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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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第1篇摘要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以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

一、引言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深入研究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三、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合理地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滥用职权、偏私和武断。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

(2)手段合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避免过度和不当。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宁文强司法事务系书记官x114057摘要: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

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享有较多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行为区别于民事行为的主要标志;第二,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合法性原则,指不仅要符合议会的立法,也要符合行政机关的立法。

这表明,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也在不断发展,具有时代的内容和特征。

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从这一角度来看,合法行政原则实际上是公民权利本位观、政府义务本位观在行政法上的具体展现。

我们知道,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这里的理性是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第一,公平公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

行政法基本原则范文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法学分支,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与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衡量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规范中反映出的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即行政行为的基础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活动,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且只能依据法律制定的目的和限制来实施行政行为。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以公正、公平和正义为准绳,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公正的价值追求,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公开透明,公开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避免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

4.约束原则:约束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约束原则保障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5.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严格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程序正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它通过规范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客观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政行为的结果负责。

客观责任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保障原则,通过建立行政机关的责任制度,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规范性和效力。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一、本文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行政法作为规定行政权运行规则的法律体系,其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立法、执法、司法以及行政行为的基本准则。

本文首先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将分析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包括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提出完善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建议,以期提高行政法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行政法学者、司法实务工作者以及政府决策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我们也期待通过这一研究,促进社会各界对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关注和认识,提高公众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行政法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基础性规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也是行政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则是指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法院或复议机关如何根据这些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如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以及权责统一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

合理性原则则要求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正、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注重效率,方便群众,不得推诿、拖延。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应当保持诚实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探讨研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探讨研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应用探讨研究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所在,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为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和解释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指导。

本文将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应用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也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例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进行,否则就构成违法行政。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相关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比如,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的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能畸轻畸重。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比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行“一站式”服务,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变更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发布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精品】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推荐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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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论文在行政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往往只重视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而较为忽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其结果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导致了行政执法上的不适当和偏差,影响了行政管理目的的真正实现。

因此,研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行政执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意义“原则”一词来自拉丁语(principium),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是法的三大基本要素。

研究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适用范围广。

法律规范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的每一个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现实的或设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标准,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范广泛得多。

第二,宏观上的指导性。

即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第三,稳定性强。

我们知道,现实社会是千姿百态的,千变万化的,任何法律不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否则会导致法律的朝令夕改。

在当代中国,已经形成了海量的法律法规,据统计,中国的法律法规已达到6亿多字,显然这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

但是,相对法律规范而言,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这种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大的变化,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原则是学习法律的方法论,在个案的处理上,我们可能找不到现成的法律规范,但却可以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

“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方式”。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

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经供参考,杜绝不修改!神的门关于国内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综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一般适用于广泛的行政法律秩序领域,而不是特别领域的原则。

[2] 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虽然要遵循许多的原理与准则,但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却只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理或准则,不能是为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都共同遵循的一般政治原则或一般社会原则。

[3]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国家机构组织、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行政法只是宪法搭建起来的有机结构当中的法律再生产。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赖于学者们的概括、总结,而不同的学者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必然导致其所概括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差异,因此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一、国内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在周佑勇主编的《行政法原论》中,作者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三项:一是,行政法定原则。

行政法定原则,相当于德国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合法性原则”。

作者又细划为: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所谓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在行政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政法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为规范依据;而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做出规定。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

行政法基本原则详述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学科,它对于规范和保护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石,是行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

下面将详细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也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基本要求。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和使用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或削弱法律的规定。

2.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时必须公正、公平、合理,不能任性、偏私、不公。

行政机关必须尊重事实,遵守客观规律,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力,不得歧视各方当事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义原则:程度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行政机关的决策必须经过充分的听证、调查和审议,当事人应当享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

4.透明公开原则:透明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及时公布信息,遵守公开公示和公众参与的要求。

当事人有权获得行政机关的决策理由和关键信息,以便有效维权。

5.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适度、不过度,遵守合理、必要的原则。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职权和权力,不能过分干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限制措施必须符合制定的目的,并满足严格的比例关系。

6.保护信赖原则:保护信赖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期望和信赖利益。

当事人应当依法获得行政机关的保护,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变卦和不当行为导致不公平和损失。

7.禁止滥用权力原则:禁止滥用权力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和权力。

行政机关不得以私利为驱动,不得以车有为本,不得以给予特权或打压非法手段来为自己谋求利益。

8.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原则:优先保护公众利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行政,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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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人大行管系2008级研究生CK【摘要】中国行政法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其中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3-1992、1993-1997、1998-2004、2005-至今,各个阶段的研究主题与侧重点都不同,但是后一阶段总能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基础上有更为深入的研究。

纵观这四个阶段,学者对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逐步回应了宪政发展与正义价值的要求。

【关键词】阶段管理控权维权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

我国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现如今行政法学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回顾行政法学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对一个问题加以关注,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透视这一问题,可以很好地理解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通过搜集各个时期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进而加以分析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法学的更深刻的认识。

第一阶段:1983-1992之所以把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是因为1983年中国大陆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从而开启了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大门。

