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2018-2019-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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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政府确定。
县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初稿)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技术规定,镇及各类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3 本“技术规定”中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的控制要求和规定。
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任务 1)、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执法管理提供依据。
2)、确定建设地区的发展标准,土地控制指标及有关配套设施要求,充分保障公众利益。
3)、深化和落实上层次城市规划的内容。
4)、作为下层次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1.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6 本技术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四川省建设厅。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内容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技术文件和法定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法定图则和详细图则。
2.1.1、技术文件:是法定文件的编制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对规划内容的详细论证和说明。
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要求。
2.1.2、法定图则: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为主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实施的约束力,是公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
2.1.3、详细图则:是法定图则的深化和落实,是规划管理部门落实法定图则的详细文件,是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依据。
3. 法定图则的内容深度及成果要求 3.1 法定图则的内容及深度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进行大、中、小类相结合的划分,并规定兼容性质,对土地使用强度进行控制(含高度、密度、容积率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5施行日期2003.09.15文号川府发[2003]32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省城镇进入快速建设发展阶段,城乡规划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强化城乡规划在经营城市和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龙头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城乡规划不仅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也是经营城市的基础和前提。
搞好城乡规划工作是努力推进“三个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但是,由于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规划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在我省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重视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缺乏,造成规划编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注重区域研究,规划编制缺乏科学性,城市缺乏特色,互相攀比,急功近利,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不按规定的选址程序或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规定进行选址、定点,违规审批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为追求短期利益或以招商引资为由,随意调整已批准规划、没有规划或违反规划出让土地和审批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1、需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核发以下资料:
5、如属特别地区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受本时限限制。
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须知
一、申请建筑方案审查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
1、建筑设计总平面图(1:500或1:1000)4份;
2、建筑设计方案(含平、立、剖面图)2套;
3、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求)中要求报送效果图的,方案中应含效果图(A3幅面)。
4、当新建建筑或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对日照有要求时,总平图的设计说明中应有日照分析的结论。
5、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有关规划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规模、建筑高度、层数、停车数量、绿地率、集中绿地、配套设施;
(2)建筑间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3)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用地红线的距离、人行出入口及机动车开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位置、宽度;
3、总平面图中需注明用地周边道路及红线及道路中线、绿化分隔带和用地红线及坐标(以勘测院放线成果坐标为准)。
4、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表达信息应全面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除标明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将该项目中不同使用功能及附属用房的面积标注在总平图中;
(2)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道路名称及宽度,相邻现状建筑、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相邻单位名称;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 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 D:较低建筑高度。
③H 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α≤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α≥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①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注:L x、L 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1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围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四川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确定立法项目。
据此,对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草案(一)制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修订《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
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制定《四川省公路建设管理条例》。
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
(四)制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管理条例》。
规范著名商标的管理,加强对著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修订《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保持一致,并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突出的新情况,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六)修订《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
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切实保护耕地。
(七)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
使气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八)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结合四川实际,完善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措施。
(九)制定《四川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条例》。
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 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 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 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乡规划内容以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强制性内容: (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二)城市、镇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镇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 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 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 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给排水、电力、通 信、广电、燃气、消防、环卫等其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 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 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镇防灾工程。包括:防洪设施、防洪堤走向;抗震与避险场 地、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设施。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 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内容介绍
1
第三章
2
第四章
3
第五章
4
第六章
5
第七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 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乡、村规划区和控制建设区域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等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督察员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派驻地人民政府或 者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一、关于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 地区的乡镇规划管理人员和经费缺乏保障。为了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充实乡镇规 划管理力量,保障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二审稿第五条中增 加一款“贫困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 持和补助。”(《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并在二审稿第六条中增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 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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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4变更与处罚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可根据此 法制定各自的实施 细则,例如: 各类开发区以及 教育、科技园区、 旅游度假区等的规 划建设,应当纳入 城市的统一规划管 理,不得违背省域 城镇体系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镇总 体规划。(即如果 一个开发区在城镇 规划中没有单独的 区域,那么只能存 在于城市或镇的规 划区内,不能在两 者之外。)——辽 ——辽 —— 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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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修改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服 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 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 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 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 持合同向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其他法定文件,向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 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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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3建设前提与变更
规划设计条件 :是 规划主管部门对于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 所出具的设计条件, 包含容积率、建筑 密度、绿地率等多 项指标的硬性控制。 规划设计条件作为 土地出让合同的附 件,用以评估地价、 控制土地开发强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是规划主管部 门对于项目用地符 合规划的认可证件。 它实质上是个证书, 有编号,带有项目 信息(例如位置、 规模等)。同时是 规划许可的证件之 一(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城乡规划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一、综合性文件1、《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施行);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施行);3、《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修改后公布);4、《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1990年11月批准);5、《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法>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的通知》(建法[1991]99号);6、《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3号);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9、《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13号);10、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1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2、《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6月);13、《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2月施行);1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1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03]32号);16、《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63号);17、《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二、规划编制管理文件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991年9月);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函[2000]31号);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规[1994]533号);5、《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1994年8月);6、《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建村[2000]74号);7、《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8、《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建规[1999]135号);9、《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10、《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1]83号);11、《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规[2003]126号);12、《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城[2002]240号);13、《关于省级重点镇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要求的通知》(川建村发[2003]218号);1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1年1月);15、《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建规[2003]43号);1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2月);17、《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2003]147号);18、《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96号);19《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0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例析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主任赵明2011.11第一讲《城乡规划法》回顾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些变化?