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规范管理之合同管理办法( 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厂合同管理,加强合同过程管控,防范与控制履约风险,有效维护工厂的合法权益,作者天空之影根据《合同法》、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工厂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工厂应当建立合同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合同管理预警机制、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合同履行情况等制度,逐步推进合同订立、审批、履行、后续结算等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工厂生产经营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工厂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厂各部门及项目公司以工厂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法律事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法律事务部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合同经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工厂重大合同的商务谈判工作;

(二)负责合同统一文本的制定与修订;

(三)审核、监督、指导工厂各类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商务性文书的签订,建立评审电子台账;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做出法律风险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厂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和考评,并对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七)工厂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合同经办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标的物产权等情况的调查审核,收集、整理相应的资信材料证明,并按照工厂《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及项目进行资信评价;

(二)负责合同、招投标文本的起草和文本内容的谈判,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初审。对于需上报审批或授权才能签订的合同,应当上报审批或授权;

(三)负责合同全过程履约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如实汇集总结上报;

(四)负责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所承办合同的登记、送审、管理及归档;

(六)工厂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审核

第十条订立合同应以维护工厂合法权益出发。合同内容应合法、明确、完备,合同形式应符合合同法要求。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工厂签订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签约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签约方为单位的,名

称应当与公章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的独立核算机构营业执照)所载内容一致;签约方为个人的,应与居民身份证所载内容一致;

(二)合同中名词解释(或称定义)的内容应与合同具体条款中的内容表述一致;

(三)合同标的,应审查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四)合同数量,应写明具体数量和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

(五)质量,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条件,对于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的标准;

(六)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应当注明交易币种,并注意大小写的一致、附件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一致;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约定应尽可能有利于工厂;

(八)违约责任,结合己方履约能力、具体情况及常见违约情形,约定适当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应尽可能约定在工厂或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或其它有利于工厂的管辖方式。

(十)合同附件。合同正本中应列明附件清单,并尽可能的利用合同附件明确合同条款;双方单位资信材料也应当作为合同附件,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与其他附件一并由双方确认。

第十三条工厂签订合同时应主动争取合同的起草权。合同经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应视合同履约情况的不同,征询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对合同中的产品规格、质量、交货期、技术要求、结算方式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合同在评审时必须按照协调管理系统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厂合同审批表》规定的程序,上传电子版合同或协议后依次提交

相对应的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合同应逐级依次评议、审核。对于审核同意签订的,提交下一级审批人;不同意签订的,退回申请人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合同审批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审批流程的执行和审批意见的准确性。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承办,则由具体受托人员代办,第一责任人和具体受托人员对审批意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对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对己方的有利性、合同对方资信及项目资信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财务、审计、科技、外贸等对口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核后,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调,统筹兼顾。然后按照评审流程进行评审、签约。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合同评审电子台账,详细登录每份合同基本情况及评审意见,并加盖法律事务部审核公章。

第二十条在招、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未按照工厂《信用管理办法》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的或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法律事务部一律不予评审。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本内容实行归口审查制,包括法律评审、专业技术审查、经济商务审查、保函条款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和经济商务审查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保函条款的审查由财务部门负责,法律评审由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技术协议条款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不得与主合

同商务条款相抵触。合同经办人负责对技术协议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审查,若条款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商务条款的,须按照评审流程与商务合同一并提交法律事务部评审。

第二十四条未履行合同评审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人应参与合同的调研论证、招标、评标、谈判、签约等事项,并对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合同评审实行法律评审“一票否决制”。未经法律事务部评审通过的合同不得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工厂所属的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或以工厂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商务函件。禁止在招、投标阶段未经工厂领导批准,擅自承诺对工厂不利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与无资质、无履约能力、无履约信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合同中出现字迹模糊、语言书写错误、意思表达不清楚的条款。

第三十条禁止在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中增加、减少、变更任何合同条款。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套用工厂印章及其他各类印章(红色)的扫描件等从事业务活动。特殊情形须按评审流程评审通过盖章后方可复制使用扫描件。

第三十二条签订合同,应由工厂负责人或其受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签订时间、地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持有企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内签订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