而把终期定位于1992年,是因为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自1978年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大方向上的一次承前启后的总结与宣示。

故而笔者将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在这期间,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著主要包括: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第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第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第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第四、实行精简原则;第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第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

①由于当时的行政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还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

而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由于一些政治上的因素,一些行政法学研究者继续强调上述政治性的基本原则,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切行政法律法规电,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它是我国行政法阶级本质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我国行政法的指导思想。

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开始了另一种探索。

胡建淼、肖凤城在1987年第六期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略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该文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我国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之中,指导和统率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行政法律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于行政法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上的规范性的考虑,胡建淼、肖凤城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1)行政法制原则,(2)行政适当原则,(8)行政统一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①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5)行政时效原则。

姜明安在1989年第一期《中外法学》上发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姜明安认为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并非以法律文字规定于某一法律文件之中,并非是通过若干法律条文加以宣示的某些规范,而是长期以来人们根据民主和法治的要旨,根据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中逐步形成、逐步确立的一些基本准则。

这主要包括为:一、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以法管理、权责统一;二、制约原则,包括立法、司法、监察三方面的监督;三、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办事应公道,不循私情,不怀偏见,反对和防止偏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社会正义的要求以及合理的程序;四、效率原则,这包括行政机关要严格规定并遵守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节约资金,提高效益三个方面。

杨海坤在1990年第三期《上海社会科学学术季刊》上发表了《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则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行政法的社会政治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社会政治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外部社会关系和环境对行政法内容的制约所形成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自身内容的集中体现,是行政法体系所独具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

这两类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

行政法的社会政治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人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监督行政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科学原则、行政效能原则。

作者认为“进行这两类基本原则的区分有利于解决这几年来关于行政法基木原则问题上的争议,也更全面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特色。

”纵观上述三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笔者认为在第一阶段后期,法学学者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了一定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一些原则、精神。

虽然上述三篇文章对于基本原则的内容各有表述,但我们仍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点,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这些文章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当时政治大环境的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包括一些政治性原则,而且,为了“兼顾”政治性原则与行政法应有之特殊性的原则,有人用层次论、类别论等方式加以阐述;第二、上述文章所指出的基本原则中有很多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展开的,如效率原则、效能原则、行政科学原则等,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的论述则很少提及,或是不够系统。

当然,这与中国整体的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环境有关,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还是处于行政主导、计划色彩较为浓厚的发展时期,行政法的基本使命在于一方面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在于普及依法行政的思维、进行控权理念的构建。

不过,也有人直接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

第二阶段:1992-1997从1992年到1997年,中国改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逐渐走向纵深。

这一阶段,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从重视“管理”走向重视“控权”,并逐渐引向价值规范的方向。

张时贵在1993年第四期《法治论丛》中发表文章《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文章认为弄清行政法基本原则,就要首先论述行政法的目的。

作为一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够体现法之目的,一个于法的目的无任何关联的原则是不能称之为基本原则的。

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向首先应是规范行政权,这是认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而行政法对于行政①王安,《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理论探索》1992年第四期权的规范,是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进行规范,也就是授权和控权来实现的。

由此,作者归纳出我国行政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这条原则既表明了行政权的根源间题,同时也确定了行政法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从而在最高点实现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约束,保障行政权不能超越于人民之上;二、行政法治原则,即行政权应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非滥用,也就是政府的一切都应依法办事;三、政府守法原则,政府守法包括政府除遵守行政法外还必须遵守一般的法律,这是控权的保证,也是行政法治的前提条件。

另外,文章还提出要把合理性、正义价值纳入行政法治范畴,使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约束更为有力和完善。

黄洁、王福友在1996年第十期《中国行政管理》上发表了《论行政权力的有限性──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引起》,作者认为原有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述没有全面地反映出根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法所特有的性格。

而从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出发,可以得出行政权力有限性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在行政法治的全过程而不是某一环节得到贯彻。

罗豪才主编的高等教育法学教材《行政法学》一书中,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

①从上述的描述中,我们能够发现行政法的关注焦点逐渐从管理走向控权,这种转变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政府管理的要求,而且也是法治理念得到传播与认可的集中体现,在这一阶段中,一些学者开始积极介绍外国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若干原则加以仔细阐述②,促进了中国大陆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第三阶段:1998-2004之所以将第三阶段划为1998年到2004年,这是因为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依法行政成为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进入了空前的繁荣阶段。

而终期归为2004年,这是因为2004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此开始了行政法研究的又一高潮。

这一阶段的主要成就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学者对于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了一个很清晰的梳理,这主要得益于武汉大学的周佑勇老师,他于2002-2004年相继发表了《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四期)、《论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学评论》2003年第六期)、《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国研究》,2004年第一期)、《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二期),这几篇论文给读者勾勒出了西方主要几个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这对于构建大陆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①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30-35页②参见于安,《德国和欧洲行政法的一般原则》[J],《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J],《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不仅如此,随着我们国家进入WTO组织,行政法也受到了世贸组织规则的影响,从而引起了人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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