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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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四)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四)
法规规定内容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根据本行政区作具体规定的;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②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级人大常委会对其性审查后批准(4个月)
(2)民族自治法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法规
①条例是综合性法规;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②自治区自治法规报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3)《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习惯
(1)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能是习惯,它是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
(2)《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的法渊源、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
和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①国家的事项;②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及其;③制度、制度、制度;④和;⑤对公民的剥夺、限制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和制度;⑦基本制度;⑧基本制度以及、(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和的基本制度;⑨对非国有财产的;⑩其他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设区市的政府、自治州政府
①为执行上位法规定或规定本行政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②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条约惯例
国际条约
(2)在英美法系,判例是正式法律渊源பைடு நூலகம்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判例的重要性也已为大家所承认。
(3)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五【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五【2】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五【2】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CD)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说法有(ABD)A.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不关心行为主体的思想B.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C.对法律而言,行为主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行为才是唯一的标准D.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3.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BC)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D)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C.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D.《刑法》是“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5.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B)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6.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A.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B.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C.法律义务D.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7.一般而言,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公法的有(AD)A.《引渡法》B.《担保法》C.《收养法》D.《刑法》8.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BCD)A.社会革命B.战争C.人的生老病老D.自然灾害9.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属于(ACD)A.成文法B.实体法C.国内法D.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10.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D.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法理学必考点

法理学必考点

一、法的本体1.法的特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和可诉性,重点理解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可诉性。

2.法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又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理解这五种规范作用的含义。

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种类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理解三者的含义,尤其是自由的含义和地位;掌握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

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采“三要素说”,理解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含义;法律规则的不同分类,尤其要区分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5.法律原则注意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掌握法律原则的三个适用条件。

6.法的渊源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种类;理解正式法源的效力原则,重点是正式法源的冲突解决原则。

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的两大标准;法律体系的含义和构成。

8.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空间和时间的效力,重点理解法的时间效力,尤其是法的溯及力问题。

9.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特别需要区分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含义和种类,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0.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二者的含义与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制裁的种类。

二、法的运行11.立法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原则;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12.法的实施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执法的含义、特点和基本原则;司法的含义和特点,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司法的要求与原则;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

13.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适用的目标,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14.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法律推理的种类,理解设证推理的含义和步骤。

15.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特点和种类,正式解释的含义和主体;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情形。

三、法的演进16.法的产生法的产生的经济、阶级和社会根源;法的产生的三大主要标志;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第一章 法的本体-司考-法理

第一章 法的本体-司考-法理

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考点4 法的本体

考点4 法的本体

考点4 法的本体第1题(多选题)收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因此,者都强调法的权威性“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确认您答错了!你的答案是B,D,正确答案是 B,C,D 。

本题共被作答612次,正确率为34.31%,易错项为C。

解析[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解析]法的概念争议围绕三个要素展开:(1)内容正确性即法律必须符合道德;(2)权威性制定即法律必须由国家制定出来;(3)法的实效即法律必须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其中的核心争议是内容的正确性,即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实证主义不要求内容的正确性,认为法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强调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这两个定义要素。

其中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实效。

非实证主义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其中传统自然法学则只强调内容的正确性,即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第三条道路则要求三个要素。

A选项前半句正确,分析法学强调法律必须由国家经过有关程序制定;后半句错误,只要是国家经过有关程序制定出来的,不管是否符合道德,分析法学都认为是法律。

B选项正确。

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C选项正确。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强调法的权威性,有的法实证主义者强调法的实效,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既强调法的权威性,也强调法的实效。

D选项正确。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法实证主义主要强调法的权威性和(或)法的实效这两个定义要素。

第2题(多选题)收藏关于法的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您答错了!你的答案是A,C,D,正确答案是 A,B,C,D 。

本题共被作答556次,正确率为27.7%,易错项为B。

解析[考点]法的概念[解析]围绕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或本质上的联系问题。

因此A项错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但并不因此否定社会实效要素,只是认为前者较后者更重要。

因此B项错误。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学习班第一章法的本体讲义
【提示】价值位阶(价值排序):为了价值高的,可以牺牲价值低的。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着眼于共性,目的是削弱自由裁量。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的法、立法法、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修改;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制定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惯例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提示】三本(法的本质有三):国家意志、阶级意志、物质制约性。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判断标志

考点4 法的本体

考点4 法的本体

考点4 法的本体第1题(多选题)收藏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因此,者都强调法的权威性“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确认您答错了!你的答案是B,D,正确答案是 B,C,D 。

