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

合集下载

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安全提醒标志

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安全提醒标志

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安全提醒标志---概要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确保安全的标志和标识的说明。

这些标志和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向人们提供必要的安全提醒,以防止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发生。

标志和标识1. 警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的入口处和周围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警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的入口处和周围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警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的入口处和周围显眼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 警示标志应具备醒目的颜色和清晰的文字,例如红底白字。

- 文字内容应明确提醒人们注意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的特殊危险性。

- 警示标志上还应标注相关联系电话和紧急救援指示。

2. 禁止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禁止标志,禁止人们进行危险行为,以确保其安全。

禁止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禁止标志,禁止人们进行危险行为,以确保其安全。

禁止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禁止标志,禁止人们进行危险行为,以确保其安全。

- 禁止标志应采用易于理解和识别的图标或符号,如红色圆圈中的斜杠或禁止图标。

- 禁止标志应显示禁止进入、禁止放置物品或禁止吸烟等明确指示。

3. 安全提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人们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提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人们采取安全措施。

安全提示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提醒人们采取安全措施。

- 安全提示标志应使用清晰明了的图标和简要的文字。

- 安全提示标志可以包括: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注意脚下情况、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等内容。

4. 紧急救援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紧急救援标志,指示人们应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

紧急救援标志: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紧急救援标志,指示人们应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

紧急救援标志: 在污水处理池有限区域内设置紧急救援标志,指示人们应该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

废水标志及排污口环保要求及整改方案

废水标志及排污口环保要求及整改方案

废水标志及排污口环保要求及整改方案一、废水环保标志要求1.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2.辅助标志内容(1)排放口标志名称;(2)单位名称;(3)编号;(4)污染物种类;(5)××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提示标志:480×300mm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①提示标志:420×420mm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标志牌材料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标志牌的表面处理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废水排污口标志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现形象损环、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二、废水排污口规范化建设1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精编版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精编版

G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raphical sig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ischarge outlet(source)1995-11-20发布 1996-07-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条例》,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1-1995Graphical sig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discharge outlet(sourc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标准GB2893—82 安全色GB2894—88 安全标志3 术语3.1 图形符号以特定图形或图象为主要特征的符号。

3.2 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符号和(或)说明性文字。

3.3 提示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提示图形符号是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的符号。

3.4 警告图形符号本标准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4 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标志4.1 图形符号类型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1。

表14.2 标志的形状及颜色标志的形状及颜色见表2。

表25 标志牌的使用与维护5.1 标志牌的设置标志牌应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阀门等标识设置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阀门等标识设置

污水处理设施、管道、阀门等标识设置及信息公开指引(供参考)一、污(废)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标识设置总体要求:对厂区内的各项污(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标注。

标准内容包括: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的名称、规格、作用、流向、重要运行参数等,标准内容要与现场工艺流程图一一对应。

(一)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污(废)水处理设施所在处显著位置公示污(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样式未标注规格、作用、重要运行参数等,应在工艺流程图中另行标注),参考样式如下:(二)标识:在污(废)水处理设施的构筑物、主要设备上设置名称标识,与现场工艺流程图一一对应。

如:分别在调节池、PAC加药罐、回用水池设备显眼处设置“调节池”“PAC加药罐”“回用水池”标识。

二、管道、阀门等标识设置总体要求:“三水”分离,流向清晰。

(一)标识种类:雨水、污水、废水、化粪池、隔油池、阀门(常开)、阀门(常闭)、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等。

雨污管网建设要求及标识设置建议(材料可自行网上订购)23(二)参考样式参考样式一(管道类):参考样式三(涵道类,标识牌圆形或方形均可,建议使用直径10cm):参考样式四(化粪池、隔油池、常开、常闭等标识,建议使用直径10cm):参考样式五:(现场标牌、标识、流向标识应张贴、喷涂在观察井旁,不宜在直接张贴、喷涂沙井盖上)请购买蚀刻工艺制作的标识牌。

