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及其理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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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

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

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王云海【内容提要】20世纪30年代以来,日本就有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关系的问题一直不断地展开着激烈论争,一些学者极力主张将以“刑民混合不分”为基本特征的英美法导入日本,在民事责任中增加所谓“民事制裁”的成分。

另一方面,日本的法律及判例则长期以来态度如一,坚持以“刑民严格区分”为特征的大陆法的方向,不承认民事责任中的制裁成分。

然而,随着美国法对日本影响力的不断增大,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日本有可能在民事责任中导入“民事制裁”、尤其“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参照美国法去调整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

本文首先就日本有关三者相互关系的法律、判例及学说的现状做一介绍,在此基础上探讨在法治主义国家中确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之间关系的根据是什么,三者之间到底应该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关键词】判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日本的法律、判例及学说的现状(一)现行法律的规定日本的现行法律仍视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为完全不同性质的程序与责任,对两者予以严格区别,但从2000年起,为了加强对犯罪被害者的权益保护,开始在刑事程序中导入一些旨在解决民事责任或简化民事程序的一些制度。

具体讲,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为保护犯罪被害者权利利益导人刑事程序附带措施的法律》,2007年及2011年又分别对该法律予以修改,通过该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确立了两个制度,一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事和解制度”。

二是“刑事附带私诉制度”。

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与犯罪被害人及有关人员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合意时,可以向该刑事法庭申请将合意内容及和解事实记人法庭笔录中,一旦合意内容及和解事实被记人法庭笔录就具有法律效力,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和解的法律规定。

按照“刑事附带私诉制度”的规定,在由于犯罪人的故意行为而引起被害人死伤的案件中,犯罪被害人及其继承人在法庭辩论程序结束之前可以向正在审判该刑事案件的刑事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法庭命令被告人进行损害赔偿。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一、引言为了实现多元化的行政目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均在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确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执行制度。

根据各个行政领域的不同特点以及多元的行政目的,有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有时通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对私人课以行政法上的义务,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

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私人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相关义务,则行政目的可较为顺利且圆满地得以实现。

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私人不履行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时,各国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均容许一定的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权威,贯彻国家公权力,全面实现行政目的。

这就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虽然各国均要求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在有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方面却并不完全一致。

在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过程中,“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观点,似乎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编《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人认为这样更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保障私人的权益。

然而,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权力配置和权力运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忽略了行政强制权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性”,客观上将法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在中国有关部门致力于行政强制立法工作的现阶段,我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权力配置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有关行政强制的理论架构和制度创设,更加需要广泛的视野。

在这方面,研究与借鉴国外的同类立法活动和同类理论成果,无疑是颇有益处的。

(注:参见胡建淼著:《论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理论》,刊发于《中国公法信息》。

)本文将对日本行政执行的制度和理论予以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启示,重点对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该领域的配置问题展开必要的探讨,以期为目前中国有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中国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日本民事诉讼法

日本民事诉讼法

日本民事诉讼法及其最新发展一、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沿革从1890年(明治23年)日本第一次制定民事诉讼法(1891年即明治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其发展过程中曾经历了多次修坟。

但是除1926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之外,随后进行的多次修改基本上没有改变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构造。

具体来讲,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以下的发展过程。

(一)从旧旧民事诉讼法到旧民事诉讼法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没有专门的民事诉讼法,但是明治维新时期为了适应国内外政治斗争以及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日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民事诉讼体系来适用于本国。

因而在明冶维新之后,日本开始逐渐继受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法。

在日本、最初的民事诉讼法典编撰计划是从1876年(明治9年)开始的,随后于1884年(明治17年)设置诉讼法编撰组,并在当时任日本政府法律顾问的德国人Techow的帮助下开始起草诉讼法草案。

于1886年(明治19年)起草完成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主要是以德国1877年的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在翻译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上,对其进行了简单修改的产物。

所以在形式和内容上。

日本民事诉讼法草案与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上相同,但没有采用当事人恒定主义和强制辩护原则。

随后这个民事诉讼法草案,经过法律评审委员会的审议于1890年(明治23年)以法律第二十九号公布,并于1891年(明治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就是日本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也就是所谓的旧旧民事诉讼法。

