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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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引言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近年来,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然而,儿童权利保护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展开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为完善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当前形势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和目标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重大,它不仅是对儿童的尊重,更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致力于保护儿童权利的目标是确保每个孩子都享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必要的关爱和教育。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制定了法律和政策,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政策和法律保障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明确规定了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施机制。

此外,还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涉及儿童教育、健康、福利等各个方面。

儿童权利保护的成果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

首先,儿童教育的普及率显著提高。

义务教育的普及率达到了98%,基本实现了全民受教育的目标。

其次,儿童医疗保健水平明显提升。

现在,我国儿童健康状况较好,儿童死亡率和患病率大幅下降。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儿童福利工作,加强对弱势儿童的保护和援助。

儿童权利保护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城乡差距依然存在。

在城市,儿童享受的权利更多,而农村地区的儿童则面临着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平等。

其次,儿童虐待和欺凌问题依然存在。

儿童虐待和欺凌是当前社会的一大隐患,需要加大力度加以解决。

此外,网络安全问题也影响着儿童权利保护。

网络时代,儿童在网络上面临着诸如网络暴力、网络欺凌等问题。

儿童权利保护的改进之路提高法律执行力度为加强儿童权利保护,我国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对儿童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更好地满足实践需要。

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量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效果。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3.期刊论文杨飞雪民事审判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及对策——以家事案件为视角-天府新论2009(4)
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我国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诉讼一直套用普通民事诉讼的模式,漠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考虑,都设置了专门的诉讼原则和程序.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可以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以"诉讼代言人"、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官依职权进行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
7.期刊论文孟红.崔小峰.Meng Hong.CuiXiao-feng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制度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5(5)
未成年人犯罪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进至刑事法平台,在此语境之下,法定代理人作为一种法定派生,其价值归属直接指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然而,通观我国刑事法,有关法定代理人的规定甚少,且涵义不清,与其它部门法的衔接也存在诸多失衡.本文对此作出回应,以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为思路,从基本理论出发,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①中的法定代理人制度进行了考察与理性思考.
9.会议论文李卫红和谐社会建设与未成年人刑事权益保护研究2007
@@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特别保护未成年的刑事合法权益,其内涵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如何进行恰当地处理。联合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问题,专门出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
,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织就一张严密、系统的刑事法网。以期能在保护、预防、刑事处遇等多个领域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多管齐下。莫让“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的人生悲剧从新时代的青少年身上重演。鉴于此,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未成年人法制建设现状。第二部分论述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在第三部分提出三大构建原则,即“个别情状原则”,“惩罚与适度报应原则”和“程序独立、特殊原则”。在论及以上观点时,我将运用理论进行剖析,用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进行例证。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背景介绍儿童权益保护是指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参与和保护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存在的问题1.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儿童权益进行了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比如,有些地方对于违反儿童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

2.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社会的地方,在家庭中受到的教育对孩子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存在着许多父母忽视了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

3.学校教育不足学校是孩子接受正式教育和培养社会能力的地方,但是在学校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学校忽视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导致一些学生出现心理问题。

4.媒体暴力影响现代社会中,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一些媒体对于暴力、色情等内容的过度渲染和宣传也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2.家庭教育要重视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父母应该认识到自己在孩子成长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并且注重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

同时,在社会上也应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推广。

3.学校教育要注重素质教育学校是孩子接受正式教育的地方,应该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

在教育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开设相关课程和活动,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和社会。

4.媒体要负责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宣传内容方面要注意控制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引导和教育。