涉水企业标识(工业废水明管输送,管道上做标识)涉水企业标识(工业废水使用暗渠或埋管需在地面做标识)排放工业废水企业标识 排放工业废水企业需张贴废水处理工艺图三、信息公开总体要求:在信息公开栏(公告栏)公示企业管网系统建设平面图、“污水零直排”长效管理制度、雨污管网整改过程成果的图片、文字的描述。

参考样式:(已完成企业参考样式)涉及工业废水排放企业应附上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图。

水功能区标志牌样式和要求

水功能区标志牌样式和要求

水功能区标志牌样式和要求为加强水功能区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鼓励公众参与,对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标志牌。

现提出水功能区标志牌样式和要求,请在制作和设置时参照执行。

一、标志牌内容1、标志牌的内容主要为水功能区名称,批准单位名称,河流、湖泊、水库名称,水功能区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水功能区长度或湖泊、水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简要管理要求,立碑单位和时间、监督等。

2、标志牌在正面左上角标明水功能一级区名称,对于开发利用区,应在括号内标明其二级区名称。

3、正文推荐格式:经××人民政府批准,××河从××至××划定为××区,全长××公里〔或面积××平方公里〕,水质保护目标为×类,禁止向该区内实施违法排污活动。

4、标志牌右下角标明设置单位和时间。

5、“批准单位名称”按照该区划的最高批准单位标示。

即: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准单位为“国务院”;列入《山东省水功能区划》的批准单位为“省人民政府”。

水功能区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水功能区长度或湖泊、水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根据批准的区划内容书写。

设置单位为设置标志牌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为设置单位的联系。

6、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应书写标准、正确、工整。

二、标志牌制作1、标志牌的形状宜采用矩形,长度建议120cm,宽度建议80cm,标志牌顶距地面220cm。

2、标志牌文字颜色采用白色,底色采用蓝色。

3、标志牌推荐采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

也可采用石料等其它材质,并对标志牌规格作相应调整。

4、根据实际需要,标志牌可以正反面印制相同文字内容。

无须双面印制的,其反面可以印制《水法》三十四条、六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方法》相关要求以及加强水资源保护、建设水生态文明、实行河长制等宣传标语和口号。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于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都要设立标志牌。

为规范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界标、交通警示牌及宣传牌)设立,切实保护水源水质、防治环境污染,现将标志设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提高认识。

标志牌设立工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之一,是开展水源保护、污染防治的基础,各地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协调城建、城管、农业、水利等相关责任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是规范设立。

标志牌设立必须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xx),各地环保局工作人员应仔细通读此技术要求,明确界标、交通警示牌及宣传牌的设立位置、标志内容及标志构造、制作、管理与维护。

三是统筹考虑。

各地环保局应将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与环境整治相结合,做好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并就标志设立的准备工作、注意事项、资金渠道等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专此通知。

xx年十月八日第二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篇>>水资源保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xx年03月13日【实施日期】xx年07月01日【正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三章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排污口规范设置的8个要点

排污口规范设置的8个要点

排污口规范设置的8个要点一、引言排污口是排放污染物的重要途径,其规范设置对于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排污口规范设置的8个要点,并针对每个要点进行专业分析。

二、排污口规范设置要点1.位置选择:排污口的位置应选择在下游便于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的位置,同时考虑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以及污水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标志标识:排污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包括排污口名称、编号、排放标准、监测设备等,以便于管理和监督。

3.排放管道设计:排放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污水能够顺畅、稳定地排放,同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污水预处理:排污口应设置适当的预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以减少对后续处理设施的压力和负荷。

5.排放口流速控制:排污口流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确保污水能够顺畅排放。

6.排放口结构:排污口结构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足够的耐久性和稳定性,同时便于维护和管理。

7.环境监测:排污口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对污水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污水排放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8.合法合规性: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合法合规性。

