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外资采购设备管理制度最新
外资采购设备管理制度最新一、引言外资企业在进行设备采购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本文档将介绍外资采购设备管理制度的最新内容。
二、设备采购流程设备采购流程是外资企业进行设备采购的核心流程,包括需求确认、供应商筛选、设备评价、合同签订、设备验收等环节。
1.需求确认阶段:–在设备采购前,相关部门需要确认设备的具体需求和技术要求,了解现有设备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研究。
–需求确认阶段还包括设备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2.供应商筛选阶段:–根据设备的需求和技术要求,外资企业需要对潜在的供应商进行筛选,并了解其技术实力、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供应商筛选还包括对供应商的信誉度和资质进行评估。
3.设备评价阶段:–外资企业需要对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进行技术评价,评估其是否符合企业的需求,并与其他供应商进行比较。
–设备评价还包括对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评估。
4.合同签订阶段:–设备评价合格后,外资企业与供应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交付期限等事宜。
–合同签订阶段还包括对合同的审核和审批。
5.设备验收阶段:–设备到货后,外资企业需要进行设备的验收工作,包括对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方面进行检查。
–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未能满足要求,外资企业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修理或更换。
三、设备保养与维修为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外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
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保养:–外资企业需要制定设备保养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护,包括清洁、润滑、紧固、检查等工作。
–设备保养还包括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操作规程的制定。
2.设备维修:–对于发生故障的设备,外资企业需要及时进行维修,以减少设备停机时间和生产损失。
–设备维修还包括对设备故障的分析和归因,以及对设备维修过程的记录和总结。
四、设备报废与更新设备报废与更新是外资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设备的报废审批和设备的更新计划。
进口设备采购办法管理规定
进口设备采购办法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进口设备采购在现代企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确保进口设备采购工作的高效、规范和合法,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对进口设备采购活动的管理。
3. 进口设备采购流程3.1 采购需求确认在开始采购之前,企业应确保对所需设备的规格、性能和数量有清晰准确的了解,并形成书面采购需求确认。
3.2 供应商选择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结合市场调查和评估,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基于供应商的信誉度、企业所需设备的质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3 报价和比价与供应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设备报价,并进行比价。
比价结果应当充分记录并做好备案工作。
3.4 采购合同签订企业与供应商达成一致后,应及时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设备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3.5 设备验收和付款企业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要求,对进口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应包括设备的数量、质量、外观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验收合格后,企业应及时进行付款,并记录相关支付信息。
4. 进口设备采购管理要求4.1 采购文件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进口设备采购管理文件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认文件、供应商评估文件、比价记录、采购合同等,以便对采购过程进行记录和审计。
4.2 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合规性、质量控制能力、交货准时率等。
并与供应商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协作。
4.3 风险管理企业在进口设备采购过程中应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设备质量、供应商信誉度、交货期限等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并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应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4.4 审计和监督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进口设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审计结果应及时整理和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设备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进口设备准入管理第三条:进口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经过认证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准入。
第四条:进口设备准入前,相关单位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进口设备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国家将发放准入证明,并登记入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禁止。
第三章:进口设备监管第七条:进口设备准入后,相关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和运行,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进口设备使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维保和检修。
第九条:国家将对进口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将予以处罚。
第十条: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进口设备,国家将予以召回和退货,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将建立进口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型号、批次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进口设备的生产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进口设备的销售商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的用户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报备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进口设备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国家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
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6篇8次地方法规1篇1次法学文献1篇1次)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经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下同);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二)征免税手续办理程序:1、进口证明的出具:由有关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格式见附件一),其中: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上述企业由原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由原审批部门(具体部门详见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由颁发《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的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局出具。
2、征免税证明的办理: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述进口证明、合同和进口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审核进口商品范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3点的规定后出具征免税证明。
外商设备投资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商来华投资。
外商设备投资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外商设备投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外商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外商设备投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外商设备投资概述外商设备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购买、租赁或者自行设计、制造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设备投资具有以下特点:1. 投资主体: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投资方式:购买、租赁、自行设计、制造等。
