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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就业和生活也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外籍人士来说,了解和遵守中国的所得税法规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所得税问题,并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一、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在讨论外籍人士的所得税问题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居民身份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居住事实将决定其居民身份。

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并且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或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但在中国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个体。

居民个体需要在中国缴纳全球所得税。

相反,如果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少于一年,并且没有固定的住所或没有继续居住的意愿,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体。

非居民个体仅需要在中国缴纳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税。

二、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所得税义务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时,需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他们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1. 工资和薪水的所得税计算外籍人士的工资和薪水所得税计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的7级累进税率进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和薪水的税率如下:- 不超过1,500元:税率3%-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税率10%-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税率20%-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税率2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税率30%-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税率35%- 超过80,000元:税率45%2. 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所得税计算对于外籍人士的奖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适用递增税率。

税率根据具体的所得金额和性质而定。

外籍人士需向雇主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便雇主扣除相关税款。

三、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流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人士需要每年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中国境内的全球所得。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 经工作单位审核后,报送给税务部门审批
税收协定申请流程
• 向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 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在中国境内的工作证明
• 经工作单位审核后,报送给税务部门审批
• 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审批税收减免申请
04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违章与处理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违章行为及后果
• 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03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外籍专家免税项目
• 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外国教师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税收居民身份对中国境内税收的影响
• 需要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 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种类
• 个人所得税种类
• 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收入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
• 延期处理:如外籍人士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
延期处理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违章预防措施
预防违章措施
• 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外籍人士应了解和掌握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避免违章行为
• 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士应按照规定时间申报个人所得税,确保不逾期
• 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士应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欠税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答:(1)外交所得: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与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2、外籍个人取得的哪些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④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⑤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哪些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关于外籍人员来所取得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科技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科研院所逐渐把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国际影响作为发展方针。

多年来,他们采用建立合作关系、主办国际会议、组织合作项目、聘请客座教授、引进海外人才、邀请来访讲学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科学文化,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引进来”的外籍人员取得的报酬,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我们财务人员遇到的一个难题。

我国税法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散见于数个法律法规文件,同时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涉及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即“税收协定”),因此,我们总结并摘录了相关的税务法规及解释,给大家提供参考。

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的政策汇集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情况为了吸引国外高端人才到我国工作,提高我国教育和科研水平,我国对外签署的大部分税收协定(包括税收安排,下同)中专门列有针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取得的所得,在符合既定条件下,来源国予以免税。

截止2009年底,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未列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国家或地区包括:加拿大、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阿尔及利亚、香港、新加坡、捷克和比利时。

二、适用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条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条件包括:(一)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并且为缔约对方的教师或研究人员。

(二)工作机构纳税人到我国的大学、学院、学校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工作,对工作机构的限制条件: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教学提纲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教学提纲

常见问题解答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1、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答: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什么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单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总共有以下几种。

分别为: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常见的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也就是纳税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不论此收入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负担,以何种形式支付。

4、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答:分三点来回答:①计算天数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来看,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计算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重新计算天数。

②计算纳税人在境内是否居住超过90天(183天)时,入境当天算一天,出境当天不算。

但港澳人士当天往返大陆的,应该算一天。

③计算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时,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境内居住,不扣减在境内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离境超过90天,便不构成当年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5、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答:此纳税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主讲人:卓立峰第一节中国境内纳税义务的判定一、基本原则(一)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国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为:(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人)。

[解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2.收入来源地原则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1. 什么是外籍人士所得税?外籍人士所得税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的税款。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工作,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都应该缴纳所得税。

2. 外籍人士所得税的税基是什么?外籍人士所得税的税基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实际取得的所得减去相关费用后的金额。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外籍人士的税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包括承包、承租和让与劳务所得;•稿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个人著作权、发明创造等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包括房屋出租、车辆出租等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银行存款利息、股票红利等所得;•资本利得所得:包括股票、房地产等资本收益所得。

