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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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介绍

时间:2011-05-24 10:01来源:未知作者:Alice 点击:次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美国国会于1970年制订,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的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自然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项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

一、《公平信用报告法》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为美国国会于1970年制订,1971年4月开始实施。该法的全称为《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标题vi》,自然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系列\"。这项法律规范的对象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y)和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者。这项法律是在市场上大量出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相当比例的授信机构以个人信用局对消费者信用评分作为授信依据的历史条件下出台的。它首先定义了什么是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而且明确了三个政府部门负责解释法律和执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个人对信用调查报告的权利,规范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对于报告的制作、传播、对违约记录的处理等事项,实际明确了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经营方式。

鉴于公平交易和公正地对待消费者,这项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和其它授信机构尽量避免成为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5个基本特征:

1.消费者信用调查和生产调查报告是日常业务;

2.专事收集消费者信用记录或评价消费者信用价值;

3.从事有偿服务,以赢利为目标;

4.服务的目的是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

5.向全国市场提供公开的服务,不仅仅向关系企业提供报告服务。当初,美国国会在讨论《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草案时,曾对立法的宗旨做出下列4点说明:

1.业银行对消费者的授信决策完全根据公平和正确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不正确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将妨碍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同时,不公平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方式,将影响商业银行在公众之中的信誉。

2.国会将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以调查和评估消费者个人信用的指标,包括:可靠性、信用等级、偿付能力、人品、一般信誉。

3.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在收集和评估消费者信用以及其它资料上,扮演重要角色。

4.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应该采取公平、公正和对消费者隐私权尊重的态度,担负条款3赋予的重要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充分了解任何一家信用局对自己的信用状况的评分及依据,即:消费者可以向信用局索取对自己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并取得信用局对负面信息来源的解释。消费者有对不实负面信息的申诉权利。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最重要的规范是限制了参阅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对象,即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使用和传播的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取得自身的信用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合法使用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

或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即使取得当事人的同意,也属违法行为:1.信用交易的交易对方

2.以了解岗位应聘者为目的的雇主

3.承做保险的保险公司

4.负责颁发的各类执照或发放社会福利的政府部门

5.奉法院的命令或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

6.依法催收债务的联邦政府有关部门

7.出于反间谍目的需要的联邦调查局(fbi)

8.经当事人本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私人代表和机构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法律只授予前五种情况所定义的合法用户取得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使用权利。直到1996年6月,在国会修改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并通过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革新法》。此后,法律才允许属于(6)、(7)和(8)范围的用户可以合法从信用局订阅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对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在法律规定保存的年限以后,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必须在调查报告上删除负面信用信息。例如:破产记录保存年限为10年,偷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保存7年。法律还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同时处以5000美元的罚款。该项法律条款的细节内容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做出解释,该机构负有主要的执法责任。关于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争议,保持消费者信用记录的正确性,法律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法律还对《普通版本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consumerreport)》和《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investigativeconsumerreport)》做出明确的界定。调查性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消费者人品和消费者信用评分性的资料,而普通消费者报告仅涉及有事实根据的账户资料,属于事实记录性质。(责任编辑:Alice)

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介绍(2)

时间:2011-05-24 10:01来源:未知作者:Alice 点击:次

[1][2][3][4][5][6][7]下一页法律指定联邦交易委员会为主要执法和法律的权威解释单位,辅助执法单位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occ)。

四、《诚实借贷法》在1960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项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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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定联邦交易委员会为主要执法和法律的权威解释单位,辅助执法单位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occ)。

四、《诚实借贷法》

在1960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项名为《消费信用标志法案(consumercreditlabelingbill)》的法案,用它来指导消费信贷发放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旨在消除授信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授信机构,以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这项法律要求授

信机构以货币单位描述发放信用的额度,并以信息公开的形式予以披露。在1961年,这个法案又被更名为《诚实借贷法案\"(truthinlendingbill)》。1967

年1月,它被国会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并于1969年7月5日起开始生效。因此,在次序上,《诚实借贷法》是各信用管理专业法律中最早建立的法律。

这项法律共被分为4个章节,具体实施条款是z条款,各章节的内容分别是:消费者保护;不合理信用交易(extortionatecredittransaction);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国家委员会(nationalcommitteeoncreditfinance)。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类授信机构和赊销商公开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比较不同授信机构发放的同类消费信贷的条款,从中找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信贷,防止消费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所谓\"不合理信用交易\"指的是收费/价格过高的信用交易。这项法律的第三章提供了被扣发工资情况出现时,首先被法案解释成为借贷关系,然后提供同雇主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该法律的第104

条款列出了7种例外情况。

法律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并且可以同其它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消费者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法律对授信机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的范围、表述方式、内容、表格等做了具体规定。在信用销售情况下,卖方或贷方必须向买方或借方清楚地以确切收费额或者利率表明使用消费者信用或信贷的成本,但不限制卖方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限额[例9-1]。

[例3-1]某消费者购买一辆\"现代excel\",一次性现金付清的价格为7500美元。该消费者打算以分期付款形式购买这辆车,首期付款(downpayment)为1500美元,关于余下的6000美元,从汽车销售商处取得消费信贷。汽车销售商通常向消费者提供若干种支持它的银行的信用条款。对于该消费者,他(她)有如下三种选择:

方案年利率还款期月付额度(美元)总利息额(美元)应付总额(美元)

银行a14%3年205.071,382.527,382.52

银行b14%4年163.691,870.087,870.08

银行c15%4年166.982,015.048,015.04

对于该消费者,从a银行取得的贷款成本最低。从b银行取得的贷款的还款期较长,总的成本绝对值增加488美元。从c银行取得的贷款还款期同b银行的贷款的,但它比b银行的贷款价格高145美元,因为它收取的年利率为15%。\"诚实信贷法\"要求该汽车销售商必须向该消费者解释清楚三家银行提供消费信贷的条款。

根据该法,消费者有机会改变使用房屋信贷的主意,拥有单方面撤消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权(rightofrescission)。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主要有两条,必须是购买其最经常居住的房子,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统治贷方。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或其它房屋信贷发放者在借方签署合同后的可反悔期间内,并不实际发放贷款。

根据该法,定义信用销售是需要分4期以上付款的分期付款式销售。在这种销售的广告中,必须清楚地注明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法案还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金或购物超过1000美元者,既构成联邦犯罪。(责任编辑: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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