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监管组织模式的变革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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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经验及启示

日本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经验及启示

日本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经验及启示田晓林等1一、行业背景明治维新后,在政府扶植下日本形成了具有垄断性质的大企业联合体——“财阀”。

当时出现了十几家财阀,其中最有实力的是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家,通称日本的“四大财阀”。

财阀将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把持了国家经济命脉。

二战后,日本颁布了《禁止垄断法》,“财阀经济”逐渐转变成“财团经济”。

主要有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劝银六大财团,它们以资本为纽带,各成员企业之间成为松散的横向联合体,银行与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持股,主要目的是相互提携业务。

大银行和金融机构是集团的核心,集团最高权力机构是“社长会”,集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企业之间属于松散状态,集团本身也不是独立的法人。

“财团”打破了原来“财阀”的绝对垄断,成员企业间就重大问题通过社长会协商解决,民主性、开放性、竞争性都有所增强。

随着日本金融管制放松,2000年后财团进行了重新的组合,逐渐发展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

2000年9月,兴业银行、富士银行、第一劝业银行组建成瑞穗银行,成为当年世界第一大银行集团。

2001年4月,三和银行、东海银行和东京信托银行合并,组成日本联合银行。

1本文作者:李颖,天津商业大学;常凯文,英国雷丁大学;田晓林,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

作者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关权教授提供的指导和帮助。

2001年4月,住友银行和樱花银行组建成三井住友银行。

2005年10月,三菱东京金融控股集团和日本联合金融控股集团合并,组建三菱东京UFJ金融集团,成为日本最大的金融控股集团。

至此,六大财团的核心银行,通过合并和混业经营重组为三大金融控股集团,即三菱东京UFJ金融集团、瑞穗银行、三井住友银行。

日本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有着很强的“财阀”、“财团”的影子,其行业环境、战略特点和经营特征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明显不同。

研究日本的金融控股集团行业发展状况,有利于掌握全球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态势,吸收、借鉴和完善我国相关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我国金融集团行业和企业不断规范发展。

日本的金融机制与启发-最新范文

日本的金融机制与启发-最新范文

日本的金融机制与启发政策金融是指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等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金融手段,即为了培养特定的战略性的产业,在利率、贷款期限、担保条件等方面予以优惠,并有选择地提供资金。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政策金融体制,并通过该体制引导民间产业资本流向重点产业,以推动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经济赶超目标的实现,为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对于日本产业政策和银行制度研究学术界也作了大量研究,相关文献也比较多,但对于战后日本政策金融体系是如何建立的?其作用机制如何?对日本经济发展有何利弊?国内外相关研究比较少,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与分析。

1战后日本政策金融体系的建立在战后初期,由于战争的破坏,日本经济处于全面崩溃的边缘,资本稀缺、物资匮乏、市场混乱。

为了恢复生产,振兴经济,日本政府根据有泽广已教授的建议,实施了倾斜式生产方式——重点对煤炭和钢铁产业生产进行倾斜,并于1947年春设立了“复兴金融公库”,负责给重点产业部门提供低息贷款。

尽管该金融公库存在的时间不长1,但它与价格补贴、物资配给政策一起,推动了以“倾斜生产方式”为核心的复兴产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日本政府实施了以钢铁、煤炭、电力、造船这“四大产业为重点”的产业合理化政策。

根据该政策,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对重点产业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进行现代化改造。

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政府企业内部资本较少,如1950~1962年,企业自有资本率仅为33%。

为了满足重点产业设备投资的需要,日本政府先后建立了日本进出口银行和日本开发银行,专门负责提供产业发展所需要的长期资金,以弥补民间金融机构长期资金的不足。

后来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日本政府又陆续建立了9家金融公库,从而形成了2银行、10公库为主的政府金融机构体系,如图1所示。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日本政府为了促进公共投资,根据特别法令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日本道路公团等36家公团和事业团,负责对各自领域和地域进行公共投资和管理。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

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第一篇: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日本金融制度的变迁日本的近代金融制度始建于明治时期,从初期效仿英国到二战后美国主导,日本金融制度的政府管制色彩较为浓厚。