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6月2O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作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利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币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地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红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议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规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完整版(2020年九月整理).doc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完整版1. 引言为了适应跨世纪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成都市政府,1995年11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决定”(成府发[1995]198号)、经国务院1984年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特修编1995-2020年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2. 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规划原则:2.1 规划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实现“两个转变”(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的战略方针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出分阶段发展规划。
2.2 规划原则①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②合理使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大力保护耕地;③ 城乡一体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发展。
3.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规划期限:3.1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确定都市区的发展格局;确定城市发展方向;优化中心城的用地结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
3.2 规划期限:修编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995年-202年,其中:近期至2000年,中期至2010年,远期至2020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4.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层次划分:4.1 规划区范围:市域行政区范围均为本次规划范围,共12390平方公里。
4.2 本次规划按三个规划层次划分:第一层次为中心城,包括规划的外环路以内所涉及的区、县有关乡镇范围,面积为598平方公里;第二层次由中心城周边的2区、4县构成,包括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县、郫县、温江县的行政区范围,以及双流县的北部地区,总面积2662平方公里;第三层次包括规划范围内除一、二层次以外的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以及双流县南部地区,总面积为9130平方公里。
临时性建筑需办理哪些手续? Word 文档
临时性建筑需办理哪些手续?10分标签:狡辩 农田 建造回答:2 浏览:1585 提问时间:2006-02-26 11:19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需办理哪些手续?实际上在造永久性建筑,狡辩是临时性建筑怎么办?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揪错 ┆ 评论蓝色飞翔[大师]在农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属于临时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如果以临时用地为名,行建设永久性建筑之实,有关部门在查处的时候并不会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依据,而是要实地勘察,以确定是否属于永久性建筑。
如果该建筑确实已经建成永久性建筑,对土地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补充说明:楼下的学长说农民在承包地里盖的看护房也要办用地手续的话,农民兄弟的小小“窝棚”还有谁敢盖。
我想学长对《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理解有些偏差。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实际上只有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两项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时才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说白了也就是只有非农业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用地才需要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至于农民兄弟在农田搭建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看护房,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依然属于农用地的范畴,即属于与农业生产相应的附属设施,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单、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峻的地区。
要严格操纵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都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都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差不多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都市规划治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都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都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都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都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都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都市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其他与都市规划治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都市规划治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设市都市的都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都市人民政府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依照项目治理权限,应有相应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都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8•【字号】川财建〔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22〕82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预算法》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28日四川省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全省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以及《四川省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川办发〔2021〕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城乡建设及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制定相关预算支出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及分配方式,下达预算并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抽查,参与专项工作考核;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退出机制和资金使用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许可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4、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其中:窗口受理(1)-→初审(3)-→复审、审定(1)-→办证、发放(1)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6917526、86917530、86917531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
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建须知》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市政府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前置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勘测放线单1份;经审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函复意见通知书1份。
四、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1)出让、转让或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准文件或供地单位供地文件(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土地出让、转让或划拨意见书)1份;(2)自有、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需提供相关土地权属文件(国土证、国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验确认后退回)。
3、扩建项目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1份。
4、联建项目需提交联建协议1份。
5、1:500地形图6份,其中一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20年)完整版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5- 2020 年) | 完整版1.引言为了适应跨世纪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 ] 18 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社会经济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规划》(成都市政府, 1995 年 11 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决定” (成府发[ 1995]198 号)、经国务院 1984 年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1981- 2000 年)、国家建设部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特修编 1995 -2020 年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
2.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思想、规划原则:2.1 规划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准则,以实现“两个转变”(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的战略方针为指导, 立足当前, 着眼未来, 根据成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制定出分阶段发展规划。
2.2 规划原则① 保持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② 合理使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大力保护耕地;③ 城乡一体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发展。
3.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规划期限:3.1 总体规划修编的重点: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布局;确定都市区的发展格局;确定城市发展方向; 优化中心城的用地结构;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城市基础设施。
3.2 规划期限:修编的总体规划期限为 1995 年- 202 年,其中:近期至 2000 年,中 期至 2010 年,远期至 2020 年,远景展望至 2050 年。
4. 规划区范围及规划层次划分:4.1 规划区范围:市域行政区范围均为本次规划范围,共 12390 平方公里。
4.2 本次规划按三个规划层次划分:第一层次为中心城,包括规划的外环路以内所涉及的区、县有关乡镇范围,面积为 598 平方公里;第二层次由中心城周边的 2 区、 4 县构成,包括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县、郫县、温江县的行政区范围,以及双流县的北部地区,总面积 2662 平方公里;第三层次包括规划范围内除一、二层次以外的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以及双流县南部地区,总面积为9130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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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产和自然景观。
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还应负责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者规划设计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除国家审批的外,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批,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按批准的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涉及国家机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办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等方面的决定。
第十九条城市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先规划、后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建设程序。
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量,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服从城市规划管理:(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七)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中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属于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核发。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定点建议和规划设计要求;(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总平面布置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上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涉及有关收费事宜,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后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