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建立——从网络侵权谈起
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目录网络实名制<2>网络实名制问题由来<2>网络实名制现状<3>网络实名制利与弊<4>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4>网络实名制的两面性<5>言论自由与文明进步<8>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社会建设<8>网络言论自由与和谐社会建设<8>参考文献<9>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问题的由来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
网络实名制源自网络欺诈和侵权问题泛滥的现状。
网络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虚幻的世界和释放自己内心的空间,同时又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便利。
实行网络实名制是监管的需要,但因涉及到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中国网络实名制问题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的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
”“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
...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
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的话题丧失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2004年,教育部在“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校校园网BBS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清华大学水木清华、北大未名、南大小百合、复旦日月光华等高校BBS随后都开始实施实名制。
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开始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实名制登记;2005年7月12日,信息产业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二点中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录进入”。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论文
试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摘要随着我国对法律观念的注重,加强法制化社会建设变成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
传统的侵权行为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的框架之中,然而信息化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信息化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也受到了挑战,信息化传播的网络犯罪率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特殊环境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区别,它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很多类似百度侵权这类疑难案件的产生,本文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的分析与认定的一些基础方法上做出探索,提出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认定方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为: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本身确实存在。
侵权行为在信息化网络环境之中的判断会存在一些新的判定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价值,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在数字环境之中不一定是必须存在的要素,而只是具有选择空间和随机性的要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必须得到有效取舍。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产生对isp与osp的复制行为,导致难以认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问题,最终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的关系和位置也难以区分和把握,对于这类情况,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划分,要从整体上做出细致的分析,认真了解存在的责任原则语文题,针对性的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可能性,针对未经许可的制作与使用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判定,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都是相对应的,司法机关也必须要根据过错与无过错原则判定结果进行分析,确定直接与间接侵权人。
其次,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二就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确定,大多数侵权行为一旦对版权行为构成损害,即产生了损害事实,只有少数一部分间接侵权行为可能暂时对版权不构成危害,不具有侵害事实,但是如果坚持侵权行为,就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带来损害,侵权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损害的构成,“百度侵权案件”就是这样一种音乐版权的损害纠纷,虽然百度仅仅提供了中介搜索服务,但是也构成了损害事实,对长期的音乐版权发展构成了威胁,导致了百度的败诉。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论网络中个人数据侵权的立法保护
一
、
个人数据定义及其法律特点
网站应承担法律责任 。 3 .部分 的产品 中做手脚 ,专 门
1 .个人的侵权行为
()个人擅 自在网络上公开、宣传或转让其他 或 自己和他 1
人之 间的私人涉密信 息。 国 《 我 计算机信息 网络 国际互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 实施方法 》 8 1 条规定 :用户不得擅 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 计算机 系统 , 改他人信 息。不得在 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 篡 用他人 名义发 出信息 ,侵犯他人 的隐私权。 ( 个人 未经授权 而进入他人计 算机 系统收集、获得信 息 2 )
二、个人数据侵权 的方式
从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行为 。例如某个公 司就 曾经在其生
产 的某处 理器 内设置 “ 安全 信号 ” ,每个 使用该处理 器的计算 机能在网络中被识别 ,生产商可 以轻易地收到用户信息 。对于 这种侵 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 。所 以用户个人是极
难得知的。要限制软硬件供应商 的侵权行为 ,就需要全球共同
合作。
4 .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 为 互联 网服务供应 商 ( P It t ev e Poie) 的侵权 I ne ri rv r S me S c d 行 为。网站经 营者作 为互联 网服务 提供 商 ,可能在两个方面侵 害用户信息 。①互联 网提供商具有 主观故意 ( 接故意或间接 直 故意) ,直接侵犯 用户 的隐私权 。例 :互 联 网提供商 把客户 的 信息资源转移或关闭 。造成客户 邮件丢失 ,个人 隐私 、商业秘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一、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侵权论文
浅谈网络侵权[摘要]: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随之产生的网络侵权问题备受关注。
