强化预告期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功能ꎮ在预告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ꎬ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工资ꎬ缴纳 五险一金 ꎬ这对劳动者现实的经济生活有较大裨益ꎮ以谋职假取代代通金ꎬ可以强化预告期制度的正向功能ꎬ稳定劳动关系ꎬ防范用人单位即时解雇权的滥用ꎮ(2)为劳动者在预告期间外出求职提供法定保障ꎮ法律规定合理提前通知期的目的是ꎬ使被解雇的雇员有足够时间寻找另一个工作[14]ꎮ但是ꎬ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外出谋职和法定有权请假外出谋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ꎮ法定谋职假的好处在于ꎬ员工在预告期内可以名正言顺地请假求职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ꎮ如果法律没有规定 谋职假 制度ꎬ劳工只能以申请事假的形式外出求职ꎬ能否获准请假无法确定ꎬ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ꎬ而且不排除个别用人单位故意不给假ꎬ迫使劳动者只能旷工去寻找工作机会ꎬ然后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ꎮ(3)立法思路与制度设计ꎮ建议依据国际惯例ꎬ规定预告期间劳动者每周享有不超过二日的谋职假ꎬ劳动者申请谋职假时需要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ꎬ用人单位无特殊事由不得拒绝ꎮ谋职假期间视为出勤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ꎬ以保证劳动者在预告期内依法请假谋职ꎬ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ꎮ具体修改建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ꎬ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ꎬ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ꎬ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ꎻ。
惩戒解雇事由研究
![惩戒解雇事由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620b1254b73f242336c5f6f.png)
存有 过错 , 因此 , 惩 戒解 雇在 我 国也 被 称 为 “ 过 错
性解 雇 ” 。惩戒 解 雇是 国际 上 三大 解 雇 事 由 中常
用 的一种 , 各 国劳 动 法普 遍 采 用 。但 我 国立 法 采 用 列举 法 , 而 非采 用 “ 正 当事 由说 ” 。正 当事 由说
是 解雇 事 由所 普 遍 采 用 的 一种 理 论 , 此 说 对解 雇
第 2 2卷 第 5期
2 0 1 3年 9月
河 南 城 建 学 院 学 报
J o ur n a l o f He n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Ur ba n Co n s t r uc t i o n
Vo 1 . 2 2 No. 5
理 由: ( 一) 在 试 用 期 间被 证 明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二) 严 重违 反 用 人 单 位 的规 章 制 度 的 ; ( 三) 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给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损 害
的; ( 四) 劳 动者 同时 与其 他 用人 单 位 建立 劳 动关 系, 对 完成 本单 位 的工作 任务造 成严 重影 响 , 或者 经用人 单位 提 出 , 拒不 改 正 的 ( 五) 因本 法第 二 十
除后在 法律 上的效 力 即宣告终 止 。按 照我 国现行 的劳动 争议处 理 制度 , 判 断一 个 劳动 合 同是否 有
我 国 劳动立法 关于解 雇事 由的规 定不 是传统
意义上 的正 当事 由说 , 而 是 以法 律 明文 规 定 的解 雇事 由为解雇 要 件 。法定 事 由是 由正 当事 由说 的 变种 形式 , 优点 是 简单 明 确 , 便 于遵 守 与执 行 , 但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辞退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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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辞退处分吗?昨天探讨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即刻离职的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时用人单位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
今天,我们再深入些,让用人单位更狠一些,探讨下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在预告解除期(就是劳动者递交辞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辞退劳动者。
有人会问,人家劳动者还有那么几天就离开公司了,都即将分手了,就彼此留点好的念想嘛。
听到劳动者要被给予辞退处分,这种念头是不是情不自禁的就闪现在大脑里了。
其实,有时候用人单位也不容易。
比如耗子准备辞职去寻找爱情了,于是,他在递交辞职申请后开始变了。
原来见了领导主动给领导递烟点火,现在开始跟领导抢烟了;原来的时候见了女同事一个劲的夸女同事像林志玲,现在见了女同事就做呕吐状;之前的时候提前到办公室,现在迟到早退、唠嗑放屁打嗝反正怎么不安顿怎么来了。
用他话说,解放区的天,蓝蓝的天,我就要脱离苦海了,你们继续在苦海中翱翔吧。
那是搞得单位乌烟瘴气,人心不稳。
许多劳动者觉得辞职就是解脱,于是对于单位规章制度就不再好好遵守了,经常性的旷工啊,迟到早退。
其实对于一个要走的人,或许对于工作的影响不是很大,但是对于公司的管理的确造成很坏的影响。
当然不排除劳动者辞职申请递交后不配合交接工作的情形存在,辞职申请递交与旷工同步。
劳动者辞职这个事,本身就可能给单位一种不舒服的感觉,然后再有扰乱公司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话,用人单位是很乐意一刀在手的。
那么预告解除期内,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利给予劳动者辞退的处分呢?就我个人的认知来讲,预告解除期仍然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是应有之义。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以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在预告解除期内惩戒违纪劳动者的法院居多,这些法院的观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于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而不是劳动者的单方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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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预告期制度之研究摘要:在个人解雇保护立法中,我国关于解雇预告期的规定存在虚严实宽、灵活性不足等缺点,借鉴国际立法例,根据我国国情,在考虑劳资双方利益的基础上,提高解雇预告期的灵活性与可操作性,并对具体制度做一改进建议。
