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定义贷款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旨在获取对方不当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属于欺骗行为的范畴,在我国法律中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行为者一旦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将依据相关法律受到惩罚。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欺骗;二是骗取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损失。
以下分别介绍:欺骗欺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交易活动中,采用虚假手段或有意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产生误解或错误的认知,达到骗取财物或不当利益的目的。
骗取贷款骗取贷款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或者其他手段,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使被骗害人同意向其提供贷款,或者在获得被骗害人贷款的基础上,将贷款挪用他用。
借款人遭受损失借款人遭受损失是指因为贷款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通过伪造、篡改、利用虚假的合同或其他文书等方式,骗取对方财务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三个方面,以下分别介绍: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伪造、篡改或者利用虚假合同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篡改现有的合同或其他文书,或者利用虚构的合同或其他文书,以达到骗取财务或者不当利益的目的。
欺骗欺骗在合同诈骗罪中也是一个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他人受到损失同样,合同诈骗罪中也需要有他人受到损失的构成要件,其意思与贷款诈骗罪中的定义相同,不再赘述。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分别为:贷款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信用证代为他人垫付货款、保函费用、履约保证金、出口退税等支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国家有关重要证件和公共文书,以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
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判断:1.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
2.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3.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发生了新变化。
为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对贷款诈骗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着大量的争议。
到底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呢?小编马上为你解答疑惑。
一、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是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如何判断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
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
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几种情况银行贷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主要有:贷款诈骗犯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一、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是指利用虚伪的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有贷款诈骗罪的行为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诈骗的贷款发生的具体状况1、从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从私营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骗取贷款;3、通过他人代理向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4、以征信诈骗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5、以资产抵押诈骗骗取贷款;6、以非法出借的方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7、用虚报、伪造或者隐瞒实情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8、用金额虚假发票流通和多次使用虚假发票骗取贷款;9、用承诺金票据骗取贷款;10、用虚伪票据形式骗取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二、主要作案成分1、故意:行为人故意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或者利用虚伪的手段,谋取贷款的行为;2、实施:行为人提交虚假的资料、虚伪的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保证或担保,让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误解,骗取贷款的行为。
三、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具体方式1、利用申请贷款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故意在资料和凭证中故意提供虚假的材料,以便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2、利用虚伪的票据、担保、保证或信用,故意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材料,目的是骗取贷款;3、有关机构对贷款审批进行调查时,被告人故意阻碍、隐瞒实情,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照片,目的是骗取贷款;4、通过他人之手,或者以其它形式,故意用虚假材料骗取或者已领取的贷款,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及时收回贷款等行为。
以上就是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发现有人在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应当仔细核查,认真判断事实状况,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引言: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其立案标准也在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入手,分别从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构成要件刑法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这一要件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明知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故意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
明知是指犯罪人明知他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仍然参与其中,或者明知他人的行为是非法获取贷款,但仍然协助他人实施犯罪。
三、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两个方面。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是指犯罪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虚构或者隐瞒与贷款有关的事实,以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目的。
骗取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贷款是指犯罪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四、情节严重程度贷款诈骗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是判定犯罪人刑事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情节严重的贷款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也相应较重。
情节严重的表现包括:骗取贷款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的手段极其恶劣、骗取贷款的次数较多等。
结语: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情节严重程度等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
一、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
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
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
二、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流程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贷款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定,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所变更。