四、结语儿童权益保护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1我国儿童保护的现状
1 . 1我 国儿 童保 护面 临的 现实 问题
现 阶段我 国儿童时常受到不可控制的 自然灾害及人为伤害 ,例如 0 8 年汶川大地震,多数 学校 、家园被摧毁,大量儿童学 习、生活得不 到保障 ;l 0 年至今汕 头、衡 阳、正宁等地先后发生校车事故近4 5 起, 儿童致死人数高达1 5 0 人 以上;除此之外 随着离婚率 的上升、进城务工 人员数量增加等现象,我 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 、单亲儿童数量也明 显的增多,这给儿童保 护工作带来 了更大的压力;2 0 1 5 年南京孽童案 使家庭保护受到普遍 关注 ,但值得注意的是孽童不仅 出现在个别家庭 中,社会上对弃婴、拐卖儿童 的孽待程度更为严重 ,而这应该得到国 家立法和执法部 门的高度重视 [ 1 ] 。
2 . 4 社会 立法 保护
2我国儿童保护的影响因素
2 . 1儿童 自身 特性
由于先天或后天、 内在 或外在 的一些原 因导致我国部分儿童要面 l f 缶 贫困、疾病 、身体或智力缺陷、家庭不完整等状况 ,使其基本权利 难以获得保障,甚至威胁到其生命安全,需要获得外界保护力量的支 持,这样的儿童被称之为 “ 弱势儿童”,由于其正常的生理及发展需 求长时间得不 到满足 ,心理构成就会在一定程度上 出现不健全,研究 表明长时间遭 受孽待或疏于管教的儿童其成 长过程 中犯罪几率相对正 常儿童要高出5 7 % 以上,但 并不是所有 “ 弱势儿童 ”都会在成长 的过程 中有犯罪行为,这就关系到儿童的 自我保护 意识 ,据调查显示,本身 性格比较坚强而且积极 寻求外界帮助的儿童其对风 险的抵抗和应变能
认 识 。
关 键词 :儿 童保 护 ;儿 童安 全 ;法律 保 护
儿童保护 主要针对未满 1 8 岁的儿童及 青少年 ,通过采取有效办法 防止其遭受暴力、孽待等行为 ,保证其身心不受到恶意伤 害,与此 同 时通过 国家立法确保儿童在家庭 、学校、社会享有健康成长 的权利 , 但现阶段我国儿童保护实施仍存在一些 问题 。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的背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权益保护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依然面临许多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二、问题的存在和影响1. 缺乏儿童权益意识由于缺乏儿童权益保护意识,许多人忽视了儿童权益的重要性。

这导致了对儿童权益的忽视和侵犯。

2. 家庭环境的问题许多儿童生长在不良的家庭环境中,例如家暴、虐待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3. 学校暴力和欺凌在学校中,儿童常常遭受欺凌和暴力,例如校园欺凌、体罚等。

这对儿童的心理和学业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4. 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使得一部分儿童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这加剧了社会阶级的分化,增加了儿童的不平等问题。

5. 社会对待儿童问题的漠视社会对待儿童问题的漠视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许多人对儿童问题缺乏关注和行动,使得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三、问题解决的建议为了有效解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儿童权益教育通过加强儿童权益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和家庭对儿童权益的认识和重视。

这可以通过教育课程、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

2. 加强家庭环境建设加强家庭环境建设,提高父母的教育意识和素养。

这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咨询等方式实现。

3. 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制定有效的校园欺凌防治措施,禁止体罚等虐待行为。

同时,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儿童的心理抗压能力。

4. 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通过政策和投资,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确保每个儿童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5. 加强社会关注和行动加强社会关注和行动,举办各种儿童权益保护活动,组织专业人士进行儿童援助和支持工作。

四、总结儿童权益保护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儿童权益意识、家庭环境的问题、学校暴力和欺凌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儿童权益教育、加强家庭环境建设、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以及加强社会关注和行动等措施。

侵犯儿童权利情况汇报

侵犯儿童权利情况汇报

侵犯儿童权利情况汇报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在我国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环境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

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等问题依然屡禁不止,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其次,网络空间成为了儿童权利被侵犯的新渠道。

网络欺凌、色情信息、网络游戏成瘾等问题给儿童带来了新的威胁。

再次,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不足,导致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建设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等问题也是导致儿童权利被侵犯的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儿童权利的保护。

首先,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环境都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保护机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网络儿童保护体系,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

再次,要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保障每个儿童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最后,要完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儿童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

