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绿地规范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0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6公共设施 (22)7道路交通 (27)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3)9景观与环境 (44)10特定区域 (46)11附则 (47)附录一:用词说明 (48)附录二:名词解释 (49)附录三:计算规则 (51)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1)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66)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绿地系统规划
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文本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1.08目录市域文物古迹保护图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城区公园绿地规划图城区生产防护绿地规划图绿地率规划图城区其他绿地规划图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图绿地避灾系统规划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意义1)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佛山城市环境建设,优化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落实和深入《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和珠三角区域层面规划中对于佛山市域绿地与城市绿地规划的相关布局和控制管理内容。
3)全面衡量和整合已经完成和正在编制的佛山市的多项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4)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市域绿地和城市绿地的分类、配置以及空间布局。
5)建立并且严格实行绿地的指标量化管制和绿地空间布局的管制制度,建立绿地指标的层级控制体系,并指导下位规划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6)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三年促变绿地佛山”项目计划》等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文件的规划要求,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3)《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4)《广东省城市规划指引-环城绿带规划指引(GDPG-004)》;5)6)7)8)9)10)11)12)13)14)15)16)17)《佛山市2+518)19)20)21)22)23)《佛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6-2020)》;24)《佛山市景观生态规划》(2004年编);25)《佛山“一环”沿线两侧用地绿线管理图则(2007-2020)》;26)《佛山“一环”南拓道路沿线两侧用地绿线管理图则(2008-2020)》;27)《佛山市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规划纲要》(2003年编)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1)依法治绿:以国家和省市各项法规、条例和行政规章为准绳,以佛山市城市相关规划为依据,为市民构筑安居乐业和生态良好的园林城市。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6月22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指引
目录1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1)2佛山市公园各类等级绿地配置 (3)2.1各类公园绿地等级配置比例 (3)2.2公园绿地等级配置比例的调整 (3)3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规定 (4)3.1规范性引用文件 (4)3.2术语与定义 (5)3.3一般规定 (7)3.3.1浇灌与排水 (7)3.3.2施肥 (8)3.3.3中耕 (8)3.3.4除杂草 (9)3.3.5有害生物防治 (9)3.4园林植物养护 (9)3.4.1乔木 (9)3.4.2灌木与木本地被养护 (13)3.4.3草本地被 (15)3.4.4草坪养护 (16)3.4.5立体绿化 (17)3.5古树名木 (19)3.6附属设施维护 (21)3.7卫生保洁与绿地维护 (23)3.8技术档案管理 (24)3.9绿地养护安全作业 (25)3.9.1说明 (25)3.9.2一般规定 (25)I3.9.3专项规定 (26)4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30)5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经费参考 (37)附件A佛山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4) (38)附件B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42)附件C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II1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划分参考标准本指引适用于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其它非财政资金安排的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各区、各部门参照表1中各级绿地养护等级标准的划分范围,根据绿地所处位置、环境、重要性、人流量等因素及财力水平选择适当的养护等级组织养护管理。
表1佛山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划分参考标准分类分级分级养护指引公园绿地(G1)一级综合公园或专类公园内需要精细化园艺修剪与管理的绿化区域及人流高度密集的区域;位于人流密集区的社区公园或带状公园绿地的重点观光地段。
二级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一般观光地段及人流较密集的绿化区域;社区公园和带状公园绿地的重要地段。
三级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内偏远观光地段、人流稀少的区域;社区公园和带状公园绿地的一般地段;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森林郊野公园内登山道两侧人工绿化区域的绿化区域。
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广东省)
广东省地方标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送审稿)2004 广州前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行业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实际,编制组在总结实践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园林植物;4. 古树名木;5. 园林建筑与设施;6. 技术档案;7. 养护质量标准。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地址:广州市惠福西路375号大院之八五楼;邮政编码:510115)。
本规范参编单位: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以下以顺序笔画为序)丁少江卢俊鸿杨敏辉陈霞吴芝元张晓然周大珠钟汉谋洪强袁国豪覃炜其他工作人员:戴丽萍、顾荣和、黄金福。
目次前言 (2)1 总则 (5)2 术语 (5)3 园林植物 (8)3.1一般规定 (8)3.1.1 浇灌 (8)3.1.2 施肥 (9)3.1.3 中耕与除杂草 (9)3.1.4 修剪与整形 (9)3.1.5 病虫和鼠害防治 (11)3.1.6 补植与改植 (11)3.1.7 清洁与保洁 (11)3.1.8 防护 (12)3.1.9 安全作业 (13)3.2专项规定 (13)3.2.1乔木 (13)3.2.2 竹类 (14)3.2.3 灌木与木本地被 (14)3.2.4 藤本植物 (14)3.2.5 一、二年生花卉与宿根及球根花卉 (15)3.2.6 草坪 (16)3.2.7 水生植物 (17)4 古树名木 (17)4.1建卡立档 (17)4.2保护 (17)4.3养护 (18)5 园林建筑与设施 (18)5.1园林建筑与设施 (18)5.2水体管理 (19)6 技术档案 (19)6.1档案管理 (19)6.2档案内容 (19)7 养护质量标准 (20)7.1绿地养护分级 (20)7.2总体质量目标 (20)7.3施肥 (21)7.4修剪 (21)7.5病虫害与杂草控制 (22)7.6补植、打孔与垂直刈割 (22)7.7古树名木 (23)7.8卫生保洁 (24)7.9设施维护 (24)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24)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绿地养护的监督管理,提高养护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绿地的养护质量,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的城市绿地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东省地⽅标准DB44/T 268-2005(⼴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12⽇发布 2006年1⽉1⽇实施)前⾔为了加强⼴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平,改善城市⽣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养护、园林建筑、⼩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于⼴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灌溉⽔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程施⼯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程施⼯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于本标准3.1乔⽊树体⾼⼤且具有明显主⼲的⽊本植物。