该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执行,即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与借贷行为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如何的呢,借贷在校园中出现的问题⾮常的多,有的⼈在借贷的过程中吃了很⼤的亏,认为这就是⼀种诈骗,那么诈骗罪和借贷的⾏为有哪些不同的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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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借贷⾏为如何区分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不还的,或者编造谎⾔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法占有的⽬的,也没有挥霍⼀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会怎么判刑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以不法所有为⽬的实施欺诈⾏为→被害⼈产⽣错误认识→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取得财产→被害⼈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司法解释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1年4⽉8⽇起施⾏)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与“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能够依照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互联⽹、⼴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
浅论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犯罪定性问题作者:班兆香君来源:《新教育时代》2014年第20期摘要: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犯罪形式。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当前,在金融犯罪中,贷款诈骗罪的发案率有逐渐上升的趋势。
关键词:贷款贷款诈骗金融犯罪某市邮政储蓄银行在追缴逾期贷款时发现有两起贷款涉嫌被骗,遂向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起是一名叫田某的男子用虚假产权证到邮储银行分别贷款了人民币60万元和100万元,田某有骗取贷款160万多元的重大嫌疑,遂到公安机关现要求查处。
一起是田某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以虚构贷款用途、虚假的经营合同在银行办理了小额商户联保贷款1笔,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该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上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对上述两宗案件涉及的行为定性的认识上是贷款诈骗还是骗取贷款存在颇多分歧。
下面,我们就此浅析两种金融领域犯罪的法律实践差异。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分别就两罪作出规定。
其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在形式上,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首先,在主观上,责任要素与犯罪主体有所不同。
前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
后罪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
其次,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与犯罪行为相互区别。
两罪虽然同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社会与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但是相对来说,前罪侧重于诚实信用原则和金融信用制度,后罪侧重于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
诈骗罪的认定和界限法律定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二字相信大家在生活中也听说过不少,所谓诈骗罪就是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财物等。
诈骗罪一定要是行为人故意而为之的,那么下面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认定吧。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一、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骗贷罪立案标准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1.定义不同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
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
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三、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期怎么计算法律快车提醒您,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时效是根据法定最高刑而定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将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金融犯罪中之贷款类犯罪浅析——浅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
一
、
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定义
高利转贷 罪,是指 以转 贷牟利 为 目的 ,套取 金融机构 信 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 额较 大的行为 。 贷款 诈骗 罪 ,是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诈骗 银行或 者其 他金融机构 的贷款 ,数额较 大的行 为。 骗取 贷款罪 ,是指 以欺 骗手段 取得银行或 者其他金 融机 构贷 款,给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重大损 失或者有 其他 严重情节 的行 为。
20 0 6年颁布 的刑法修 正案六 新增 的骗 取贷 款罪 弥补 了 金融犯罪 中贷 款类犯罪 中的遗漏 ,之 前我 国关于 惩治滥用贷 款的行 为规定有高利转贷 和贷款诈骗 。但这两个 罪名都 是以 特定 目的为要件 ,只有在特定 目的的要件 下才能构成该罪名 。 刑法修 正案六调整 了此 立法疏漏 ,设立 了骗取贷 款罪 ,此 罪 名没有 以特 定 目的 为构 成要件 ,只要是采用 了欺 骗的手段 而 并非 如高利转贷和贷款 诈骗需要特 定的 目的才构 成该罪名 。 至此 ,我国针对滥用贷 款的规制 形成了 目的和 手段双重规 制
五、关于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 问题 骗取贷款 罪设立后 ,转贷牟利 意思在获取贷款 后形成 , 应如何 定性 ?正如前文所述 ,高利转贷罪 的特 点在于套 取贷 款转贷 牟利 。一般情况下 目的犯 中的犯罪 目的产 生于客观行
为之前 或行 为之时 ,对于产 生在 客观行为之后 的犯罪 目的能 否认定 构成犯罪 ,学界有不 同的看法 :有人认 为高利转 贷罪 的主观 方面 要求是直接故意 且要求有转贷牟利 的 目的,行为 人只有在这 种 目的支配下实施 客观行为才能构 成本罪 。转贷 牟利意 思在获取贷款后形成 是一种事后故意 ,事后 故意不能 构 成犯 罪。另~种观点认 为,行为人故意不 归还贷 款而 用于 高利转贷 ,虽然开始获得该笔贷 款使坩权 时是合法 的,并无 转贷牟 利的 目的,但后续行 为时 已具有 了转贷牟利 的 目的, 继续拖 欠不还则是在此 目的支配 下的套取 资金行 为,到期后 的贷款 则应认定为套取 的资金 。因此 ,可 以构 成犯罪 。笔者 认 为对 于此问题要首先确 定行为人有没有 “ 套取 ”行为 即获 得贷款 的手 段是否合法 。若获得 贷款手段合法 ,只 是在 后期 产 生了高利转贷的意 图,不应 构成犯罪 。这 是因为:① 我周 现行刑 法对于滥用贷款或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诈骗贷 款的行 为进行 规制 都是 以行为人骗取贷 款为前提条件 的。对于 合法 获 得的贷款后非法利用贷款 的行为没有规 定为犯罪 。② 从高 利转贷罪 的特征来说 ,此 罪客 观表现 为套取贷款 、高利转贷 , 这 两行 为缺一不可 。合法取得 贷款后又高利转贷 的, 由于没 有 套取 行为,因此不符合本 罪的客观要件 。反对者 虽然也认 为这种 事后高利转贷 的行 为也不构成犯罪 ,但把理 由归结到 了事后 故意上,笔者认 为这 ~理 由欠妥 。因为主观 方面是要 有 客观 行为相对应 的,客观 上连行为都没有又谈 何主观方面 呢 ?我 们不能认为只要行 为人将 贷款高利转贷 了就认 为其有 高 利转 贷的故意 ,这是~ 种 以客观推定主观 的做法 ,违背 了 一 主 客观 相一致的原 则。③不 能把 民事责任混 同为刑 事责任 。 贷 款合同是一种民事合 同,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是 山 合 同法 等相关 民事法律来调 整 。借款人违 反贷 款合 同的义务 而滥用贷 款的行为 ,其实质上 先是一种 民 责任 。至于这种 滥用贷 款的行为是否需要刑 法来规制 ,关键要看其 是否具有 严 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应 当看到采用欺骗手段获 得贷 款高 利转贷 和合法手段获取贷款进 而转贷具有本质 的不 同:前者 必 然会对 自身的贷款条件 、还贷 能力 、贷款用途 等重要信息 进 行了虚构实事、 隐瞒真相 从而 获得贷款 ,这 同时也就对贷 款造 成了很大的风 险;合法取 得贷款而事后 高利转 贷的 ,由 于 自身具有一定的还贷 能力 以及事后转贷 的不 确定性,其埘 贷 款的危 险性显然 比前者小 ,进而两者 的危害性也是 不同的。另外 ,在英美普通 法上 ,法 院不 愿将 债务人对契约 的违反作为起诉诈骗罪 的根据 ,其基本原理在 于用刑罚威慑 的方法保护债务的履行会在 实质上阻碍商业 的发展。这其 中 的理念应 当值得我们借 鉴。因此 ,我们应 该在法律上将二者 予 以区分开来 ,本着刑 法谦抑原 则不应对其进 行刑法规制 。 若先前行为人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贷 款,但获得贷款不 是为 了高利转贷而是 为了获得经营资金 以 j I来持续生产等 目的, _ } 而 由于客观条件 的变化如工厂倒 闭等 原因将获得贷款又 高利
骗取贷款罪构成