三、专业分析报告1.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口设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报告中应包括污染源分析、环境现状调查、预测评价等内容。

3.工程技术方案分析:排污口的设置涉及工程技术方案的确定,包括排放管道设计、污水预处理、排放口结构等。

工程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排污口的正常运行和环境效果。

4.环境监测方案分析:针对排污口的环境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等。

合理的环境监测方案能够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 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 全面满足环保要求

企业排污口设置细则全面满足环保要求【格林大讲堂】一、环保现场检查的内容(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水污染源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须安装流量计。

武汉市目前有多家企业选择了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管理,帮助企业安全排污,进行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等相关合作性支持。

武汉格林环保设施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也将继续为您关注工业污水、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外包、污水处理运营的行业动态。

污水排放口的要求: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具体详见第二节。

排水量复核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

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二)废气污染检查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企业排污口环保图形标志 (2)

企业排污口环保图形标志 (2)

企业排污口环保图形标志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市直管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办〔2014〕144号)要求,现将我市企业排污口环保图形标志作进一步明确。

一、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二、标志牌材料需采用1.5—2mm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mm无缝钢管,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需采用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无明显变形,表面无气泡、开裂及其它破损,膜或搪瓷无脱落,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五、对生产废水、雨水和清净下水排至外环境的,均须在厂外排放口显著位置设置标牌,便于社会监督。

六、具体要求(一)提示标志1.平面固定式(1)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底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辅助标志内容:排放口标志名称;单位名称;排口名称;排口编号;排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按GB15562.1-1995制;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480×300mm。

2.立式固定式(1)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辅助标志内容:排放口标志名称;单位名称;排口名称;排口编号;排口位置;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按GB15562.1-1995制;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监制。

(3)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4)标志牌尺寸:420×420mm。

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警告标志1.平面固定式(1)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底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条文说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条文说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志设置导则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3)3 基本规定 (4)4 安全标志 (32)4.1 禁止标志 (32)4.2 警告标志 (32)4.3 指令标志 (6)4.4 提示标志 (34)5专用标志 (36)5.1 名称标志 (36)5.2 制度标志 (36)5.3 管线标志 (37)5.4窨井标志 (41)5.5 色标 (42)6 标志设置 (43)6.1 一般规定 (43)6.2 载体与版面布置 (43)6.3 设置位置 (43)6.4 设置方式 (43)1 总则1.0.1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导则的目的。

近几年,在农村因未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标志设置和使用混乱,未充分发挥其作用。

究其主要原因是:标志的使用、设置不当,不能清晰地传递信息;不能正确处理防护设施和标志两者的关系,导致有防护设施而无标志的设置等。

标志设置的主要通病有:不设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设置不全面;标志设置不当;标志使用效果差。

标志的材质、尺寸、图案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等。

因此,本导则的制定,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文明、规范的发展,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的标志的制作、使用等,建立统一的标志,充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

1.0.2本条明确了本导则在应用中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及衔接原则。

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与本导则密切相关,在执行本导则的同时,尚应遵守该标准的要求。

3 基本规定3.0.1安全标志是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和设施,传递危险场所信息的标志。

此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号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志。

设置安全标志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

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

其作用在于使人能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

提醒人员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安全色传递的信息符合下列规定:1 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2 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3 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4 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信息。

公司污水排水口设置标志标识要求

公司污水排水口设置标志标识要求

排水口设置标志标识一、标识牌内容尺寸要求(一)标识牌颜色。

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二)标识牌内容。

1. 污水排放口;2. 单位名称;3. 排放口编号;4. 污水类型;5. 主要污染物;6. 执行标准;标识牌样板7. 排水去向;8.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监制。

(三)标识牌尺寸。

平面固定式标识牌(适合于室内外悬挂,尺寸:480mm×300mm)。

二、标识牌材料要求(一)标识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或不锈钢板;(二)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三)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识牌的表面处理要求(一)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二)标识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识牌的外观质量要求(一)标识牌、立柱无明显变形;(二)标识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四)标识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五、标识牌的使用与维护要求(一)标识牌的设置。