总之,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依然严峻,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加强儿
童权利的保护。

只有全社会都能够关注儿童权利保护工作,才能够让每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每一个孩子的权利。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考虑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将来、国家的希望。

结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把“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其中明确阐述:“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并对儿童根本权益进展了详细界定,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开展权和参与权。

我国自 1992 年参加结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 余年来,先后公布了《中国儿童开展纲要〔2023~2023〕》和《中国儿童开展纲要〔2023~2023〕》,并把促进儿童全面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但是,作为一个大的开展中国家,我国近几年进犯儿童权益的事件频发,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应当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深化反思。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建立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然后在第四条又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展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展爱国、集体和社会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的公德,反对资本的、封建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为了实在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少年儿童安康成长,我们关工委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围绕儿童开展权益保护,在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建立领域“主动作为、拾遗补缺”,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究和研究。

一、加强和改良儿童思想道德建立的重要意义在经济飞速开展的今天,相对于物质文明的建立,对少年儿童〔包括成年人〕思想道德建立的重视已经滞后了。

经济的开展,使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等观念发生了宏大的变化;互联网的快速普及,西方文化的汹涌而至,各种不安康的观念极大地冲击着儿童的思想〔包括成年人〕;在大社会气氛下,家长重智育轻德育的观念由来已久;学校教育在高考指挥棒挥舞下,不得不本质性地进展着应试教育,虽然外表上冠其名曰“素质教育”。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愈发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细节存在漏洞。

比如,对于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应对不同的保护需求。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问题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常常陷入网上诈骗、色情诈骗等电信诈骗的陷阱中,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同时,在面对自身遭受欺凌、伤害等问题时,很多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包括引导他们正确应对网络信息、加强安全意识、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方面,让他们能够独立、有力地应对各种挑战。

问题三:保护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和学校忽略技术上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困扰和安全问题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一些食品、出行和饮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孩子们的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对策建议:应该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

例如,父母应建立起正常的时刻念护机制,学校应强化学生的交通、食品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同时也重视对那种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欺负的群体的保护,比方如孤残儿或残疾儿童等。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我们应该努力为未来的社会和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儿童们创造一个安全、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

问题四:监管机构职责不到位监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也存在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2020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0 第33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3 No.4【民商法研讨】收稿日期:2020-09-18作者简介:张 钰(1996-),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张 钰(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6)〔摘 要〕 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制度体系,但仍面临法律类型不完备、法律内容不全面、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立法困境。

儿童权利法律保护主体模糊的困境和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客体冲突的困境是目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较突出的法律问题。

要走出这些困境,须以实践的驱动与立法总结为重点,明确保护主体的职责主次,建立协调机制,对儿童被侵害者进行救济性保护,对儿童侵害者进行衡量性裁判。

〔关键词〕 儿童权利;立法困境;客体冲突〔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0)04-0061-03 从20世纪开始,人权的内容不断延伸发展,作为人权中重要部分的儿童权利也逐步得到更多的关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走过了从理念到制度、从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并呈现出不断与国际接轨和融合的趋势。

我国1954年《宪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树立了新中国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儿童权利受国家保护”的理念,这种理念又在历次宪法修订中得到完善。

依据根本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1999年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培养未成年人品行,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程序的特殊规定、《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特殊设置、《民法通则》对儿童人身权的保护、《义务教育法》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少年法庭的创设对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等,均充实了保护的内涵,从而构建了保护的制度框架。

述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原则的落实状况

述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原则的落实状况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述评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原则的落实状况孟戡摘要在中国,随着儿童权利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制原则正在得到贯彻落实。

但同时,社会上也仍存在着一些歧视儿童、对儿童缺少尊重、多重责任未落实等未能很好地贯彻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做法,阻碍了儿童权利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儿童权利保护法制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1-02依据《儿童权利公约》和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包括无歧视原则、尊重儿童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多重保护原则①。