骗取贷款罪构成篇一: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口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实行行为是以欺骗手段(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等)骗取贷款;二是必须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或者与之相当的“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罪是我国刑法增设不久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急需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加以研究。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立法背景:解决贷款诈骗罪的疏漏骗取贷款罪系20xx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
在20xx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关于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曾经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该罪是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之缺陷的补救性立法。
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贷款诈骗行为,转而以骗取贷款罪论处;第二,对于有证据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骗贷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
不良贷款清收的法律手段——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王春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刑事犯罪,是打击侵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刑法》打击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一方面对行为人骗贷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维护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发挥警示作用,增强社会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
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采用刑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积极作用方面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借款人违法成本,促使借款人积极履行债务进而减轻刑事处罚,消极作用方面让借款人失去人身自由,丧失了经营能力,没有持续稳定的还款来源。
从化解不良资产角度而言,要合理利用民事和刑事法律手段,以诉促收,才能保证贷款得以清偿,也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笔者,以刑事法律手段为例,探究如何利用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打击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进而促进不良贷款清收。
一、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取贷款,或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去“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内容,《追诉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刑法罪名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同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类罪,均以贷款为对象的犯罪,两罪的犯罪手段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也不易区分。
从犯罪形态上,贷款诈骗罪是实害犯,骗取贷款罪是危险犯。
实害限定为最终的贷款损失,但骗取贷款罪也包含了实害犯,贷款诈骗罪未遂的场合,也是危险犯。
从犯罪主观目的上,骗取贷款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亦即,借款人虽然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故意,但具有归还的意思。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以杭州地区裁判文书为例)展开全文作者:金道刑事法律团队(王晓辉、袁昕炜、郭越鸣律师),来源于:金道律师事务所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
(二)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2号]2011年10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15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50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3000万未偿还。
(四)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3)杭上刑初字第183号]2009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
2021法考主观题刑法评论
2021法考主观题刑法评论难度:中等稍难答题模式:问答模式考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或非法经营罪,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单位犯罪案情:(事实一)王某系A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7年年底,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A公司名义,向B银行(国有控股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欲用于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
(事实二)B银行信贷部主任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核A公司的贷款申请时,发现证明文件有假,贷款条件不符合。
为此,王某送与张某20万元,希望网开一面,保证贷款会如期归还,张某遂将款项贷出。
(事实三)王某将贷款投入A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白酒。
后因遭人举报,伪劣白酒未及售出即被查封。
经查,该酒含有对人体有害的工业酒精,货值金额为20万元,导致投资款均不能收回。
(事实四)为了弥补亏空,王某编造引资理由,许诺年利率40%的高额利息回报,以A公司名义向社会集资1000万元。
A公司将此款多途使用,因为利率太高,资金无法周转。
王某只好又集资3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王某欲用于归还之前的利息,属于明知不能归还,结果也确实未能归还。
经查A公司另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
(事实五)另有1000万元,被王某从A公司挪出,与蒋某合伙,从国外走私香烟入境。
但蒋某却瞒着王某,在香烟中夹带十支钢珠枪走私入境。
后王某、蒋某在销售走私的香烟时被查获。
经查,二人无烟草销售许可证。
香烟及涉案款项均被没收。
1 .对于事实一,王某构成何罪?A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中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可予以分别说明。
答:(1)A公司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用于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可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公司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隐瞒、威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获取贷款的犯罪行为。
为了规范对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八种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情形,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八种立案标准。
第一种情形是虚构事实。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借款用途、虚假收入、虚构财产状况等事实,以此来获得贷款,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事实是诈骗的手段之一,也是贷款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第二种情形是隐瞒事实。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债务、不良信用记录、经济状况等事实,以此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隐瞒事实也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手段,对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种情形是伪造证件。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件或文件,以此来获得贷款,也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伪造证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四种情形是使用伪造证件。