经过不断发展,日本形成了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模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随着金融革新的深入,泡沫经济的破裂,金融大爆炸式推进资本市场变革,才能适应近来金融形式日新月异的变化。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1872-20世纪40年代)明治维新后1872年日本公布《国立银行条例》,受英国商人银行主义的影响,日本的现代银行制度按照资金需要的不同性质进行设置,由普通银行、储蓄银行以及特殊银行构成,分别履行作为商业银行、大众储蓄机构以及长期金融银行的职能。

银行业之初企业与银行关系紧密,银行家通常由企业家兼任,成为“机构银行”。

银行业早期监管较少,银行数量发展较快,一战后的1927年发生大规模挤兑事件,称为“昭和金融恐慌”。

此后,首个银行法开始实施,对银行业有了最低资本金制度等监管要求,行业整合使得银行数目大幅度减少,至1945年战败时,普通银行数目由战前1283家缩减为61家。

二战结束后,金融制度重建受到美国金融主导,但基本沿袭战前以及战时的框架,形成了分业经营、政府管制、间接融资为特点的金融制度框架。

经济增长期的金融制度(50年代-70年代中期)二战结束后,金融业也成为日本管制最严的领域之一,分业经营是金融制度最显著的特点。

分业经营包括:1、长短期融资业务分离,2、银行业与信托业分离,3、银行业与证券业分离,4、对中小企业金融的分离。

从二战时期延续至70年代中期,日本一直维持着以低存款利率为中心的管制利率体系。

其中国债利率成为决定其他金融产品利率的基础,而存款利率则存在着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决定的最高限度。

通过设立外汇专业银行与外汇指定银行制,日本通过外汇管理隔断和防范外部经济变化对日本国内经济的影响。

以上利率管理需要分业经营,有可巩固分业经营,而内外分离的制度又对此起了一定保障作用,因此三种特征相辅相成。

日本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对我国的启示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日本外汇及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发展历程、日本外汇及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系基本框架、对银行外汇和跨境业务金融监管的主要做法、在外汇及跨境交易放开管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更好地推进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跨境资金;监管体系;经常项目跨境资金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2)-0067-03一、日本外汇及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发展历程(一)支持战后经济复兴的外汇管理严格管制时期。

1945年-1954年,日本处于战后经济复兴期间,当时供给严重不足,政府通过控制进口和实施生产指导的方式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

这个时期,日本政府保持了严格的金融体制管制,在外汇管理方面,驻日盟军总司令1949年3月向日本政府归还了外汇管理权。

同年12月,日本政府公布了《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外汇法)》,规定除政府允许的特别交易外,原则上禁止居民进行外汇交易。

1950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于外资的法律(外资法)》,以管理对内直接投资及引进技术等活动。

同年,政府又建立了外汇集中管理体制,规定收到外汇的居民须通过“外汇公认银行”向中央银行销售所获外汇,集中管理的外汇按照“外汇预算制度”由政府分配给特定的对外支付。

战后经济复兴期日本基本上维持了相当严格的外汇管制。

(二)推动经济发展外汇交易限制放松时期。

1954年12月起,日本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

1960年7月,日本政府允许跨境资金结算使用日元,并允许非居民在日本的外汇公认银行开设“非居民自由日元账户”。

通过此账户,将经常项下日元及销售外汇获得的日元无限制兑换外汇。

开始了日元自由可兑换的第一步。

(三)资本项目跨境交易放开实现金融自由化时期。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推进了广泛的金融自由化。

随着企业部门的资金积累以及家庭部门金融资产的快速增长,对回报率更高的金融商品需求逐渐增加。

此外,债券市场有了一定程度发展,国债发行量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明显上升。

美日两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启示

美日两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启示

美日两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及启示作者:谢端来源:《中州学刊》2008年第02期摘要:金融全球化改变了金融市场的面貌,也对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各国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探索新形势下的有效监管之路。

在金融全球化之下,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呈现出趋同化的趋势。

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时也应该注重借鉴国际经验,美国、日本两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具有各自的特点,对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和金融监管模式的完善都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2—0066—03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每个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国情探索着通往有效监管的途径。

