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精简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或组织自行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企事业单位等,对所拥有的楼宇、物业共有的设施设备、绿化、道路、停车场等共同财产实施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服务,以及组织和协调业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业主自治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协调业主、建筑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平等、合法的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和集体共有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享有物业管理权利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主要表现为:(一)参与制定本物业管理办法;(二)选聘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评定其工作业绩;(三)参加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和建议;(五)审核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六)监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业主的物业管理义务主要包括:(一)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二)遵守物业管理办法,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安全,共同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执业地(以下简称物业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二)有符合物业管理业务要求的专用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承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二)按照法定比例设置业主代表或代表机构,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三)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四)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为庆祝《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集中时间和精力编排了本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以方便广大读者的理解和学习。
因该释义通篇篇幅较大,字数达到了近15万字,编排中可能会出现错别字或白字,望广大读者谅解,并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予以改正。
关于对法规条文的不同理解和观点,欢迎读者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探讨和交流。
特此声明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背景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山东有着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山东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184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管理项目达11157个,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从单纯的住宅小区管理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业大厦、医院、学校、机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物业中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
同时,也应看到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
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主要有:房屋质量比较差、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健全、全书关系部明确、开发商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不兑现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物业纠纷的产生,很多业主以这些问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引发了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
二是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没有理清,导致其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业主实际承担了很多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外墙和立面管理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外墙和立面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升小区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山东省对小区外墙和立面的管理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美观。
本文将系统介绍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小区外墙和立面管理的规定。
二、管理范围根据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外墙和立面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外立面墙体、围墙、门窗、天棚、阳台以及其他突出部分等。
小区外墙和立面的管理涉及到小区整体的形象,居住环境的卫生和美观,以及居民的安全。
三、外墙和立面的维护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和保养自己住宅的外墙和立面,保持干净整洁。
不得随意在外墙上粘贴、喷涂或刻画文字、图案等。
如需修缮,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备,并按规定的流程进行。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小区所有建筑物的外墙和立面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发现有破损、脱落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居民进行维修。
四、装修和改建规定不得随意拆除、改变外墙和立面结构。
不得增加或改变建筑物外观的颜色、图案等。
不得在外墙上安装窗户、空调机组等影响建筑外观的设施。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居民的装修和改建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及时处理违规情况。
五、外墙广告管理居民或商户在外墙上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标识时,应事先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外墙广告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有违法违规、淫秽、暴力等内容。
不得遮挡警示标志和紧急通道。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墙广告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立即予以清除和处理。
六、立面绿化管理小区的立面绿化是美化小区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立面绿化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布局小区的立面绿化,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如发现因绿化植物导致建筑物损坏或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和处理。
七、处罚与奖励根据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反小区外墙和立面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更新日期: 2010-6-9 11:21:19 浏览次数:38 评论次数:0《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渊源(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六章共十四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起施行,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号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规定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房字〔2004〕1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三)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7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五)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五、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架构图:(山东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济南市房管局)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 (各主管职能部门的分工)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与小区居民或物业所有者的民生息息相关)等其他主管部门各司其责。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储物间和车库使用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储物间和车库使用规定导言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高。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储物间和车库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储物间使用规定第一节储物间的设置根据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每个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储物间,以便业主和住户存放日常所需物品。
储物间要求具备一定的面积和通风条件,并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第二节储物间的使用1. 个人储物间的使用范围限于储存个人物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违禁物品等危险物品。
2. 业主和住户使用储物间需要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3. 储物间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租,但不得超过两年。
逾期未续租的储物间将被物业管理部门清理整理。
第三节储物间的管理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储物间进行管理,包括定期巡查、维护设施设备和防止储物间被滥用。
如发现有违规使用储物间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业主和住户应对个人储物间内的物品负责,并定期检查存放物品的安全情况。
若发现有贵重物品遗失,应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章车库使用规定第一节车库的设置住宅小区应当配备足够的车库,以满足业主和住户的停车需求。
车库应满足一定的面积和通行条件,并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第二节车库的使用1. 业主和住户使用车库需要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交纳相应的使用费用。
2. 车库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后可以续租,但不得超过两年。
逾期未续租的车库将被物业管理部门收回。
