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城乡规划法案例
正确行使权力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审批科科长。
2019年,张某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该公司贿赂10万元。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在某市郊区开发一片住宅区。
为了顺利获得规划审批,该公司负责人找到了张某。
张某在了解到该公司的情况后,表示可以帮忙加快审批流程,但需要一定的“辛苦费”。
二、张某滥用职权的行为1. 擅自修改规划审批条件: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将原本规定的绿化面积、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进行修改,使得该住宅区的实际建设标准低于规划要求。
2. 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在修改规划条件后,示意该公司负责人支付“辛苦费”。
该公司负责人在张某的暗示下,于2019年春节期间,将10万元现金送到张某家中。
3. 收受贿赂:张某收受该公司贿赂后,未将此事告知任何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该住宅区的违规建设。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
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滥用职权:张某在审批过程中,擅自修改规划条件,为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市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于2018年3月开工,总投资2.5亿元,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该小区占地约10万平方米,规划有12栋住宅楼,共计1000户居民。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导致一起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事故经过2018年6月15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某栋住宅楼外墙保温施工时,由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一块外墙保温板从高空坠落,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居民李某。
李某当场昏迷,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抢救,李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受伤严重,留下后遗症。
事故发生后,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并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如下:1. 施工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2.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3.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处理1. 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XX市住建局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工整改;(2)处以50万元罚款;(3)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吊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了严肃追责,包括:(1)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进行行政拘留;(2)对施工队队长进行行政拘留;(3)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拘留;(4)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3. 加强安全监管。
XX市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针对此次事故,对全市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陈添喜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某市通过招商引入一五星级酒店,酒店投资方在该市看中一临江地块作为该五星级酒店的建设地址。
该地块在该市当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且该市正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在新修改的总体规划中该地块性质调整为商业用地。
新编城市总体规划已上报未获批。
该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新编城市总体规划对该地块办理了规划条件,在酒店投资方取得了土地权属后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了酒店的规划方案并依据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酒店投资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五星级酒店。
试分析: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法正确吗?如不正确,应当怎么操作。
分析:一、主要错误1、擅自修改规划;2、未按照依法审批的控规出具规划条件;3、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违法实施工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定,提出规划条件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而不是城市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没有依法审批通过的新编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规定,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不能占用的。
该市新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并未获批,不是法定规划。
按该市的法定规划,该地块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能占用作为酒店建设用地。
二、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适的做法首先,向该市人民政府报告:酒店投资方拟选址建设五星级酒店地块不符合规划要求,在目前是不能作为酒店建设用地的,建议另行选址。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规划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城乡规划法律纠纷,主要围绕城乡规划审批、实施及规划变更等问题展开。
以下是案例的详细情况: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被告:丙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丁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己(二)纠纷起因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取得丙县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拟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小区。
甲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项目规划与当地城乡规划存在冲突,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
甲公司认为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是否合法;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三、案件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丙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依法申请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争议焦点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丙县政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1)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开听证;(2)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示;(3)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公告;(4)未依法对甲公司的规划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甲公司提出的规划变更合法,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3)甲公司的规划变更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第三人戊村民合作社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主要理由如下:(1)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2)甲公司的规划变更并未影响戊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规建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以某市某小区违规建设为例,对城乡规划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共计1000余户居民。
小区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3年竣工验收。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违规改变了小区规划,擅自将部分住宅楼加高,增加了约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此举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违规建设的原因(1)开发商利益驱动。