现从我国网络侵权的概念出发,分析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并得出网络侵权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侵权原因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32文献标识码:d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1- 0259-01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由于网络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管理的难度和网络侵权案件证据收集的难度大等问题,网络侵权无疑是网络传播中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原因1、群众网络维权意识淡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不受他人侵犯,但是,网络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发展迅速,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规定很多群众并不了解,因此就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用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
2、经济利益的驱动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已达到效益最大化,对网络作品来说,其创作成本较高,复制成本却很低,在利益的驱动下,侵权者难免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网络上的内容需要实施进行更新,以赚取更多的点击率,经营者们仅仅靠自己网站上为数不多的原创作品是绝对不够的,面对现实情况,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开始转载、摘编其他网络作品,所谓“天下文章第一抄”嘛。
3、网络环境的虚拟导致网络道德的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偷窃商品的“贼”恨之入骨,严惩不贷。
但是,大家对网上偷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却没有过多的道义指责。
究其原因我认为在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
正因为人们不需要以自己的真实身份面对大家,所以,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很容易被抛在脑后。
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可能与现实世界中自己的表现差距很大,如以前“虐猫事件”,谁会想到做这种事情的人居然是被我们称之为“白衣天使”的护士?不知道是现实的压力太大而选择的释放途径,还是正如古人所说“人性本恶”!又例如“人肉搜索”,我认为这其中的很多参与者十八个人的娱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上,虽然法不责众,但难掩其恶劣行为本质。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浅谈网络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网络信息时代背 景下 ,隐私侵权 的特点及手 段 均呈现出多样化 :
( ) 一 日的趋利化
个人基 本资料 ,网站经 营者并 没有有效 地尽到
保护 责任 ,它们往往被 电子商务经营 者获取后
即被 泄 露 出 去 。
科技高速发展 的今天 , 及时高效地获取信息 往往决定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 中的成败 , 信息资 源的重要性 对于商家来说 已是不言而喻的。“ 经
p ct,V ( < .1 a d te ma i m ou t y v ni t n p ] a i F C P OO ) h xmu v lna e tai e y n r l o
或 网民注册地往往与真实 地址不符 ,一些注册
地 与实 际案发地是 跨地域 甚至 是跨 国界 的 , 这 为确定 司法 管辖权 乃至法律 适用 造成了障碍。 二、个人隐私不 断被网络揭 露所造成 的危 害 “ Kpa 、 继 ap 女 伊莱克斯女秘书 、 陈冠希事件
之后 ,艳 照 门 ” 断 出现 :0 9年 5月 , “ 不 20 因不 满 女
内外大型杂志的月度或年度有奖调查 等。 这些调 查 的内容涵盖面很广 , 括被调查者 的婚姻 、 包 家
庭、 收入 、 喜好 、 生活习惯等方 面。一旦这些个人 信 息被调查公司泄露出去 , 给被调查者带来很 会
大的困扰 , 甚至是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 。 更有 以“ 马软 件” 木 为代表 的计 算机病毒 以
量用户的网上银行 信息 , 用很低廉的价格在 网上 出售 , 危及大量网银 用户的安全 。央视 3 5 1 晚会 报道 , 顶狐” “ 通过 木马程序 , 盗取个 人的网银信 息, 后对盗取 回来 的信息分类整理 , 密码等信 将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定稿)
本文发表于《理论月刊》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内容摘要」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
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特殊性侵权行为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本身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数据的无形性、传播快、网络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等特点,从而导致侵权人经常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近些年来,这种侵权案件屡有发生,较典型的有王蒙案、郑成思案、百度案、ChinaMP3案等等;这些网络疑难案件所带来的一切问题均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引起。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对于这些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造成了大量的争论,就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其认定极其困难。
自《条例》出台之后,类似的“百度侵权案”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百度公司最终以败诉而告终,然而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百度侵权案”的尘埃落定而得到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
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保护——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此, 有 必要对 网络 实名制 下的个人 信息进行界定和保护 。
关键 词 : 个人信 息 ; 保护 ; 网络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一
文献标识码 : A
总和。
、
网络 实名制下个 人信 息的 内涵
自2 0 0 3年 网络实名 制提 出 以来 , 地方率 先通 过立 法 , 推行网络实名制 。论坛 、 新闻跟帖 、 网上 购物 等都 要先进行 实名注册才可继续进 行。 即网络用 户需要 提供 真实 姓名 、
息包括 了一个 人 的生理 的、 心理的、 社会 的、 经 济 的、 文化 的、 家庭 的等等 方 面。自然 人 的姓 名 、 性 别、 出 生 日期 、 住 址、 人事记 录 、 医疗记 录、 可 以识 别个 人 的图像 或声音 等都
网络实名制下 , 个人信息应该是可识别 的 , 即通过 网络 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网络用户上 网时被记 录的虚拟痕
迹能够识别 出本人 。 2 . 易受侵害性 网络环境下 , 个人信 息极易 受到侵 害 。这种 侵 害可能 来 自网络服务提 供者 , 可 能来 自“ 有心 ” 的 网络用 户 , 可能
来自 黑客侵袭 , 还有可能来 自专 门倒卖个 人信 息 以谋取利
益 的个 人 和组 织 。
3 . 侵 害后不易恢复性
是个人信息 。但是 , 在 网络实 名制下 要保 护 的个人信 息涵 盖范围不可能如此广泛 , 它 只包括那 些 因网络 实名制 的实 行而处于被非法搜集 、 利用 和公 开的危 险之 中或者使 这种
危险性增加 的个人信息 。
在 网络实名制特征体 系里 , 对所 谓 的个人 信息 的界定 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 , 网络用 户通过 实 名认证 而提 供 的姓 名、 性别 、 身份证号等信 息 , 这 类通过 注册 用户 提交 的信 息 被称为“ 后 台实名信息 ” 。第二 , 网络用户在 网络 活动或交 易时被 网络终端记录下来 的信 息。此类 个人 信息的 的留存 属于网络平 台、 中继站依 靠技术 手段 保存下 来 的。网络 实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微探
