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 ( 市)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 豫办〔2 0 1 4 〕 1 4 号) 、《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豫财农〔2 0 1 2 〕 2 5 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整村推进资金 ( 以下简称“ 整村推进资金” )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
整村推进资金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贫困村,是指省定的现阶段贫困村。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 集中连片”原则。
优先把贫困程度较深、自然相连的贫困村纳入整村推进规划,统一规划、连片推进。
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整乡推进。
第五条坚持“ 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贫困村地域特点、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坚持“ 统筹资源”原则。
统筹安排各类专项扶贫措施,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确保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和建设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9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5【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5〕9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5日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号),全面启动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着力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有效保障中原经济区“四化”(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落实豫政〔2015〕8号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各项部署,通过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形成符合现代农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探索建立现代农业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地区,努力将试验区建成农村金融投入稳定增长、现代农业与现代金融协调发展的核心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试验区实施农村金融改革,率先建立“统一开放、主体多元、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2015-2020年涉农贷款年均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县级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扩大村镇银行县域覆盖面;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基本建成;涉农直接融资比重大幅提升,涉农期货品种不断增加,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抵押担保难问题有效缓解;农户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农村支付服务供给扩大,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
河南省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河南省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精神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5〕1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我省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
多年来,为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高标准粮田建设,各级政府从不同渠道投入了大量财政资金,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对改善我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促进粮食连年丰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高标准粮田建设资金多头投入、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也暴露出很多弊端,主要是资金由政府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对项目规划编制、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要求各不相同、缺乏统筹规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不统一、审批不统一、实施主体不统一,导致项目资金使用出现“碎片化”和交叉重复等问题,难以产生聚合效应,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高标准粮田建设加快推进,亟需加以改革。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工作,《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豫政〔2012〕26号文件、《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都对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合力推进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农〔2015〕147号文件,要求我省等4省开展涉农资金管理改革试点,深入探索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的新机制。
从现实条件看,多年来我省在高标准粮田项目组织实施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各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思想认识比较统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发文字号】豫政[2015]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河南省推进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2012-2020年)》,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发〔2011〕32号文件、《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为指引,坚持市场配置资源,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当前中原经济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和提高效率,实现农村金融创新驱动、内生发展,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地区,有效满足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努力建成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先行区、金融创新示范区、金融运行安全区,探索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可持续、可复制、普惠型农村金融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导向。
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挖掘农村金融发展潜力,增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豫政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加强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
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
省再担保机构对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择优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2021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3亿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2022年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2亿元以上。
(市、县级政府,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二)做优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围绕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开展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经营,与保险公司开展“担保+保险+险资直投”等创新合作,探索投担业务联动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支持省直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有色地矿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三)充分发挥省再担保机构作用。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使用方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按年度包干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比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比例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同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切块管理,各市县可在资金规模内调剂安排各使用方向资金。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贴息资金以前年度缺口,财政部门应与人社部门等有关单位积极沟通衔接,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消化完毕。
二、关于政策衔接。
2016年10月11日前已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贴息政策进行贴息。
自2016年10月11日起(含)新签订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各级财政按照新办法规定负担贴息资金。
按照新办法,不需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的县(市)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贴息资金,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通过2016年市县财政结算收回市级财政,仍用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谢晓燕(创业担保贷款)*************海鹏(涉农、定向、ppp奖补)*************2017年2月7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9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2015〕9号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发挥产业扶贫项目对贫困地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 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 25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化扶贫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2月28日附件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发挥产业扶贫项目对贫困地区引领带动作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4〕14 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 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化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时间 : 2012-10-19 文章来源 : 办公厅文章类型 : 原创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豫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直管县财政局:为更好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2月14日附件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和省级统一领导和部署,实行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县、乡组织开展。
省、市、县、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和省确定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建制镇示范试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田园综合体建设等工作,以及需要开展的其它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7•【字号】豫政办〔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做好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金融的包容性和普惠性,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为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提供有效支撑,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经验和模式。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健全适合我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配套体制机制,创新推出一批符合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可复制、易推广的专项信贷产品,探索积累一定的抵押物处置措施、经验,实现全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量、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稳步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提升,促进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县域实体经济、投向“三农”。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基础和中坚力量。
