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合集下载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一、引言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1. 促进规划科学性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三)设立公告牌;(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

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

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的流程
1. 确定所需公开的信息类型
- 查阅规划局公开的信息目录,确定所需信息属于哪一类别。

- 如果所需信息未列入公开目录,也可以提出申请。

2. 准备申请材料
- 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等。

3. 提交申请
- 可以亲自前往规划局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 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4. 等待审理
- 规划局将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 如需补充材料,规划局将通知申请人。

5. 获取信息或决定
- 如果申请获准,规划局将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的复制件。

- 如果申请被驳回,规划局将告知驳回理由。

6. 缴纳费用
- 根据信息的复制数量和工本费,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

7. 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提起诉讼
- 如对规划局的决定有异议,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

-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申请规划局公开信息的主要流程,具体细节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规划局将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理申请。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是指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开发和建设,为了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需要制定相关的规划。

而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管理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化。

本文将探讨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一、信息公开的背景与目的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背景主要是源于社会对公共事务透明度的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意识的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的参与和监督呼声日益高涨。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增加规划的合法性和说服力,促进公众对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促进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规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向公众公开城乡规划的信息,可以让大家了解规划过程和决策背后的原因,更好地参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外,信息公开还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减少不当规划决策的发生,确保城乡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与途径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规划机构以及公众。

政府部门作为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公开规划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渠道供公众获取信息。

规划机构作为专业技术团队,应当做好规划信息的整理和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公众作为规划的主要受益者和直接影响者,有权利获取规划信息并参与决策。

信息公开的途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文件发布、媒体发布等渠道公开规划信息;规划机构可以通过专业网站、报告发布、展览等方式向公众展示规划成果;公众可以通过官方渠道、网上平台、听证会等方式获取规划信息并进行反馈和互动。

三、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信息公开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规划信息的分类、流程和时限,并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规划信息的公开工作。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与透明。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7日市政府第十三届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肇庆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信息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包括修改)和城乡规划实施(审批许可)的公示、公告及公布。

第三条肇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管辖职权依法负责管理。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开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规划公示制度

规划公示制度

规划编制阶段批前公示制度(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维护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科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示制度。

二、批前公示的范围、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和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效果图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三、批前公示的方式和期限城乡规划的批前公示,应当采取在政府门户网站、城乡规划展览馆进行公示。

情况必要的,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城乡规划方案在市规委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示公开的除外。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在门户网站、城乡规划展览馆进行长期公示。

四、批前公示的具体流程(一)项目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由各规划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通过项目的公示材料审查整理后报送至规划编制审查科。

(二)规划编制审查科汇总各分局报送的公示材料,在规委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方式采取门户网站及报刊公示,公示期间设定专人负责记录、收集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届满后,将收集的意见汇总整理。

(三)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召开规划技术委员会,由项目设计单位、局各科室、属地分局和相关专家参与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对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反馈于建设单位。

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记录。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公示操作办法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公示操作办法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公示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城乡规划修改公示。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五条规划公示采用固定场所、现场公告牌及网络(规划建设局网站)等方式。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网站作为永州市规划公示的网络,承担全市规划公示的信息查询、网络意见采集反馈以及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询等职责。

规划公告牌应注明"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

第六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其负责单位及工作流程为: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告,批后公布,修改、变更后的公示由经办科室负责,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现场规划公告牌监制、固定场所规划公示牌制作及网上发布工作。

需要规划公示的资料由经办人及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资料要归档。

第七条公示后公众提出的意见,由经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示第八条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二)城市、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告的一般内容:(一)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告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必须明确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2014.4.14广州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试行办法

2014.4.14广州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试行办法

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规划局和各规划分局(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和管理职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城乡规划制定和审批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和城乡规划审批的公示及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进行公示公布。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公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反馈,并在报送组织编制机关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发布城乡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可以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七条城乡规划制定及修改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划图纸等。