标识牌设置在距离污染物排放口较近且醒目处或排水户红线内适当地方,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识牌上缘距离地面 2 米。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二)实施监督。

标识牌的设置由各镇(街道、园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监督实施。

(三)检查与维修。

标识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现形—2—象损环、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各排水户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3—。

环保排污口标识(2024)

环保排污口标识(2024)

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废水排放口、固定噪声源、固体废物贮存和排气筒必须按照《江西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监督管理。

同时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图形标志牌。

1、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1)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

①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②辅助标志内容:③排放口标志名称;④单位名称;⑤编号;⑥污染物种类;⑦××环境保护局监制;⑧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⑨标志牌尺寸:⑩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提示标志:480×300mm警告标志:边长420mm○11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提示标志:420×420mm。

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Ⅱ、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Ⅲ、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示例图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图(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1)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水废气排放环保标识

废水废气排放环保标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废水废气排放是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国政府都对废水废气排放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法规,并要求企业在废水废气排放口加装环保标识,以便于公众监督和政府管理。

环保标识是指在废水废气排放口加装的标识,用来提醒公众和环保部门注意该排放口排放的废水废气的性质、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等信息。

环保标识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标牌,用于告知公众该排放口的具体信息,如排放的废水废气的性质、排放量和排放标准等;另一部分是排放口,用于排放废水废气。

环保标识的设计应该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同时还应该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能够提醒公众注意环保问题。

环保标识的材质和颜色也应该根据排放口的性质和排放量来选择,例如,对于有害废水废气排放口,应该选择鲜艳的颜色和材质,以引起公众的注意。

环保标识的安装也应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例如,排放口的高度、排放口的朝向、排放口的密封性等都应该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规。

同时,环保标识还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警示。

总之,废水废气排放环保标识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能够提醒公众注意环保问题,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废水废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废水排放口标志牌标准

废水排放口标志牌标准

废水排放口标志牌标准随着人类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废水排放口标志牌已经成为工业企业环保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废水排放口标志牌负责向公众展示废水排放口的相关信息,包括排放口位置、排放水质、污染物类型等信息。

为保证废水排放口标志牌的效果,各地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

标志牌尺寸和颜色废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尺寸和颜色应该符合当地技术监督局规定,防护颜色应采用标准的防护色,标志牌的背景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标志牌应该选用具有耐候、抗紫外线、抗污染、水解性佳等性能的材料制成,使用寿命不得少于5年。

标志牌内容和排版废水排放口标志牌的内容应该包括排放口位置、排放水质、污染物类型等信息。

标志牌内容应使用国家统一字体,字形应清晰、醒目、无歪斜、无褶皱。

排版应对称、稳定、规整,字号大小应相应缩小或加大,以达到各项信息的平衡和协调。

标志牌安装位置和高度废水排放口标志牌应当安装在距离废水排放口不远的醒目位置,并保证标志牌高度没有被任何物体遮挡。

标志牌应该直立、稳定、水平,不得倾斜、翘曲、变形等现象。

标志牌更新和维护废水排放口标志牌更新和维护应该按照当地环保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标志牌使用寿命过期或受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或修复,以保证标志牌的有效性。

维护应用专门的工具进行清洗,并防止伤害到标志牌表面,以保证标志牌表面的清晰度和平整度。

综上所述,废水排放口标志牌是工业企业环保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达到良好的环保效果,各地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包括标志牌尺寸和颜色、标志牌内容和排版、标志牌安装位置和高度、标志牌更新和维护等。

只有在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和维护标志牌的情况下,才能够保证废水排放口标志牌的有效性和效果。

“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

“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

“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净下水, 排放口, 污水, 设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对“污水排放口”的定义为“指直接向环境水体或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排放污水或尾水的出水口。