遵守原则是实现目标的必要保障。

从目前中国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来看,随着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儿童权利的概念正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未能很好地贯彻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做法,使儿童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一、存在歧视现象对儿童的歧视主要发生在儿童和成人之间,以及发生在不同的儿童群体之间。

发生在儿童和成人间的歧视实际上是成人对儿童在智识和体力上处于弱势的歧视。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儿童在成人的眼中必须依附于大人,需要被塑造,强调儿童对成人无条件服从,否则,成人就可以对儿童施加伤害。

一直以来,儿童受虐的事件时常发生。

对不同儿童群体的歧视源于不同的种族、性别、经济生活状况等身份地位的歧视。

在中国,女童历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女子无才便是德”使得女童的教育权受到剥夺,女童不被看作宗族延续的种,其继承权理所当然地被剥夺、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歧视妇女的规定并建立了性别平等原则。

基于此,女童才获得了和男童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同等权利。

《未成人保护法》规定:“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国家在政策和法规上对女童地位和权利予以肯定,这是人类文明的一个巨大进步。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中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之一,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也在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

然而,与此同时,也应承认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努力加以改进。

一、保障儿童教育权儿童教育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九年义务教育,为广大儿童提供了基本的学校教育。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学校条件较为落后,无法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同时,还有一些家庭由于贫困或者文化素质低下的原因,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因此,在保障儿童教育权方面,我们需要加大教育资源投入,扶贫助学,为所有儿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二、防止儿童受到虐待和侵害儿童是弱势群体,往往容易受到虐待和侵害。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千名儿童受到家庭暴力、性侵等各种侵害,问题极为严重。

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建立相关机构,为受害儿童提供包括心理援助在内的全方位帮助;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提高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最后,加强教育和宣传,提升社会文明素质和儿童权利意识,培育社会良好风尚。

三、保护儿童健康权儿童健康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儿童健康问题较为突出,包括营养不良、近视率高、儿童肥胖等问题,这些问题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发育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儿童健康权。

首先,加强卫生健康宣传和教育,提高儿童和家长的自我防护能力;其次,加大公共卫生投入,提供免费健康服务,加强儿童预防保健;最后,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儿童健康权的实现。

四、保护儿童权利的维权机制在保障儿童权利过程中,维权机制的建立是重要的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儿童保护机构,并实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机构存在保护不力、冷漠等问题,一些儿童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儿童保护机构的网络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也需要加强儿童维权公益组织的建设,为儿童维权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当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妇女儿童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权益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护。

但是,必须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一)社会政治参与方面,妇女参政总体水平偏低,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与男性有较大的差距。

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仍显得相对淡薄,领导岗位女干部比例偏低,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明显存在着男强女弱的现象。

这说明妇女作为选民的权利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的权利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劳动权益方面,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

主要表现为:第一,同等条件下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工、招干、招生中,存在性别歧视,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或在年龄上加以限制。

特别是女大学生、研究生毕业就业分配难的问题突出。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女职工被编余下岗的增多,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

第二,女性的劳动保护及特殊劳动保护、女工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和卫生保健,在一些单位长期不落实,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利益。

第三,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自第一轮土地承包起,许多地区的农村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少不平等分地的遗留问题。

在土地分配(包括责任田承包分配、土地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后的股权分配三种形式)中存在五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1、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或土地补偿费或股份,以下从略);2、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地方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3、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4、基于性别而对男女责任田分配不公;5、在第一轮承包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个大原则,但在具体执行中不按男女平等的法律,保障妇女的承包权,致使合同订立后嫁进本村的妇女和按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儿童都没有责任田。

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

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近年来,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虽然在各国政府的宏观政策和立法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挑战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儿童作为社会的未来,其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联合国的相关文件中,明确地规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政策和实践措施。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是联合国人权文本中最为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之一,已被195个国家认可和签署。

然而,尽管如此,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现状仍然不尽如人意。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统计,全球有将近4亿儿童处于极度贫困的状态下,仍有数百万儿童因战争、贫困、自然灾害、儿童劳动、儿童性侵等原因而失去其基本的人权。