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规划文本目录第 1 章总则 (201)第 2 章规划目标与指标 (202)第 3 章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3)第 4 章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结构 (204)第 5 章主城区生态健康游憩系统规划(康体绿道) (205)第 6 章主城区绿地分类规划 (206)第7 章主城区防灾避灾绿地规划 (208)第8 章树种规划 (209)第9 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 (209)第10 章城市水土保持规划 (210)第11 章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210)第12 章主城区分期建设规划 (211)第13 章规划实施措施 (214)第14 章附则 (215)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规划文本第 1 章总则第1条为了适应城市的发展目标,加强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优美的城市景观与可持续的人居环境,把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一流的国家级滨海生态园林城市,增进市民身心健康,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等文件编制此规划。
第2条本规划是对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专项规划的深化和完善,作为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3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全国生态保护纲要》●《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城建[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建设部[2004] )●《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设部,建城[2000]106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建[2001]192号)●《公园设计规》(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CJJ75-97)●《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GDPG-003)●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GDPG-004)●市城市相关规划文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市珠港新城总体规划》●《市城市生态规划》●《市绿地系统规划(1993-2000)》●《市唐家湾地区分区规划(2005)》●《市金湾区整合规划与研究(2004)》●《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集疏运网络规划(2005-2020)》第4条规划围与期限●本次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主城区两个层次。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3.15
下缘线
乔木树冠底部边缘线形成的线条轮廓。
3.16
种植土
疏松且富含有机质的熟耕土。
3.17
浇灌
人工引水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水分的措施。
3.18
施肥
人工为植物生长发育补充所需营养物质的措施。
3.19
中耕
在园林植物生长发育期疏松其根部表层土壤的措施。
前言
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408—87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
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 50212—91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 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佛山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佛山市境内的城区、县城、市辖区和开发区等城市绿化管理活动。
第三条绿化管理原则城市绿化应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人文关怀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全民参与、专业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范围、内容、要求和措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风貌塑造、公共设施配套等因素。
第五条绿化建设城市绿化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精细设计、合理施工、严格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绿化工程的技术、经济、生态、建筑等因素,确保绿化成效。
第六条绿化标准城市绿化应按照不同功能区的不同需要制定绿化标准,保证绿化质量。
同时,应充分考虑节水、节能、低碳、环保的要求,采用绿色、环保的建材和设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七条绿化养护城市绿化应按照石化、浇水、施肥、修剪、防虫、防病等六项要求进行科学养护,确保绿化质量和生态效益。
同时,应采用绿色、环保的养护材料和设施,避免污染和破坏环境。
第八条绿化保护城市绿化应得到法律保护和管理,保护和维护城市重点绿化区域,防止乱砍滥伐和滥挖滥申,维护绿化秩序和环境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绿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绿化监管城市绿化应有专责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保障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落实。
对于违反绿化规定的行为,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同时,应加强绿化宣传,鼓励群众参与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未依法进行绿化规划、建设和养护的;(二)乱砍滥伐和滥挖滥申破坏城市绿化的;(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手段侵占绿化资源的;(五)其他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佛府办函〔2015〕337号-附件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版)目录1总则 (1)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3城乡用地 (3)4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6)5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7)6公共设施 (23)7道路交通 (29)8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6)9景观与环境 (47)10特定区域 (49)11附则 (50)附录一:用词说明 (51)附录二:名词解释 (52)附录三:计算规则 (55)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65)附录五:佛山市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 (71)1总则1.1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佛山市“1+2+5”组团的城区及其他镇中心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可按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2.1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等规定执行。
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总体规划的编制2.2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佛山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应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分区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强度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等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指引
