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
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
城乡规划心得体会(通用8篇)城乡规划篇1走新型城镇市化道路,是未来城镇长远发展的战略决策,是建设幸福城镇的科学发展之路。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构筑县域经济发展平台的关键因素。
近段时间,我参加《新型城镇化实践与发展》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是了解新型城镇化的有关知识,以下是我学习新型城镇化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强化新型城镇化的基本内涵:新型城镇化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以和谐社会为方向,以全面、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特征,推动城镇现代化、城镇集群化、城镇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路子。
二、由传统向现代转变:城镇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中心平台作用,只有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才能使县域相关各行业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集聚效益,形成本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增强竞争力;同时集中人、财、物力进行县域内水、电、路以及居民住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此促进经济发展。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途径。
城镇化水平太低,必然制约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因此,新形势下抓住城镇这一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努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就可以形成以城带乡、以促进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新格局,进而促进县域经济不断壮大。
三、强大经济支撑:城市要发展必须充分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的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了解自身的特点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产业,相互补充相互融合,避免产业结构趋向同化,模式上可以采取网络化开发和产业集群战略。
发展城镇建设,首要是发展县域的经济,它是基础也是保证。
没有经济实力的强势支撑,县级城市就会外强中干。
因此,我们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县域经济,从而建立现代城市商务核心区和总部经济。
四、引进高端人才:一个城市的发展,需要的是各方面的人才,人才是中心城市健康肌体的“动脉”,不能破坏而要保护。
1城乡规划法解读
——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第五 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第六 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
第七 新法更具有动态性,也重视规划的修改.
《城市规划法》、《村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的原则。
邻接 关系
经费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 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 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 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温家 宝,2001.7 )
城市规划内涵的演变
现阶段: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
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 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 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 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 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 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 三、需要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城乡规划法解读
社会上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日趋激烈 事件的引发——重庆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协议拆迁所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论) (原因——《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中有关于公共利益的不同理解
问题的引发——城市旧城改造,开发商的建设到底算不算是城市公共利益? 建医院算不算公共利益? 修路算不公共利益? 商业利益是不是一定不是公共利益? (在此对法律问题不作过多讨论,有兴趣可参考以下网址上的有关视频 /member/ShowFile.asp?id=1252#w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 4 、城市规划观念的转变背景(技术手段——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能,是国家调控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政
策工具。
·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城市规
划从建国后经济体制下和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作为落实经济计划,实现经济发 展目标的技术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技术工具,转变为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公共利益是一个无法界定概念的概念”——王轶(人民大学法学院)
已有法律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人大法学院——王轶):
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出,可以动用国家 征收权的门槛就是“公共利益”,在物权法起早过程中,由于对公共利益 的概念界定以及类型列举未能凝聚足够的共识,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就 公共利益问题作进一步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公共利益”确是物权法实 施过程中事关民生的大问题,不可不察。
2、国家的建设指导思想及政治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城乡规划法释义??? 一、新中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回顾??? (一)、法律法规建设回顾???? ——上世纪五十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
??? 1、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2)、划定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3)、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4)、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 2、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法规体系???? ——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
???? ——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 ——1993 年12 月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2004 年9 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 ——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 (二)、规章制度建设回顾???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1)、城乡建设指导思想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建设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草坪,严禁政府部门超标准建设办公楼;??? 小城镇建设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首先发展基础条件好、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严防遍地开花。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28⽇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1⽇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
其具有以下⼏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的内容。
2.将⼈居环境建设作为⽬的之⼀《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另外⼀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个字那么简单,⽽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
⽽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法⽬的之⼀,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
⽽且,还明确规定了⼀点,改善⼈居环境的⼯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起,这也为建设和谐⼈居环境提供了⼀个良好的契机。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我国城乡规划领域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与《城市规划法》相比有许多明显的变化,规划区的相关内涵就是其中一个重大变化。
下面就规划区这个概念,谈谈我的理解:一、《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行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而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除此以外其它的行政区域非《城市规划法》所指城市,包括县、乡、村庄等,因而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依《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如下几种:①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③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因此,根据城市建制的不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主体也有不同。
以宁波市为例,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1X-2020)》,明确规定: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AA、北仑六个行政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的内容,《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而是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
2、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包括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1.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的异同摘要:首先研究《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历史背景、重要功绩及其历史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解读后者《城乡规划法》的进步之处以及其改变内容和保留内容,最后进而探讨《城乡规划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两者综合对比分析。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比分析引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该法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我国城乡规划领域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应当认识到,法律的变更和发展与经济社会背景及运行体制密不可分,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立法亦是如此。
建国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与此相对应,在建设规划领域内,国家先后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以及《城乡规划法》,逐步完成了我国城乡规划立法工作的历史跨越。
本文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条件,分析《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功绩及其时代局限性,进而解读《城乡规划法》的进步,最后对《城乡规划法》的施行操作问题作若干探讨。
一、《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重要功绩以我国规划工作历史进程的视角来看,《城市规划法》是我国规划领域的第一部主干法,它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上世纪50年代,在学习前苏联经验的基础上,中央政府曾颁布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而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看,城市规划工作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编制项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划。
此后,在经历了1960 年代因经济困难而停滞不前以后,从1970年代开始,城市规划事业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并逐步在学术理论和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在十年“动乱”结束后的1978年,中央召开了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城镇计划法》要求:“为了加强城镇计划管理,协调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制订本法”。
“本法中所称城镇计划,包含城镇体系计划、城市计划、镇计划、乡计划和村庄计划”。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镇二元法律体系被打破,城镇计划步入一体化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城镇计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城市计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公布《村庄和集镇计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计划制订和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计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