特别是在一些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政治环境不稳定以及文化传统束缚,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二、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的挑战国际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意识和观念方面的挑战。

由于人员素质和文化传统不同,各国政府和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存在差异,这导致了一些国家没有将儿童权益保护纳入到法律和政策的实践中。

2、资源和能力方面的挑战。

在一些贫穷和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教育和卫生设施匮乏,政府和社会缺乏保障儿童权益的资源和能力。

3、行动和执行方面的挑战。

在一些国家,尽管立法和政策已经明确规定保障儿童权益,但是由于实施不力、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保护儿童权益的实效性较差。

三、国际儿童权益保护的应对措施为了解决国际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需进一步开展多方面的工作:1、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儿童权益的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各国政府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工作,通过协作和互助的方式,实现全球儿童权益保护的目标。

2、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际人权法背景下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国际人权法背景下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国际人权法背景下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标签:人权;儿童权益保护;《保护儿童权利公约》一、当今世界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近年来,中国多地爆出幼儿园等机构中儿童涉嫌遭受虐待的事件。

上海携程幼儿园幼师用脚将儿童踹到在地;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幼师针刺儿童,给儿童喂食不明药片……如此种种报道,都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

儿童,可以说是人类中的最弱势群体,他们如此天真幼小脆弱,怎么会屡屡有魔爪向他们伸去?该类事件在社会中引发广泛讨论,社会在谴责此类行为的同时,也重新重视起保护儿童权益问题。

聯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花楠,对此次虐童事件也感到无比气愤。

无论是从师德方面还是从法律层面,亦或是家长的信任方面,虐童幼师的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

虐待儿童事件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事件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到人权问题,也将预防以及应对虐待儿童作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加以重视。

另外,战争冲突之中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更是严峻。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2月15日发布的最新报告,南苏丹一直面临长期战乱,冲突对该国一半以上的儿童造成严重影响。

儿童的发展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问题上,世界人民应该共同携手,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国际人权法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保护措施随着保护人权意识的发展与传播,人们逐渐意识到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自二十世纪初,国际上陆续签订一些关于保护儿童的条约与文件。

(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对儿童权利的保护1.制定背景《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它汇集了全部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

人类充分重视儿童权益和身心发展始于二十世纪。

这时,世界经济不断繁荣发展,工业社会的进程加快,需要大量劳动力以满足高消耗的生产现状。

这使得一些唯利是图的雇主招募幼小的未成年人进行工作量大且繁重的体力劳动。

由于此时各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对儿童保护不到位,这才于1924年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世界上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利,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教育、保健、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教育问题1. 教育资源不均衡: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策建议: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增加教师数量,改善教育设施条件,确保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机会。

2. 教育质量不高:当前,教育过度注重应试化,导致教育质量无法提升,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对策建议:改革教育制度,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教育向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

3.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如压力过大、焦虑、抑郁等。

对策建议: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需求,预防和治疗心理健康问题。

二、保健问题1. 儿童营养不良:部分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营养状况欠佳,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

对策建议:增加营养补贴和食品供应,加强家庭营养教育,推广健康饮食观念,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和条件,改善未成年人的营养状况。

2. 健康危害行为:部分未成年人存在吸烟、酗酒、滥用药物等不良健康行为,对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对策建议:加强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危害意识,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酒药品,加强对不良健康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三、社会环境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部分未成年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参与非法活动。

对策建议: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推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多的正面引导,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咱们的社会大家庭中,妇女儿童就像是娇嫩的花朵,需要精心的呵护和关爱。

可现实中,他们的权益保护却存在着不少让人揪心的问题。

先来说说妇女吧!在职场上,难道大家没发现,妇女常常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怀孕了可能会被变相降职,甚至失去工作机会。

这难道不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男主外女主内”的陈旧观念,不还是在某些人的脑子里根深蒂固吗?凭啥女人就得被困在家庭的小圈子里,不能在外面的大世界里自由翱翔?再看看儿童,那些被拐卖的孩子,他们的命运多么悲惨啊!原本应该在父母的怀抱里撒娇,在学校里快乐学习,却被可恶的人贩子拐走,从此人生陷入黑暗。

