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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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防汛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

第三条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县物资公司、县供销社、石油公司、县交通局、县水利物资仓库为主,坚持"讲求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二、物资储备品种、定额和方式

第四条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有:钢材、木材、水泥、电缆、铅丝、铁锹、钢镐、汽油、柴油、草袋、麻袋、编织袋、铁锹把、钢镐把、汽车。

第五条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计委根据历年储备量确定,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每年汛期的汛情确定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

第六条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县计委共同指定。

三、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县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报县计委批准计划后,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2、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负责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运情况。

4、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

6、负责代储单位物资储备贷款利息的审核,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及时拨付各代储单位。

第九条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每年汛前,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点,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防汛储备物资属县级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物资调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防汛物资调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防汛重点地区、

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急需的单位。

第十二条城市防汛区域内调用县级防汛储备物资,由城市防办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手续。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三条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馈调拨情况。

第十四条防汛储备物资的运送由代储单位负责,运送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调用使用物资的,按调用时市场价计费用,由使用单位及时结算。逾期不结算的,收取5%的滞纳金。

五、物资储备经费、防洪预备金、储备贷款利息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每年从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5万元作为防洪预备金。

第十七条防汛物资储备经费根据县计委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市场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单位所需费用核定,由各代储单位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防汛物资储存期为5个月,每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汛期过后,代储单位可自行销售,并将销售和库存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九条代储单位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折价变卖、报废的防汛储备物资,要及时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代储单位要加强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杜绝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防汛储备物资损毁的。

第二十条物资储备贷款利息是指防汛物资贷储单位因购买县计委下达的防汛物资向银行贷款并储备物资而应支付的银行利息。物资贷款利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储备物资贷款利息以贷款当月银行实际贷款利息为准。

2、计息时间按5个月计算,期限5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一条各防汛物资代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物资贷款利息金额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从防洪预备金中及时拨付各代储单位。

第二十二条代储单位因储备县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年管理费,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2%计算,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每年从防洪预备金中安排下拔,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各代储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防洪预备金、储备物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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