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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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综述
人大行管系2008级研究生CK
【摘要】中国行政法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其中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83-1992、1993-1997、1998-2004、2005-至今,各个阶段的研究主题与侧重点都不同,但是后一阶段总能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基础上有更为深入的研究。纵观这四个阶段,学者对于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逐步回应了宪政发展与正义价值的要求。
【关键词】阶段管理控权维权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四大类。我国行政法研究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现如今行政法学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回顾行政法学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对一个问题加以关注,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透视这一问题,可以很好地理解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考虑,通过搜集各个时期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文献,进而加以分析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法学的更深刻的认识。
第一阶段:1983-1992
之所以把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是因为1983年中国大陆出版了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从而开启了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大门。而把终期定位于1992年,是因为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大会报告指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中国共产党自1978年领导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大方向上的一次承前启后的总结与宣示。故而笔者将第一阶段划分为1983年-1992年,在这期间,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著主要包括:
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总结为:第一、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第二、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第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第四、实行精简原则;第五、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第六、按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第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等七项原则。①
由于当时的行政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还带有非常浓厚的政治与行政管理的色彩,而鲜有从纯粹法学的角度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而在这一阶段的后期,由于一些政治上的因素,一些行政法学研究者继续强调上述政治性的基本原则,如梁书文、蔡晓雪在《法律适用》1988年第八期上发表《行政法学知织讲座第三讲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一切行政法律法规电,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是我国行政法阶级本质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解释、研究我国行政法的指导思想。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依法行政、行政公开三个原则。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人开始了另一种探索。
胡建淼、肖凤城在1987年第六期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略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该文称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我国所有行政管理法规之中,指导和统率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并由它们体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的行政法律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基于行政法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以及行政法基本原则表述上的规范性的考虑,胡建淼、肖凤城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1)行政法制原则,(2)行政适当原则,(8)行政统一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
①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5)行政时效原则。
姜明安在1989年第一期《中外法学》上发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文,在这篇文章中,姜明安认为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它并非以法律文字规定于某一法律文件之中,并非是通过若干法律条文加以宣示的某些规范,而是长期以来人们根据民主和法治的要旨,根据社会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结合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内容,在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中逐步形成、逐步确立的一些基本准则。这主要包括为:一、法治原则,即依法行政、以法管理、权责统一;二、制约原则,包括立法、司法、监察三方面的监督;三、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办事应公道,不循私情,不怀偏见,反对和防止偏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社会正义的要求以及合理的程序;四、效率原则,这包括行政机关要严格规定并遵守程序和时限、行政机构组织精干、节约资金,提高效益三个方面。
杨海坤在1990年第三期《上海社会科学学术季刊》上发表了《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文章则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行政法的社会政治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社会政治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外部社会关系和环境对行政法内容的制约所形成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自身内容的集中体现,是行政法体系所独具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基本原则。这两类基本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行政法的社会政治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人民权利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行政法的专门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监督行政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科学原则、行政效能原则。作者认为“进行这两类基本原则的区分有利于解决这几年来关于行政法基木原则问题上的争议,也更全面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特色。”
纵观上述三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笔者认为在第一阶段后期,法学学者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了一定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一些原则、精神。虽然上述三篇文章对于基本原则的内容各有表述,但我们仍可以看出一些共同点,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这些文章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当时政治大环境的影响,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包括一些政治性原则,而且,为了“兼顾”政治性原则与行政法应有之特殊性的原则,有人用层次论、类别论等方式加以阐述;第二、上述文章所指出的基本原则中有很多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展开的,如效率原则、效能原则、行政科学原则等,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的论述则很少提及,或是不够系统。当然,这与中国整体的政治与法治发展的环境有关,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还是处于行政主导、计划色彩较为浓厚的发展时期,行政法的基本使命在于一方面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另一方面在于普及依法行政的思维、进行控权理念的构建。不过,也有人直接认为“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①。
第二阶段:1992-1997
从1992年到1997年,中国改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也逐渐走向纵深。这一阶段,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于从重视“管理”走向重视“控权”,并逐渐引向价值规范的方向。
张时贵在1993年第四期《法治论丛》中发表文章《行政法基本原则初探》,文章认为弄清行政法基本原则,就要首先论述行政法的目的。作为一个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能够体现法之目的,一个于法的目的无任何关联的原则是不能称之为基本原则的。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向首先应是规范行政权,这是认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而行政法对于行政
①王安,《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J],《理论探索》1992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