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儿童及少年保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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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父母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應禁 止兒童及少年為法令禁止的行為。(§26П) – 應禁止而未予禁止其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5І) – 未依規定予以禁止者,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65І)
相關法規
• • • • • • •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騷擾防治法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兒少福利法§26І) – 吸菸、飲酒、嚼檳榔。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 康之物質。 –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 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 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 參與其行為。
校園內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通報規定及處遇措施
主講人:明義國中 楊志能校長
當前社會現象
☆離婚率升高 ☆人口老化扶養負擔增加雙薪家庭兒少照顧需求增加 ☆跨國婚姻增加 ☆家庭結構多元化
本校學生狀況
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移民子女學生比率 :
17%(96學年度) 19%(97學年度)
高風險家庭的危機因素: 婚姻
(單親、跨國、喪偶、隔代教養…)
健康
經濟
(身體/心理疾病、藥酒/ 毒癮、身心障礙)
(失業、無收入)
兒少保護工作
社 福 體 系 初 級 預 防 高次 風級 險 家預 庭防
兒緊一最 少急一後 三 保醫救防 護療援線
家變
離婚、失 業 意外、重大疾 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
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
禁止兒少從事之行為
◎一般社會大眾對兒少從事法令禁止行為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菸、酒、檳榔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 年。(§26Ш) – 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55П) –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55Ш) – 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 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55ПП)
高来自百度文库險家庭
定義:泛指極有可能發生兒少保護事件、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之家庭
高風險家庭形成原因
• 經濟、健康、家庭/婚姻關係其中一角 (或以上)發生危機事件,導致家庭功能 出現障礙。 • 家庭本身缺乏足夠的支持系統/資源 有兒童虐待(疏忽、精神虐待、肢體虐 待、性虐待)或攜子自殺之虞。
高風險與兒少保護
禁止兒少從事不當工作
◎法律上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 (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 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 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 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29І)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其姓名。(§57І) ◎一般社會大眾對禁止兒少從事之工作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 法) •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29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 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 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兒少保
兒少保 高風險
高風險
高風險
兒少保護危機處遇之處理通則
• 確保受害者人身安全 • 檢視受害者目前可用的資源 • 通報主管機關 – 專業人員有通報責任 – 兒少保護問題極其複雜,跨專業團隊及跨機構的合 作,方能為受害案主提供完善的服務。 • 社工及心理諮商的協助
解除學生的焦慮
• 首先要解除學生覺得自己「惹了麻煩」的焦慮 • 明確且使用學生懂得的詞彙,盡可能小心地解釋你為何會和 孩子談,讓他知道是有人關心他的 • 試著鼓勵孩子分享他自己,以讓孩子建立信心感,能夠提供 詢問者關於孩子認知和語言能力的線索。 • 當孩子分享他的東西、展現他的喜好時,詢問者要表現尊重 和感興趣的態度,目標是讓孩子知道你是個可以信任的大人, 一個會傾聽學生說話的大人。 • 研究發現和較小兒童建立關係,在開啟深入溝通,大約需要 三十分鐘的隨意交談。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1.缺乏親職教育 觀念釐清:管教?過度管教?虐待? 2.婚姻失調 3.貧困 4.失業 5.酗酒藥物濫用 6.精神疾病 7.人格違常 8.迷信 9.童年受虐經驗
法定責任通報(一) 兒少保護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 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1、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1照顧。 2、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 醫者。 3、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 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4、兒童及少年遭受其 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 由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法定責任通報(三)性侵害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 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 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定責任通報(四)性交易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 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 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 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 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 單位報告。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 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何謂「責任通報人員」?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為-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 司法人員 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教師要立即向學務處或113責任通報 學校行政要立即(24小時內)進行校安通報及法定責任通報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1.缺乏親職教育 觀念釐清:管教?過度管教?虐待? 2.婚姻失調 3.貧困 4.失業 5.酗酒藥物濫用 6.精神疾病 7.人格違常 8.迷信 9.童年受虐經驗
人亡
受虐致死 攜子自殺
校園常見兒少保護案件類型
家暴、虐待(目睹暴力兒) (身體、精神) 遺棄、疏忽(ex:任其獨居、離家遊盪)
濫用親權行為(ex:剝奪學習、要求行乞)
性侵害 毒品濫用
為什麼我要瞭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 其對學生的影響?

……我只是一位老師
生活在高壓力環境之下的學生有較高的可能性產生 情緒及行為問題。
禁止任何人對兒少不法對待
(一)任何人對兒少不得有以下行為:(兒少福利法§30) • 一、遺棄。 • 二、身心虐待。 •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械、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家暴、性侵、性交易、性騷擾) (二)違反規定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58І) (三)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58П)
通 報 責 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應立即向社會局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24小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 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 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通報時機
• 教師常因不確定事件是否為真,而以為應先調查清楚 再通報。 • 「知悉」即可通報。 • 事實上,教師或學校只要「懷疑」有兒童虐待事項即 要通報,調查評估的工作會由社工人員接手。
學 校 處 理 模 式
學校教育人員扮演的角色
1.發現者 (了解常有的特徵) 2.通報者 – 特定專業人員具有責任通報、知會的義務 – 知會、通報的好處 3.協助者、支持者 4.陪伴者
法定責任通報(二)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 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 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 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禁止兒少出入之場所
◎禁止兒少出入的場所(兒少福利法) –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 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 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28І) ◎父母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 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28П)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56І) ◎業者對兒少出入禁止場所之責任(兒少福利法) – 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 童及少年進入。(§28Ш) – 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 告場所負責人姓名。(§56П)
學校對這些學生而言,常是唯一的喘息處所(尤其 是家暴案件),亦是最早發現學生受害的場所。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施虐因素
1.缺乏親職教育 觀念釐清:管教?過度管教?虐待? 2.婚姻失調 3.貧困 4.失業 5.酗酒藥物濫用 6.精神疾病 7.人格違常 8.迷信 9.童年受虐經驗
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通報篇
該通報兒少保還是高風險?
案例
經常目睹家中暴力行為
應通報
兒少保
缺乏充足的食物,經常三餐不繼
居無定所,到處流浪 擔心家長的藥物濫用情形或有精神疾病之 虞,但未有具體的兒童及少年受虐或疏忽 的風險 有監護權的家長犯罪入獄,但非關兒少受 虐事件,而兒童或少年目前暫時居住在親 戚家中 傷害兒童及少年的人不是家庭成員,也不 負責照顧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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