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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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天津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内的鼓励类项目,由“三区”各自核准;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编制。凡需办理确

认书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概况”中包括“产品说明”、“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清单”及“项目总投资”。

“产品说明”要求:(1)准确描写产品名称;(2)本项目项下减免税设备生产的全部产品的种类及技术规格或型号;(3)详细描述每种产品的产量及原材料组成成分、含量等;(4)产品或主要经营内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几条、第几款中的那一项具体内容,并准确描述产品与项目确认书所引“条目”的对应关系,依据和理由(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机构证明的可随附相关证明材料);(5)如有使用本项目减免税设备生产“条目”以外的产品的,应列名产品名称、数量以及占全部产量的比例;(6)产品说明中应包括产品实物图片(单独提供实物照片的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并加盖企业印章)。

“工艺流程”要求:(1)文字描述产品从初始原材料的投入至最终完成品制成的整套生产工艺流程,并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2)应对投入生产的原材料(零件等)的名称、成分、规格等相关技术指标作准确详细的描述;(3)文字描述应说明每个工艺环节所对应设备清单中的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和作用。

“主要设备清单”要求:(1)主要进口设备清单;(2)主要采购国产设备清单;(3)进口设备用汇额及汇率;(4)采购国产设备总额。

“项目总投资”要求有项目总投资构成表及文字说明,包括:土建费用、安装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征地、铺底流动资金等其他费用。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

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2004年7月16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2006年3月1日以后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项目单位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天津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海关根据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67号公告》办理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详见《天津海关减免税备案业务指南》。

海关受理的登记备案或者减免税申请,以海关接受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者减免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3号公告)。

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要请示海关总署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或者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

免税物品海关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除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单位已经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进口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二、申请项目的范围

1、外商投资的新建项目。

2、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3、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不曾低于25%的)所投资的项目。

以上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6、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

7、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 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按外资项目核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设备更新或维修项目。

该类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办理。

9、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请按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办理。

三、对应的产业目录

自2007年12月l日起,经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l997〕l0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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