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覆盖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解决当前农业成本高、品质差、风险大、效益低的有效组织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
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看,还存在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农业增产科技贡献率低等突出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理念要求相比,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三农”发展的
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24【实施日期】2013.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河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银行,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信达、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中原、百瑞信托公司,中电力财务公司河南分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煤化、宇通财务公司,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13〕3号),进一步加强河南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河南农业发展持续向好、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增强,为巩固河南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地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好金融服务和保障,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现就河南银行业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动性,把支持“三农”发展作为重中之重1.深刻认识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战略意义。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0年聚焦农业问题,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充分显示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支持“三农”发展,关系我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关系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大局,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战略意义,牢牢把握支持“三农”发展这一重点任务,不断为“三农”发展做出新贡献。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号:银发[2015]395号颁布⽇期:2015-12-30执⾏⽇期:2015-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三章⽀农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第四章⽀农再贷款的管理第五章⽀农再贷款的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涉农⾦融服务,推动“三农”发展的精神,引导地⽅法⼈银⾏业⾦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中国⼈民银⾏制定了《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银⾏2015年12⽉30⽇中国⼈民银⾏⽀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再贷款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再贷款,是指中国⼈民银⾏为引导地⽅法⼈⾦融机构扩⼤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对其发放的信贷政策⽀持再贷款。
第三条⽀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包括农村信⽤社、农村合作银⾏、农村商业银⾏和村镇银⾏,以及中国⼈民银⾏批准的其他地⽅法⼈⾦融机构(以下统称借款⼈)。
第四条借款⼈所在地的中国⼈民银⾏分⽀⾏(包括上海总部、各营业管理部,以下统称贷款⼈)实施⽀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收回、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再贷款管理实⾏“限额管理、规定⽤途、设⽴台账”的原则。
第⼆章⽀农再贷款的申请第六条借款⼈申请⽀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民银⾏开⽴存款准备⾦账户;(⼆)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年末的本外币涉农贷款⽐例符合中国⼈民银⾏有关规定;(四)配合中国⼈民银⾏及分⽀⾏开展对⽀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核查;(五)中国⼈民银⾏及分⽀⾏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豫政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1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抓好工作落实。
涉及多个单位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确保完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2〕40号)确定的重要指标任务。
省政府金融办要及时跟踪分析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各牵头单位要将任务落实情况分别于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汇总后于当月25日前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目标任务分解方案一、拓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一)着力扩大信贷投放。
1.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融资主渠道作用。
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各总行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力争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0%。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强银团贷款合作,增强对中原经济区建设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豫财农水〔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7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委),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管理第三章绩效评价管理第四章附则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豫政办[1998]2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6.08【实施日期】1998.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豫政办〔1998〕2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意见为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5号文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豫政〔1998〕27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对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几年我省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被企业和其他部门挤占挪用非常严重。
为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农业发展银行不得不每年新增大量贷款,中央银行为此被动扩大基础货币投放,中央财政负担大大增加。
这种状况不改变,不仅势必影响国家收购资金正常投放,而且还会影响国家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豫政办[2002]83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的通知(豫政办[2002]8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的规定精神,2000年9月至2001年4月,省审计厅、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局共同组织对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应转入银行专户数额进行了审核认定,并联合发出了《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专户金额等问题的函》(豫审经发[2001]55号),要求各市将结果于2001年8月20日前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至今,只有济源市、鹤壁市、开封市完成了该项工作,其他各市均未及时上报。
将核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转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是深化粮食企业改革,解决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部分市未能按要求及时完成上报工作,导致我省成为全国至今唯一一家未完成此项工作的省份。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河南在全国的形象,同时也给我省粮食企业改革的深化带来了不利影响,国家给予粮食企业的停息优惠政策不能得到有效落实。
一些属于停息范围、但由于划转到其他商业银行的企业连正常的政策贴息也得不到,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加深了银行和企业的矛盾,致使无法顺利完成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金消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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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日
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
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按35%和15%比例分担。
第六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到资金年度的收入核算。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省、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并与省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至市级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按要求予以转拨,县级财政部门最终负责向当地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及
相关材料。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包括当年与去年的四个季度的财务报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报表、涉农贷款台账等相关涉农贷款资料)。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
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县(市)级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连同奖励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单独向省财政厅上报。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汇总审核意见(正式文件),汇总填制本市涉农贷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本市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和附表1)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全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配套奖励资金。
待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连同省级奖励资金通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逐级转拨至县域金融机构。
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金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财政不定期对全省县域金融机构奖励资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金融支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
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
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