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和乡村的发展和管理,并提高公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参与度。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实施步骤、具体内容和重要性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知识。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定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城乡规划法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进行详细的解释、补充和说明,以便于对其进行具体实施的一份规定性文件。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法律责任,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城市和乡村的有序发展。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步骤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调查研究:主要是对城乡规划法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其具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听取意见:意见征询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制定的重要环节,需要广泛听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形成多方面的共识。
(3)制定草案:在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草案,同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论证。
(4)公示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出来,征求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提供参考。
(5)发布实施:经过多方确认和最终修改后,将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开始实施。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法。
(2)城市和乡村用地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物的布局、高层建筑、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生态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城市和乡村规划分析评估、规划编制、公众参与、现场管理和统计监测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4)城市和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
(5)城市和乡村规划领域的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重要性:(1)明确任务: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可以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使其更好地参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局更名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法》明年1⽉1⽇正式实施,今后,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建设⽤地规划之前要采取听证会,因修改给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须依法给予补偿;⽽他们的规划步伐也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昨⽇,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建设部门相继召开的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省建设厅将在⼴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我省的配套法规。
晚报记者王菁通讯员唐晓峰 城市规划局将更名"城乡规划局" 为遏制城市和乡村的⽆序建设,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乡、村庄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今后城乡接合部任意新修⼀幢建筑都将纳⼊规划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第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和农村特⾊,如住宅、道路、供排⽔、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产、⽣活服务设施都属于乡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乡规划报批前须向社会公告 今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了防⽌政府某些领导⼈或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公告时间⾄少30⽇,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同时,为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已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市级(含)以下规划部门不再具备修改制定权,必须上报省级(含)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
因修改造成的群众损失要给予补偿 第四章城乡规划修改指出:因城乡发展步伐加快确需修改规划的,或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许可⼈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建设⼯程设计⽅案的总平⾯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21号,2008年1月30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要从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持遵循《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城乡统筹。
《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
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
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
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农村进行有序布局、合理分工的工作,是保障城乡发展的重要基础。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城乡规划秩序,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机制。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解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背景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城乡规划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发展有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二、重要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程序、城乡规划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对城乡规划有重要影响。
土地是城乡规划的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是城乡规划的关键。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使用、变更、划拨等做了具体规定,为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包括编制、审查、备案、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对于城乡规划中的建设工程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有一定的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规划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三、影响和解决问题(一)影响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规范了城乡规划的程序和管理,确保了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同时,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还为城乡居民提供了诉讼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问题和解决尽管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18〕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范乡村建设活动,切实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2017年村镇规划工作检查情况,现就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明确要求在乡村各项建设活动中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促进乡村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要不断提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的覆盖率,充分运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加强监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乡村规划,提供法定依据科学编制和完善乡村规划,提高规划的覆盖率,才能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据可依,乡村建设活动有章可循。
截止2017年11月底,全省82个县(市、区)编制了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率约为54%;19796个行政村编制了村庄规划,编制率约为43%;建制镇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其中约19%的镇(乡)已完成新一轮修编。
城乡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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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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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
选址申请 参加选址 选址审查 核发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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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 建设用地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 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D.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的内容不包括( )。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C.重点城镇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D.为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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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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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统筹的原则 合理布局的原则 节约土地的原则 集约发展的原则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0/1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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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管理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所谓集中统一是 指( )。 A.城乡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B.规划的管理权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 C.规划的编制权可下放,但审批权必须统一 D.规划由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但审批权可下放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 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 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 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 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9修改)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26•【字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模板范本】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本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城乡规划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保障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乡村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乡村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乡村规划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权益保护等内容,为乡村规划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指南- 附件2:城市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3:乡村规划实施方案模板- 附件4:城市规划专家名录- 附件5: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指对城市、乡镇、农村等地区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建筑设计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区域内的空间布局、用地分区、建筑设计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3. 乡村规划:指对乡村地区的空间布局、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等进行规划和管理的工作。
4. 城乡规划法:是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豫建法〔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法〔20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2009年制订的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制订了裁量标准。
该裁量标准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准予公布。
现将该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本裁量标准。
二、本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中,划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次的,除“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划分“一般、严重”二个等次的,除“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外,其他均含本数。
三、本裁量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四、本裁量标准自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
我厅于2009年7月31日以豫建〔2009〕85号文件发布的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本裁量标准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河南省规划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
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 1 —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 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城镇规划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我国乡村规划管理则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具体来说,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上,《城乡规划法》与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也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法》完善了与投资体制、土地管理相协调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保留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
同时,在充分考虑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程序作了区分,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完善了有关许可的条件,简化许可环节。
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了规划管理的要求。
(三)《城乡规划法》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以前“一法一条例”的管理制度,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情况比较严重。
《城乡规划法》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的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对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有利于指导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制定,规范农村地区的建设行为。
同时,针对农村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精品】
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划管理法实施细则篇一:实施《城乡规划法》细则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细则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豫政〔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29日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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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对提交政府审批的各类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相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园区和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 __审批。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由 __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 __确定审批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__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其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编制。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城市、镇、乡、村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__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 __代表的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征得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__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__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该草案内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
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统筹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优先安排城乡交通、供电、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合理配置避难场地、生态防护、园林绿地等公共空间。
第二十四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低收入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生活以及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引导居民科学有序地进行建设,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好地方文化和自然环境。
有计划地推进村庄居民点整治、农村社区建设和村庄迁并。
第二十七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鼓励产业向新区集中,发挥新区对周边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要按照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集中成片的方式进行新区开发。
注重利用好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新区城市功能。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二十八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优先考虑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的改造,逐步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工业企业进行外迁。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应纳入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密度和规模,逐步拆迁改造。
第三十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专项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及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鼓励城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架空或地埋管道、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行滞洪区、消防站、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项目建设依据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涉及跨行政区域或对周边环境、公共安全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