3. 投资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
4. 投资目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外商设备投资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于2019年3月15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法》是我国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合作企业法》是我国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同年4月13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是我国关于外资企业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6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进口商品,按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进口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其中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须办理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包括配额商品、特定登记商品和其他商品),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需进口的配额商品需求,外经贸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向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报送全国外商投资企业配额商品进口需求,经国家计委总量平衡后,纳入全国配额商品进口方案。
外经贸部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总量规模编制年度分配计划,下达并组织实施。
外经贸部视计划执行情况每年第三季度报经国家计委同意后可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
外经贸部每年第四季度按当年进口计划总量的30%对下一年进口配额进行预安排。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新政策
以上单纸张 多色胶印机”的 ,在投资总额内进 口自
用设 备 及 随 设 备 进 口配 套技 术 、配 件 、备 件 能 免征
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如上海高斯印刷设备有限
公 司 和 北 京 三 菱 重 工 北 人 印 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就 属
于此 类 。
其 次,“ 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 类 目录还有 “ 产品全部直接 出 口的允许类 外商投资项 目” ,
维普资讯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 进 口设备新政策
口 杨方明
2 0 年 7月 1 07 8日,海关总 署、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在 网上发布 了 2 0 0 7年第 3 5号公告。 公告指 出,为保证外商投资项 目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 ,营造规范、统一 、公平 的贸易环境 ,保
政 策,必 须符 合 20 年 1 04 1月 3 0日 国 家 发 改 委 、
商 务部发布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类 项 目。在 “ 指导 目录”鼓励类项 目中与我们印刷业
有 关 的 是 “ 筒 纸 和 对开 以上 单 纸 张 多 色 胶 印 机制 卷 造 ”条 目。也 就 是 说 外 商 投资 制 造 “ 筒 纸 和 对开 卷
紧时间 ,尽快进 口,并且要在 2 0 0 7年 1 2月 3 1日前向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否则逾期海关将不再
受 理 上述 减 免税 备 的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 中所指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与外商投资印刷业 无关 ,因为在 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 目录 中,印刷和复制业不属于鼓励类项 目,也不属于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 。因 此其进 口自用设备也就不能享受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切 以主管部 门的规定和解释为准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第二十七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一、定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设备”(5035)。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
进口设备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于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进口设备,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公平竞争,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我国的进口设备管理办法为例,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一、进口设备管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对进口设备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进口设备存在一定的技术壁垒和质量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进口设备的贸易,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公平竞争,提升国内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进口许可制度:我国对一些特定的进口设备实行进口许可制度,即需要事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将设备进口至国内市场。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严格控制特定领域的进口设备,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2. 进口报关和检验:进口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报关和检验手续,包括准确填写进口合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设备检测等。
这一过程旨在对进口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3. 进口设备认证:为了保证进口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我国对一些特定的进口设备实行了强制性认证制度,即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机构的检验和验证,才能获得进口许可。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进口设备的质量水平和竞争力。
4. 进口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进口设备征收一定的关税,但也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先进的进口设备,并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口设备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1. 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公平竞争:通过严格规范进口设备的贸易和管理,可以有效消除不合格和安全隐患的进口设备,保障国内市场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同时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的通
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一﹝1993﹞877号
【发文日期】1993-05-31
【实施时间】1993-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应根据国家规定征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为了便于各关统一掌握品种范围,现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机器设备:
(一)生产型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包括:
1.生产设备:指加工制造机器和设备,包装检测设备及其备用件,生产所需自用运输工程及特种车辆;
2.管理设备:指用于企业内员工管理的设备(如打卡机计时钟等),生产配套用的监控监视系统,消防保安环保设备空调设备,装卸机械及货运电梯;
3.通讯设备:指对讲机(含无线对讲机)小型程控交换机及电话机
(二)非生产型企业:
1.投资建设旅游宾馆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掌握
2.其他非生产型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车辆除外),仅限本企业直接用于营业,不包括营业所需的附属设施及外围配套设备设施
二办公用品(设备),原则上仍应按(85)署税字第76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掌握但对于办公室内所需的家俱和供公用的家用电器,如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等,也可列入上述范围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1990.08.07
•【文号】监一特[1990]96号
•【施行日期】1990.08.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内销的