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以期获得更高的销售利润。
(2)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对违规建设行为监管不力。
(3)居民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居民对违规建设行为认识不足,未能积极参与维权。
2. 违规建设的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乡规划、建设等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增加建筑面积,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2)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案例处理结果(1)责令开发商停止违规建设,恢复原状。
(2)对开发商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加强政府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提高居民对城乡规划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向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
该地块位于某市中心,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综合用地。
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出批准决定,导致该地块的开发规划方案存在严重违法问题。
二、违法事实1. 规划局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然而,在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时,未征求环境保护、文物、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规划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交的规划方案涉及商业住宅综合用地,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未要求开发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自行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3. 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公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处理结果1. 撤销违法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撤销批准决定。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责令其撤销了对开发商的规划方案审批决定。
2. 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某市人民政府对规划局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
李某,男,45岁,汉族,农民。
两人同属某村村民,居住在相邻的两处宅基地上。
2000年,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1.纠纷起因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为一条水沟。
2000年,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需要拓宽地基。
王某认为,拓宽地基后,自家房屋将更加美观,居住条件也将得到改善。
于是,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了地基,将水沟填埋,使自家房屋地基扩大了1米。
2.双方协商王某拓宽地基后,李某认为自家宅基地受到了影响,且自家房屋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不予理睬。
李某无奈之下,向村委会寻求帮助,希望村委会协调解决纠纷。
3.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决定将此事提交至人民法院。
4.诉讼过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拆除拓宽的地基。
王某答辩称,拓宽地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拓宽后对自家房屋有利,不同意拆除。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王某拓宽地基后,对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造成了影响,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2.法院判决(1)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恢复原状。
(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2.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对于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纠纷发生后,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53号
县政府对此没有答复,县建委也未作出表示。该厂也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法 院起诉。1993年7月16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武鸣染织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 章建筑,限于7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会同公安部门强行拆除。同月24日,城管监 察大队以武鸣染织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旧圩亭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南宁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武鸣县《关于 城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围 墙的决定》,并于当天强制拆除;武鸣染织厂不服,以武鸣县城建委为被告,向武鸣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不服 武鸣染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审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鸣县建委是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由县建委作出处理。城管监察 大队作为县建委的下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却以自己的名义对武鸣县染织厂建筑的围 墙作出处理决定,并强行拆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也超越了其法定的 职权范围。原告武鸣染织厂在没有向县建委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 擅自建筑围墙是违法的,其所提出由被告恢复围墙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 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于 1993年12月3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武鸣县城管监察大队武城监(1993)10号《关于强制拆除染织厂违章建筑 围墙的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鸣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案情梳理
1、原告于1991年11月初,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 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原旧圩亭)筑建一道水泥砖围墙。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城乡规划是我国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由于规划不当、违法行为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一: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村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该住宅小区占地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涉及村民100余户。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土地原状。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维护村民权益:当地政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村民因违规建设住宅小区而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小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政府依法查处,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捍卫。
三、案例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了原规划方案,将原规划的住宅小区改为商业综合体。
该商业综合体占地约50亩,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
案例处理:1. 依法查处: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规划。