关键字:解雇预告期;代预金;谋职假解雇预告期是指用人单位通知员工解雇至解雇正式生效的期间。
依照国际劳工组织1982年158号《终止雇佣公约》第11条,“工人被解雇时,应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得到通知或代替通知的补偿,除非他犯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为的性质在通知期内要求雇主继续他的工作变得不合理”。
[]可见解雇预告期制度是解雇保护制度中重要的环节,是解雇的一般程序要件。
一、解雇预告期制度的价值解雇预告期的设置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解雇预告期为劳动者创造了再就业准备期或谋职期,是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表现。
第一,解雇预告使劳动者对失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以积极的心态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第二,解雇预告期赋予了劳动者带薪谋职的权利,对于被解雇者而言,寻找新的工作岗位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重新谋职的压力很大。
在解雇预告期间,被解雇者可以边寻找工作边享有正常的工资待遇,保障其就业联系性,有利于保护经济弱者、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三,在解雇预告期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拟被解雇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相同的合法权益及福利待遇。
在解雇预告期内如发生禁止解雇的事由,如劳动者负工伤,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已发出解雇预告” 为由对其行使解雇权。
第四,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雇行为不合法,解雇预告期的设置有利于被解雇者寻找非法解雇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来说,解雇预告期是岗位准备期或觅人期。
对用人单位来说,既需要一定的时间物色新的岗位接替人员,而新的岗位人员接替者也需要有充裕的时间与被解雇劳动者交接工作。
解雇预告期的设置能避免因在岗人员突然空缺而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
二、解雇预告期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一)法定解雇预告期限的规定国际上比较常见的预告期限的确定办法与工作年限有关,也有一些国家与工种、解雇理由等有关。
1.根据工作年限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确定预告期限的办法,一般工作年限越长,解雇预告期也就越长。
德国、英国、法国、瑞士、瑞典、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均采用此种模式,此方法实际上是以被解雇者对雇主的贡献度来做为衡量标准。
德国对解雇预告期规定的比较详细,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年资满2年的,解雇预告期为1个月;满5年的为2个月;满8年的为3个月;满10年的为4个月;满12年的为5个月;满15年的为6个月;满20年的为7个月;集体合同可以约定延长成文法中规定的通知期。
同时,对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雇也规定了两个星期的解雇预告期。
②法国《劳动法典》对解雇预告期的规定比较简单,分为三种:第一,在同一单位工作不到 6 个月的,依《劳动法典》第 L122-5 条③确定解雇预告期限;第二,工作 6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的,预告期限为 1 个月;第三,工作 2 年以上的,预告期限至少 2 个月。
在具体实践中,预告期限长短的依据集体劳动协议或协定、当地或行业惯例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确定。
同时会给予拟被解雇的劳动者每日 2 个小时休息时间以寻找新的工作。
英国也是按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工作年限在1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预告期不少于l周, 2年以上12年以下的,每满1年通知期不少于1周(最长不超过12周), 12年以上的,通知期不少于12周。
双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延长。
根据澳大利亚工作场所关系法,工龄9个月的预告期为1个星期;4年的为3个星期;20年的为4个星期;连续服务2年以上、年龄超过45岁的雇员有权获得额外的1周预告期。
瑞典《就业保护法中》也按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将终止雇佣的预告期划分为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五个档次来分别加以适用。
④2.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的方法其他确定解雇预告期长度主要有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
如比利时根据不同的工种及工作年限确定了不同的预告期,蓝领工人工龄9个月、4年、20年的通知期分别为35天、35天、112天;白领相应的通知期分别为3个月、3个月、15个月。
俄罗斯根据解雇理由确定解雇预告期,如鉴定结果证实员工的技能不足,不符合担任的职务或完成的工作,而员工拒绝必要的工作调换或者雇主没有相应的岗位提供而解雇时,没有通知期的要求;因单位清算或裁员或缩减单位编制而解雇的要求提前2个月通知拟解雇雇员。
也有的国家预告期的长度与企业的规模有关,例如《印度产业争议法》规定,雇佣5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1个月,雇佣100人以上的企业解雇通知期是3个月。
⑤3.固定解雇预告期我国和日本解雇预告期都没有因工龄、工种、解雇理由和企业规模的差异而作不同的规定,统一为30天。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须至少事先30日通知劳动者。
如果没有事前30日通知,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补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支付工资的日数来缩短预告的期间。
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代预金”的规定“代预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时支付的与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以代替解雇预告期。
世界上除了个别国家(例如奥地利和荷兰),均允许在以预告期间相应的劳动报酬来替代解雇预告期。
