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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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城市规划、城乡规划法、法律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城市规划法》的不足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受到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刻影响,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

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

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

由于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现行《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

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

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现行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现行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的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

对《城乡规划法》的粗浅认识《城乡规划法》是在2007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70条。

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城乡刚刚好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2.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

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法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的四大改变及意义一强调城乡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

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学习使人进步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

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

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

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

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

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

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

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

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

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1.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统筹城乡力避大拆大建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纠正千城一面、贪大求洋保持传统量身定做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建设中大拆大建,一味贪大求洋,结果许多城市都成了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法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法律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乡村规划破除无序浪费合理建设保护耕地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我国城乡规划领域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与《城市规划法》相比有许多明显的变化,规划区的相关内涵就是其中一个重大变化。

下面就规划区这个概念,谈谈我的理解:一、《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行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而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除此以外其它的行政区域非《城市规划法》所指城市,包括县、乡、村庄等,因而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依《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如下几种:①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③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因此,根据城市建制的不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主体也有不同。

以宁波市为例,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1X-2020)》,明确规定: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AA、北仑六个行政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的内容,《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而是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

2、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包括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

1.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异同《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1-12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1-12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课后习题解答第一章1.城市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产业构成、人口数量、职能。

(当然,还有一些非基本要素:市政和公共设施、人造和自然景观、建筑数量等)2.工业前城市与工业城市各自的特征是什么?工业前城市:①城市规模小②依赖风力和水力天然能源③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工业城市:①城市圈层式向外扩张②出现城市仓储用地③出现商务贸易活动区④火车、轮船成为城市对外运输的主要工具,汽车成为城市运输的主要工具⑤城市类型增加3.中国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依你的推测,2030年中国城市化的水平将达到多少?①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我国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

②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环境条件存在巨大差异,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中国城镇化发展,并以此制定政策,不能满足需求。

③城镇化是一种现象,不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及区域的永续和谐发展是重点。

60%以上,官方预测为70%(8月27日发布的《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

届时,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

),进入城市化的稳定阶段。

4.城市化有哪些基本规律?城市化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有哪些关系?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②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

③农业人口剩余推动城市化发展。

①城市用地增加,农业用地、森林、湿地等非城市用地减少。

②城市化耗费大量煤、石油等非天然能源,造成环境污染。

③城市化同时促进科技发展,产生电池、塑料、建筑垃圾等人造污染物。

第二章1.中国古代的城市格局反映了哪些重要的城市规划思想?①整体观念和长远发展(《管子》提出功能分区)、(《商君书》提出从城乡关系、区域经济、交通布局考虑)②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和谐【道家】(战国时代,吴国国都阖闾城建设,伍子胥提出“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秦统一中国,规划时,也提出“象天法地”,强调方位)、(三国时期,吴国国都选址金陵,“以石头山、长江险要为界,依托玄武湖防御”)③严格有序的城市等级制度:中轴对称,道路分等级等【儒家】(周礼考工记,周王城建造,按封建等级)、(曹邺魏城、隋唐长安城、元大都皆是依据周王城而建)2.你认为哪些古代经典城市的规划案例,对未来的城市发展仍然有重要意义?①曹魏邺城,采用功能分区布局。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

城市规划方案法与城乡规划方案法异同《城镇计划法》要求:“为了加强城镇计划管理,协调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全方面协调可连续发展,制订本法”。

“本法中所称城镇计划,包含城镇体系计划、城市计划、镇计划、乡计划和村庄计划”。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镇二元法律体系被打破,城镇计划步入一体化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城镇计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城市计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公布《村庄和集镇计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计划制订和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计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形势。

城镇计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镇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是,《城镇计划法》对乡计划和村庄计划制订、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要求,乡村计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相对于城市计划,目前,乡村计划管理很微弱,现有部分计划未能表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镇计划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计划、村庄计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计划内容包含“计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搜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乡计划、村庄计划应该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表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村庄建设和发展,应该因地制宜、节省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新农村,必需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没有计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浪费现象,做到计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新《城镇计划法》明确了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编制主体和经费起。

要求乡和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计划,并要求将计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实践中存在乡计划和村庄计划盲目模拟城市计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问题,《城镇计划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依据建设社会新农村要求,强调乡计划和村庄计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