但是,由于该民事诉讼法只不过是德回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翻版,所以施行后不久,程序上的繁琐、规定的不相适应性等原因,引发了诉讼迟延等诸多问题。

面对这种修改的迫切性,从1895年(明冶28年),日本对旧旧民事诉讼法开始进行修改工作,其结果是于1926年(大正15年)对旧旧民事诉讼法从第一编至第五编进行了全面修改后,制定出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并于1929年(昭和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

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

近代日本民事立法的启示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世界范围的近代民事立法活动中,同处于亚洲的日本和中国都进行过编纂民法典的尝试,但得到的结果却不相同,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日本成功地制定了直至今日仍在适用的现行日本民法典,该民法典对日本近代国家的崛起,对后来日本的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发挥了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则只为后来“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做了某种程度上的准备(当然,我们不能忽视这种准备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作用)。

今天,正当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巩固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取得的胜利成果,适应向着国际市场迈进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而再次开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去完成这项自清末始,中国各时代立法者都曾尝试,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之后曾多次启动而终未能竟的伟大事业的时刻,冷静、认真地回顾一下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别国成功的理由,和我们前辈失败的原因,会给我们今天的民法典编纂一些重要的启示。

这种吸取他人的有益经验和教训的工作,无论对我们今天民法典编纂基本方针的决定,还是对各种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尝试着通过对近代日本民事立法过程的探索获得一些对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民法是明治维新的成果日本民法是明治维新的成果。

近代日本的民事立法活动是在明治维新的基础之上进行的。

在政治方面,1868年1月3日的御前会议宣布“王政复古”,建立起新的中央政府。

1868年4月颁布了“5条誓文”,1869年实行“版籍奉还”。

1872年8月实行“废藩置县”,从1872年起逐渐废除封建的等级身分制,1875年-1876年、实行了“秩禄处分”,废除华族特权等一系列改革措施[1].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现实中,虽然天皇的地位得到强化,但当时日本君主立宪的政体基本上满足了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制衡理论的要求,从而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日本民事执行制度考察一以担保不动产顺利拍卖为中心

日本民事执行制度考察一以担保不动产顺利拍卖为中心

泡沫经济崩溃、 不动产价格剧落, 金融机关需要回收的金额与实际能出售金额之间发生偏离, 交易不成
功的事例逐渐增加。另外, 采取任意出售的方式以低价转让抵押不动产很可能产生渎职等问题 , 所以金
融机 关不得不对 任意 出售 持谨慎态度 ,转而利用 法律程序 采取拍 卖的方式处理 担保不 动产 。①
拍卖的方式处理担保不动产是向法 院提 出拍卖申请 , 法院依据 民事执行法》 规定的程序出售抵 押物。由于拍卖具有竞争性强、 透明度高、 容易被各方认 同等特点,因而在与债务人协商无法取得进
展 的场合 ,经 常被 金融机 关作为 债权 回收手段 。1 9 以后 ,附不动产 担保 的不 良债权 ,原 则上通 9 6年
● 域 外 借 誉
日本 民事执行制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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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 保 不动 产 顺 利拍 卖 为 中心
胡 文 涛
( 海海事 大学 ,上 海 2 3 上 1 3) 0 0
摘 要:不动产的拍卖是 日本 民事执行 中利用最多的程序 ,2 世纪9 年代后期起 ,针对现 实中愈演 0 0
愈 烈 的 妨 害 不 动 产 执 行 行 为 ,与 规 制 缓 和 、行 政 改 革 以 及 司 法 制度 改 革 的 潮 流相 呼 应 , E本 针 对 不动 产 l 执 行 制度 进 行 了综 合 改 革 : 以强 化 保 全 处 分措 施 为 中 心 , 多 次修 改《 事执 行 法 》 民 ,完 善 了针 对 妨 害执 行 行 为 的 对 策 ; 同时 在 提 高执 行 的效 率 和 担 保 物 权 的 实 效 性 方 面作 出诸 多 改 善 。 这 些 改革 既 为债 权 回收 和 银 行 不 良债 权 的处 理 提 供 支持 , 也 从 根 本 上 强化 了民 事执 行 的 功 能 。 关键 词 : 日本 ; 民事 执 行 ; 不 害 执行行 为 ”的大量 出现 拍 卖全部程 序大 致包括 :提 出拍卖 申请 、决定开始 拍 卖、现 况调查 、评价 人 的评 价 、制作物件 明

