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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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工作情况报告
XX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和云南省粮食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云粮发电〔XX〕16号文,要求各地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依法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对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情况。现将我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工作情况的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检查工作
我市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工作,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市粮食局、发改委、工商局联合下发了《XX市粮食局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文件发至各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并
结合即将上市的秋粮收购工作,按照市上制定的检查内容、方法、步骤,认真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在今年9月组织开展一次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收购活动等进行清理整顿,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管,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二、开展自查、复查工作情况
我市各县根据市上的部署,围绕国家粮食局规定的9项检查内容,于9月20号前对辖区内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检查,并向市级写出了书面报告,市粮食局、工商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了复查组,于10月15至22日,对XX、XX、景谷、镇源、澜沧、孟连、XX等七县进行了复查,复查面达到70%。
根据各县上报和市级复查的情况,我市:
一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能够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发现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粮食收购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保管能力都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内容无重大变化,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
件的,已经按规定程序取消其收购资格。
四是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大部分能够履行规定义务,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五是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并进行定期核查。
六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能够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质量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存在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行为。
七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未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八是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没有发现不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九是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能够向购粮所在地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个别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粮食经营台账不全,不能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数据,上报数据不够准确。
二是对年粮食收购量超出50吨,又未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经营者难以监管、查处力度不够。
三、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粮电〔XX〕15号文件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按照有利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有利于规范多元市场主体收购行为,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省政府拟对《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有关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等相关条款,特别是年收购量50吨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是否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完善,对此我市很重视,认真听取了复查所到县的反馈意见,大体归纳如下二种意见:
一是非粮食主产区、粮食商品量小、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户少的地方建议仍维持原办法,即“常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是粮食主产区、粮食商品量相对较大、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户相对较多的地方建议:“凡以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为盈利目的,都要申办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同时修改有关资格许可门槛,特别是对检验、保管人员相关要求和培训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可以将培训资格下放到州、市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以降低申办许可成本。”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