机电设备及零部件有关审批手续的通知(1990年8月7日监一特<1990>96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进口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审批手续,经商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
对进口超出原批准经营范围用于内销的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经贸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不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
上述进口产品、料、件,只限本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不得直接在国内转让或出售。
违反者,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下达后,我司(90)监一特字第39号文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条件
外贸律师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的条件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并非都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减免税,外贸律师根据我国目前的海关监管规定,归纳如下:(一)1997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企业以及2002年4月1日后批准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企业,除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产业条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遵照以下规定: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日期晚于2002年10月1日(含当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小组,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经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早于2002年10月1日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仍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
注: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核定办法和5年内返还税款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制定。
但上述办法至今仍在制订过程中,因此有关出口核定和税款返还工作尚不能执行。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在货物进口报关前,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国发[1997]37号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997年12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关于进口设备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4.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办事准备1、应具备的资格:应为根据国家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注册登记手续,应交验以下文件各1份(复印件):A、国家外经贸部或上海市主管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B、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交);C、企业章程;D、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F、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A、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填写并盖企业法人章);B、进口货物发票一式二份;C、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办事程序第1步:外商投资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目录外资工程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1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1二、申请工程的范围4三、对应的产业目录5四、工程确认书的办理6五、工程确认书格式8六、填表说明9七、设备清单的核准10八、主要政策文件11进口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25外资政策汇编目录30一、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有关政策30二、办理外资工程核准有关政策30三、办理外资鼓励类工程确认书有关政策32四、外资工程核准和确认书办理指南34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34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35二、申请工程的范围36三、填表须知事项:37四、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37五、有关政策文件:3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41一、申请工程的范围41二、申办程序42三、有关政策文件:43外资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46一、采购国产设备免税的管理47二、申请工程的范围50三、对应的产业目录51四、工程确认书的办理51五、填表说明53六、设备清单的核准54七、主要政策文件55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61外资工程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工程,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工程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工程的工程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某某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工程由市开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工程由市开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港保税区和某某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内的鼓励类工程,由“三区〞各自核准;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程,由工程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和区县开展改革部门核准。
2023修正版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进口设备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国际进口设备管理办法,以保障进口设备的安全、质量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设备的进口、销售和使用。
2. 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进口设备:指在国外生产、销售,并通过法定渠道进口到国内市场的各种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化工设备等。
- 进口商:指在国内注册并具备进口资格的企业或个人,为进口设备的引进和销售提供服务。
- 生产商:指国外生产进口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3. 进口设备安全管理3.1 进口设备检测进口设备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设备结构和外观检查- 功能性能测试- 材料和制造工艺评估- 电气安全检测- 辐射防护检测3.2 进口设备合格证书通过检测合格的进口设备应获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备名称和型号- 生产商信息- 检测机构及其认可证书号- 检测日期和地点- 检测结果和评估只有持有合格证书的进口设备才允许在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
3.3 进口设备安全标识进口设备在国内销售时,应附带相应的安全标识,以提醒用户关注设备的安全使用。
安全标识应包括标识编号、标识名称和警示语,确保用户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设备使用的安全要求。
4. 进口设备质量管理4.1 进口设备生产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生产进口设备的企业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应的认证。
认证标准应符合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以确保生产的设备能够符合质量要求。
4.2 进口设备质量监督抽检针对某些重要设备或特定产品,应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抽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材料质量检测- 设备功能性能测试- 使用寿命评估- 安全性能检测对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设备,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质量问题得以解决。
5. 进口设备合规管理5.1 进口设备的法律法规要求进口设备在销售和使用时应符合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搞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号文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从外国企业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进口样机,聘请专家指导,委托培训人员等;2.与外国企业合作设计、合作制造产品;3.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服务;4.由外国企业承包或同外国企业合作进行资源勘探、工程设计;5.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的进口。
