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已经变得异常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什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和政府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这就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又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推行大数据治理时,可能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如何在法律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处理原则等内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应当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并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应用建议。

一、导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而个人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日益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隐私泄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完善和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分析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IPEDA)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机制。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

例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等。

2.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跨境性质、技术复杂性和隐私保护监管困难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执法难度相对较大,执行效果不理想。

3. 公众意识不强:部分个人用户对网络隐私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推进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隐私的概念、范围、义务与权利等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其具体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跨境合作与监管加强:网络跨境性质使得隐私保护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与能力。

3.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开展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增强个人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王尧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要仔细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对症的解决对策。

下面让我们先以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他组织、国家、地区之间的差距:网络隐私权发展情况比较表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85年《跨境数据流通宣言》1992年《信息安全性指导原则》1998年《全球网络隐私权保障宣言》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2000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规定》依据AFrameworksForGlobalElectronic,商业采取业者自律方式中国无专门的电子商务个人资料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从而确立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台湾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法”予以规范,而个人隐私之保护则散见于“民法”及“刑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数据之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虽有“法律”予以规范,但目前并无专责机构统筹管理,原则上倾向于欧盟指令。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水平和强度都是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谓令人担忧。

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

但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

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的确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针对这种情况国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com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个人信息权概述 (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1)(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1)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一、概述随着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信息滥用等风险。

我国作为大数据应用大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由于大数据技术的复杂性和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方利益,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本段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和挑战,以及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文章将分别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1. 阐述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和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正身处一个被数据和信息充斥的时代,即所谓的“大数据时代”。

这一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工业社会向以信息为核心的新型社会转变。

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技术进步是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根本动力。

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产生、存储、处理和传输变得极为便捷。

这些技术的进步不仅极大地丰富了数据资源,也为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提供了可能。