3. 外籍人士所得税的税率如何计算?外籍人士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计算的。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目前外籍人士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具体的税率档次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可以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进行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略有不同。

一般情况下,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人民币。

即在月收入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如何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外籍人士办理所得税需要遵守中国的税务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具体的办理步骤如下:•准备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费用凭证等;•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准确填写所得税税率及税款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根据申报结果,按时将应纳税款缴纳至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办理所得税申报:将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税务机关审核并接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会出具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作为缴税证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

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讲义
1.居民纳税人: (1) 有住所 (2) 无住所,但满一年。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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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
2. 非居民纳税人: (1) 没有住所,又不居住。
(2) 没有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2018/4/5 13
一、纳税义务人
* 有关概念 1.有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2018/4/5 15
一、纳税义务人
举例:判断 1.居住满一年,是指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 2.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 3. 某外籍人员2015年度累计离境80天,其中一 次离境35天,是临时离境。 (×)
2018/4/5 16
2018/4/5 25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7) 外国演员、运动员按文化、教育交流协 定或计划来华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 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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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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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 实报实销的住房补贴包括房租,但不包括 水电费和管理费。 * 探亲费一年不超过两次,限于本人,不包 括配偶和子女。
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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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组成
(6) 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项目免税 ([94]财税字020号)
①世银贷款,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②联合国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③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无偿项目工作; ⑤两国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该国负担; ⑥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由该国负担的; ⑦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Q1:如何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A1:自97年8月13日起,凡一課稅年度(1/1~12/31)在台居留未超過183天者為「非居住者」,亦即每一年均需重新計算其在台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來判斷其身份;在台居留超過183天者,應提供護照簽證等等相關居留事實,則可視為「居住者」,即按本國人稅率扣繳。

再者,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者,請承辦單位確認是否「仍設有戶籍且有在台居留之事實」,因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者,可能會遭戶政事務所「除戶」,則視為「非居住者」課稅。

Q2:「非居住者」應如何課稅?A2: 稅額計算方式如下:1. 自99年1月1起,薪資所得按給付額扣繳18%。

(薪俸、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專案支付之演講費等等)(備註:98年12月31日往常薪資所得扣繳率為20%。

)2. 日支生活費每日可扣除2,000元免額額後計算稅額,稅率18%。

3. 個人稿費及演講費(不含專案)等,每次給付5,000元以下者免扣繳。

演講費之場次累計超過5,000元則須按總額計算扣繳稅額,稅率仍為20%。

4. 機票/住宿費實報實銷,免稅。

Q3: 如何辦理「中華民國統一證號」?A3:1. 請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服務站,電話: 282-1400或2821432或2823740,地址: 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東南文化大樓) 7樓移民署辦理。

參考網址:://.tw/ct.asp?xItem=53678&CtNode=2828&mp=202. 統一證號終身有效, 可供當事人下次來台使用。

3. 申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應備文件:●申請表(當場填寫)●由在台人士代辦:外籍人士護照影本及委託書(委託書簽名必須與護照相同)●外籍人士親自辦理: 外籍人士本人持護照正本詳細內容請參閱下頁「統一證號送件須知」。

Q4: 在台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應如何課稅?A4: 比照本國人稅率課稅。

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第一部分纳税义务判定某人是否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及应该履行多大程度的纳税义务,取决于:1、该人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该人是在中国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个人则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2、该人的收入来源3、对该人发放的工资薪金实际由谁负担。

纳税义务判定流程图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计算在一个日历年度或者其他规定(税收协定)的特定时期内,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1. 依据外籍个人出入境的有关文件进行。

居住时间的有效证明包括:护照、港澳同胞的回乡证、台湾同胞的往来大陆通行证。

2. 入境中国时间是按实际进入中国境内的日期确定,离境日期不计入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天数。

3.“纳税年度”自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4. 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了365天,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

5. 当计算某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满一年时,如果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不扣减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6. 如果个人连续五年每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则被视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