尽管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身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来选择改革的路径与模式,但在金融开放、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环境下,各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出现了趋同化的趋势。

首先是金融监管理念的趋同化,各国在改革中都强调放松政府管制,加强市场约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

其次是金融监管体制完善的趋同化,各国在改革中强调建立与金融混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强调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也应更加强调国际共性,充分比较与借鉴各国经验,找出一条更为合理可行的改革路径。

下面比较美日两国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的共性与特点,分析其有效监管的特征,以其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有所借鉴。

一、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分析美国是世界上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这与其先进、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密切相关。

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改革与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市场主导:监管制度的改革往往是对经济发展现实的适应;二是监管法制化: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每一步发展,都配以相应的立法,监管方式也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与金融司法制度的完善几乎是同步的。

次贷危机与日本金融监管改革_实践与启示_王爱俭

次贷危机与日本金融监管改革_实践与启示_王爱俭

日本朝野一致认为,经过泡沫经济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洗礼,次贷危机为日本缩小与领先国家金融竞争力的差距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历史契机。

因此,增强日本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已成为当前日本最主要的国家战略之一。

日本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界都希望通过加快金融监管改革,使日本金融市场更为开放、透明、公平、高效,并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有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一、次贷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影响次贷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冲击在宏观与微观层面表现出了较大的反差,即经济增长出现大幅下滑,但金融体系受到的冲击较小、损失有限、风险可控。

从宏观经济看,由于日本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过大,欧美经济的下滑对日本经济产生了严重冲击。

2008年第四季度,日本GDP 环比下降3.3%,折年率为-12.7%;2009年第1季度增速继续下滑,折年率高达-14.2%,跌幅超过1974年第1季度的13.1%(第一次石油危机)。

至此,日本经济已连续4个季度负增长。

金融危机使日本出口较危机前大幅缩减了近一半,外需主导的增长模式面临破产。

世界银行以及IMF等国际机构预计,日本2009年全年GDP将下降6%,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跌幅最高。

从股票市场看,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下,日本股价的短期跌幅创出了历史纪录,在主要发达国家中跌幅最深。

2008年日经指数跌幅高达37%,高于同期道琼斯指数和英国FTSE指数的31%,创出了日本战后股价年度最大跌幅;2008年日本股市平均股价全年跌幅达42%,超过了1990年日本泡沫经济时期的39%,创出了日本泡沫经济后新低。

2008年10月,因股价暴跌,日本股指期货交易不得不数度中断交易。

从银行体系看,由于日本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直专注于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工作,银行经营主要强调稳健而不是盈利,因此与欧美相比,银行系统的直接损失较小,对金融机构资本的影响有限。

据日本金融厅披露,2007年底日本银行系统与次贷产品相关的风险敞口总额为140亿美元,总损失为55亿美元,而银行业一级资本总额高达4500亿美元,净利润超过600亿美元,日本信贷市场相对稳固。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思路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思路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及监管等问题建立了基本框架,为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指明了方向。

但在目前的意见稿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业务范围规定的较为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

鉴于日本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早且模式较为成熟,本文以日本银行(保险)控股公司为例,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展业及监管提出建议。

日本的法律里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说法,只有银行控股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河邑忠昭,2004)。

根据日本金融厅发布的《金融集团监管指引2007》(Guideline for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Supervision),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长期信贷银行控股公司、小额索赔和短期保险控股公司(Small-claims and Short-term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以及拥有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等。

对于这些不同类型控股公司的规定并没有整合到一部法律之中,而是散落在《银行法》《长期信贷银行法》《保险业务法》《证券与交易法》等法规中。

因此,日本的各类控股公司更像是专业类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每一类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行业属性都有明确要求,而非形成混合类的金融控股公司。

日本银行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日本《银行法》第二条第13款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是指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其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同时,规定银行控股公司不得将银行以外的公司或长期信贷银行等13类机构作为其子公司。

从组织上看,《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必须包含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提名委员会以及财务审计员。