数据的海量性和多样性是大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

据国际数据公司(IDC)的报告,全球数据量正以每年约40的速度增长。

这些数据不仅包括传统的结构化数据,还包括大量的非结构化数据,如文本、图片、视频等。

再次,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处理速度和智能化程度显著提高。

得益于高性能计算技术的发展,人们能够实时或近实时地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快速提取有价值的信息。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分析和决策过程更加智能化。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比较与借鉴:创建并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比较与借鉴:创建并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在 中 国古 代 社 会 , 人 享 有 的 隐私范 围很 小 , 了身 个 除 体 、 性生活 等基 本 隐私外 , 乎不 再有 别 的 隐私 , 且 还 两 几 并 受 到统治 者 的严 密 监视 。而 统 治 者 则 享 有 广 泛 的隐 私 。
常少 , 是却 规定 了严 密 的制度来 保 护皇族 的隐私 。 但 鸦片 战争 之 后 , 国历 史 进 入 了 向现 代 社 会 转 型 时 中 期 , 是法 律对 隐私 权 的保 护并 没 有 重 大发 展 。《 清 民 但 大 律草案》 民国民律草案》 和《 中只有笼统 的保护人格权的 规定, 而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具体规定。12 99年《 中华 民国 民法 》9 条 规 定 :不 法侵 害他 人 之 身体 、 15 “ 健康 、 名誉 或 自由者 , 害人 虽 非财 产 上 之损 害 , 得 请求 赔 偿 相 当 被 亦 之金 额 。 可见 , 典 也 没 有 明确 规 定 隐 私权 , 是 规 定 ” 该法 只 对侵 害人 格利 益 的侵权行 为 , 以获得 精神损 害赔 偿 。 可
期 徒刑或 者 拘 役 。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 宅 或 者 侵 入 住 ” 住 宅 , 于侵犯 公 民隐 私 的情 形 之 一 , 对 公 民 个 人 私 生 活 属 是 安 宁的侵 入 。《 法》 22 23条 规定 了侵 犯 通 信 自 由 刑 第 5 、5 和通 信秘 密罪 , 中还包 括 邮政人 员 这 一 特殊 主 体犯 罪 的 其 处 罚规定 。
第一, 宪法 的保护 。我 国 《 宪法 》 3 条 规 定 : 中华 第 8 “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犯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式 对 公 民进 行 侮辱 、 谤 和诬 告 陷 害 。 宪 法 第 3 诽 ” 9条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住宅 不 受侵 犯 。禁止 非 法搜 查 或 在谈 到 中 国古 代法 律时 , 同祖先 生认 为 : 中 国古代 法 律 “ 瞿 “ ” 0条 规定 了我 国公 民 的 的主要特 征表 现 在 家 族 主义 和阶 级 概念 上 。二 者 是 儒 家 者非 法侵 入公 民的住 宅 。 宪 法第 4 意 识形 态 的核 心 , 中 国社 会 的基 础 , 是 中国法 律 所 着 通信 自由和通信 秘 密受法 律 的保 护 , 规 定对 该 项权 利 的 和 也 并 重 维护 的制 度 和 秩序 。 … ’ 美 国 法律 史 上 的普 通 法 限 制只 能 由特 定机 关 以法 定 程 序 进行 。对 通 信 秘 密 的 保 ” 与 和 宪法 相 比 , 国古 代法 律 缺 少个 人 主义 精 神 , 个 人 权 护 应属 于保护 隐私权 的范 畴 。 中 对 利保 护不 足 。中 国古 代法 律 中没有 出现 “ 隐私权 ” 的概 念 , 第二 , 刑法的保护。《 刑法》 2 5 第 4 条规定 :非法搜查 “ 更不 存在 现代 意义 上 的隐私权 , 普 通百 姓 的隐 私保 护 非 他人 身体 、 宅 , 对 住 或者 非法侵 入 他人 住 宅 的 , 三 年 以下 有 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收稿日期: ’##$ D #’ D ".
[ ’]
至 于何 为 网 络 隐私 权 , 目 前 尚 没有 明 确 的概 念 , 司 及其 它数 据控 制 主体 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保 护 用 户 个
作者简介: 王志红 ( "&-. D ) , 女, 湖南洞口人,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有 权知 道数 据控 制者 收集 了本 人的 哪些 信息 、 数据 控 制 者的 身份、 使用 数 据 的 目 的以 及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如 数 据接 收者 或其 它。 第 二, 控制 权。也 称为 支配 权, 是隐 私权 的核心 。 指 数据 主体 对有 关 本人 的 信 息 资 料享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他 人的 收集 、 使用 行为 必须 经本 人的 同意 , 否则 即
[ (] 构 成侵 权。 这 一权利 具体 包括 通过 合理 的途 径访 问
个 人资 料, 并 针对 错 误 的 个 人信 息 请 求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删 除, 以 及对 数据 控制 者利 用其 信息 资料 的范围 、 方 式进 行限 制的 权利 。但 在目 前情 况下 , 绝大 多数 网 站 所提 供的 服务 都与 用户 付出 的信 息资 料直 接相连 。 如 果用 户不 提供 个人 信息 , 或者 不完 全提 供网 站所 需 的 全部 个人资 料, 就 无 法 获 得 网站 的 绝 大 部 分 服务 , 甚 至拒 绝访 问。 这样 不利 于用 户控 制权 的充 分实现 。 第 三, 安全 请求权 。即 信息 主体 有权 要求 网络 公 人 信息 资料 的安 全 。因 网 络 隐 私 权的 保 护 与 信 息 资 料 的安 全密 切相 关, 技 术 的 缺陷 、 操作 的 失 误 致 使 信 息 资料 丢失 或被 盗都 会对 网络 隐私 权造 成严 重威胁 。 因 此, 保护 用户 信息资 料的 安全 不能 只停 留于 行业 自 律, 应赋 予 用 户 相 关 的 请 求 权 以 及 请 求 司 法 救 济 的 权 利。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个人 隐私权 的必要性与重 要性 。对 网络 隐私权的保护可 以 是 方方面面的 , 笔者仅从我国立法保护的角度展开研究 ,以 期推动 我国网络隐私权 保护的立 法进程 。
扰的权利, 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
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日本 新版新法律学辞 典)认为 隐私权 ) 是保 护免受他 人侵 犯的私 生活和 私事的秘密 的权利 。在 我
基金项目:湖南科技学院 20 年度大学生科研课题。 09
作者简介 :唐泽宇 (9 9 ) 1 8 - ,男 ,湖 南永州人 ,湖 南
科技 学院法律 系学生。
16 4
随意地传播到 网络 中, 使个人尊严无处依附 , 被赤裸裸地抛
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规定 2 0 , 0 5年公 安部部长 办公会议通过
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 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 4 具体地讲, 网络隐私权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信息资料被搜集的
知情权 、选择权 、限制权、安全 请求权 、赔偿请求权 。
( )网络 隐私权 的意义 二
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 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
之所 以设置 网络隐私权 的概念 , 是为 了更好 的保护该权
与别人交流的权利 。 】 L 3通过各 国对 隐私权理论的实践与研 2 p 究, 隐私权理论得到 了前 所未有 的发展 , 内涵也得到 了新 其 的扩充 。 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 英
到了空前 的威胁和挑战 ,以致频频发生侵犯 网络隐私权 案, 比如 ,“ 孕妇让座事件” 张美然事件” 死亡博客” 案、 、“ 、“ “ 艳照 门”事件 等等。 这些案件都揭示 了在 网络世界里保 护
第3 2卷 第 5 期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人们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然而,由于个人信息涉及的范围广泛,且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1. 立法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不力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等过程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技术。

