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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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郑政[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郑州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郑政〔2008〕27号二○○八年九月一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颁XXX施行,对于发挥城乡规划对城市化进程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将产生深远影响。

《城乡规划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城乡规划法》施行为契机,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扩大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为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推进郑州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精神实质(一)《城乡规划法》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战略思想,在总结以往《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城”和“乡”的规划统一在一部法律中,打破过去城乡分割、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是为进一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颁布施行是城乡规划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对城乡规划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案由】城市规划【案件字号】 (2004)行终字第6号【审结日期】 2005.03.01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

住×××。

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住×××。

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辛治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雅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其诉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发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发《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保平、王振宇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清、委托代理人朱卫平,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树义,被上诉人市计委委托代理人马怀德、辛治廷,原审第三人亿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委托代理人宋雅芳、张志刚出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德领、委托代理人应松年,被上诉人市计委法定代表人殷建勇因故未出庭。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河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浏览次数:51 发布时间:xx-6-9 11:10: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镇、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 __指定区域的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城市、镇、乡和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分别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镇、乡应配备专职城乡规划管理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豫建规园[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豫建规园〔2007〕29号)各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2003年我厅印发《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来,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省基本建立了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和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对全省城市规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在总结各地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印发你们,请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的实施。

我厅将把《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决定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全省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保障城市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

《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局更名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法》实施城市规划局更名城乡规划局

《城乡规划法》明年1⽉1⽇正式实施,今后,规划主管部门在选址建设⽤地规划之前要采取听证会,因修改给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须依法给予补偿;⽽他们的规划步伐也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昨⽇,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建设部门相继召开的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电视电话会上获悉,省建设厅将在⼴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我省的配套法规。

晚报记者王菁通讯员唐晓峰 城市规划局将更名"城乡规划局" 为遏制城市和乡村的⽆序建设,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乡、村庄建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今后城乡接合部任意新修⼀幢建筑都将纳⼊规划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局将更名为"城乡规划局"。

第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和农村特⾊,如住宅、道路、供排⽔、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产、⽣活服务设施都属于乡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期限⼀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城乡规划报批前须向社会公告 今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为了防⽌政府某些领导⼈或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公告时间⾄少30⽇,任何单位和个⼈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

同时,为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已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

市级(含)以下规划部门不再具备修改制定权,必须上报省级(含)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

因修改造成的群众损失要给予补偿 第四章城乡规划修改指出:因城乡发展步伐加快确需修改规划的,或因国务院批准重⼤建设⼯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在选址意见书、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许可⼈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详细规划、建设⼯程设计⽅案的总平⾯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河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产城融合、科学发展、改革创新,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河南实际的城市发展新道路,促进新型城镇化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理城市,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培育城市精神,形成政府、社会和市民共治共管、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和发展模式。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引领调控作用,坚持高水平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标准管理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高效管理。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创新体制机制,破解发展难题,传承历史文脉,保护优秀文化,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传承和发展,为城市提供动力、激发活力、增添魅力。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5•【字号】豫政[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城市面貌显著变化,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急功近利,贪大求洋,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我省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和当前建设发展重点城乡规划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从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文化条件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努力提高城乡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

当前我省城市建设工作,要坚持提高、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发展方针,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重点搞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道路交通、公共绿地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新乡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〇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在进行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示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块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和表三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规模小于1万平方米的,且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做出详细的总平面布置,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三规定的指标折减。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1991.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信阳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属城市规划管理区,不再另行划定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涵、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化、地下管线、大型广告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貌,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景观。

(四)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相结合,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健全城市功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企业建设、乡村公路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若确需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央部属单位、驻安部队、省属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城区(郊区、安阳县仅限城市主管区域)的各项建设,必须依法纳入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管理。

各城区和开发区没有规划审批权,城市规划管理权集中属于市政府,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安阳县在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和其他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政府负责。

三、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规定的“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复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预审报告。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安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否则,计划部门不得审批。

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证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书的,不得办理开工等相关手续;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房产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21•【字号】•【施行日期】1991.08.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29日公布施行,根据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

第二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省辖市、地区、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拟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编制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市、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拟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三)负责全省的土地调查、监测、定级、统计、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四)主管全省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五)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六)负责全省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七)负责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修订)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修订)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修订)【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9月1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河南(郑州)-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河南(郑州)-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8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治江河湖渠、改变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

信规划委〔2004〕1 号信阳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羊山新区、平桥工业城、南湾管理区,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制定的《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六日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信阳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

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 大类、46 中类、73 小类(详见附录三)。

第五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录四》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建设单位征用城市土地,需征至规划道路中心线。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四》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郑州,河南省省会,中国中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其有这么发达的经济是与其城市规划有这重要的联系的,那么你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六)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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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九条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其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信、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效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主要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城市分区规划的内容包括:对分区范围内各项用地的具体分配;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位;居住区的组织形式;区域性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等。

第十五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六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十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地质与环境评价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各项专业规划。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会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总体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但是,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同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量力而行,充分论证,预先规划,实行集中成片综合开发。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开发改建规模和程序,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综合开发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工程,努力做到按规划建设一片,使用一片。

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环境容量。

第二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合理布局:(一)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

(二)居住区应优先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卫生和安宁。

(三)工业项目应考虑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合理组织,统筹安排。

对产生有害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的工厂和仓库以及严重影响环境卫生的建设项目,不得在市区安排建设。

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工业设施,必须避开城市市区及其他居民密集地区,同时设置保护工程、事故和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应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

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避开市区和近郊区。

(五)城市沿河(湖)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证留有足够的生活岸线。

(六)城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和城市建设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

要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公共设施,应当留有足够的人流疏散场地和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逐步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对危害城市安排,碍交通,污染环境,妨碍景观的工厂、危房等设施,应优先安排改建。

城市旧区内应严格控制现有工矿企业的扩建,已确定搬迁的企业不得扩建、改建。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注意体现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专门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资料,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村企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实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

第三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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