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2篇)

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

二、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私法适用原则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遵循国际私法原则,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当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时,日本法院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惯例和公共秩序原则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还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共秩序原则。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习惯做法。

公共秩序原则是指,当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会违反日本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日本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法律。

三、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范围1. 合同关系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关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2. 物权关系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物权关系。

在确定物权关系适用法律时,法院将考虑物权关系的性质、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

3. 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范围还包括婚姻、家庭和继承关系。

在确定这些关系适用法律时,法院将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婚姻缔结地等因素。

四、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实践1. 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在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适用实践中,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运用。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对被执行人进行非直接性的强制措施,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保障民事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内涵、特征、运行机制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内涵与特征(一)内涵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间接性的强制措施,以达到执行目的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1. 间接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并非直接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通过间接手段,如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 强制性:该制度具有强制性,被执行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

3. 合法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机制(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将受理并启动间接强制执行程序。

(二)审查与决定法院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不履行的,可以决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实施与救济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后,法院将进行具体的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对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在程序上,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

(二)被执行人的权利保障在实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如被执行人对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救济。

同时,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遵循比例原则,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执行方式之一,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

该制度通过非直接强制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本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基本原理、特点、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理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理是通过非直接强制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

具体而言,当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间接强制执行。

执行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义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特点1. 非直接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不直接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是通过施加压力等方式促使其履行义务。

2. 适度性:该制度在保护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适度的原则。

3. 多样性: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

4. 高效性:相比直接强制执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通常具有较高的效率。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义务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间接强制执行。

具体的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金钱、交付财物、履行行为等。

五、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问题1. 程序繁琐:当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2. 措施单一:现有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相对单一,难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求。

3. 监督不足: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二)完善建议1. 简化程序:优化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2. 丰富措施:增加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种类,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

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利用司法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量,让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追讨债务的目的。

在实践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是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通过法律和制度上配合,不断加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力度,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助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执行法官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

具体来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执行法官队伍建设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专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种执行程序,依法开展有效执行活动。

因此,加强执行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其综合素质,对于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执行法官选拔、培训、考核等机制,切实提高执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

二、不断完善执行程序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程序规则,明确细化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和拍卖的具体方法与步骤,并对相关程序规则进行统一规范和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公众知晓度在执行工作中,应当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加强对执行程序和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度。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公众对执行领域的信任感,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四、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被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确保其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执行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的实际情况。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执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从源头上确保执行数据的真实有效、安全可控。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间接的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

本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法律判决的效力为目的,通过非直接强制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制执行。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体现了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减少直接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提高司法效率。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 执行难: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明、逃避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2. 执行方式单一:目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相对单一,难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执行权力滥用、违法执行等问题。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加强财产信息的公开和共享,提高财产查控的效率。

2. 丰富执行方式: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丰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方式,以满足多样化的执行需求。

3.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执行。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其能够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