污水排放口不得用于排放雨水。

”请问大家,按国家规定,“净下水”是否必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一、关于“清净下水”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 /T 89一20033.3废水3.3.1工业废水: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产生的水,这种水无进一步利用的价值,但不包括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即石油化工行业称之为假定净水、清净下水或净下水的水。

从这里可以基本理解为: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不再利用的水,称之为清净下水。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据此,清净下水不属于污水排放之列。

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是1999年的产物,那时还未有清净下水的概念,所以,未考虑到清净下水的排放问题。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outlet setting ofwastewater discharge in Shanghai(发布稿)2006-11-22发布2006-11-22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目次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 (1)5. 污水排放口的形式 (2)6.污水排放口的立标 (2)I前言为贯彻环发[1999]24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怀正、邢绍文、蒋小红、徐高田。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11月22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II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设置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的规范化整治及新建的污水排放口,还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口“三同时”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179-93河流流量测验规范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DB 31/199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15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T 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 3017-93 潜水电磁流量计行业标准环办[2003]95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3.1污水排放口指直接向环境水体或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排放污水或尾水的出水口。

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

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

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规范。

污水处理池是进行污水处理的关键设施之一,为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设置非常重要。

设计准则以下是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设计准则:1. 标志应醒目易见,以警示人员注意有限空间的存在。

2. 使用标准化的符号和图案,以便人员迅速理解标志的含义。

3. 考虑标志的耐候性和耐腐蚀性,以适应污水处理环境的特殊条件。

4. 标志应固定在污水处理池附近的明显位置,确保人员容易发现并遵守警示。

安装要求以下是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安装要求:1. 标志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污水处理池的布局和结构来确定,确保覆盖所有有限空间区域。

2. 标志应安装在足够高度,避免被污水淹没或被其他物体阻挡。

3. 如果污水处理池存在多个入口或出口,每个入口和出口都应设置相应的有限空间保护标志。

4. 安装标志时应遵循相关安全规范,如使用适当的固定装置和保护设备。

使用规范以下是对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使用规范:1. 所有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必须熟悉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含义,并按照标志上的警示指示行动。

2. 在进入有限空间之前,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装备的准备工作。

3. 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提供适当的监护人员等。

4. 定期检查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状况,及时更换损坏或模糊不清的标志。

总结污水处理池有限空间保护标志的设计、安装和使用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通过符合设计准则、严格遵守安装要求和使用规范,可以有效地警示人员并降低有限空间作业带来的风险。

请所有相关人员务必重视并积极遵循本文档中的指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污水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试行)》对“污水排放口”的定义为“指直接向环境水体或末端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管道排放污水或尾水的出水口。污水排放口不得用于排放雨水。”
请问大家,按国家规定,“净下水”是否必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
----------
一、关于“清净下水”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 /T 89一2003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3.3废水
3.3.1工业废水:生产过程中使用后排放的或产生的水,这种水无进一步利用的价值,但不包括未
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即石油化工行业称之为假定净水、清净下水或净下水的水。
从这里可以基本理解为: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不再利用的水,称之为清
----------
《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
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第九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净下水”是否须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
净下水, 排放口, 污水, 设置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规定“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因此,不经排污口排放,不等于没有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表》
清净下水:一般指间接冷却水、循环水排水等或其他含污染物极少的废水。一般情况下“清净下水”通过下(雨)水系统直排江、河。
《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
污水排放量: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三、清净下水实际对环境影响极微,可以不作污水排放来管理。个人认为可以不经规范排污口排放。
四、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0号)提出,“二、开展在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要对设计方案中安全与环保措施进行专项再审查。审查的重点之一是项目设计方案是否有事故池或缓冲池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没有收集、处置措施的,都要补充设计予以完善,与工程主体设施一并建设和验收。 对未开工建设的化工项目,设计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
5.2.1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据此,清净下水不属于污水排放之列。
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是1999年的产物,那时还未有清净下水的概念,所以,未考虑到清净下水的排放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