目录 (11)1范围................................................................................................................................... (22)2引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3) (66)4施工前准备....................................................................................................................... 5绿化基础工程................................................................................................................... (77)5.1种植基础 (7)5.2场地处理 (10)5.3种植穴、槽的挖掘 (11)5.4植物材料 (12)5.5植物材料修剪 (15)5.6苗木运输和假植 (16)5.7植物种植 (17)5.8花坛绿化施工 (20)5.9绿篱绿化施工 (21)5.10大树移植施工 (21)5.11竹类种植施工 (26)5.12水、湿生植物工程 (28)5.13垂直绿化工程 (29)5.14屋顶绿化工程 (31)5.15施工期植物养护 (33) (3434)6园林附属工程.................................................................................................................6.1园路、广场地面铺装工程 (34)6.2假山、叠石、置石工程 (36)6.3园林理水工程 (39)6.4园林设施安装工程 (41)I7工程质量验收................................................................................................................. (4343)7.1一般规定 (43)7.2质量验收 (43)7.3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45) (4747)8工程移交......................................................................................................................... (4848)附录A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附录B园林绿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和要求......................................................... (4949) (5353)附录C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D园林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56)II1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佛山市的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及其他绿地(G5)中的部分风景名胜区绿地、郊野公园绿地等。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佛府[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佛山市道路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绿化工作,促进道路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道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绿化条例》和《佛山市道路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道路绿化是指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绿地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各种边角空地的绿化。
道路包括公路和城市道路。
第四条道路绿化是道路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纳入道路建设、管理、养护和国土绿化的发展计划中,加强道路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道路绿化的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五条道路绿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协助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各区交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道路用地范围外沿线绿化由所在地的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佛府[2005]4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05]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Code for Maintaining Technique of Greening Space in City and Town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268-200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12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前言为了加强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有7章,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以及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技术档案等。
本规范由广东省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授权负责起草单位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起草,佛山市园林学会、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珠海市园林管理处、江门市园林局、中山市园林管理处等参加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琳洁、周贱平、欧阳底梅、周大珠、钟汉谋、陈霞、杨敏辉、丁少江、卢俊鸿、吴芝元、洪强、张晓然、顾荣和、覃炜、黄金福。
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绿地内园林植物养护、古树名木养护、园林建筑、小品和设施维护,以及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各项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四类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全省建制镇以下的同类绿地养护管理,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408—8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12941—91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 82—99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 85—2002 J1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于适用于本标准3.1乔木树体高大且具有明显主干的木本植物。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居住用地3.8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 — 5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9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粉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
3.10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本规定6.8〜6.10条款的规定执行,停车泊位按本规定7.24条款的规定执行。
3.11城中村改造应符合佛山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根据城中村的类型、改造模式及所处地段,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
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工业用地3.12工业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
(3)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并不应设置在主要河流两岸。
3.13工业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1)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3)周边地区排水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宜自建污水处理厂。
仓储用地3.14仓储用地的布局准则为:(1)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仓储用地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
(3)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应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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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根据《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要求,生态型区域绿道控制区两侧合计不少于200米(慢行道路缘外侧至划定的控制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下同),郊野型区域绿道两侧控制区合计不小于100米,且单侧绿化缓冲区不小于15米;都市型区域绿道两侧控制区合计不宜小于20米,且单侧绿化缓冲区不宜小于8米;上述控制区宽度均由绿道硬底化通道的边线开始计算。
部分地段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剂,旧城区及建成区的控制区宽度可相应放宽,但不满足要求的连续距离不得超过2公里,控制区条件实在不足的不建议规划建设绿道。