例如上文提到的,日本《劳动基准法》20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事前30日通知解雇,必须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可见,这是赋予用人单位的“解雇预告”和“代通金”的选择权。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16条也规定,雇主未依第 1 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除此之外英国、法国也都规定允许支付给雇员补偿金代替通知期履行。
在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许多集体谈判协议中都规定了代替通知金的数额。
(三)关于“谋职假”的规定“谋职假”是指在解雇预告期内给予拟解雇者寻找新工作的时间。
“谋职假”的设置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例如土耳其《劳工法》第19条,在通知的期间内雇主应当给予受雇人在工作时刻脱产寻找新雇佣职位的必要时间而不扣减其任何工资。
为此给予的时间,应不少于每天两小时,而且如经受雇人提出要求,还可以合并一起一次使用。
卢旺达《劳工法》第39条规定,在通知期限内,劳动者为了寻找新工作,每星期可自由选一天(依次或分次)自己使用,工资照付,这个自由时间最迟应在前一天告诉资方。
⑦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16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请假时间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德国解雇保护立法也规定劳动者为了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可以在预告期限内请假外出。
法国习惯法中也规定允许雇员在通知期内每日2小时用于寻找新工作。
三、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关于解雇预告期制度的规定过于僵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定忽视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与劳动立法发达的国家相比,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一)法定预告期限的规定较为僵化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国际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对法定预告期限都根据工作年限、工种、解雇理由、企业规模等有所不同,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对不同情况的劳动者区别对待。
这样僵化的规定不利于对不同劳动者的区别保护。
一方面,对于年龄较大、工作年限较长且无特殊职业技能的员工来说,他们企业依赖性较强,在劳动力市场没有竞争优势,很难找到新的工作,应给予较长的解雇预告期;另一方面,对年龄较轻、工作能力较强又有一定的特殊技能的员工来说,30日的预告期有稍显过长。
因此很多学者主张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与国际接轨,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年龄等确定解雇预告期的长短。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确定不同的预告期长短,同时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预告期的权利。
第一,要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期限确定通知期的长短,而不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
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通过间断性反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预告期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的行为。
第二,建议以列举的形式规定解雇预告最低期,可以以1个月、6个月、两年、12年确定7日、30日、90日不等的预告期。
第三,以立法规定为最低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协商确定具体的通知期,在确定具体的通知期的时候劳资双方可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性质、职位、劳动年限、年龄等确定合理的预告期。
(二)“代预金”的规定导致用人单位预告义务的免除和即时解雇权的滥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允许在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之间选择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可是用人单位的这种选择权会使“解雇预告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
一方面,表面上看,“解雇预告期”与“代预金”起来在劳动者获得经济利益的角度效果是一样的,而且劳动者在此期间不用工作可以全身心寻找工作,“代预金”好像是劳动者不劳而获的利益。
但是,“代预金”并不包括预告期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仅仅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解雇预告期内的“劳动权”,不利于劳动者收集不当解雇的证据。
另一方面,解雇预告期制度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新旧人员交接的时间。
因此综合两方面的利益,笔者认为单纯地把“预告期”与“代预金”的选择权给予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把选择权赋予用人单位,如上所述会导致即时解雇的滥用;而如果把选择权赋予劳动者又不能保障用人单位新旧人员的交替。
因此,建议我国法律应将解雇预告期作为一般性规定,而如果用人单位想选择“代预金”需征得劳动者地同意。
对于“代预金”的数额,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单纯以上个月工资数额确定“代预金”,可能会显失公平。
一方面,“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可能会因某些客观原因明显低于或高于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另一方面,“工资标准”是单纯的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其他福利待遇,说法不明确。
因此建议,按照解雇前劳动者一定时间的平均月收入确定“代预金”。
(三)应当规定劳动者在预告期内享有谋职假法定预告期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劳动者提供寻找新工作的准备期,而在预告期内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没有时间寻找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