凡符合前款内容的项目,不论外汇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有何不同(现汇、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买方和卖方信贷、补偿贸易、产品返销等),也不论外资贷款的偿还有何区别(国家统一偿还,地方、企业自行偿还等),都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没有引进技术内容的一般机械、电机、电器、仪器的进口不属于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二条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水平,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成套设备,着重引进设计、工艺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凡是国内能够提供的设备,都必须在国内安排解决。
项目的提出必须符合气象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五年计划。
第三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必须讲究经济效果,按经济规律办事,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
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可靠的,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不要超越当前的消化掌握能力,脱离我国劳动力众多的条件,片面追求先进而忽视经济效果。
第四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每个项目都必须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作好准备,落实各方面的配合条件;从出国考察到项目完成,各阶段工作要密切衔接,按期完成。
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均由国家气象局根据各单位编报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统一表式和要求分别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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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内的鼓励类项目,由“三区”各自核准;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编制。
凡需办理确认书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概况”中包括“产品说明”、“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清单”及“项目总投资”。
“产品说明”要求:(1)准确描写产品名称;(2)本项目项下减免税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的种类及技术规格或型号;(3)详细描述每种产品的产量及原材料组成成分、含量等;(4)产品或主要经营内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几条、第几款中的那一项具体内容,并准确描述产品与项目确认书所引“条目”的对应关系,依据和理由(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证明的可随附相关证明材料);(5)如有使用本项目减免税设备生产“条目”以外的产品的,应列名产品名称、数量以及占全部产量的比例;(6)产品说明中应包括产品实物图片(单独提供实物照片的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并加盖企业印章)。
“工艺流程”要求:(1)文字描述产品从初始原材料的投入至最终完成品制成的整套生产工艺流程,并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2)应对投入生产的原材料(零件等)的名称、成分、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作准确详细的描述;(3)文字描述应说明每个工艺环节所对应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和作用。
“主要设备清单”要求:(1)主要进口设备清单;(2)主要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进口设备用汇额及汇率;(4)采购国产设备总额。
“项目总投资”要求有项目总投资构成表及文字说明,包括:土建费用、安装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征地、铺底流动资金等其他费用。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2004年7月16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2006年3月1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项目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天津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办理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详见《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业务指南》。
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
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3号公告)。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海关总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
免税物品海关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申请项目的范围1、外商投资的新建项目。
2、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3、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不曾低于25%的)所投资的项目。
以上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6、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
7、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 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按外资项目核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设备更新或维修项目。
该类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办理。
9、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办理。
三、对应的产业目录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
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四、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由项目单位填写《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以下材料: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加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见附件二);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4、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必要时项目单位应提供《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
《产品说明》及《工艺流程》应注明:“本公司对以上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等类似文字表述;落款应包括企业全称和制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项目单位将填写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指项目注册所在“三区”或区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必要时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填写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对于符合要求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主管部门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对于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主送项目主管部门一份、项目单位二份,抄送天津海关一份)。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后,市发改委再转发给项目主管部门。
五、项目确认书格式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
1、“确认书编号”国家发改委出具确认书为“发改外资确字[200 ]号”、市发改委出具确认书为“津发改外资确字[200 ]号”。
2、“项目统一编号”2008年以前为12位:C112X02XXXXX,第5位年份代码为项目审批的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第8至12位为确认书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2008年以后项目统一编号为15位,年份代码由1位调整为4位,增加了3位,其它不变。
3、“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和相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施行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J”,例如,第一类第l项应填写为:中低产农田改造(J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l项应填写为: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J0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