第三节车辆管理1. 业主和住户在车库内停放车辆时应遵循交通安全规定,不得违反停车规定和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2.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车库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如发现车辆长时间停放或有目标不明的车辆进入车库,应及时通知业主和住户。
第四节车库安全措施1. 车库应安装监控设备,防止盗窃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二)2024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二)引言概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事项的一项省级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条例的内容,分为5个大点进行阐述。
这些大点包含了具体的条例内容,从而帮助读者了解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并说明其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性。
2. 居民参与与自治:强调居民的参与和自治,鼓励居民主动参与物业管理事务,提高社区的共同治理能力。
3. 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规定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 居民权益保护:明确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5. 安全和环境保护:强调物业管理应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和舒适。
二、物业服务内容与要求1. 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应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修缮和管理,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小区环境整治:明确要求物业管理应对小区的环境进行整治,保持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卫生。
3.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强调其在物业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作用。
4. 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明确规定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并要求物业公司合理使用物业费。
5. 居民服务与管理:强调物业管理应提供相关的居民服务,如维修、保洁、安全保障等,并加强对居民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的组织与工作机制1. 物业公司的设立与管理:规定物业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物业公司的合法运营。
2. 物业管理协会的组织和职责:明确物业管理协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 社区治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强调社区治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加强社区的自我管理能力。
4. 物业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素质要求: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要求,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5. 紧急事件应对与应急机制:明确物业管理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措施和应急机制,确保居民的安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立法的目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解读】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解读】条例的适用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解读】物业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一)2024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一)引言概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和商业物业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正文: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要求物业服务对象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服务。
2. 公开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公开,使业主了解管理情况。
3. 透明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对费用收取和使用进行公开和透明的管理。
4. 自愿性原则:要求物业服务对象自由选择和退出物业管理服务。
5. 合法性原则:要求物业公司依法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1. 物业公司责任:a) 维护、修缮、保养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
b) 组织落实小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居民安全。
c) 提供日常物业服务,如保洁、绿化养护等。
d)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e) 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 业主责任:a) 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扰乱社区生活。
b) 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权益。
c) 合理利用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不损坏破坏。
d) 配合物业公司进行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小区安全。
三、物业管理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的项目与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确立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
2. 物业费用的支付方式:规定物业费用支付的时间、方式和地点。
3. 物业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物业公司需建立专门的管理账户,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
四、小区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的设置:明确小区安全设施建设和配备标准,如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小区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
3. 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要求物业公司定期检查和排除小区安全隐患。
五、物业服务的监督与投诉处理1.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鼓励业主成立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并公布评估结果。
3. 投诉处理机制:确立物业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回应、解决投诉问题。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的工作。
为了保障物业的良好运营和生活环境的质量,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条例中关于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的规定。
二、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的主体1. 物业所有人物业所有人指的是楼栋或小区的所有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
物业所有人有维修和维护物业设施的义务,例如公共设施、电梯、水电设施等。
2. 业主指购买或租赁该物业的个人或企业。
业主有维护自有房屋内设施的责任,例如墙壁、门窗、卫生间等。
3.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整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设备维修、卫生清洁等服务。
三、设施维修和维护的义务1. 及时维修和保养设施物业设施发生故障、损坏或老化时,相关主体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2. 定期检查设施状况物业所有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避免意外发生。
3. 维护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物业所有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共同维护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4. 提供应急维修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及时应对设施突发故障,确保居民的安全和舒适。
四、责任的界定和分工根据《山东物业管理条例》,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如下1. 物业所有人负责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电梯、消防设备、地下车库等。
物业所有人应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业主负责维护自有房屋内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备、门窗、墙壁等。
业主应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和维护各类公共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设备、供暖系统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响应维修请求,并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中对违反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规定的处罚措施也有明确规定1. 对于不履行设施维修和维护责任的物业所有人,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设施维修和维护。
收费合理、公平公正: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收费合理、公平公正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作为城市居民的我们,对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收费标准非常关注。
山东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之一,也面临着物业管理的诸多问题。
因此,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9年正式出台,旨在保障物业管理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解析,旨在帮助您了解这些条例的内容和影响,进一步了解山东省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
1. 背景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政府为解决物业管理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法规,于2019年6月1日正式生效。
这项条例的发布,旨在推动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保障居民的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2. 主要内容2.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职责该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职责,明确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向业主提供管理、服务和维护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并不得随意提高物业费标准。
2.2 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该条例规定了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原则。