如果被告人明知是伪造的证件,仍然使用这些证件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使用伪造证件是对金融机构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五种情形是编造虚假借款项目。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编造虚假的借款项目,以此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编造虚假借款项目是对金融机构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六种情形是虚构交易。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交易,以此来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交易行为对金融机构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七种情形是虚构财产。
如果被告人在借款过程中虚构自己的财产状况,以此来获得贷款,同样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虚构财产状况是对金融机构和社会的欺骗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种情形是其他欺诈手段。
除了上述七种情形外,还有其他欺诈手段造成的贷款诈骗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欺诈手段可能是新型的、特殊的,但只要构成了欺骗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借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借款诈骗罪也就是我们经常听说的贷款诈骗罪,现实中这种犯罪主要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的。
想要对具体的贷款诈骗行为进行认定,那么还需要先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内容。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
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
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
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2、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
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
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
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
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帐,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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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及认定标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在客观行为上虽然法条的表述不同,一个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一个采取概括式的规定,但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实际上骗取贷款罪之所以产生,就在于贷款诈骗罪无法包含实践中那些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
也正是这些原因,导致品去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容易混淆。
笔者特整理一下几个案例,对两者之间进行分析:
01单位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基本案情:林某,江西某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7月3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贷款3729.05万元。
辩护意见:(1)江西某科公司在银行的借款,系江西某科公司的单位行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则忍人猿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江西某科公司未隐匿贷款去向,拒不归还,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使用虚假合同作贷款材料仅为民事欺诈,未按约定贷款用途使用仅为民事违约。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江西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出贷款请求系单位行为,不应视为个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但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海无罪。
法理解说:单位犯罪为法定犯,法律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个人。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代表公司使用虚假合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因公司管理不善等客观原因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上述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江西某科公司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但当时该罪名尚未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只能作无罪处理。
0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正如笔者在之前描述的一样,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并无实质区别;两者都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却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主观上两者均表现为故意,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结合以上规定可从行为人贷款当时的具体经济状况、对资金的运作方式、贷款到期后的还款态度和相关行为等方面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二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并逾期不还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基本案情:该案当事人还涉嫌其他犯罪,笔者仅摘自以非法侵占的车辆进行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实。
潘某为某公司的司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无偿使用的车辆开具虚假证明,证明该车系潘某所有,用该车辆作抵押从某信用社取得贷款25万元。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潘某贷款诈骗罪的事实与罪名不能成立。
法理解说,认定潘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是看被告人潘某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信用社财产的损失。
基于民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则,首先对于信用社来说,被告人潘某对轿车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虚假的证明文件;其次,潘某不能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时,信用社可以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
由此见,被告人潘某的行为不会造成信用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应被追究相应的额刑事责任。
案例三被告人蔡某在自身已欠龙游县信用社230万贷款,自身无法再增加贷款的情况下,与其外甥詹某商议后,借用詹某的名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分两次获得龙游县信用社批准贷款共计200万元。
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人蔡某以詹某名义向龙游县信用社还本付息。
之后蔡某在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在相关贷款文书上模仿詹某签名,骗取龙游县信用社贷款200万元。
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举家弃厂逃跑。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判决结果,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法理解说,本案中蔡某取得贷款的方式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对贷款的处置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将部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事实,并无证据证明蔡某有挥霍资金、将资金用于违法活动等情形。
从事后态度看,蔡某虽事发后有举家逃跑的行为,但从时间上看,并非获取贷款后立即逃跑,而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工厂破产后才逃跑。
综合现有证据考虑,难以认定蔡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难点应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此时大多需要采用推定方法的方法进行判断。
认定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对金融机构造成的贷款损失进行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仅根据行为人的口供进行认定,应综合考率贷款时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贷款用途、到期后的还款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案例来源: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贷款诈骗罪,主编:庄建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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