日本行政法中的民事执行

日本行政法中的民事执行

因此。 归纳在 日本公 法中哪些 民事法的规定可适用公 法, 并借鏊其经验教训, 能够有效推动 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作用。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 ;行政 处分
日 本 公法 中是否 可 以适 用 私法 规则 以 及有 哪些 民事法 的规定 可适用 公法 一直 是 学者讨论的问题焦点。 在 日本行政 主体 与私 人之间的关系 , 具有和私人对私 人相同的法 性质 的情况下 , 行政主体和私人 之间的权利 实现一样 ,应依据民事上 的强制执 行程序 。 例如 ,民法上土地所有权 的归属 问题 ,适用 民法 中的不动产执行。 在 日本 行政法 中什 么情况 下可 以利 用 民事执行手段 。而且是否必须采取 民事执行 手段 。 例如, 取 消行政机关办公楼的使用许可 权 之后 , 使其让 出房屋 的义务是否可 以适用 民事执行手段 。因让 出义务不能代替执行 , 也不是行政处分 ,而是 因使用关系终结之后 发生的私 法上 的义务 ,因此不适用代执行。 行 政 机关办公 楼等属 于行 政财产 相关 的法 律规范, 如 国有财 产法, 地方 自 治法 。没有处 分行政财产 的代执行的法律根据 , 不能执行
法 学论坛 2 0 1 4年 6月 ( 上)
日本 行政 法中的民事执 行
姜漪
( 中国政 法大学,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日本公法 中是否可以适用私法规则以及有哪些 民事法的规定可适用公 法中一直是 学者讨论的 问题焦点 。日本行政放弃特权与市民同位行使 民事执行,虽 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 没有禁止 。在德 国法系中此制度在 中途 已废 除,英 芙法 系中此制度 已纳入 宪法中。因此在 日 本 法律 中没有必要禁止英 美法 系中的司法执行。
代执行。( 大阪高决 1 9 6 5 昭和 4 O . 1 O . 5行集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深入理解日本的法律体系与民事法典
提 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推进电子化司法
推广电子化司法服务,实现司 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提
高司法透明度。
改革后的影响与展望
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公正
改革后的民事法律制度将更加高效、便捷 ,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改革将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和公平,保护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变革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讨论社会变革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对日本民事法律实践 提出的新挑战和问题。
05
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改革与 展望
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背景与动力
社会经济变革
随着日本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民事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不 适应现代社会的弊端,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
国际化趋势
利益。
04
日本民事法律实践分析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不动产买卖纠纷。涉及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履行及违约责 任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探讨日本民法中关于不动产交 易的规定及实践应用。
案例二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及工资支付等 争议。分析日本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具体实践 及法律适用。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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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典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典的起源
民法典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过法 国、德国等国家的继承和发展, 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发展
日本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借鉴 了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民法典, 同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形成了 具有日本特色的民法典。
民事法典在日本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典的地位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地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

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学说及其评析关键词: 著作权间接侵害卡拉OK法理帮助侵权法理复制补偿金内容提要: 在日本,主要通过卡拉OK法理和帮助侵权法理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卡拉OK法理存在过分扩张著作权侵权责任主体和司法权限、混淆作品的利用和著作权侵害之间界限等弊病,帮助侵权法理则存在脱离共同侵权形态、完全独立化的倾向,这种弊端和倾向不利于技术和产业的发达以及公众接触、利用信息的自由。

对我国而言,日本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法理的意义在于:方法论上应该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职能上应该区分立法和司法的不能功能、在认定工具等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或者支持原告停止侵害请求权时都应该慎重。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

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越来越突出的背景下,研究、总结、检讨邻国日本在这个问题上的做法,非常有必要。

本文以日本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为基础,总结和归纳日本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最后对这些学说进行评析,并探讨如何解决著作权间接侵害问题。

一、典型案例介绍以下是自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2009年1月发生的、被日本知识产权法学者乃至民法学者反复研讨的有关著作权间接侵害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猫眼俱乐部案(クラブキャッツアイ)[1]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

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 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

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演变与解释方法论目次:引言一、日本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的演变(一)民事诉讼目的论(二)诉讼标的论(三)当事人适格论(四)审理程序论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方法论(一)法律条文及立法者本意的作用(二)利益衡量论1.纠纷解决与功能性考察方法论2. 新堂利益衡量论的登场3. 利益衡量论的普及(三)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及其他三、实务、判例四、外国法研究结语摘要:解释方法论在日本民诉法研究中并不是显著的命题。

长期以来,日本民诉法解释并不特别重视法律条文和立法者本意,解释方法论遵循的主要是利益衡量论,近年始有学者对它提出批判。

日本民诉法解释方法论选择既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被定位于纠纷解决,也与战后比较法研究中利益衡量论的引入有关。

日本民诉法利益衡量论有别于民法中的利益衡量论,也有别于受德国法影响的亲实体法解释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并不局限于衡量或分配原被告之间的财产或价值,更多地蕴含了对作为制度利用者的当事人的便利、制度运营者的公共利益、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发展等要素的考量。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纠纷解决利益衡量论法教义学引言法规范的解释是所有法律领域均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

但是,与其它法律领域就方法论争论不止的情形不同,在民诉法领域有关解释方法论的讨论以往并不多见。

这种状况或许与民诉法规范对象的特点有关。

民诉法的诸多规定具有规范法官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行为的一面,它往往是法官或当事人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如何行为的指南,并且有时表现为法官个体的行为判断或选择,而很少像实体法那样去向当事人说服或论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