然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和漏洞也给个人信息带来了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原则;(2)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2. 加强执法力度(1)提高执法机关和个人的法律意识;(2)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完善策略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完善策略

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完善策略1. 引言1.1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当今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包含了我们的身份、偏好、行为习惯等多方面内容,是我们在网络世界中的数字化身份。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用、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仅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问题,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环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从网络购物支付到社交媒体分享,我们的个人信息几乎无处不在。

许多网站和应用并未能有效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监管的不完善性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滥用个人信息谋取私利。

为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我们需要加强立法保障,提升公众意识,加强监管力度。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更加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让每个人在数字世界里都能安心、舒适地生活和工作。

【至此,引言部分结束】。

2. 正文2.1 现实困境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信息泄露风险增加、监管的不完善性以及个人信息被滥用等方面。

信息泄露风险增加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被收集、存储和传输的渠道越来越多,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攻击、病毒软件等途径获取个人信息,给个人隐私带来严重威胁。

监管的不完善性也是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之一。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督能力也有待提升。

一些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导致这些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一定隐患。

个人信息被滥用也是现实中存在的困境。

一些企业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滥用个人信息,进行推销广告、传销等行为,给个人隐私造成侵犯。

个人信息被滥用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息安全和稳定。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诸多现实困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38当代思潮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尚未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出台专门立法,现行法律中对其规制最为完善的当属《民法典》。

在《民法典》中,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位于同一章节,二者具有相同的人格权属性,但其具体的概念内涵仍是有一定的差异,隐私权包含的内容范围扩张度更强,涉及到的权利内容更多。

当今社会,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公民的隐私无法脱离网络环境,然而其特有的电子属性的影响,更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现实生活根本离不开网络,这也就意味着保护公民隐私权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就此,如何在此大环境从法律层面做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必须要有所突破。

隐私与隐私权的相关概念隐私。

隐私对于任何公民而言,都是一种带有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属性的个人化产物,每个人都有隐私,而实际上的隐私的内容和法律所保护的隐私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客观上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社交关系等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息资料都是个人隐私;从主观上来说,公民不愿意让他人所知的,以各种形式保存的内容,例如日记、网络虚拟空间里发布的信息、聊天记录等都能算作是个人隐私。

客观上的隐私在法律上很容易界定,但是主观上的隐私就多了一个界限和限度,在涉及到侵犯隐私的问题时,该隐私能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隐私内容便需要进一步的分辨思考。

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人格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隐私权的概念具备非常明显的法律属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也在隐私权的适用上划上了一个范围。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扩大,公民个人所不愿意遭受外界打扰的空间和信息是最基本的隐私权内涵,在这个基础上可以扩张为更多的权利的合集,其扩张严格受到公民个人意愿的影响。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尊重人格权利和个人意志的体现,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较为全面和系统,但在涉及到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中,其展现出来的保护效果仍旧是呈现分散化的态势。

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的逐渐增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诸多的原因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8 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的“资料保护”中。

而所谓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识别出自己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的信息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1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信息都将会留下痕迹,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私人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使得我们在公权力面前的个人生活越来越暴露。

于是以前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从普通私权利演变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切实的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安宁生活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一些因素的考虑:1.1 依法治国的国策需要。

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理所应当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由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中包含了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包括生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虽然都集中反映了私人利益,但是其中也难免会间接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国家严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转让,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防范。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对于公民来说,政府信息中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

