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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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08〕33号
发布单位: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2008-5-8点击次数:20723大中小关闭窗口
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8〕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医保费按原渠道统一按月征缴,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办理停保的,已缴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医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参保人门诊就医点确定
(一)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社保部门”)按属地原则指定一家社会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村(居)委会辖区内参保人的门诊就医点(以下简称“指定门诊就医点”);属地无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定相邻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临时的指定门诊就医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