本题共被作答612次,正确率为34.31%,易错项为C。

解析[考点]法的概念的争议[解析]法的概念争议围绕三个要素展开:(1)内容正确性即法律必须符合道德;(2)权威性制定即法律必须由国家制定出来;(3)法的实效即法律必须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其中的核心争议是内容的正确性,即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实证主义不要求内容的正确性,认为法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主要强调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这两个定义要素。

其中分析法学的首要要素是权威性制定,法社会学的首要要素是法的实效。

非实证主义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其中传统自然法学则只强调内容的正确性,即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第三条道路则要求三个要素。

A选项前半句正确,分析法学强调法律必须由国家经过有关程序制定;后半句错误,只要是国家经过有关程序制定出来的,不管是否符合道德,分析法学都认为是法律。

B选项正确。

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C选项正确。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强调法的权威性,有的法实证主义者强调法的实效,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既强调法的权威性,也强调法的实效。

D选项正确。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法实证主义主要强调法的权威性和(或)法的实效这两个定义要素。

第2题(多选题)收藏关于法的概念,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您答错了!你的答案是A,C,D,正确答案是 A,B,C,D 。

本题共被作答556次,正确率为27.7%,易错项为B。

解析[考点]法的概念[解析]围绕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在概念上或本质上的联系问题。

因此A项错误。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但并不因此否定社会实效要素,只是认为前者较后者更重要。

因此B项错误。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1、法的本体:它是法最初的形态,是反映着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要求的人们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思想关系,即被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被一定的国家权力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关系,总成为法律关系。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好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的效力: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法律约束力.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具体的法的效力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没有溯及力。

6、法的渊源类别:(一)成文法①规范性法律文件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③国际法(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①习惯法②判例法③惯例7、我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8、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政策、判例9、法的一般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10、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与方法:(一)原则: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方法:①依法裁决②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③进行备案与审查11、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1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13、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要观点:①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②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1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

法考 理论法(4)法的本体(2)

法考 理论法(4)法的本体(2)

《法考理论法》(4)法的本体考点合集(2)(一)正确的说法: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

所有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均可称为法律概念。

严重、明显属于评价性概念,不属于描述性概念法律规范由法律概念构成本条文所表达的法律规范,既包含着来自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概念,也包含着法律中所特有的法律概念。

特定案件事实符合本条文所表达的法律规范中的法律概念的特征时,法律人才能将本条文表达的法律规范适用于该案件法的价值冲突往往无法避免。

甲主张的法律秩序,与乙主张的法律自由发生冲突,则适用价值位阶原则予以解决。

同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上不涉及既往。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的支付令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准用性规则,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避免法条重复表述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可以援引其他相关规定的规范,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特别法,优先原则,是解决同未结的法的渊源冲突时所依据的一项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相对于同时实行在前实行的一般规定优先使用。

同一法律内容的规则规定相对于原则规定优先使用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相对于总则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相对于一般规定优先适用。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

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则提供正当化基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发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与他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c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b法律具有程序性,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c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律主要依靠国家暴力作为外在强制的力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D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系公民依法纳税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法律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涉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是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确保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根据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B该刑法条款对小利的起诉行为起到了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作用,系法院在该案件中适用的法律推理属于演绎推理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表述哪些是正确的,b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系法律,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规定的是确定性规则也是义务性规则b,是用规范语句表达的d 规定了,家庭成员对老年人之行为的,全为模式和无为模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的渊源,b在本案审判中法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系,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的因素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诉及既往。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本体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本体

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法的本体。

小编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部分的讲义,请考生结合杨帆老师的讲课视频来使用。

【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难点知识点提示】本章为司法考试最重要一章,几乎占法理学的六成分值。

考生朋友应该熟练掌握以下知识点:1.法的可诉性;2.自由、正义与法的关系,及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理;3.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作用的局限性;4.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5.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的区别及当代中国的法源;6.法的时间效力,特别是法的溯及力问题;7.法律关系的分类,及法律事实;8.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法律责任的竞合。

在以上知识点中,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律渊源理论为论述题的原理,考生朋友应该借助其他资料对其深入了解。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究竟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提示】法的概念的争议属于未直接考查过的知识点,但是对于三大法学流派的基本主张曾经在考查其他知识点的时候涉及过。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
例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的劝告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映出法的哪些功能。A.指引功能B.评价功能C.教育功能D.强制功能。答案:A、C。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的表达行为、其父亲的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的行为。表达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具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的行为表现出一种指引和教育作用。
例1:下列有关法律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此规定的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2)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对一般人行为的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的预测作用;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的强制作用。
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成员,法律的要求始终对全人类具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
这里特别强调国家强制力是通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的。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保证法律实施的工具。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二)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二)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二)
四、法的价值★★
(一)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与不是的问题。