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用于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和设施设备的维护。
2.3 公共部位使用规定该条例明确了公共部位的使用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随意限制业主使用公共部位,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并经业主大会的决议。
公共部位的维护和修缮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2.4 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机制。
居民有权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同时,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
3. 影响与意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重要的意义3.1 保障业主权益该条例的出台保障了业主的权益,规范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防止其过度收费和滥用权力。
业主可以通过该条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平公正。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二)引言概述: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二)旨在规范和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本条例包含了一系列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涵盖了物业管理的组织、人员管理、服务标准、财务管理及投诉处理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组织1. 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
2. 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和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3. 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承包条件和合同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 确定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从业条件。
2. 规定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和考核制度。
3. 设立物业管理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其提升服务质量。
三、服务标准1.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
2. 设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服务质量的一致性。
3.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业主关系,定期召开业主大会。
四、财务管理1. 设立物业费收费与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账目管理规定。
3. 加强对物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五、投诉处理1. 创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构,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
2. 规定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3. 对于投诉处理不力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总结: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二)的出台,对于促进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明确的组织、人员管理、服务标准、财务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将有效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水准,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山东省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物业权利的获取、行使和终止,以及物业管理的组织、运营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由个人、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规划,科学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物业权第六条物业权是指对物业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物业权的建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八条物业权的产生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租赁、继承等。
第九条物业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权的终止包括物业拍卖、清退、征收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登记、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人员,提供高效的服务,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等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明确,合理计算,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第五章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履行职责的考核制度,确保执法公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管理物业,服务业主,保护和增值物业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区人口规模和特点,积极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组织设立的,负责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和维护物业服务的组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正常运营和高效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要履行职责,承担管理任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区的安全和公共秩序,防止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2.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设备的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3. 协助业主履行物权法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业主的权益;4. 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5. 承担对外事务,维护业主与外部单位的关系;6.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解答业主的疑问和需求。
第四章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物业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公告栏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等。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和维修基金,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公共设施等物业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山东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物业管理在该地区的发展和规范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升山东省的物业管理水平,制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详细介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
正文内容:1.法律基础1.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1.2目前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1.3条例的主要目标和原则1.4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和配套政策2.物业公司的运营管理2.1物业公司的注册和管理要求2.2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和职责2.3物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2.4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2.5物业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3.小区管理与维护3.1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3.2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3.3小区安全管理和保卫措施3.4小区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3.5小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4.业主权益保护4.1业主大会的组织和决策程序4.2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权力范围4.3业主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机制4.4收费公示和公开透明制度4.5解决物业纠纷的途径和程序5.社区物业管理与社会治安5.1社区物业与社区治安的关系5.2社区物业的安全防范和应急管理5.3社区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维护5.4社区物业对居民需求的及时响应5.5社区物业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总结:通过制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可以有效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行为,有利于提升小区和社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条例的出台既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也能够保护业主权益、维护社区治安,并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但是,实施仍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和监督机制,以保证条例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希望《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能为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的依据。
精细管理小区绿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点
精细管理小区绿化: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要点引言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小区绿化的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作为城市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小区绿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也为居民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
针对小区绿化管理的问题,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精细管理。
本文将介绍该条例中与小区绿化相关的要点。
绿化设计要求
绿化建设管理
绿化养护管理
居民参与与管理
处罚措施与监督机制
为保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绿化管理要求的落实,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与监督机制: 1.