从业务范围上来看,《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银行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基本业务(1)银行控股公司必须对其所属的银行控股公司集团进行业务管理;(2)银行控股公司不得从事与其所属的银行控股公司集团的业务管理及其附带业务以外的业务;(3)银行控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努力确保其任何银行子公司的服务得到健全和适当的管理;业务管理的含义:一是制定银行控股公司集团的基本管理政策或内阁办公令(Cabinet Office Order)设定的其他类似政策,并确保其正确实施;二是在属于银行控股公司集团的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承担必要的协调工作;三是为确保银行控股公司集团服务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发内阁办公令(Cabinet Office Order)规定的必要系统;四是除上述三项规定外,内阁办公令规定的有助于确保银行控股公司集团服务的健全和适当管理的活动。

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经验与借鉴

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经验与借鉴

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经验与借鉴内容摘要:二战以后较长的时间内,日本政府对金融部门实施了相当严格的监管。

随着经济的腾飞,日本放松金融管制的内外部压力日益增强。

20世纪70年代,在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不久,日本开始了以去监管化为核心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主要包括利率自由化、资本项目开放、放松证券市场管制,以及放宽分业经营限制。

之后,日本又进行了以结构改革为核心的金融“大爆炸”。

当前,中国与金融改革之前的日本有一些相似之处,包括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拥有相当高的储蓄率,持续增长且数额庞大的外汇储备,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等。

日本金融改革中的经验与教训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改革,经验借鉴,日本一、日本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进程20世纪20年代日本银行业发生了一系列危机,尤其是1927年的银行业恐慌,促使日本政府开始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二战时,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自1937年以来,日本实施了战时资源动员体制,由政府规划和控制经济资源的配置,大力干预私人银行的管理和信贷分配。

在美国占领时期(1945-1953),日本采取了一些与美国类似的金融管制措施,如严格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严格控制利率;压抑证券市场,少有股票发行;实施严格的外汇管制。

这一监管框架,或多或少地持续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Hoshi和Kayup,2000)。

之后,日本经济的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推动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一)在财政赤字不断积累的情况下,放松对债券市场的限制,进而引发利率自由化随着20世纪70年代经济增速的降低,在税收较慢增长、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的共同作用下,日本积累了巨额财政赤字,政府不得不加大政府债券发行的规模。

政府债券发行的增加引发了金融体系的变化。

日本大藏省(财政部)于1977年被迫开放债券二级市场,并且在1978年通过公开拍卖发行债券。

政府债券二级市场的扩张使投资者不必选择利率回报长期处于低水平的银行储蓄。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及变革趋势的启示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及变革趋势的启示

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及变革趋势的启示郑宇明【摘要】本次金融危机中,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对大型金融集团暴露出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金融监管的缺陷提出了改革方案,强调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比我国,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逐步发展壮大,具有明显的系统重要性特征,在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同时,也加大了行业的关联性,若风险管理和监管不到位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快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尤为迫切.本文以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及监管的演进和金融危机后的变革趋势为例,探讨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建设的对策建议.【期刊名称】《金融发展研究》【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3页(P48-50)【关键词】日本;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启示【作者】郑宇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二战之后,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和监管深受美国影响,同时又独具本国特色。

了解其演进过程和本轮金融危机后的监管变革趋势,可以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一、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背景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有历史阶段性,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

战后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受抑制的分业经营法律制度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1947年4月制定的《禁止垄断法》禁止成立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解散了与财阀有关的控股公司。

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师承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分业经营体制,又进而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了分离限制。

(二)提高国际竞争力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法律制度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和运用,二十世纪80年代银行与证券业务已很难区分。

为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日本金融业也开始向多元化经营过渡。

1981年修改的《银行法》,准许银行兼营与公债有关的证券业务;同年,新《证券法》成为标志着金融业务转向综合化的里程碑,日本开始摒弃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日本(美国等)金融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