7. 在何期间内计算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视税收协定规定不同各不相同。

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或纳税年度内计算停留时间,应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时期内进行计算;如果在任何12个月长的期间或是在365天内计算停留时间,则应自该人到达中国的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一年的外籍个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所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都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而无论支付该笔工资、薪金的企业或雇主是否属于中国境内或境外。

在中国境内居住连续或累计时间少于或等于90天(或183天)的临时来华外籍个人仅就其来自“在中国境内的实际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负担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相关问题

关于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的相关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法规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操作性问题这里,非现金和实报实销可以理解成为除为个人实际发放现金补助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外籍个人在企业凭发票报销上述各种费用,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上述情况的服务等.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交税避税全解读(附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交税避税全解读(附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pdf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交税避税全解读(附案例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我接触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不长,在12年以前刚加入税务局的时候,领导让我分管营业税,老天!分管!意味着我这个刚刚毕业的税盲需要对全市外资企业的营业税税政进行指导!那跟在众目睽睽地下跳脱衣舞有什么区别?为了不让自己变成脱衣舞郎,我开始通宵达旦的恶补营业税。

当时处室里有位业务尖子,分管的是个人所得税,那厮在业务学习的时候,总是侃侃而谈,内容都是些我望而生畏的东东,什么148号文啦,183天啦,境内支付境外来源啦,等等等等,在我这个被营业税搞得焦头烂额的新丁眼中,觉得神秘而高不可攀。

转眼间,到了1996年,税务局一定要拆分成国税跟地税,个人所得税专家觉得国税的仕途比较光明,于是去了国税,而我则糊里糊涂地被弄到了地税,到了地税,领导就把地税中最令人头疼的个人所得税交给我,我再一次面临跳脱衣舞的危机。

自此以后,我就跟那些个183啊,非独立个人劳务啊,税收居民啊之类的名词拉上干系,无论在税务局还是后来到了五大,他们都冤魂不散地跟着我,而我呢,也对他们由怕到爱,同时也了解了一些他们的习性。

为了纪念自己与他们的纠葛,特地摘取一些我与个人所得税的故事供自己回味和玩赏:148(一)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国来说,属于一个比较奇怪的税种,他本来就是由两套税法合并而成,这两套税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跟《个人收入调节税》,前者适用于外籍个人,后者则适用于国内人士。

但是,跟别的内外都适用的税法不同,个人所得税虽然合并了,实际上却仍然保留着两套税政体系,适用于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依然比较独立。

从复杂性来讲,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也远远比适用于国内个人的政策要复杂。

而我在下面要讲到的国税发[1994]148号文,就是将此政策复杂化的淋漓尽致的表现。

谈到148号文,就得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说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 中英对照版本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 中英对照版本

外籍人员在中国缴纳个税的咨询解答(中英文对照)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只负有部分纳税义务。

二、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属于境内短期停留人员,且不在境内常设机构担任固定职务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征税。

2、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的,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如何确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具体纳税义务如下: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应就其境内和境外一切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5年的,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时间满5年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就其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人员取得的哪些所得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取得的支付地在中国境内的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但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也应视同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

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何纳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哪些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解析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解析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解析【例题】美国人玛丽被派到中国工作,每月该玛丽女士取得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其中中国境内公司负担10000元;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为40000元人民币,其中美国的派遣公司负担12000元。

同时,玛丽在美国每月取得1000美元的租金收入(假设1美元=7元人民币)。

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哪些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案及解析】①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应就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内公司负担的部分28000元(40000-12000)纳税。

②若一个纳税年度内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40000元纳税。

③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1年但不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加来源境外、境内公司负担部分50000元(40000+10000)纳税。

④若玛丽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5年,每月应就全部境内外的所得72000元(40000+25000+1000×7)纳税。

【解释】对无住所个人在华相关天数确认的规定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举例子,我2月11日来到北京,12,13录课两天,2月14日离开北京。