2221年6月第34卷第2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rrcai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a AdministratorsJta2,2226Voi,34No,2【本期关注】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微探朱丹亚(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25)〔摘要〕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致使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侵权手段更为复杂化与隐蔽化。
个人信息侵权制度存在归责原则模糊、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等漏洞,使其无法适应数据经济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
为了个人信息权更好地依存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完善以经济损害赔偿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构建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2(2221)02-0235-23大数据时代的种种社会变革必然也会推动攸关社会文明未来走向的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自2216年起,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倾斜已初见端倪,《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2216年至2216年间相继出台。
2222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原则性保护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做出了进一步延伸。
然而,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例,个人信息侵权并未囊括到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缺失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本文就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结果的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三个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并找到合理完善路径,以期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法律困境(一)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众多现有侵权主体主要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运营者组成。
为了谋取个人信息中的经济利益,侵权主体通常选择借助网络数据平台,完成收集、处理、出售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输送链条。
网络侵权问题探析
率就越 小 。 网络 安全 专家 推荐 使用 1 密码 , 安全方 便 ” 2位 “ 。此 外 , 码 最好 是 字母 、 字 混 和搭 配 , 密 数 因为 密
码越复杂 , 破解的难度越大。然而 , 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对太复杂的密码不太好记 , 没有耐心去记。那么如何 设计 安全 又好记 的 密码 , 就请 大家 注 意以下几 点 。
誉 等情况 时有 发生 。这 种不 安全 的气 氛 扩 散 到整 个 网络 世 界 , 时刻 刻 地 影 响 着 人们 的 正 常工 作 和 生 活 。 时
如今如何 适 当地保 护 网络行 为不 被侵 犯 , 又不 影 响 网络 的快 速发 展 , 已经 成 为 网络 安 全 的重大课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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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体 单词 不要 用 。当今 的密 码 猜 测 软件 很 短 时 间 内就 将 可 能 的单 词 都试 一 遍 。那 么 , 可 以用 一 你 句话 的拼音 或首 字母 拼写 。混 用不 同 的字符 是最 好 的做 法 , @ ” “ ” 字 符都 可 以让 你 的密 码 安 全值 上 “ 和 #等
第2 0卷
第 l 0期
长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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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学
报
Vo . 0 No. 0 12 1
21 00年 1 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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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 侵 权 问题 探 析
王 珂
当今社会网络伦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今社会网络伦理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伦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络伦理问题不仅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对网络伦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有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伦理问题的存在与表现1.网络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个人的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泄露、侵犯,造成严重的后果。
个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可能被黑客盗取,导致经济损失;个人的私人照片、视频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侵犯个人的肖像权。
这些都是网络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问题。
2.网络言论自由与不当言论的问题。
互联网是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也是言论自由的重要场所。
一些人利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虚假信息,抹黑他人,煽动仇恨,甚至进行网络暴力行为,这造成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和侵犯,极大地伤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网络侵权与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抄袭、盗用他人的作品,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创作权。
这一问题既涉及个人的创作权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4.网络虚假信息与良性传播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利用虚假信息获取利益,对他人进行欺骗。
虚假信息对个人、企业、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也造成了正当信息的传播困难。
5.网络欺诈与诚信建设的问题。
在互联网上,一些人以虚假交易、不当宣传等手段欺骗他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商业的诚信度。
二、对网络伦理问题的应对对策1.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和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监管力度,明确规定网络隐私的边界和保护措施,加强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2.建立网络言论自由的审查机制。
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应该建立网络内容的审查机制,对不当言论、虚假信息等进行审核和删除,确保网络言论自由的也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技术和监管手段。
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
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着信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使用者,其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具体表现为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等,与此同时,保护个人信息的需求逐渐增加。