第六条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控制区标准与区域绿道相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绿道控制区必须在边缘分界线明确树立界桩标识(水面及其他无法树立界桩的位置除外),界桩标识间距一般为500米。
第八条绿道控制区列为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实行严格的空间管制政策,其中的丢荒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有条件转换为绿地的土地,转换其用地性质为绿地。
第九条绿道控制区未建设用地和经济效益较差的已建设用地,如有条件的,将其用地功能转换为绿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重建和维育。
控制区绿色生态重建和维育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合理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维护区域内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对场地内受到破坏的地带性植物群落,应以地带性植物为主,采用生态修复等技术手段,恢复具有地域特色的植物群落,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灾害。
第十条绿道控制区内,在划定控制区前已建成的非临时建筑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但不能加建、改建或增加用地(确需占用或增加用地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远期可根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或功能置换。
第十一条绿道控制区内现状为农用地或者景观良好的其他用地应维持其用地性质或现状不变。
第十二条可采用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吸附、膜处理技术等水质生态恢复措施,有效恢复绿廊中已经遭到污染的河流水系,改善、提高水质。
第十三条紧邻慢行道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枝下净空宜大于2.2m;
(二)勿选用有毒,或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状、刺状的有可能危及游人安全的植物。
第十四条绿道控制区内除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以及早于该修建性详细规划而设定的规划项目外,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用地要求的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地上设施,严格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的项目进入。
在绿道控制区范围内应严格执行绿道控制区分类管制,除以下允许保留和进入的用地类型或项目外,限制与绿道功能不兼容开发项目的进入:
(一)耕地、园地、林地、水域、湿地;
(二)公共性开敞绿地:各类公园、游乐园、野营基地、野生动物园、名胜古迹等;
(三)体育运动设施:高尔夫球场、滑草场、赛马场、马术表演场等;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开展保护、恢复和利用的建设活动,开展制订相应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的工作;
(五)绿化比率高、景观佳或旷地型用地:自来水厂、小型污水厂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现存的具有岭南特色的村落等;
(六)生产性绿地:花圃、苗圃、植物园等;
(七)游憩服务设施:绿道配套设施,如交通衔接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科普教育及标识设施、安全及卫生等基础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渔家乐、烧烤场等;
(八)其它:纪念性林地、防护林等;
(九)绿道借用堤围段的水利设施:水闸、涵窦、泵站、水雨情遥测站等;
(十)原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
(十一)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与水源保护、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对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绿道控制区实行分类管制。
(一)生态型绿道控制区内,实施严格生态保护策略,加强对原生环境的恢复、维护和保育,除最基本的绿道设施外,禁止任何开发建设行为。
(二)郊野型绿道控制区内,允许在限定条件下进行与其功能不相冲突的低强度开发建设,如活动营地、体育设施和场馆、群众活动
场所与设施等。
具体项目类型、规模以及审批程序、审批部门、经营运作模式等由各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制定。
(三)都市型绿道控制区内,主要以人工绿化和交通换乘等配合市民休闲使用的设施为主,允许已有设施依据城市绿地控制要求进行改造完善。
第十六条绿道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运输、倾倒、排放垃圾废料、污水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填埋、焚烧物料杂物;
(二)破坏、危害绿道控制区内的树木、绿地、植被、水体等生态要素和绿道配套设施,伤害或猎杀其他生物;
(三)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在绿道控制区绿地内搭建临时或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控制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拦河截溪、开矿、取土采石、挖沙等破坏生态原貌的活动;
(五)有损绿色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六)对文物和历史文化建筑遗迹保护构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
第十七条可限制控制区内果园树林、农田等绿地的化肥农药用量,使用符合标准的水质灌溉,限制超标灌溉,避免造成农业污染型土壤污染。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绿道控制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文明行为予以禁止或举报,绿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道控制区内绿地的,必须经所属区(镇)绿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所属区(镇)绿道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化恢复补偿费。
临时占用绿道控制区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发展,生态保护需求,确需占用绿道控制区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需报市政府审批;省立区域绿道控制区除需报市政府审批外,还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城市及社区绿道控制区调整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占用绿道控制区均需要补划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划入控制区,或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异地绿化用地补偿费和绿化建设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该项补偿方案应包含于控制区调整方案内。
第二十一条我市规划部门利用GIS管理平台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动态监测,并每年将监测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绿道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查处。
(一)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道控制区的界限作为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
在审批新项目时,按照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执行,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绿道及其设施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审核手续;园林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道控制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严厉查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等行为。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控制区的环境破坏问题进行查处。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控制区内历史文物的保护、管理和严厉查处破坏文物古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占用绿道控制区内绿地如涉及林地或水利范畴的,涉及部分按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门《佛山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绿道建设的技术指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滨水绿道控制区内还应执行《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绿道控制区内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进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