城镇计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镇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是,《城镇计划法》对乡计划和村庄计划制订、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要求,乡村计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相对于城市计划,目前,乡村计划管理很微弱,现有部分计划未能表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镇计划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计划、村庄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计划内容包含“计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搜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乡计划、村庄计划应该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应该因地制宜、节省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新农村,必需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没有计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浪费现象,做到计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新《城镇计划法》明确了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编制主体和经费起。
要求乡和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计划,并要求将计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实践中存在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盲目模拟城市计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问题,《城镇计划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依据建设社会新农村要求,强调乡计划和村庄计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异同点何在?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现实意义与先进性在哪里?两规划的异同点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对_城乡规划法_的解读与思考
话题研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元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这部由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底通过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正式实施。
对《城乡规划法》的出台,虽说业界褒贬不一,更有不少批评家在其尚未正式实施之前就罗列数条亟待改进之处,但笔者认为《城乡规划法》的出台至少证明了我国的城市规划正走向成熟,已摆脱了“从无到有”的基本追求,逐步进入了强调实施、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新时期。
作为一部指导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圣经”式法典,《城乡规划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规范着城市规划行业发展,必将深入影响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
因此,研究《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内容,以及具体实施,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城乡规划法》出台的立法背景说起,通过《城乡规划法》与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对比,分析其取得的主要进步、尚存在的局限以及完善思考,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乡规划法》对我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现实影响。
立法背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背景和条件日新月异。
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促使城镇化进程惊人,城市数量迅速增加,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建设量大面广。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城镇化发展区域失调,快速城镇化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遭遇巨大冲击和损害,等等。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需要积极发挥其应有的“先导、引导、指导”作用,包括维持和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稳步发展,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保障人民生活环境和生产生活需求等。
城市规划遂成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
在此背景之下,《城乡规划法》应运而生。
关于《城乡规划法》取得的主要进步分析《城乡规划法》并不是《城市规划法》的简单修订,而是有着天差地别的立法背景和立法需求,这必然导致《城乡规划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与《城市规划法》有显而易见的差别。
城乡规划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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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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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1、强调把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
《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35条 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34条 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法》第26条、第46条、第48条、第50条
1、规划编制程序和权限的法定化(第二章) 2、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第四章) 3、规划行政许可权限、条件、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第三章)
4、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体现在:未按程序编制的责任、不依法 审批的责任、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不依法查处违法建 设或者处理举报的责任等等(第58、59、60条)
实施情况总结 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
不具备 具备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不涉及
不得修编规划
涉及
专题报告 同意规划修编 进入规划编制程序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1、内容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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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
1、内容 (第17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 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 类专项规划等。 2、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黄线)、水源地和水系(蓝线)、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绿线)、环境保 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以及防灾减灾等。
《城乡规划法》简介(200712)2小时
(三)现行规划法规体系的重要作用与问题 重要作用
1、确立了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保障城乡发 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2、建立了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度,颁布了相应的部 门规章和技术标准; 3、建立了以“一书两证”为核心的规划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了规划管理机构,规划从业人员不断 增多,规划教育、科研力量不断壮大。
这些文件的重点内容
►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 ►强调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规 划管理的事权 ►坚决纠正贪大浮夸、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和建设规模的现 象 ►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 ►制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严格规划调整的法定程序
►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责任的追究 ►强调建立城乡规划监督制度
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 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 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 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近年来颁发的几个重要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 [2005]161号) 国办转发《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12号)
3、“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 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5条的规定)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基本农田” (第17条 的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要“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 (第 34条的规定)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自董华磊075110XXXX以来,《城乡规划法》正式取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规划的新法律首先,审视当前背景,讨论《城市规划法》的局限性,然后讨论《城乡规划法》的进展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乡协调;公众参与1。
背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管理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 .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式不再适应实际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和经济条件的承载能力,随意改变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一些地方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
农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
一些现有计划未能反映农村地区的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密集城市群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和协调,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的规划和实施制度需要相应调整。
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一些新的特点。
有必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局限性1。
立法观念滞后,法制化程度低《城市规划法》诞生于“国家本位”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
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反映在《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当时,政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发展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
《城市规划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书面规划”和规划管理之间的约束关系。
“一书两证”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赋予政府在规划审批和实施的各个阶段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城市建设极易受到各种干扰,容易滋生腐败,不可避免地法制化程度低。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 这部法律也将改变很多大型企业单位到农村低 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同时,也是用法律的手 段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城乡之间的级差地租,抢 先储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异三:严格实施禁乱改
• 原《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 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 •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 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 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 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 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异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除了供求出现问题,民 主决策不够也是一个原因,而这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 落到实处。 •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 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 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 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 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异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 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 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 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 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 迅速发展的 新形势。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 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 而《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 庄规划的制定、实施、 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 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 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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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
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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