而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单独一个个体,其涉及到多个法律领域、及多种法律手段,因此,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构建相关的多元体系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愈来愈强烈,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是在《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中,该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
①除了《民法总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个人信息的违法收集、使用等作出了限制,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规则,对违反此规则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等。
《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电信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同样涉及对个人信息的的管理和保护。
可见,我国法律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立法形式上,虽然数量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具体的规制,即尚未形成统一、完整、可直接应用于实务中的配套的体系。
各项法律法规代表着不同的立法层级,其表现出零散化、不清晰等特征,不利于司法实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解决,对执法资源、司法资源可能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滥用。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及法律性质(一)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称谓有所差别。
德国、瑞典及匈牙利在其法律中采用了“个人数据”的称谓;英国和奥地利则在相关法律中运用了“个人信息”一词;而美国及澳大利亚则采用了“个人隐私”这一称谓。
虽然对“个人信息”的称呼不一致,但这几种称谓在我国学术界同时存在,且其表示的内容是统一的。
关于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思考
三、 结论
策方 面向科研 一线人员倾 斜 ,尤 其是对 中年科技人 员
在职称 、 科研条 件 、 活待遇等方 面给予 更多的优 惠政 生 策, 以提高科研 人 员T作积檄 性 。另外 。 在提 高管 理人 员、 服务人 员业务 素质及 管理 、 务水 平 , 低人 员 比 服 降 例 的同时 。应注重加 强培养科 技人员 自我管理 和 自我
格利益远远超出了现有具体人格利益 的范围 , 是现 这也 有法律框架无 法对网络个人资料提供切实 、 充分保护 的
根本原因 。
对于是否将 网络上 的隐私权 侵害甚至 网络上 的侵 权作 为民法典 的内容加 以规定 , 则存在不 同的认 识 。有
人 认为 , 于网络安 全立法 , 于计 算机技术 和互联 网 关 对
私权 的问题上基本上处于一 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 尚没有
单地规定 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 肖像权 、 名誉权 。而
事实上 , 隐私权 、 肖像权 和名誉权 同属 于人身权 中不同
性质 的权利 。
对于 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规 范的可能。所以 , 在信
息 网络法律 中单独构建我 国的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体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尽管网络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法规不断完善,但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依然屡见不鲜。
许多人在使用互联网时不仅要面对外界的攻击,更常常是面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诈骗、泄露、盗用等,使得受害者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给个人隐私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本研究旨在调查分析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找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促使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得到有效保护。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现状、原因、对策和解决方法,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合适的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方案,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益。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以下方法:1.文献调查法: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相关方面的文献、资料进行搜集和整理,包括政府法规、学术研究、行业报告等。
2.调研法:通过问卷调查、采访和个案分析等方法,探究受侵权的个人、侵权者、网络运营商、政府监管等各参与者在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中的角色及其行为特点。
3.案例分析法:选择近年来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多发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找出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出解决方案。
四、预期结果1.对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现状的深入了解和分析。
2.找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3.制定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方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其隐私权益。
五、论文结构本论文结构分为以下部分:第一章:绪论,讲述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的现状、意义以及研究目的和方法等。
第二章: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概念、类型和案例分析。
第三章:个人信息网络侵权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第四章: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第五章: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对策及其政策建议。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对本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对未来相关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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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建立——从网络侵权谈起
发表时间:2011-04-19T16:44:47.22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2月下供稿作者:张进伟刘世昌[导读] 随着我国网络化的逐步普及,互联网正逐渐走进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一领域。
张进伟刘世昌(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0-01
摘要:网络因其流动性灵活性使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在我国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司法却未跟进。
针对这一现象,关键在于建立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
面对不同的部门法现状,网络个人信息权又该从何处着手,本文拟从网络侵权及其立法现状着手,讨论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侵权;个人信息;立法现状;制度构建
