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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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自主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指高新区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是提高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1、为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2、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四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
10人,年销售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年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或年研发
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4、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
明确,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健全,主要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
5、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
不少于2个,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
第五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实行自愿申报,申请单位应当填
写《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
1)一式两份,向科技局提出申请。
2、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审查确认,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3、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
的办法。
第六条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
1、批准认定后,授予“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2、科技局对经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
3、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
第七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每年向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科技局将不定期对经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优先给予支持,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称号。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填报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八年七月
宁波国家高新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