日本(美国等)金融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
2 . 日本 金 融 法 制 改 革 给 中 国 的启 示
2 . 1 日本 金 融 法 制 的 改 革
日本在 2 0 0 9年修 改 了《 商品期 货交易 法》 和《 金 融商 品交 易 法》, 此次修改规定金融 商品交 易所 可以将从 事商品期货市场业务 的公 司 子 公 司 化 或 并 开 拓 商 品期 货 市 场 。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所 的持 股 公 司可 以将从事商 品期货 市场业务 的公 司子公 司化 ( 须 得到在 内 阁总理许可 ) ; 同样 , 商品交易所 ( 其 持股公 司) 也可 以开设金融商 品交易所 。 日本政府在 2 0 1 0年 6月又 提 出了 “ 新成 长 战略 ” , 预计 要在 2 0 1 3年底之前 , 尽 快实现创设综 合交易所的措施以及相关制度 。 在2 0 1 2 年 9月 . 日本 国会 通 过 了 “ 改正金 融商 品交易 法等部 分 内容 的法 律 ” 。 法 律 进 一 步 完 善 了综 合 交 易 所 的 制 度 : ( 1 ) 新 增 了由行政法规规 定 的商 品期 货交 易法 中 的部 分商 品 ; ( 2 ) 新 规定 中不 包 括 仅 从 事 商 品 关 联 市 场 衍 生 品交 易 的 市 场 ; ( 3 ) 商 品 关 联 市场衍 生品交易 的 中介 、 代销和代 理等作为第 一种金 融商品交易 业, 从 而使证券公司可 以参与商 品衍 生品交易 ; ( 4 ) 金融 商品交易 所可 以设定仅从 事商 品关联市场衍生 品交 易的交易 资格 ( 商 品交
日本 ( 美国等 ) 金融法制改 革给 我 国的 启示
◆李 秀娟
( 中国政法大学 , 北京 1 0 0 0 0 0 )
【 摘 要】 国家的进步 离不 开金 融经济的发展进 步 , 本文结合 中国金

日本新旧金融监管制度的概述

日本新旧金融监管制度的概述

日本新旧金融监管制度的概述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大藏省为主,大藏省负责金融政策、法规的制定,批准金融机构的准入及对其监管。

这个能够高效率分配有限资金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方面使战后的日本在资金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实现了短时期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在维持金融体系稳定、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对经济发展的也产生了负作用。

随着泡沫经济的破裂,日本传统银行监管体制也到了破产的地步。

所以,自1996年以来,日本政府不得不对传统银行监管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日本传统的保驾护航式的金融行政体制终于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日本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特点(一)“护卫船队”式的金融监管体制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被称为“护卫船队”式,其含义是指按照效率最差的银行为标准,制定各种管制措施(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以保证整个银行体系获得利润及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护卫船队”式银行监管的特点有:第一,通过禁止新银行开业,严格控制银行间的合并与重组等达到控制新的市场进入行为,保持大银行数的基本稳定,创造半垄断银行机构,从而保证这些银行获得利润。

第二,监督功能全部有大藏省承担,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大藏省是金融行政主管机关,它具有由银行法和其它金融法律法规确立的对金融业的管理和监督的极大权力。

大藏大臣下设金融咨询机构“金融制度调查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政策、制度的调查、咨询、制定、修改等工作。

大藏省还设有银行局、证券局和国际金融局,其中尤以银行局主管的银行监管为重。

即“护卫船队”式银行监管的监督功能全部集中在大藏省身上,无须再通过投资者、评级机构、分析师等角色进行监督。

因此相对于市场监督来说,这种监督方式降低了监督的社会成本。

(二)事前监管主要是限制竞争日本传统银行监管的目的是限制银行间的竞争,保证现有银行获得超额利润,从而达到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以及满足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的双重目标。

这决定了银行监管主要以事前监管为主,尤其拥有十分严格的限制竞争性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严格限制,对业务领域及资金分配进行的限制。