随着我国网络化的逐步普及,互联网正逐渐走进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一领域。
这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每一个公民的信息趋于不安状态。
每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都可能暴露于广大网民、公众的视线下。
针对目前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现状,如何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保障每个人的信息安全,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产生,值得思考。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网络侵权载体为网络,离开网络,这一特定的侵权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
同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在侵害的民事权益、侵权行为人主体、侵权责任人主体,责任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从而体现了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
1.网络操作简单,网络侵权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实施侵权行为,无需太高的技术水平和投入,违法的可能性较其他侵权行为显然要高。
2.网络侵权行为地点的随意性,使传统管辖权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
管辖权无法确定,公检法国家机关的求责也难以跟上。
3.网络侵权行为取证艰难,我国民诉法规定七类证据,网络侵权案件证据不在此类证据之列。
而当事人证据不在法定证据类型范围,很难产生法律效力。
网络的传播速度很快,举证时也难以找到原始性证据,证明力也相应会打折扣。
4.网络侵权传播迅速,损害时效性强,无需印刷纸张等传统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仅凭借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广为曼延。
网络水军助推也使网络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方式多种多样
正是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很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和司法程序的完善,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法条使网络侵权现象有法可依,但法条却过于简单,可实行性不强。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相关问题仍会有很多。
要真正解决网络侵权现象,根本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制度。
何为个人信息,理论和实务界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不一,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比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都包括在内。
隐私说重点在于主观,即自己不愿透露的、自认为敏感的信息,而识别说重在于客观,即客观上能为他人识别的信息。
笔者认为以识别说为主,兼采隐私说更为合理。
隐私本身就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同一信息,可能往往一个人认为是隐私,而另一个人认为不是隐私,通常标准难以确定。
而且隐私说要真正运用于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这一信息确实属于自己的隐私,此时即涉及到识别说。
隐私本身就不确定,若再用隐私去界定个人信息,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以识别说为主,兼采隐私说,可以直接界定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并且可以得出哪些个人信息除自己之外其他人“动不得”。
国内目前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其中民法多规定为事后保护,事后保护中也局限于侵权责任,事后保护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确立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事前保护没有确立。
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立法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以视作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规定。
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保障。
不过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个人信息缺乏系统保护,只能从零散的法规中寻找依据,缺乏事前保护。
刑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保护公众私人信息安全的条款,把当前社会上反响强烈的非法出售、散布、窃取公众信息、致人隐私被严重侵害的现象,列入了刑事追究的范畴,增加了非法出售、出售、提供、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修正案将犯罪对象从原来的只限于邮件,扩大到包括所有个人不愿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个人作息,犯罪方式也不限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而包括新出现的出售或非法提供、窃取的行为。
但该条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却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无法保护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个人侵犯信息权的行为。
在刑法中予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可见刑法对于生活中时时处处可能出现泄漏或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束手无策的。
而通过行政方法规制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具有合理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部门、授权行使职能的组织,常会收集、保存、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时,采用行政方法加以适当干涉是必须的,但是在行政方法调整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牵涉其中,程序可能变得严格,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如民法灵活。
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涉及的是他人同个人信息的本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对于这一民事行为,其调整法律规范理应由民法承担。
同时与它法相比,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利的优势。
而当前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侵权、个人网络侵权的保护,最主要的是缺少一个有权可依的上位概念,即个人信息权。
当然也缺少很多相关的配套详细法规及程序规范。
建议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在民法通则中加入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披露、传播和利用信息的行为。
让公民包括网民在法律框架内发表自己的言论,保护公民信息权。
网络侵权相关程序问题,可扩大立法篇幅,以网络侵权责任为名,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一章或者直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侵权法》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举证方式、虚拟价值认定问题、相关责任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调整网络上相关法律问题。
相信通过以上措施及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网络侵权现象会大大降低,真正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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