2. 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依法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3. 公众参与:当地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村民、专家等参与,对变更规划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律监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规划局在2019年7月接到市民李某的投诉,反映其所在小区附近的一处商业项目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经调查,该商业项目由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
项目自2018年11月开始建设,至2019年7月尚未取得任何合法的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二、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
调查过程中,规划局工作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 未取得规划许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规划许可文件。
2. 违规建设:建设项目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3. 环境影响评估缺失: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三、案件处理根据调查结果,规划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理:1. 责令停止建设: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补办手续: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 环境影响评估: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进行公示。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法律监督案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行政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本案中,市民李某的投诉行为是推动规划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
这表明,行政法律监督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2. 依法行政原则:规划局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行政处罚的适度性:本案中,规划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既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又兼顾了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处罚的适度性。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选取了三个典型的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揭示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一:城乡规划实施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规划局在编制该区城乡规划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意见,导致部分居民对规划内容表示不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起了周边居民的强烈抗议。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1. 规划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未充分征求居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2. 部分居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3. 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局未对环境保护问题给予足够重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1. 规划局重新组织编制规划,充分考虑居民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
2.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居民进行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3. 规划局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得到落实。
三、案例二:基础设施建设案例案例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在实施农村道路硬化工程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道路出现裂缝、坑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村民出行。
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案例分析:1. 施工单位在道路硬化工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 道路出现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
处理结果:1. 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整改道路,恢复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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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城乡规划案例篇一:城市规划案例解析武汉理工大学建筑学课程作业《城市规划案例解析》课程作业由北碚区旧城规划引起的思考姓名:童齐班级:建筑学 0902学号:0120906220207指导老师:陈铭201X/11/3摘要:本文通过对重庆市北碚区旧城滨江段城市设计研究,概述了设计方案本身,并对规划经行了多个方面的评述并在最后通过方案的研究对其设计方法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布局、视线、绿色、景观、交通、肌理、城市保护、水一、规划方案简介1.概况1.1区位分析重庆市北碚组团位于重庆西北部缙云山下嘉陵江畔,是重庆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条件十分优越。
北碚旧城片区东接嘉陵江,南临龙凤溪,西以碚青路为界,北由马鞍溪、文星湾大桥围合。
三面临水,一江二面相围。
北碚旧城滨江段位于北碚旧城风貌保护区东侧,东临嘉陵江,与北碚东阳隔岸相望,是北碚观音峡口视点重要对景景观,碚东大桥及东阳镇视点观看北碚旧城全景的前景景观,属于视线的高敏感区。
1.2视点分析北碚旧城具有典型的山水城市特征.居住在其中的居民要求观山、望水,而同时也成为整体山水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图1)。
景观视点主要有:自然景观为嘉陵江景观、峡口景观、旧城背景山体景观、对岸东阳飞蛾山景观。
建筑景观为对岸东阳城市景观,周边九院、锦绣江山、广电大厘、碚东大桥等地标建筑物景观。
被肴景观视点主要有:西岸鸡公山视点、东岸飞蛾山视点,及两山所形成的峡口处朝阳桥视点,对岸东阳视点,碚东大桥视点和碚峡路视点。
1.3机理分析北碚旧城以传统街区为主,但近期规划和建设了一批新的低密度高层住宅小区,使其城市肌理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传统街区:建筑布局为均质的,街道为线性空间,街道局部空间放大作为人的休闲活动场所,空间格局较为清晰。
二是新建现代街区:建筑布局为点状等非均质性的道路和开敞空间的格局较为模糊。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建筑法律规划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一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计划建设一座大型住宅项目。
项目规划方案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于2019年通过市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规划调整与周边居民产生了纠纷,导致项目一度停工。
以下是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项目规划与审批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规划。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包含住宅、商业、教育、绿化等配套设施的规划方案。
2019年,该方案通过了市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
2. 周边居民反对项目周边居民对规划方案表示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项目规划中的住宅楼过高,遮挡了阳光,影响采光;商业设施过多,可能会带来噪音和人流拥挤;此外,规划中缺少必要的绿化空间,对周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规划调整与纠纷面对周边居民的反对,市政府规划部门组织了专家评审,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降低了住宅楼的高度,增加了绿化面积,并减少了商业设施。
然而,这些调整并未完全满足周边居民的要求,纠纷仍然存在。
4. 停工与调解由于纠纷无法解决,项目一度停工。
市政府介入调解,组织开发商与周边居民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一项协议:开发商在项目完工后,将向周边居民提供一定的补偿,包括绿化提升、噪音治理等。
三、案例分析1. 规划审批与公众参与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规划阶段与周边居民沟通不足,导致项目审批后出现纠纷。
这反映出我国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机制尚不完善。
为了减少此类纠纷,应在规划审批前,充分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规划调整与法律依据市政府规划部门在收到周边居民反对意见后,对项目规划进行了调整。
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在规划调整过程中的法律依据和责任。
3. 纠纷解决与补偿机制本案中,市政府通过调解,促使开发商与周边居民达成协议,解决了纠纷。
城乡规划法案例.