可是尽管如此,为了避免个案中因法官主观而导致诉讼处理的差异,依然有必要获得一定程度普遍性的解释。

在寻求这种普遍性解释的过程中,解释方法论的明晰会具有前提性的意义。

不过,本文无意于就中国民诉法解释方法论展开深入分析,而是力图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现状和发展做全景式的观察,以期能为中国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论的讨论提供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_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

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_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

介绍与评论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孙 鹏 内容提要:违反强制性法规行为之效力体现了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之间的紧张关系。

基于对公益、交易安全、当事人间的信义与公平等价值衡量、取舍之不同,在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之展开“经济公序说”、“基本权保护义务“履行阶段说”、“综合判断说”、过程中,渐次出现了“法规渊源区别说”、说”,并表现为从“公法优先到公法、私法功能分离再到公法、私法功能协调”的一波三折的变化过程。

关键词:强制性法规 效力 公序良俗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 问题的提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在私法上效力如何?这在我国似乎是一个不存在任何争议的问题。

《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合同法》颁行后出版的绝大部分民法著作中,也坚持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当然无效。

可见,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被我国民事立法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而民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系统性研究也尚未真正展开。

然而针对该问题,日本民法学界却经历了100余年的认识、论争和反思的历程,最终形成了著名的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

在1896年《日本民法典》刚刚制定时,判例和学说都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原则上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私法效力,这与我国现今的认识十分相似。

但后来,无论是日本的判例还是学说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认为违反强制性法规的行为虽然普遍要受到公法上的制裁,但其在私法上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影响。

到了现在,日本判例基本上还维持着这样的立场,而学说上则再度出现了审慎地、也是积极地否定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之趋势。

那么,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了日本法以及日本民法学在该问题上“一波三折”式的变化呢?我国民法学是否也会,或者说是否有必要重复这些变化?如果我国不需要重复日本法上的变化历程,又能否并怎样从其各阶段的变化中吸取合理成分呢?有鉴于此,对日本强制性法规违反行为效力论的介绍、分析与评价,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民事强制执行理念论文

民事强制执行理念论文

民事强制执行理念论文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常见的司法手段,其主要目的是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尽管民事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其理念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三个方面阐述民事强制执行的理念。

一、历史背景民事强制执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古代巴比伦法典。

此后,民事强制执行在各种体系的法律中都存在。

在现代法律中,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实践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演变。

在19世纪中叶,法学界普遍认为,让一个人承担其法律责任应该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履行他的责任,法院没有什么好的方式来较正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会被找到解决方式,即民事强制执行的开端。

到了20世纪初,欧美国家成立了强制执行机构,如美国的警察和悬挂拍卖品等,使得提交至民事诉讼的案件更有力地得到解决。

此时,民事强制执行已逐渐成为法律保障的一部分。

二、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强制执行提供了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标准、范围以及责任等方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强制执行进行更为详细地规定。

在实践中,执行中应优先考虑保障执行权利人的权益,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成清偿债务的工具。

同时,审慎考虑被执行人所需保留的必要生活用品、工具及生产必备设备等,确保其合法权益。

三、实践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依法合理地进行。

办案人员应充分了解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和研判,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实践中,强制执行的效果取决于执行者的能力、执行机构的效率以及被执行人的配合度等多方面因素。

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各地法院也各自探索出了适合地方特色的执行模式,积累了较丰富的执行经验和模式。

如河南省法院执行局推出了“智慧执行”,全面实施智能化执行,提高了效率和执行质量;广东省法院实行“一案一策”,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不同的执行方案,提高执行效率。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

外国民事执行体制的研究与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法律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民事执行体制作为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其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通过对外国先进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美国民事执行体制美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方面,联邦和各州都设有各自的执行机构,彼此相对独立。

联邦法院的判决主要由联邦执法机构执行,而各州法院的判决则由各州的执法机构负责。

这种分散的执行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美国联邦制的政治结构,但也带来了执行标准不统一、协调困难等问题。

在执行措施方面,美国法律赋予了执行机关较为广泛的权力。

例如,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手段。

然而,美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执行成本较高,执行周期较长,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