问我在北京居住了几天?工作了几天?【例题•单选题】琼斯为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同时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担任职务,2012年3月6日来华,12月20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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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1、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答: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什么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单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总共有以下几种。

分别为: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常见的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也就是纳税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不论此收入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负担,以何种形式支付。

4、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答:分三点来回答:①计算天数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来看,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计算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重新计算天数。

②计算纳税人在境内是否居住超过90天(183天)时,入境当天算一天,出境当天不算。

但港澳人士当天往返大陆的,应该算一天。

③计算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时,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境内居住,不扣减在境内居住的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离境超过90天,便不构成当年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5、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答:此纳税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说明,台湾未与祖国大陆签定税收安排,适用90天的规定。

6、大多数的“三来一补”企业帐册不健全,帐上没有反映工资薪金的支付,如何确认外籍员工的收入是否境内支付?答:若凡是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有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会计帐薄中记载,均视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

因此,“三来一补”企业虽然帐上没有反映工资支付,也应确认其外籍员工的收入在境内支付。

7、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一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答: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如下:香港居民A君2003年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不足1年,其中,他在2 003年11月份在大陆工作20天,香港工作10天,共取得香港公司支付相当于2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大陆公司支付30000元人民币工资,则A君11月应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20000+30000-4800)×30%-3375]×20/(20+10)=6790元8、如何界定纳税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时间?答: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天数;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另外,上述第4问提到,港澳人员计算居住天数时,当天来回的算作一天;而在计算工作天数时,当天来回应算作境内工作半天,境外工作半天。

9、高层管理人员的定义是什么?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特殊规定?答: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境内任职期间,不论是在境内工作还是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不论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是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就要全额向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高层人员任职的企业帐册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或高层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而企业帐上没有反映支付高层人员工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薪收入,并视同由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一个例子说明高层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香港居民B君从2003年1月1日起担任境内某外企总经理,由该企业支付每月工资50000元,同时外方总机构也支付30000元,03年来华工作天数累计为180天,其中8月份全月在境外。

则B君8月份在大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50000-4800)×30%-3375=10185元10、若纳税人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答:此纳税人已构成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有所得和来源于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

也就是说,应就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收入和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在中国缴税。

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无需在中国缴税。

举一个例子说明计算方法:C君是境内某企业的外籍雇员,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来华工作,其中2003年4月从境内企业取得当月工资30000元,另外从境外公司取得当月境外工作津贴10000元,C君03年4月份境内工作20天,境外工作10天,则当月境内个人所得税应计算如下,[(30000+10000-4000)×25%-1375] ×{1-[10000/(10000+3000 0)]×[10/(10+20)]}=6806.25元11、对于纳税人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的,应如何在境内纳税?答:第六年起以后各年度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收入在境内申报纳税。

如果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183天)的,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计算五年期限。

12、针对27号文要求,境外人士应就其以前年度应在中国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收入重新在今年内补缴。

但存在部分香港人因为对税法的不了解,以前年度取得境内、境外收入时,未分开向香港和大陆申报纳税,而是已把收入全额在香港申报了税款。

如今,在向大陆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时,涉及双重征税,如何处理?答:这涉及到税收主权问题,需要由两个征税主体进行协调。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这部分人仍应该如实向大陆补缴税款。

13、以探亲原因入境,并长时间居住于我国境内的人士,如,以陪伴在大陆办厂的儿子为由,长时间在大陆居住的人士,应否向大陆申报纳税?答:若此人事实没有在境内工作,且没有取得所得,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境内企业作为工资支付单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或未如实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此境内企业如何处理?答:境内企业作为工资支付单位,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另外,如果个人在境内企业受雇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但此境外企业是境内企业的关联方,则,虽然境内企业不是工资支付单位,也已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外籍个人有哪些法定免税项目?答:(1)外交所得: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协议免税: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2、外籍个人取得的哪些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④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⑤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符合哪些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17号规定,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报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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