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在展示期间及展示期满后5日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采纳情况向审议机构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说明,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XX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XX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公示,适用本办法;XX区可参照执行;私房建设规划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XX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予以批前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城市或镇总体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主要图纸。

3、其他重要的城乡规划。

公示内容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村庄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总平面图。

5、以上城乡规划的重大变更与调整。

公示内容为:变更与调整的理由,变更与调整前后的规划方案。

(二)城乡规划实施1、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

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面积、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及选址红线图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变更。

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相关说明、主要指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等;属变更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位置、拟调整内容及说明、调整前后的主要图纸等。

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批及调整。

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

编号:TQC/K929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I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make all the staff know what to do and what not to do,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work of the whole enterprise, so as to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of the staff and become the driving force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适用指导方向/规范行为/增强沟通/促进发展等场景】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20xx)完整版下载说明: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20xx)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ZBGSmdash;20xxmdash;26珠规建法〔20xx〕9号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ZBGS—20xx—26珠规建法〔20xx〕9号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一、实施原则
为充分发挥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网站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本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参考《潜江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二、公示内容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城乡规划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
(一)城乡规划成果: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成果批后公示,是指“一书两证”信息公示。

(四)城乡规划违建处理情况公示。

(五)城乡规划公示以外、反映本局工作的动态新闻类。

三、实施细则
(一)公示内容: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公示包括文本、图册及说明书。

文本、说明书为word格式,图册为dwg格式,效果图包括jpg,psd等格式。

公示的信息包含新闻和规划业务两
类:
1.新闻信息类
办公室对草拟或收集的局内新闻文稿作好电子排版,格式字体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信息中心为办公室设置专门帐户,新闻类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后台直接予以发布。

对于重大会议、业务、法律法规宣传等报道,信息中心根据要求加强与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联系,作好网上专题制作等技术工作。

2.规划业务类
(1)批前公示
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并将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即将上业务鉴审会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
①项目公示各种资料确保最新版本。

②按照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要求,批前公示方案图分为规划平面图和效果图,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公示的文本信息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③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的
文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图纸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面图、主要立面或透视图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2)批后公示
管理科确定需要公示的批后公示项目名称,按照《一书两证信息报送程序》要求将拟公示的项目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业务鉴审会审查通过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
文本包含公示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图纸包括选址示意图(注明相邻关系和位置)、用地范围总平面图(注明相邻关系和用地数据)、修建性规划总平面图(注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筑工程总平面图(私房为底层)、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在图纸上标示。

(3)规划展示
编制科确定需要公示的经批准后的各类城乡规划方案及成果,整理电子资料(包括文本和图册)。

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
①确定公示电子图的种类和数目。

②将需要公示的电子图dwg格式转换为jpg格式。

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
需要制作批复文件的扫描文件。

④批前公示的城市规划编制设计方案批前公示整
理要求参考本规定。

(4)规划监察
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的违法法建项目名称,整理项目电子文档(word格式)并提交信息中心发布。

整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三、公示时间
1.按照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各类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即批前公示)。

公示时间不应少于30天。

2.城乡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
(1)城市总体规划应长期公示,直至下一次修编结束。

(2)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3.城乡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变更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

4. 建设项目批后公示自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规划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5. 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根据需要在结案后予以公示10天。

四、几点要求:
(一)各类规划公示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范围。

(二)各类电子图片大小不能超过500K,禁止直接上传原始图片和提供原始资料下载。

(三)批前公示在项目公示的同时,在首页公告栏里同步发布相关公告信息,需要在潜江政务网上发布的,由执监科负责联系市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中心提供有效链接;公示结束后执监科及时通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及信息中心取消网上公示。

(四)各类规划公示时间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批前项目公示期满后取消网上公示。

(五)批后公示的起始时间以批复文件时间(“一书两证”发证时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

(六)信息中心按月备份新闻及网上公示项目数据,远程及本地备份同步进行,确保资料不丢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