案例 5 :
某城市对外友好协会拟在某市中心地区5000㎡的规划市政设施用
地上建设4万㎡的办公楼,该用地建设限高18m。该市政府要求规划 部门就该办公楼的选址方案提出意见,供市长办公室研究。
北
市级文物 市政府
20m 规 划 路 军事用地
案例6
某建设单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位于 城区的本单位庭院内建设6层永久性住宅建筑。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进行常规业务检查时发现:
的建筑物,恢复地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总
计40.9万元;按非法转让土地,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停止转让行为,并处 以20万元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厂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实例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8月19日经市规划局(99) 规建字1052号规划许可证批准,在某市东方东路建设中山 大厦,该公寓楼工程由地上18层和32层两部分组成,建设 规模为7万平方米。但该单位自主将18层部分加高9层,违 法建设面积5400平方米。现该公寓正被市规划局查处中。
实例 8
指出处罚决定书中的错误 建设单位:某公司 地址:某地 负责人:某某 经查实,某公司在某地建造了办公楼项目,未办理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该公司违法了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六十四 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按照造价的20%进行处罚,建造单价 为770,建筑面积为7709平方米,共罚款107万。
如果不服,可以在60天内向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地,同时也未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没地、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不用再找当事人调 查。于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作出予以没收的行政
处罚决定,并经部门领导批准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科研单位不服
法规案例解析—违规审批
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
《行政许可法》 1. 撤销: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 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 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不予撤销。 4、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 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
市规划部门处理方法
根据《杭州市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实行依法撤 销、注销程序。 撤销程序:1、凡符合应撤销行政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会议研 究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参加,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 2 、情况一经查实,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审核 表”,经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将调查整理的案卷材料等,报局党 组省定。 3、党局组织依据调查情况形成处理决定后,由局法规处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或 当事人,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局综合处在受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法院判决 (撤销)文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详述:“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
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 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 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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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
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
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
“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
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
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
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
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者一般不包括安装行为,同时建设活动含义也超越“建造”在结构学上的意义,建设活动除土木结构的结构学意义外,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社会美感布局诸意义。
鉴于规划活动的目的在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在规划控制角度的建设活动,“违法建设应当是指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规划控制所称的空间布局,应当是指建设物和构筑物的空间布局。
第二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违法建设是违反规划控制导致空间结构改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修建活动。
规划控制针对对于没有合法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设要么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要么超越规划许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而违章建筑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第三违法建设是竞合性违法行为。
违法建设既是是违反规划许可的工程建设活动,也是违反建筑法律管理的建筑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活动,是竞合性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建设可能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建设因不
具有合法的规划许可,也不可能具有合法建筑许可。
“违法建设”不仅是规划控制的事务,也是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上的事务,在法律上违法建设对应规划法律管理、土地法律管理和建筑法律管理几个行政管理领域。
二、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1、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法律追究的有效期限。
如果超期就不能再实施处罚。
主要有两种:
(1)对多数违法行为而言,处罚时效为2年。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行政执法主体发现,并启动调查、取证等执法程序,就不能再实施处罚。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指与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时效不相同的按法律规定。
如《治安处罚法》规定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管法》规定时效为5年。
行政处罚时效计算方法:
①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连续违法行为与继续违法行为。
(1)连续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也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一违法行为,且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法律规范。
如行为人在相隔不长时间内多次套购少量外汇行为或多次实施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连续的违法行为是行为构成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这些数个行为性质完全相同。
在实施处罚时不是对这些违法行为分别处罚,而是按照屡次违法从重处罚。
(2)继续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如隐匿文物、窝藏赃物、非法存放枪支弹药、违法建设等。
继续违法行为虽处于持续状态中,但实质上只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合并处罚。
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
违法建设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违法建设”及适用行政处罚适用的追究责任时效。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2004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兴建商品住宅楼,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也是违反城乡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而违法建设的商品住宅楼是违法建设行为的物质后果。
该违法建设在当初一直到现在都未办理规划批准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
因此应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过去违法,至今仍违法。
某局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2、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
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
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
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1)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
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
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