二、德国民事执行体制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则相对集中和统一。

德国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官制度。

执行法院负责对执行案件的审查和裁决,执行官则具体负责执行措施的实施。

这种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体制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德国的执行措施丰富多样,包括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对债权的扣押等。

同时,德国还注重对被执行人的权利保护,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和救济途径。

但德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也并非完美无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影响了执行的速度。

三、日本民事执行体制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执行机构上,既有法院内部的执行部门,也有独立的执行官。

在执行措施方面,日本法律规定了较为灵活的执行方式,如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进行扣押、对知识产权进行执行等。

日本还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执行效率,建立了完善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不过,日本的民事执行体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纠纷时。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权益的顺利实现,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实施制裁措施。

本篇论文将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含义、功能、执行程序及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含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间接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这种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

三、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功能1. 保障权益: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受害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

2. 惩戒失信:通过采取间接强制措施,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制裁,起到惩戒失信行为的作用。

3. 维护社会秩序: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四、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1. 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间接强制措施。

2. 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决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采取间接强制措施的决定。

4. 执行:法院将决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五、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1. 执行难:由于各种原因,如当事人财产难以查清、执行机关执行力不足等,导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2. 程序繁琐:当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相对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3. 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六、完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2. 强化执行力:加强执行机关的执行力,确保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顺利实施。

3. 简化程序:简化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程序,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一)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一)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一)关键词: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是指导与规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准则。

由于大陆法系各国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设置以及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差异,致使有关这一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

为了指导我国间接强制执行,以及保证有关间接强制执行的规范性与统一性,我国不仅应当采用立法的形式对于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作出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应当体现执行措施申请原则、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以及间接强制执行有限原则。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作为不同于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我国执行实践中越来越普遍地被适用。

然而对于这种在现实执行实践中日益增多的执行方式,有关的理论研究却很不深入,与执行实践以及有关的法治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对于这种执行方式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完善相关立法及其民事执行理论。

在有关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诸多问题中,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不能不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本文拟在对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及其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作一探讨。

一、国外有关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比较在强制执行理论中,按照通说的观点:“直接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关直接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行为,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执行。

”1]而“间接执行,即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之权利,而予债务人一定之不利益,使其心理上受压迫,而自行履行债务,以实现私权之内容之执行。

”2]由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两个概念可见,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直接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直接对执行标的进行的执行,即对于执行标的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间接执行则不是直接对于执行标的进行执行,而是由执行机关对债务人采取处以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例如,责令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罚款,甚至拘留债务人等方式,从而对于债务人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心理强制,迫使其履行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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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的形成原 因, 对于我国探 索具有较强适应性与科 学性的 民事 间 强制执 行制度 , 接 进而解 决“ 执行难 ” 问题 , 具有
重要 借 鉴 意 义 。
关键词 : 民事 ; 间接强制执行 ; 理论 思想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0 8— 9 6 2 1 ) 1 0 3 0 D5 A 10 7 6 (0 2 O — 19— 4 为有效清理 执行积 案 , 实解决 “ 切 执行难 ” 问题 , 近些 偿 … 。不过 , 此种赔偿金可 以视为 民事间接强 制执行措施
内容
作 为民事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 、 确保权 利人 实现权利 的方法和手段 , 日本 的民事 强 制执行措施①经历 了一个种类逐渐 丰富 、 程序 1渐完 善 、 3 效
内, 裁定 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 的金钱给债权人 , 以从心理 上 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 。由于此种迟延金系支付给债权人个
人, 且数 额的认定 缺乏 明确标准 , 因此对于其性质 曾多有争 议 。不过先前通说认为是 法定或裁 定之违 约金 , 实务 中多 视 为一种损 害赔偿 。但 2 0 03年与 2 0 0 4年修改 法律 后 , 多 数说 已转而认为是一种制裁金 。
力不断提高 的发展过程 。19 80年《 民事诉 讼法》 颁行 之时 ,
(u o 4 SmN. ) 9
论 日本 的民事 问接强制执行制度及其理论 思想
程 林
( 西南 政法 大学 , 重庆 4 0 3 ) 0 0 1
摘要 : 日本的民事间接 强制执行制 度 , 经萌 芽、 历 确立与 完善三 个发展 阶段 , 逐渐 形成 了一套 完整 的规 则体 系, 并在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基本原则 、 程序设 置等方面, 体现 出鲜明特 色。深入 分析 这一体 系的具体 内容 与特
度 之基础上 , 速建立 起符 合我 国执行 实 际的相 关 制度 。 迅 由于中 日两 国的法治进程有相似之处 , 社会环境 、 文传 统 人 也较为贴近 , 民事强制执行实践 中亦遇到 了一些共性问题 , 因此深入研究 日本 民事 间接强 制执行制度 的基本 内容 、 主 要特征及其 中反映 出的理论思想 , 于完 善我 国的 民事 强 对 制执行措施体系 , 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意义 。 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果实现 而具有重要 的理论与 实践意义。参见杨与龄 编著: 强制执行 法论》 中国 法大学 出版社 , 0 年版 , l 页。 《 , 政 2 2 0 第 1
④根据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否直接 作用予执行标 的, 可将强制执 行措 施分为直接 强制执行措施 、 间接 强制执行措施
和替代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是直接 对执行标 的采取执行行 为的执 行方 法, 间接 强制执 行措施是通 过对债务人预 告财 产或人 身上 的不利益从而施加心理压力以迫使 其 自行履 行债 务的执 行方 法, 而替代执行 是指执行机 关命 第三人代债 务人 履行债务但 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的执行方法。该种划分标 准因集中体现 了强制执行的价值 目标并直接影响 了强制执行 的效