征信制度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征信制度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提供交易对方的相关信用信息, 将势必影响市场经济 的效率,
的个人隐私的保 护, 美国对征信公司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
使得市场经济 的价值 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市场 中正常的优 了明确规定, 严格限制其采集个人信息的范围, 避免采集 L j 市
胜劣汰机制无法形成 , 造 成 资源 的错 误 配 置 和生 产要 素 的错 场 交 易无 关 却 有 损 于 隐 私 权 的个人 信 息 。 美 国 不 仅 以法信息 保护
征 信 体 系 建 构 的基 本 前 提 是 信 用 信 息 的 开 放 化 和 商 品 误 集 中, 最 终 导致 物 美 价 廉 商 品的 生产 者 破 产, 质次 价高 尚 品 化。 所 谓 开 放化 , 即拥 有 信用 信 息 的市 场 主 体 , 例如 企 业 和消 的生 产 者 发 展 壮 大 , 使 得 整 个 经 济 畸 形发 展 导致 市 场 崩 溃 的
费者, 从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和获得信用交易的 目的出发, 必须 后 果 。 更为 严重 的是 , 如果 长 此 以往 , 这会 使 人们不 再 重视 自身 在一定条件下披露 自己的信用信 息; 所谓商品化 , 即将信用产 的信 用 , 欺诈 盛 行 于世 , 败 坏 社 会 风气 , 导 致 整 个 社 会的 信 任
9 0 1 人 民 论 坛.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形式明确规定了征信公司所出售的征信产品中所允许包含的个 人信息制成 的征信产品—— 个人信用报告, 被征信人应 当拥有 人信息, 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作为征信产品的信用报 告所禁 查 询 权 和 异 议 权 。 在这方面 , 我 国可 以参 照 美 国 《 公正 信 用 报 止包括 的内容 , 比如政治派别 、 病史等 与市场交易无关的隐私 告法》的规定 : 征信机构必须保证被征信人的知情权; 征信公 内容。 司要对被征信人提出异议的信息进行核实, 如果确实错误要立 在4 - - , ' - , . - 信息储存和加工阶段 对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的相关 即更正, 并应及时通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尽量减 少该种失误 法律 明确规定, 作为信用信息采集者的征信公司每年都必须向 造 成 的负面 影 响 。 被征信人提 供公司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制作成的该个人信用 第 四, 严格规 定被征信人个人信息的采集 范围。 对于被征 市场交易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从 内容 限制上说, 征信 公司征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论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引言部分中,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将引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分析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对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全面呈现了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结论部分则就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民法、范围、处理、利用、泄露、侵权、司法实践、案例、问题、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行为日益增多,这给个人隐私和权益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个人信息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存在于线下生活中,更广泛地涉及到线上社交、网购、金融等各个方面。

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在传输、存储、处理过程中不受侵犯成为当务之急。

我国民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范围和保护对象、处理和利用、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促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涉及到每个公民的隐私和安全。

而在我国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日益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我国民法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原则,有助于公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的逐渐增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诸多的原因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的“资料保护”中。

而所谓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识别出自己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的信息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1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信息都将会留下痕迹,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私人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使得我们在公权力面前的个人生活越来越暴露。

于是以前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从普通私权利演变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切实的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安宁生活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一些因素的考虑:
1.1 依法治国的国策需要。

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理所应当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由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中包含了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包括生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虽然都集中反映了私人利益,但是其中也难免会间接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国家严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转让,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防范。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对于公民来说,政府信息中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

合理地规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政务有效公开的前提条件。

1.3 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

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通。

个人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了获取其他网络资源的基础,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为了能够获取网络资源,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

因此,有效防止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安全地进行网络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环节。

2 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分散在17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同时在部门规章也有200多个条文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或个人隐私的规定。

但是我们却不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寻找到哪怕是一部专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法律稀薄领域呢?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①拟定的新法与现存法律条文重合,法律之间的融合难度大;②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立法的难度较大;③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清理成本过高。

2.2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网络中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进行网上注册或者在网络聊天时,经常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人在某些商家组织的抽奖或者礼品赠送等活动时,随意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我国受封建统治时间过长,人们的脑海中“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利意识产生较晚,再加之一些普通的百姓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生事物并不了解,不知道该怎样去防范权利侵犯和维护隐私安全。

2.3 相应的惩处规定达不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定罪量刑难以把握只能根据法官的个人经验做自由裁量,“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难以得到贯彻,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人们在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付出了精力后却难以胜诉,有的时候即使胜诉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却极其的轻微,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只能获得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导致司法威信下降,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就更谈不到教育作用了。

3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做了以下的一些完善措施:
3.1 统一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面对分散与诸多法律中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本文认为应该加以清理汇编,把这些条文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抽离出来,形成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我国应主要通过国家的立法方式完成立法,制定单行法律辅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量减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加强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

但是并不排除设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做出单方承诺,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在法律中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措施。

在国家的统一立法模式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体制,已经成为了法治国家基本国策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3.2 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进行信息填写的时候都不注意所填写的信息与所进行的行为的相关度有多大,很随意的就将本不需要填写的信息透漏给了不法商家,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如梦初醒,但已经为时晚矣。

公民在生活中要自觉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观念。

3.3 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监督组织、鼓励行业自律。

我们在通过国家立法和强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信息收集的监督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

监督是最好的防止权利受侵害的方式,建立一个由政府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信息收集监督机构,对各行业的信息收集做全面的检查和监控,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另外,还应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强化对所属行业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向信息提供主体做详细的说明并征得授权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信息。

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信息内容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建立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资料被不法使用。

参考文献
1 姚琳娜.浅议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经济,2011(03)
2 谢天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岭南学刊,201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