日本银行监管体制探析及对中国的的启示

日本银行监管体制探析及对中国的的启示

第一章金融j盘管、银行监管的~般理论

1.二元多头监管体制 二元多头监管体制指的是一种中央政府和地方都拥有对银行的监管
权,同时各级政府又分别有若干机构来行使监管职能的监管体制。联邦制 国家由于地方权限较大,多采取这种结构体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于 1863年和1864年会分别通过《通货法》和《银行法案》,赋予联邦政府核 准银行设立权与监管权,由此在联邦政府中设立了财政部所属的“货币监 理署”来执行监管职能(在地方则由州政府设立“银行监理局”行使监管 职能。)】907年和1933年的经济危机后,为了加强监管,联邦政府又设立 了“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理室”等监管 机构,分别监管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在1979年,设立了“联邦金融机构 检查委员会”以建立统一的检查原则和报告格式。1980年,联邦政府根据 《存款机构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又成立了由财政部长、联储主席和联 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主席等组成的“放松管制委员会”,以协调存款机构 放松管制。除这些联邦政府设立的监管机构外,各级州政府分别根据各州 不同的立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 2.一员多头监管体制

日术银行随营体制探析及县对cp国的启示
懿果单一鉴营援捣要黠系统鼹黢、审谈整管j;箨蕊韭行为等各令方瓣负责, 这些监管目标和责证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第四,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权 力有可能过于强大,导致官僚主义、垄断和滥用权力。第五,单…监管机 掏豹接式可毙令社会公众产垒道德最蹬,在投资凌蓉中,踺不圈金融撬梅 和金融产品之间明显存在的差异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第六,单~监管机 构有可能导致信息攒失。第七,从经济学理论的建度来说,具有垄断势力 秘单一’黢管税稳可麓产生低效率。
第二节监管理论综述
一、现代监管理论 在经济学中,管制最初是以电气、煤气和供水等容易引起自然垄断的

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及对我们的启示

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及对我们的启示

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及对我们的启示◆文/李丽娟王健李维斌一、日本金融改革的内容(一)利率渐趋自由化。

日本的利率自由化,首先是从有价证券的利率自由化开始的。

70年代以后,日本的存贷款利率也在向自由化发展,但比有价证券缓慢得多。

1978年6月以后,日本银行逐步取消了资金市场(包括短期拆借市场、票据买卖市场、外汇市场)的利率控制,使银行间的资金往来不再受利率上的制约。

1979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在日本开始发售,这是战后日本最早的自由利率日元存款。

从1985年起,日本政府再度放松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限制。

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允许银行开办浮动利率存款;1985年10月,一些银行开办了新的“超大额”定期存款业务,利率自由。

至此,自由利率的存款已具备了三个档次,但是,这些自由利率的存款并不是完全自由的,除了受到最低面额、发行总额的限制外,日本政府还规定了利率的最高限。

直到1987年,日本政府终于取消了对上述自由利率存款的一切限制,使利率最终实现了自由化。

(二)金融制度转向“综合化”。

“综合化”是相对“专业化”而言,是指各类金融机构突破原有的专业化业务分工,综合经营多种金融业务。

年,日本新《银行法》的出现,是日本金融制度进入综合化时期的一个重要标志。

新《银行法》明确规定了银行可以经营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

由此,打破了证券公司独家经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格局,它加剧了银行与证券公司的矛盾,从而对金融制度由“专业化”向“综合化”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不仅大的金融机构开始突破专业化分工,从事综合化经营,很多小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也不再局限于狭小的业务范围内,如很多信用金库都成立了证券部,积极筹备开办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至此,日本金融机构“专业化”的严格业务分工已名存实亡,“综合化”已成为难以逆转的趋势。

(三)金融业务多样化。

金融业务多样化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金融工具(或说金融商品)多样化;二是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合作而产生的新的金融交易方式多样化。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48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 刘 红内容提要:日本护送船队式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于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它对维持战后日本金融秩序的稳定、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赖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开始崩溃。

在国内外重压下,监管当局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改革尽管标榜自由化,但是其金融监管仍与缺乏透明性及回避金融机构破产的政策紧密相连。

直至1995年东京共同银行的成立才标志着传统监管体制的彻底失败。

日本开始向新型监管体制过渡。

本文通过对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监管体制从旧制度到新制度变迁历程的考察,试图从总体上把握新型监管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 大藏省 金融厅 日本银行一 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被日本社会形象地比喻为“护送船队方式”,它源自二战时期负责运送武器或粮食的护卫舰队。