还有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小小的心灵承受了多大的创伤啊!这难道不是我们社会的痛吗?妇女儿童在遭受侵害时,维权的道路也充满了荆棘。

有的妇女被家暴了,想去寻求帮助,却发现相关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也不够强。

这就好比你在黑暗中摸索,却找不到那盏能照亮前路的明灯。

而对于儿童来说,他们可能还不懂得如何表达自己的痛苦,就算说了,也未必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这就像是他们在大声呼喊,却被周围的喧嚣所淹没。

那咱们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问题不管吗?当然不能!那该咋办呢?首先,法律得成为妇女儿童坚实的后盾。

法律条款得更细致、更严格,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严惩不贷。

就像一把利剑,高悬在那些坏人的头顶,让他们不敢轻易伸手。

其次,社会的观念得转变。

别再拿那些老掉牙的观念来束缚妇女了,得让她们在职场上、在家庭中都能挺起腰杆。

对于儿童,咱们要从小就教育他们懂得保护自己,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不容侵犯。

然后,建立更完善的救助机制也很重要。

当妇女儿童遭受侵害时,能有个温暖的怀抱让他们依靠,有一双有力的大手拉他们一把。

最后,咱们每个人都得行动起来。

看到不公平的事儿,别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勇敢地站出来说“不”!总之,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咱们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为他们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让他们能自由自在地欢笑、成长。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范文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范文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儿童作为社会最脆弱的群体,其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不仅关系到儿童的生存和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儿童的关爱和责任。

本文旨在研究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分析当前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一)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二)法律实施效果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

例如,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了充分保障,义务教育普及率不断提高;儿童的医疗保障和营养状况得到了改善,减少了因贫困、疾病等原因导致的儿童死亡和残疾。

三、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环境下儿童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差异,导致儿童权利的保护存在地域性差异。

(二)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有法律保障,但儿童权利的侵害事件仍时有发生。

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对于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尤其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惩处。

此外,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认识不足,导致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不够普及。

四、完善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加强对儿童隐私权、网络环境下儿童权益的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应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统一性,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无地域性差异。

(二)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应加大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惩治力度,特别是对于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儿童权利保护、健康发展以及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层面的关系。

当前,有许多问题和挑战随之而来,其中最为严重的有:缺少分级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而且现行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

此外,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较弱,人们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应当加快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全覆盖,并尽可能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引入公共卫生、教育、住房、劳动和就业等领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是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意识。

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宣传,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法治素养教育,宣传儿童权利,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

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结构。

要改善社会保护制度,建立出一支具有针对性的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机构,以便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和未成年人的信息共享,以及拓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空间。

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

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和未成年人之间的社会保护服务网络,使未成年人迅速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努力实现“一人一卡、一案一网”的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总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社会保护意识和服务能力,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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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特定群体的儿童逐渐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核心。

特别是在亲子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

作为人类家庭中的一员,儿童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与自由。

他们有权最大潜力地发展其个性、能力及才智。

有权从特殊的保护与帮助中获益。

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定。

有权以可行和积极的方式知悉他们的权利。

①虽然儿童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儿童在年龄、智力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在有些场合尚不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的权利,以保护儿童的利益。

本文从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思考及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等方面粗浅分析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

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第17条)。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3)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第27条)。

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儿童不再被看作是完全依靠成人庇护而不能对话的群体,而是作为权利的主体被承认,并被保护着。

儿童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同样有着对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儿童同样享有人格尊严,有权要求别人尊重他们,有生存的权利,有权利获得个人生活的空间。

②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享有信息权、教育选择权、投票权等条款。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教育与职业问题上,父母尤其要考虑子女的才能和爱好。

父母在对子女的照料和教育中,要考虑子女对独立的需要,在视其发展状况合适的情况下,应当同子女讨论父母照顾权问题并力求取得一致等。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规定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与父母和其他亲属来往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表达意见的权利、子女的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