无法奏效 的情况下才 能补充适用 间接强 制执行措施 , 致 导
该项制度实 际效果 发挥不 佳。于是 , 20 在 0 3年与 2 0 年 0 4
两 次修改有关 民事程 序的法律规 范时 , 间接强制 执行措施 的适用原则 和范 围皆被修订 , 并最终形 成 了 目前 的规则 体
系 。
21 0 2年第 1 期 ( 总第 9 ) 4期
黑龙 江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1 01
Jun 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r ol eo o t sA d Lw o ra o i nj n d iirt eC deC l g f li n a H l i t i e P ic
并没有 明确确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 只是规定 : 于不能替 对
代之行为或不行为 , 如果债务人在法院 的命令下仍不履行 ,
可视迟延期 间的 长短 , 求其 给 予 债权 人 一定 数 额 的赔 要
收 稿 日期 :0 1 1 0 2 1 —1 —1
基金项 目:国家社会科 学基金项 目“ 民事间接 强制执行 比较研 究” 0 B X 8 ) (9 F 0 1 作者简介 : 程林(9 0一) 女 , 宁开原人 ,0 9级 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8 , 辽 20
( ) 一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具 体措施 就 民事 间接强制执行 具体措施 的设置 而言 , 日本采 取

1本 民事间接 强制执行制 度的基本 3
了较为谨慎 的态度 , 仅从金钱方 面对债务人施加压力 , 而没 有关 于限制 人身 自由方面 的规定 。即当债 务人 迟延 履行
时, 执行法院可 以根据 债权人 的申请 , 在法 律许 可 的范 围
执行补充性原则 , 即只有在 直接强制 执行措施 与替代执 行
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 , 法对 间接 强 具体 立
制执行制度 的规范也不够全面 、 系统 , 导致 实务界对 间接 强 制执行措施 的适用还 比较混乱 , 影响 了其应有作用的发挥 。
因此 , 有必要在借鉴其他 国家 较为成熟 的间接强 制执行 制
年来 , 我国一些法院开始 大胆尝试拘 留、 罚款 、 限制出境 、 限 制 高消费 、 通过媒体 公布不履 行义务信 息等间接 强制执行
措施 , 取得 了较好效果。但从 目前情况来看 。 国理论界对 我
之 萌芽 。17 9 9年制定独立《 民事执行法》 , 了解决 经济 时 为 高速发展与 民众维权 意识提升 带来 的诉讼 案件剧 增 、 执行 压力增大与原有执行措施单一 、 无力 的矛盾 , 日本 首次确立 了民事 间接强制执行制度 。但 由于该法将间接强制执行措 施 限定在 了支付迟延 金一种方式 上 , 并且采取 了间接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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