《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7.加强监督
——建立并完善规划监督机制
监督检查专设一章作出制度规范, 35条新增条文,20条 与监督检查有关:行政监督(上级对下级,第51条、57条、 55条)、人大监督(52条),社会监督(规划公开制度, 规划查询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第9条) 确立规划、国土的相互制约机制(39条、43条) 强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增设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处 罚(第62条、63条),体现对违法建设的重罚原则(第 64条、第65条)、强化对临时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报送资 料的法律责任条款(第66、67条)、政府有权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和具有强制执行权(第68条)
概述: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特点
3.规划权威 ——加强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3条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4条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 第7条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遵守城乡规划和服从城乡规划管 理的义务;
第17、18条强制性的规划内容强制; 第37、38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
概述:立法背景
3.现行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 (1)城镇化快速发展(2006年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
到44%),城乡二元化的分割体制不能适应统筹发 展和协调发展的需要; (2)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不够,规划科学性得不到完 全保障(规划的过程,是政治化过程,是所有利 益的对话); (3)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缺少法律保障; (4)科学的城乡规划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完善; (5)政府自由裁量权相对过大,缺乏严格的监督机 制,不适应决策民主化原则; (6)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强制措施未 建立; 还有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 象工程”,城市群规划管理缺少协调等。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新旧规划法区别解析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及理解一.首先,我们来分析下两部法规的制定目的:《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立法目的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矛头:旧法指出“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立法的目的是提高城市的经济效率,发展城市经济。

将城市以外的地区视为空白,成为法律的盲区。

而新法却强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其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规目的的改变,直接导致规划区范围的改变,我们将新旧法规中的第三条做对比:《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新法明确把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三.新法代替旧法,其规划管理道路必然出先差异,比较明显的一点如下:《城市规划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异六:历史资源重护
• 长期以来,许多城市建设都是一个模样,“千城一面”。 而自然资源、文化遗产却面临严重破坏,许多历史遗迹在 城市改造中毁于一旦。 • 《城乡规划法》要求各个城市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 “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 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 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 风景名胜资源。
异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
• 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原因,除了供求出现问题,民 主决策不够也是一个原因,而这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 落到实处。 • 如果不建立民主决策体制,确保居民在《城乡规划法》 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那么,房地产市场中存在 的问题永远无法得到解决。
• 《城乡规划法》可以在坚持地方人大审议城市规划原则的 基础上,规定听证制度、公示程序、少数人否决制度等一 系列制度,提高修改城市规划的门槛,一定程度上可以防 止地方政府官员为所欲为。
•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 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 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 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 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 的权力。
城市规划法 与 城乡规划法 的不同
背景
•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 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 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 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 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 2007年10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 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 《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 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 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 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点以及意义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异同点何在?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现实意义与先进性在哪里?两规划的异同点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

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

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异同: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节,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归纳总结主要有七大异同点: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对_城乡规划法_的解读与思考

对_城乡规划法_的解读与思考

话题研读 城乡规划法」」2008年元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这部由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去年底通过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正式实施。

对《城乡规划法》的出台,虽说业界褒贬不一,更有不少批评家在其尚未正式实施之前就罗列数条亟待改进之处,但笔者认为《城乡规划法》的出台至少证明了我国的城市规划正走向成熟,已摆脱了“从无到有”的基本追求,逐步进入了强调实施、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新时期。

作为一部指导我国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圣经”式法典,《城乡规划法》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规范着城市规划行业发展,必将深入影响我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领域的方方面面。

因此,研究《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内容,以及具体实施,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试从《城乡规划法》出台的立法背景说起,通过《城乡规划法》与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对比,分析其取得的主要进步、尚存在的局限以及完善思考,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城乡规划法》对我国规划和建设工作的现实影响。

立法背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背景和条件日新月异。

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促使城镇化进程惊人,城市数量迅速增加,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建设量大面广。

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城镇化发展区域失调,快速城镇化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遭遇巨大冲击和损害,等等。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需要积极发挥其应有的“先导、引导、指导”作用,包括维持和促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稳步发展,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保障人民生活环境和生产生活需求等。

城市规划遂成为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综合性的工作。

在此背景之下,《城乡规划法》应运而生。

关于《城乡规划法》取得的主要进步分析《城乡规划法》并不是《城市规划法》的简单修订,而是有着天差地别的立法背景和立法需求,这必然导致《城乡规划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与《城市规划法》有显而易见的差别。

城乡规划法简介

城乡规划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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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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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主要特点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1、强调把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
《城乡规划法》第4条、第35条 2、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城乡规划法》第29条、第34条 3、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法》第26条、第46条、第48条、第50条
1、规划编制程序和权限的法定化(第二章) 2、规划修改条件和程序的法定化(第四章) 3、规划行政许可权限、条件、依据和程序的法定化(第三章)
4、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体现在:未按程序编制的责任、不依法 审批的责任、不依法公布修规和总图的责任、不依法查处违法建 设或者处理举报的责任等等(第58、59、60条)
实施情况总结 是否具备五项“情形”之一
不具备 具备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不涉及
不得修编规划
涉及
专题报告 同意规划修编 进入规划编制程序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 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1、内容 (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2、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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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
1、内容 (第17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 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 类专项规划等。 2、强制性内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黄线)、水源地和水系(蓝线)、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绿线)、环境保 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以及防灾减灾等。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心得体会
近期,中队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一个城市管理执法者,一个关注中国城市发展的公民,我想在此提出一点感想,供各位同仁们参考、批评、指正。