对未按要求进行绿化设计、建设和养护的,物业公司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物业公司的绿化管理不到位行为,相关部门
将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
政府部门将加大对小区绿化管理的监督力度,确保相关要求的贯彻执行。
结论
通过引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点,小区绿化管理将得到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和规范化的运作。
各相关方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居民提供更美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绿化管理要求的有效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小区绿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门禁系统和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门禁系统和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是山东省为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和提升社区安全管理水平而制定的法律文献。
该条例中规定了门禁系统和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山东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门禁系统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门禁系统的安装和管理门禁卡或密码验证,确保只有小区业主、住户和相关工作人员能够进入小区。
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录像监控。
设置防护装置,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强行进入小区。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障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门禁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业主、住户和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门禁系统的使用规则。
不得将门禁卡或密码泄露给他人,不得随意将门禁卡转让或借给他人。
一旦发现门禁卡丢失,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并更换新卡。
二、小区安全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具体工作内容。
成立安全巡逻小组,定期巡查小区的各项设施和公共区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的身份合法。
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应在门禁系统登记,并佩戴访客证。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对未登记的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并在必要时限制其进入。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居民应急处理能力。
在紧急情况下,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应对。
4. 居民应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意识。
不随意留下贵重物品或现金在公共区域,保持房屋的门窗锁好,防止盗窃。
三、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取消违规人员的门禁卡使用权,限制其进出小区。
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对违反条例的投诉要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
结论山东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小区门禁系统的安装和管理要求,加强了小区的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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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更新日期: 2010-6-9 11:21:19 浏览次数:38 评论次数:0《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渊源(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六章共十四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起施行,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号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二)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规定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3、《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价房字〔2004〕168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三)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4年3月17日起施行,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五)审理物业管理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适用范围第五、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架构图:(山东省)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济南市房管局)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各主管职能部门的分工)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与小区居民或物业所有者的民生息息相关)等其他主管部门各司其责。
(本地直接指导、组织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总结:第一步: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步: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三步: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的义务1、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进行备案。
2、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3、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报物业主管部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的各项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之前,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应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八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1、根据入住面积2、根据入住户数比例3、根据首位业主入住时间及入住比例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时间、组成:第三十条筹备组五项职责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七项职责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业主投票权的原则: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1、按照业主户数计算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1、集体讨论2、书面征求意见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召集及提议主体)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任方式:1、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2、三人以上单数3、任期每届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1、备案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2、所需资料: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及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报酬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物业使用的禁止性条款第四十五条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义务性规定1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2、业主安装有关设施不得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予配合。
3、业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第四十六条业主的义务性规定业主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确需改变的,应当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三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四十七条装饰装修需在物业服务公司办理登记第四十八条装饰装修需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第四十九条装饰装修应告知相邻业主,并不得拒绝和阻碍巡查第四节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五十条车库的使用及租赁第五十一条使用车位场地应缴纳使用费第五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人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第五十三条业主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第四节业主自治管理第五十四条业主权利第五十五条业主义务第五十六条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应规定的内容及约束力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账目情况的公告义务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九条1、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企业法人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第六十条物业管理人员资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转委托服务的范围: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主体:物业主管部门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保护第二节行业自律第六十四条行业自律组织:济南市物业管理协会,济南市物协第六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内容第六十七条1、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招投标或协议方式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3、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及备案机关:物业主管部门第六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义务1、通知义务2、交接义务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六十九物业服务收费采分类收费原则:1、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另行约定第七十条物业服务费收费方式1、包干制2、酬金制第七十一条物业服务交费主体,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的,依据下列原则:1、未交付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2、已交付物业的,由业主承担3、交付后长期空置的,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七十二条业主的交费义务及物业服务企业违约收费的后果第七十三条专业经营单位收费1、专业经营单位的收费依据:根据与业主的服务合同2、收费方式: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物业服务企业:1、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2、可依约向委托方收取报酬第七章物业的维护第一节第七十五条新建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维修费用的列支第七十七条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问题第七十八条对物业质量保修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度第二节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七十九条业主负责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义务第八十条空置物业时,业主有告知及积极采取措施的义务第三节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十一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及内容的划分第八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1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内容3、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4、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
第八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社区物业管理第八十五条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协调第八十六条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度会议简构:召集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所议事项:1、不依法履行职责;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以及交接问题;3、突发事件;4、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5、其他。
第八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申请仲裁(依仲裁条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九条社会服务活动的各部门协助和配合第二节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条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负责方及承担的项目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中经营性用房建设及收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完成后的业主大会的成立第九十三条旧住宅区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的改造整治负责方及承担的项目之简表:负责方1:(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
负责方2:原建设单位。
解决: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负责方3: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负责方4:业主。
解决: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负责方5:原部门、单位解决:补助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上位法已然处罚的,依其规定,未作处罚的,依本条例第九十五条处罚第九十六条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罚则第九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罚则第九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决定的处理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罚则各企业之罚则简述物业服务企业:1、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逾期未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营设施的,限期改正。
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损害主体结构、乱搭乱建、从事违法等活动的,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决定的处理:责令改正、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