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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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职工安置方案

一、安置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显著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国有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文件要求,经XX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属国有“僵尸企业”、“空壳企业”进行市场化出清,以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处置、企业职工的合理分流和安置、县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二、XX厂职工安置思路

本次XX厂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为,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前提,“理顺历史事实、严格依法合规、分类合理补偿”。企业关闭清算注销,并向职工支付安置费或补偿金,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三、XX厂职工安置依据

本次XX厂职工安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如下(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4.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5.《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6.《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41号)

7.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晋政令〔1991〕第25号);

8.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法〔2006〕33号);

四、XX厂职工安置程序

五、XX厂职工基本情况

(一)XX厂目前职工大体分为三类:

1.在册职工X人:其中出勤人员X人,未出勤人员X人,超龄未办理退休人员X人。

2.退休人员X人。

(二)XX厂职工工伤及死亡等其他情况

1.工伤X人。

2.工亡X人。

3.死亡X人,遗属X人。

4.享受独生子女补助X人。

(三)XX厂职工社保缴纳情况

职工养老保险交至2015年6月30日,从2015年7月1日起断缴,从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共计欠缴养老保险金集体部分XXXX元。

六、XX厂职工安置办法

(一)在册出勤职工的安置

XX厂目前在册出勤职工X人,不含X名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职工。其中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X人,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X人。

1、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按照职工安置补偿政策规定,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一次性安置费

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本人安置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总工龄(月)〕×本人工龄(月)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职工的安置费总额=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固定职工总人数

(2)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1986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XX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册挂靠职工

XX厂此次职工安置涉及挂靠人员共X名,其中X人由曾由企业代缴过集体部分社保,代缴金额元。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在停产之前和停产之后均未与XX厂发生实际劳动关系,不属于职工安置范围,不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在册挂靠人员中的X人由企业代缴过的集体部分社保,在本次职工安置过程中,将严格合法合规对以上代缴集体部分社保进行追偿。

在册挂靠职工人事档案,在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由企业通知并协助以上人员在限期内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能转移也不领取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统一移交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退休人员

XX厂现有退休人员共X人,由于退休人员和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退休人员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对于退休人员按照审计结果披露的情况,确属企业欠发职工的费用在此次安置中予以全部补发。

(四)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员

XX厂此次职工安置,对于在册在岗职工中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但未在XX县计生部门领取过独生子女保健费用的职工X名,对之前企业欠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本次安置时予以一次性补发,对

于现不足16周岁的独生子女,预提独生子女保健费用至其16周岁止。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10元/月标准计发。

(五)适龄的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XX厂现有适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X名,目前该职工在劳动部门未留存人事档案,对其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不能有效认定,所以,不予确认职工身份,不发放经济补偿和安置费用。

(六)其他安置费用

费用测算截止基准日:年月日。

1.社会保险费用

参照《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规定。

(1)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工资总额(需要社保管理机构核定)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并一次性缴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机构管理,由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2)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工资总额的比率(工资总额及比率还需医保机构核定)为基数计算10年,并向统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用于解决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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