价值判断:好与不好的问题,立场不同,判断不同。

、、、、都是事实判
断,、、都是价值判断。

四、法的价值★★
(一)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与不是的问题。

价值判断:好与不好的问题,立场不同,判断不同。

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都是事实判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都是价值判断。

(二)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可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前者包
括、、、等,后者包括、等。

法律首先追求价值,但追求最高的却是价值。

(二)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价值可分为基本价值和一般价值,前者包括自由、正义、秩序、人权等,后者包括利益、效率等。

法律首先追求秩序价值,但追求最高的却是自由价值。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三)

【司考要点】法理学法的本体(三)
(四)法的表现方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法(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
非规范性条文
,如法律概念
(判例法国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实施的结果,对适用,如判决书、合同等。
(四)法的表现方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
制定法(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则
二者具体关系
①一条规则分拆到多个条文中。
②一条规则分拆到不同法律文件的条文中。
③一个条文包含多条规则。
④一个条文仅仅规定规则的个别要素。
(二)法的要素:法律原则
概念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或,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原则与原则。原则指人类共有的原则,原则指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则。
适用条件
(1)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实现正义,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的要素:法律原则
概念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指人类共有的原则,政策性原则指具有国家特色的原则。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目标不同
实现法的确定性、可预测性
实现法的正当性、可接受性
行确而具体
一般不明确
着眼点不同
着眼于特定类型行为的共性
着眼于共性,更关注个性
适用方式不同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本体第一章法的本体第四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一)法的渊源的含义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

1.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2.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5.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

(2)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笔记解读《法理学》—法的发展第三章法的演进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2.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社会形态的划分相一致,人类社会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本质_285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本质_285

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本质2018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
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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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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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

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

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

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

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

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

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

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

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

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

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

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

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

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我们当前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司法解释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尽管给整个法制带来一定的不和谐。

未来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声音会越来越少,最后会逐渐消减。

二、法的特征
第一,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第二,普遍性。

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第三,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注意,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是没有矛盾冲
突的。

因为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以达到普遍服从的效果。

第四,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是技术规范相对而言。

社会规范是人和人之间的规范,技术规范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社会规范是由最强的外界强制。

因为他是由国家权力来帮他实施的。

但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一定要讲究程序的要求。

第五,权利和义务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

第六,法的可诉性。

法是能够用来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工具。

我们国家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这就是法的可诉性得到了运用。

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法的可诉性。

注意宪法也是有可诉性的,或者说宪法也是能够用来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

例如2001年,山东济宁市发生齐玉苓诉告陈晓琪一案。

当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曾就读同一所初中,1990年齐玉苓被济宁商校录取,但陈晓琪却隐瞒事实盗用齐玉玲的名义到该商校就读,毕业后被分配到一银行工作。

后被齐玉苓发现,于是齐玉苓就以陈晓琪的父亲和济宁市商业学校,该初中,济宁市教委,共同为被告。

提出了两点请求,一是陈晓琪侵犯了我信誉权,二是侵犯了我受教育权。

济宁市做出一审判决时只支持他的信誉权,没有支持受教育权。

齐玉苓不服就上诉到山东省高院。

山东省高院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也拿不准,于是请求最高法院进行解释,做一个批复,最高法院在批复中说
在本案中,陈晓琪等人是以侵犯齐玉苓姓名权的方式分侵害了他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的权力。

根据批复,山东省高院做出了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

这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例如,送法下乡有没有不准确的地方?如果这个说法不准确,从哪些方面可以进行论述。

送法下乡隐含的潜台词是乡里没有法,所以违反了法的普遍性。

法律在一个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是普遍有效的。

而我们不是送法下乡,而是要送法学家下乡,送法律意识、法学观念下乡。

权利和义务性的关系:第一,他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第二,两者的总量上是平等的。

第三,两者的发展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是浑然一体,其次是分裂对立,最后到对立统一;第四,两者的不同时期代表不同的法律精神。

尤其在民族法治社会,要坚持权利本位,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在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两者关系上,要坚决、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

二是在公民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上,义务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权利,而不是权利的履行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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