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水排放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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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水排放口要求
1 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GB 18918、CJ 343的相关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2 排放含DB 44/2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放口。
3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含氰废水在车间排放口及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在线流量监控装置。
4 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5 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 按照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氨氮、COD
Cr 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装置运行正常,按要求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测量装置。
7 工业废水排放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
8 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
9 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排放口处设置。
10 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40 cm宽30 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 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