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有进步,也有不足。

原来叫《城市规划法》,现改为《城乡规划法》,有城乡一体化的理念,和中央大部制改革思想一致,但现在的法条中城市的概念不清(没有解释条款),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突出地位没有彰显,城市和镇、村的规划尚混在一起,不利于抓住中国城镇化中城市规划这一主要矛盾。

在规划制订中增加了征求民意、公示等法定程序,这一借鉴欧美、日本的理念的做法相当彰显立法机关的改革创新。

但在城市规划的立法目的等部分,没有强调发挥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没有涉及城市圈、城市群等城市发展和管理一些新的趋势。

其次,在城市规划的处罚中,没有授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仅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没收。

“有关部门”,不一定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容易造成管理中权限不清的问题,这比《城市规划法》原来的立法还退了一步。

但是,对乡、镇政府却赋予了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这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没有的权力,乡、镇政府却有,明显有立法权限设定不合理的问题。

第三,三点建议:城市规划与镇、村规划管理分编,凸现城市规划
的主体地位;镇、村规划,主要明确原则、制订程序、实施监督主体即可,不详细的可以出台条例补充。

对城市、镇、村的概念进行立法解释,为今后执法和其他立法奠定基础;对城乡规划强制执行权的设定,予以调整,赋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的权力,以利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对乡规划管理中强拆的权力授予县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

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自董华磊075110XXXX以来,《城乡规划法》正式取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规划的新法律首先,审视当前背景,讨论《城市规划法》的局限性,然后讨论《城乡规划法》的进展关键词:城市规划;城乡协调;公众参与1。

背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管理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 .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式不再适应实际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和经济条件的承载能力,随意改变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一些地方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

农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

一些现有计划未能反映农村地区的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密集城市群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和协调,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的规划和实施制度需要相应调整。

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一些新的特点。

有必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局限性1。

立法观念滞后,法制化程度低《城市规划法》诞生于“国家本位”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

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反映在《城市规划法》第一条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当时,政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主体。

地方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发展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

《城市规划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书面规划”和规划管理之间的约束关系。

“一书两证”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赋予政府在规划审批和实施的各个阶段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城市建设极易受到各种干扰,容易滋生腐败,不可避免地法制化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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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

”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 - 3 - 整;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而《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城乡一体促协调《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先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

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缺乏针对性,不能适应农村特点和农民需要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 4 - 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同时《城乡规划法》还明确规定,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充分体现了民主的重要作用。

二:遏制“乡村圈地”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划只是集中在城市域内,但随着我国城镇化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以外的乡村发展、建设的速度很快,诉求变得十分强烈。

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地区在没有规划控制的情况下,暴露了产业发展随意、短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现象如果不及时进行规范,那么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

《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必须依照此后陆续制定的“镇域规划”甚至是“村域规划”来执行,某一块土地的具体功能将在规划中被明确。

引进的企业做什么,在哪片土地上开发,土地的规模与面积有多大,都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符合规划的,上级规划部门有权力制止,而且,《城乡规划法》赋予了规划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实施拆除的权力。

这部法律也将改变很多大型企业单位到农村低成本获取土地的行为。

同时,也是用法律的手段防止政府官员利用城乡之间的级差地租,抢先储备土地,损害农民的利益。

三:严格实施禁乱改原《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领导一换,规划就变。

”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

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在《城乡规划法》中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 - 5 - 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四:民权民意强监督赋权于民、强化监督可说是又一个鲜明特色。

在原《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资源的过度开发,杂乱无章的用地的现象。

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在城市规划方面表现出盲目性,造成了种种失衡、无序现象。

对于这些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状,《城乡规划法》设计了严厉的禁止性条款。

《城乡规划法》特别强调规划公开,特别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

《城乡规划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五:解决城市房产乱局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其实是缘于《城市规划法》没有落到实处。

因为根据《城市规划法》,政府在修改城市规划之后,必须报请地方人大批准。

但众所周知的原因,造成了现在“只要政府通过了城市规划方案,在地方人大中不被批准的情形很难出现”的状况。

目前房地产市场之所以混乱,不是因为供求出了问题,而是因为民主决策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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