当时一般由20—30艘船组成船队,由巡洋舰进行护送,整个船队的行进速度由航速最慢的船只来决定,以保证所有船只都能顺利抵达彼岸。

护送船队式的金融监管就像是行进中的船队,在大藏省的护卫下,以航速最慢的船只即效率最差的金融机构为标准,制定各种管制措施(市场准入管制、分业管制、利率管制、资金流动管制等),维持“银行不破产神话”,进而达到从金融层面支持日本经济复兴、增长以及稳定金融秩序的目的。

护送船队式监管体制在保障战后日本宏观经济稳定、推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其成功是在下述前提条件下才成立的:首先,日本的金融监管是在大藏省独揽金融监管大权的情况下进行的。

大藏省是日本最高金融当局,它不但主管金融行政事务,而且还掌握金融监管检查事务。

在日本的权力结构中,大藏省的权限占压倒优势,君临日本政治权力的中枢。

正因为这种权力十分稳固,才使得大藏省能够依靠行政裁决的方式一次次克服金融危机。

其次,资金不足。

监管的变化对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

监管的变化对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

日本金融监管的变化对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启示盛晓慧摘 要: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摆脱泡沫经济的破灭和亚洲金融危机给日本金融机构带来的种种困境,日本政府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建立起了以日本金融厅为代表的独立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正处在改革的转捩点,如何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当务之急。

本文总结了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就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健全金融监管体制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资本市场 改革一、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由于大藏省监管不力,行政指导缺乏透明度等原因,日本在进行大规模的金融改革之后,连续发生了几起金融机构破产事件。

1997年11月,山一证券和北海道拓殖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及后来接二连三出现的大藏省金融腐败案的曝光,促使日本下决心对大藏省实行改革,并尽快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监督机制。

1.实施新《日本银行法》日本于1997年对中央银行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这是1949年以来时隔48年首次对中央银行制度的大修改。

1997年6月11日,日本颁布修改后的《日本银行法》(即日本中央银行法),并定于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此次中央银行法修改的要点如下:(1)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这方面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两点,第一,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最终决策权,第二,废除政府解除中央银行总裁及其他干部职务的权力。

(2)强化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的权限。

该委员会是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就公定利率、存款准备率、公开市场操作等中央银行的业务运营做出决定。

(3)限制大藏省对金融政策的干预。

中央银行政策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须再经大藏大臣审批,中央银行政策委员会中的两名政府代表没有表决权。

如果中央银行的决定同政府的主张发生分歧时,政府代表只拥有向中央银行提出推迟执行决议的请求权,而没有命令权。

(4)增强中央银行运营的透明度。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日本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事前限制,从而形成对金融机构过度保护的监管机制,随着金融监督厅的设立和运营,金融监管将转变为注重事后监督,以国际统一会计标准和法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竞争的机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制度大体可分为两类,即主要依赖银行借款和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这两种制度 .前者一般存在于资本市场相对欠发达的国家,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与日本金融制度相适应的日本的金融监管制度,它涉及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监督等各个方面,是政府行为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相互联系的中心环节,充分反映了日本式金融制度的特征。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形成都是由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特殊性决定的,日本也不例外。

包括金融监管制度在内的日本的金融制度是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形成的,当时的特殊背景是:投资资金严重不足;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因此,建立于资金匮乏时代的金融制度必须实现以下基本的历史使命:一是保证将有限的资金投入经济优先发展的部门,并使之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实行行业限制,防止过度竞争引起的金融机构破产。

这样,通过政府指导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限制、管理,使银行承担了企业应该承担的风险,同时,又由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和日本政府承担了银行应该承担的风险。

即通过风险的转移,才保证了银行有积极性投资于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单独承担风险的新型产业领域和技术部门。

传统的金融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战后日本迅速跻身于先进工业国家提供了制度保证。

但80年代中期以来,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潮流冲击下,即使依赖银行借款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国家,金融领域的交易规则日趋与资本市场型国家相同,也就是说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要求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甚至金融监管方面实行统一价格、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这样日本金融制度,首先是金融监管制度实现彻底变革就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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