在中国,由于家长制的传统从氏族、家族和家庭生活之中起端,而后延展到封建国家体制之中,家长制观念作为一种文化传统,长期影响着我国思想界、文化界和司法界对儿童的定位。

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历来都是置于附属和“未来”的位置上考虑,没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利主体位置上。

在中国式的家庭中,父母常常把未成年子女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并对其享有处分的权力,不仅决定了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而且还决定了子女是否享有权利及享有权利的“份额”。

因为受到传统的漠视子女利益的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体系性,也未明确规定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思考亲子关系诉讼,作为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的效力,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是法律对其的调整,还是法官对其的判定都必须慎之又慎。

亲子关系诉讼的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不同,法院在诉讼在中限制了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通常采用职权主义,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

正是由于亲子关系诉讼具备上述特点,亲子鉴定在此类诉讼中得到了普遍运用。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

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也不断提高,亲子鉴定的结论通常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导致普通老百姓、律师甚至法官对亲子鉴定技术结论的过分依赖。

因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求助于亲子鉴定,作为自然血缘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

上海某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甲女向法院诉讼乙男,请求法院确认乙男为其女儿丙的生父,并承担丙的生活抚养费。

甲女向法院提供了二人之间来往的书信、照片、邻居的证言、乙男向其提供母女生活费凭证的证据。

但是乙男否认丙是其亲生女儿。

法院认为甲女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甲女和乙男之间的关系非比寻常,但不能证明乙男与丙之间有血缘关系。

于是,甲女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乙男以会损害现有家庭和睦和侵犯人格尊严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法院不能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

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拒绝鉴定的当事人是否有协助亲子鉴定进行的义务,是否能进行强制鉴定及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是亲子鉴定是否解决亲子关系诉讼争议的唯一手段。

在亲子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后,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和法院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

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事实真相难以查明,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又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造成了当事人实质地位上的不平等。

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三人负有血液检查义务。

除美国须以当事人申请始可进行亲子鉴定外,法、德、日都承认法院得依职权命令当事人为血型或DNA检验。

④对无正当理由不协助亲子血缘鉴定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模式。

德国法采取直接强制,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

若不能追缴时,裁处拘留。

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尤其是强制拘提其接受亲子鉴定。

多数国家采取间接强制的立法例,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由其自己决定是否接受亲子鉴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鉴定时,法院得迳为不利益的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6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为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

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

”该答复区别了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和未取得一致同意两种情况,但对什么情况必须做鉴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也未规定对拒绝强制鉴定的当事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因此,正如上述案例的原告一样,无法获得对方当事人所特有的证据性资料,而承担败诉后果的现象决非偶然。

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常常成为亲子关系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实践中,我国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以鉴定结论定输赢,这样原被告双方也容易接受。

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甚至法官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关系人的权利,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高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

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材料。

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

⑤在法国,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

三、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的确立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我国政府对保护儿童的利益也十分重视,在《宪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的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对“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亟待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1、关于夫妻生育权的行使没有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指引。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但对于生育权的行使没有规定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了赶个好日子而不顾子女的利益,随意决定子女的出生时间,进行非自然分娩。

这种依据父母的意愿和利益而提前让子女出生的做法,不利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

此外,我国农村地区仍存在着选择生育性别的做法,如果女性胎儿特别是女性第二胎往往会被人工流产。

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增加夫妻生育权的行使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

2、离婚诉讼中未设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

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在解决父母离婚问题时对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附带一并予以处理,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处于离婚的从诉地位。

由于我国没有设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没有专门的诉讼代表人代表未成年子女参与诉讼,向法官提出借鉴性的建议,有些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接受父母对子女的安排方案,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

建议在离婚诉讼中增设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3、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没有设立监督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不让对方探望子女。

有的甚至不让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极大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而我国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来保护儿童的利益。

建议在《民法通则》中增设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监督人制度,规定监督人的指定范围、职权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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